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期丨王某诉上海市律师协会不予准许执业许可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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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律师协会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自治性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管理行为,是否可以据此认定其在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如果可以认定其在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那么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范畴?本期推介案例合理地回应了上述疑问,并确立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本案的审理既实现了保障律师协会依法履职与司法监督的双重目的,又维护了授权组织依法自我管理的空间,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审查的限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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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上海市律师协会不予准许执业
许可决定案
裁判
要旨
1.律师协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管理考核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应当视其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2.律师协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范畴,但人民法院仍应对之进行适用性审查。若该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抵触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即可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8日,原告王某在网上向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提交实习证申请表,该申请表中载明,实习事务所是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类别为专职。同月11日,原告向市律协提交书面材料,其中有劳动报社人力资源部于2016年4月6日出具的《内退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说明原告社保金和公积金目前仍由该报社缴纳。市律协当场告知要求原告予以补正。2016年5月4日,市律协针对原告的申请,出具了《关于王某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有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被诉回复”),内容为: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以下简称《预备会员规则》)第五条规定,申请实习人员需要提交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律师事务所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你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申请条件,市律协不予受理。2016年10月,原告王某诉请撤销被诉回复;对市律协制定的《预备会员规则》第五条第(六)项一并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沪0104行初250号行政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沪03行终4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裁判认为:《预备会员规则》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拟申请实习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提交的材料之一是“申请专职实习人员与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者已经达成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该规则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未能正确提供或未能提供齐全本规则第五条要求提供的申请资料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本案争议在于,市律协依据《预备会员规则》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对原告王某作出被诉回复,法律适用是否合法。对此,评判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等有关规定,律师协会有权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有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律师协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管理考核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应当视其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因此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律师实习登记是市律协的法定职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亦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市律协依据上述规定制定了《预备会员规则》,经备案后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提出要求对《预备会员规则》第五条第(六)项一并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市律协并非行政机关,其制定的文件并不属于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但人民法院仍应对之进行适用性审查。若该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抵触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即可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从《预备会员规则》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而言,针对专职实习人员和兼职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登记有不同要求。该规则第五条第(七)项规定兼职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登记提交材料之一是,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的人员应当提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律师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相关律师执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也就是说,除了特定范围可以兼职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员均不能申请兼职律师,其申请律师实习或执业应按照专职的条件进行。本案中,原告申请律师实习登记依法属于专职实习申请。而专职实习的实质,需要通过审核其与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律师事务所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已经达成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的一致性来予以认定。从《律师法》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相应规定内容而言,《预备会员规则》第五条第(六)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也不与上述规定相抵触。再进而言之,遵守律协行业规则是从事律师职业的应有承诺。因此,市律协作出被诉回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案例编写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高凌、张淼堂
一审案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行初250号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崇毅敏、叶晓晨、张敬
二审案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3行终48号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张文忠、高凌、程黎
责任编辑 / 牛晨光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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