教育信息化周报 | 8.1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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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大批“互联网+教育”新政将出!教育部回复“关于尽快建立地方多级教育云平台的建议”
▲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发布相关内容
8月18日,教育部发文回复“关于尽快建立地方多级教育云平台的建议”,从加强统筹部署和顶层设计、完善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建设与应用教育云平台、加强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地方充分发展当地特色资源五个方面对问题进行详细回复。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和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平台融合发展,构建互联互通、应用齐备、协同服务的“互联网+教育”大平台。
在“加强统筹部署和顶层设计部分”,教育部提及,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制《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教育信息化“十四五”规划》等一系列重要的规划和政策文件,提出健全教育平台体系,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平台互联、数据互通、应用协同,形成“互联网+教育”大平台,多方参与构建教育云服务体系。强化平台在知识生产、资源共享、学习支持、监测评价、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功能,实现教育教学全过程的应用服务。
来源 | 教育部官网 点击此处阅读原文
02
怀进鹏任教育部部长!曾力推科教结合协同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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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减”方案发布!“互联网+基础教育”“空中课堂”等关键词被提及
▲图/新闻发布会现场图
8月17日上午,北京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委新闻发言人李奕介绍《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相关情况。
李奕强调,多措并举,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建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实现资金、学生、教师、课程、机构“五个管起来”。
同时提质增效,做实做强校内保障。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严格约束规范义务教育学段的考试。优化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完善课后服务体系全覆盖,组织优秀教师答疑、辅导,目前全市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参与答疑辅导超过1.5万人次。推进“互联网+基础教育”,完成全学科全学段空中课堂资源建设,对远郊区所有初中学生免费开展在线辅导。
在校内服务提质增效方面,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从根本上满足学生多样化教育需求,确保学生在校内学会、学足、学好。有效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统筹作业管理,控制作业总量,加强作业设计指导,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鼓励布置分层、弹性、个性化作业,切实提高作业质量和针对性。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完善线上公共教学平台,打造“双师课堂”等。
来源 | 本文来源于教育部官网、京城教育圈 点击此处阅读原文
04
教育部发文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向信息化方向转型
▲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发布相关内容
8月13日,教育部曾转发《经济日报》文章《校外培训机构转型路子多》,文内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可转型助力校内教育。
当前教育技术创新与新业态、新模式融合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竞争提供、择优遴选”的机制。《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提出,积极鼓励企业投入资金,提供优质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实现多元投入、协同推进。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一些线上培训机构,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在教育场景中的应用已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探索成果,应当将业务从面向学生转向面向学校,从服务校外转向服务校内,为校内提供线上线下融合学习系统、教师作业批改系统、学情分析诊断系统、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师生个性化匹配系统等。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以更为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为优质教育技术进入校园提供更多路径,发挥校外培训机构在科技赋能教育方面的优势,促进校内提升教学效率、创新学习方式、提高教育体验。
服务终身教育。当前资本对教育的参与过多集中于K12阶段,政府部门应引导更多企业参与成人终身学习。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关注点从K12教育转向终身教育,助力构建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个性化、终身化的教育体系,为成人终身学习提供个性化学习路径规划、学习资源推介、学习方法指导和学习同伴推荐。
来源 | 教育部官网
05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相关内容
8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领域亦需关注。
一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和保护工作原则目标。《条例》明确,重点行业和领域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三是完善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机制。《条例》明确了认定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认定程序,依照行业认定规则,国家汇总并动态调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结果,确保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纳入保护范围。
四是明确运营者责任义务。《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规范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活动等作了规定。
五是明确了保障和促进措施。《条例》对制定行业安全保护规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明确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要求、组织安全检查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等作了规定。
六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情况,明确了处罚、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措施。对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其安全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 | 新华网 点击此处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