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期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对民事诉讼中疑难问题阐释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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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
对民事诉讼中疑难问题的阐释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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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适用公司管辖规则?
实践中,通常以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由以下类型:(1)公司设立诉讼(即公司设立瑕疵诉讼);(2)确认股东资格诉讼;(3)分配利润诉讼;(4)公司解散诉讼;(5)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诉讼(公司不中断法人资格,由一种公司形式变更成另一种公司形式,如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6)公司合并诉讼;(7)公司分立诉讼;(8)公司资本变动诉讼;(9)其他公司组织诉讼,依公司法理可以适用,如公司决议诉讼,派生诉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解任诉讼、股东除名诉讼等。
此外,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出资违约责任诉讼、股权转让诉讼、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诉讼等,主要涉及给付之诉性质的诉讼,该类诉讼虽然或多或少牵涉公司,但或者属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范畴,或者虽涉及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具有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也不涉及多项法律关系,可以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和裁判,故不适用民诉法第26条规定。因此,对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是否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应综合进行判断分析,包括纠纷是否涉及公司利益,对该纠纷的法律适用是否适用《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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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民代理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9月16日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实践中,可以按照该答复意见,对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高额代理费用不予支持,可以根据代理行为的完成情况和代理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对差旅费等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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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师限制委托人调解的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在诉讼活动中,委托人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达成和解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及时解决冲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委托人同代理律师在委托合同中限制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权利的约定;应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提炼的裁判摘要可供借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接受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即使认为委托人的选择不妥,也应当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提供法律意见,而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上述行为不仅侵犯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加重委托人的诉讼风险,同时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合同条款亦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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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逾期举证包括训诫、罚款直至证据失权三种不同的后果。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取证的难易程度、是否有律师代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该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因素裁量决定,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其一,当事人基于轻微过失未及时提供证据,可以在采纳该证据的同时适用训诚这种轻微的处罚;其二,当事人存在一般过失的,可以在采纳该证据的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其三,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发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将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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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确定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1)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期和举证期限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
(2)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举证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超过10天。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
(3)如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则一般不予准许。
(4)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
(5)如因未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无法在一个月内结案的,则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如有需要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辯期,则可在普通程序规定的15天答辩期基础上,视情况缩短至7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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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哪些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决定可以不开庭设立的,须以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为前提,在此前提下,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则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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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何确定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
除了《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央批准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均属于申请确认范围。例如,2009年《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签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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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刑事追缴赃款或责令退赔过程中,或者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所涉财产提出权属异议,是否可以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理?
目前不宜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227条,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务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法院对财产刑进行执行,是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与案外人不是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适用于民诉法进行调整,也不宜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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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何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异议、申请再审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执行开始前,第三人可以依据民诉法第56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只能依据第227条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再审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此外,无需参加原审诉讼的案外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其物权被生效裁判处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又不符合提起撤销之诉条件时,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该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民诉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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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如何进行制裁?
当事人虚假诉讼的,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外,还可以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1)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其行为妨害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7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2)将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代理人纳入虚假诉讼黑名单,对涉及该主体的案件应当加强审查。对曾经参与虚假诉讼的公民代理人,取消其代理资格;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应当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依照《律师法》有关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3)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发现有以下虚假诉讼行为涉嫌犯罪情形的,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并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一是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是参与伪造证据,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
二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
三是提起虚假诉讼,故意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套取、转移财产,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四是为转移自有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
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涉嫌构成诈骗罪的。
六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涉嫌构成贪污罪的。
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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