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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期丨远程庭审规范化发展的困境与解局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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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互联网+审判”是法院推进司法便民工作的重要举措。线上远程庭审方式既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当下疫情等突发性情况、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积极作为。本文通过实证考查互联网法院等的远程庭审模式,总结了远程庭审在适用案件类型、参与对象、平台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从扩大远程庭审案件类型及诉讼参与人范围,建立不同地区法院协助配合机制,创新电子化举证、质证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设统一规范、常态化远程庭审的具体路径。本文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


作者简介





 

聂小兰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法律硕士。




远程庭审规范化发展的

困境与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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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已渗透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系统也不例外,“在线”司法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自互联网法庭的概念提出以来,全国各地开始试点探索,目前试点初见成效,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三大互联网法院,分别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以及互联网法庭的设立不仅是法院组织系统的一次变革,更是对诉讼法的重大挑战。其不仅要面对现有技术手段的制约,还要面对现有诉讼法的限制以及诉讼文化的挑战。但是,在“区块链”概念不断成熟的今天,“互联网+审判”的结合不再是新奇事物,采用远程方式进行庭审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一、实证考察:

远程庭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态势


有学者认为,“电子诉讼是信息通讯技术应用于民事诉讼而产生的民事诉讼方法,主要包括网上起诉、网上立案、电子送达、远程作证等方式。”笔者认为,电子诉讼不应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领域,而应应用于整个诉讼法领域,将电子信息技术与传统诉讼模式相结合,形成新的审判模式,具体涵盖起诉、立案、庭审、送达等全流程在线的审判模式。按照电子信息技术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具体阶段,可以将电子诉讼分为两种模式:一类为“阶段性模式”,另一类为“全程性模式”。本文重点探讨的是阶段性模式中电子信息技术与庭审的结合,即运用互联网法庭中的远程模式开庭审理案件的功能在实践中出现的困境与出路。

(一)以部分法院互联网法庭

远程庭审现状为样本的调查

2015年5月28日浙江法院电子商务法庭第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这标志着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启动。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各地法院也纷纷开始了对互联网法庭的探索和试点。经收集统计,对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法庭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远程庭审方面的情况进行列表对比。(见表1)

上述表格列举了八个法院在运用互联网进行远程庭审的基本情况。从表中可得,除朔城区人民法院外,其余七家法院都采用了远程开庭的模式,足以表明,发现并规制远程庭审案件模式困境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同时,根据(表1)也发现互联网法庭在远程庭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庭名称混乱,统一性有待加强

就查询结果显示,共有五种称呼方式,由此可见法庭名称不统一(详见(图1)),不利于普通民众对于该系统的理解,也不利于当事人接受使用该系统,对于后续展开的审判活动不利,也会让当事人产生我国法院审判系统混乱的错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各法院互联网法庭名称进行统一,便于司法对外统一,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诉讼服务。

2.远程庭审借助平台混杂,安全性有待提高

从表中可得,开展远程庭审借助的平台各式各样,除使用各地高院开发的庭审系统外,有部分基层法院采用自行开发的庭审系统;另有法院借助第三方通讯APP,行使其中部分或全部功能完成线上庭审;也有部分法院将法院内部系统与第三方APP进行结合,共同完成远程庭审。情况详见(图2)。

3.远程庭审案件受理类型不同,范围有待扩大

最早挂牌成立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包含有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可见,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仅为与互联网相关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小部分行政案件。其余几家法院能够使用互联网法庭的基本也是与互联网相关的案件类别,且大多是民商事案件,小部分法院以距离衡量是否采用远程庭审。具体情况见(图3)。

说明各个法院在远程审理案件的类型上存在差异,且绝大部分法院对其适用案件类型作保守规定,非涉网案件大多被排除适用。

(二)以S市T法院远程庭审案件

为样本的调查

本章节涉及到的“远程庭审”为广义的概念,即地理位置上的远,强调空间上的距离,与前述互联网法庭中适用的线上审理存在区别。互联网法庭中涉及到的线上审理是指运用互联网进行的、不限地点的在线审理,使用的是与内网对应的外网进行传输,而此节所述的远程庭审是包含外网和内网在内的远程庭审模式。选择T法院远程庭审案件作为样本的原因在于笔者期望通过借鉴内网系统的远程庭审模式探索建立一个适用于大部分案件类型的远程庭审模型。S市T法院(以下简称T法院)是一个改革中的法院,其在电子审判、互联网法庭领域也开启了探索之路。值得注意的是,T法院远程庭审的案件中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而刑事案件的远程庭审是通过内网进行的。通过内网系统对T法院远程庭审模式进行梳理得出以下数据: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运用远程技术审理的案件总数为101件,其中刑事案件88件,占比87.1%,民事案件4件,占比4.0%,行政案件6件,占比5.9%,破产案件3件,占比3.0%。详见(表2)。

远程庭审的刑事案件中又包含三地远程(公诉人与被告人均异地)和两地远程(公诉人或被告人异地)审理模式,三地远程的案件有7件,两地远程的案件中,公诉人异地庭审的案件有41件,被告人异地庭审的案件有40件,见下表(表3):

运用内网进行远程庭审的案件为88件(全部为刑事案件),运用外网互联网进行远程庭审的案件为13件(除刑事案件外的其他案件类型)。

因此,T法院采用远程庭审的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适合使用远程庭审。(2)民事案件中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使用过远程庭审。(3)行政案件中仅被告行政机关采用远程庭审的方式参与庭审,未扩大至原告。(4)刑事案件中公诉人与被告人均可采用远程庭审的方式参与诉讼。

(三)经访谈对远程庭审使用意愿

及问题的梳理

以访谈形式与部分使用远程庭审方式审理过案件的法官以及随机选取了部分律师及当事人就使用远程方式参与庭审的意愿进行了调查,梳理了部分运用网络以实时视频的方式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首先就采访的15位法官、15位律师以及20位当事人就适用远程庭审系统进行庭审的意愿进行了调查。详见(表4)

由上表可知,大部分法官及律师对于远程庭审的态度都是可接受的,但当事人对于远程庭审的态度却不太乐观。以下整理了现阶段使用远程庭审系统时存在的诸多需要改正的问题:

1.网络稳定性差

网络的滞后性导致审判席与当事人出现沟通不畅的情况,双方可能出现因未收到对方回应而不断重复对话的现象。由此导致庭审难以正常进行,庭审效果不尽如人意。

2.举证、质证困难

远程庭审导致法官无法面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也无法在远程的情况下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除电子数据证据可在线审查外,其他实物证据的审查难题还未解决。

3.外网安全性低

对于一些民事涉密案件以及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采用外网进行远程庭审会增加黑客攻击的概率,可能存在泄密的风险。

4.系统对接存在问题

刑事案件中采用内网专线进行远程庭审,通过法院与看守所对接以及法院与检察院对接,选择同一时间开庭,因为各方系统不同,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可能出现看守所及检察院在同一时间没有空闲的远程庭审场所进行庭审,三方协调可能会浪费大量时间。

5.前期准备时间过长

在正式进行一场远程庭审之前,法院运维必须事先对线路和画面进行调试,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把握。实践中出现开庭前运维需提前一小时进行调试,开庭过程持续了二十分钟结束后,运维仍需耗费半小时对设备进行收纳的情形。

6.庭后笔录确认签字困难

因远程审判,笔录生成后只能以电子方式进行确认,但电子阅签系统需要特殊设备方可进行,目前仅法院配备相应设备,检察院及其他当事人无法进行网上阅签。若通过庭审系统进行确认,也可能出现当事人庭审结束后拒绝确认庭审笔录的情况,尤其在民事案件中,若当事人对最终判决不满,极有可能拒绝确认笔录。

7.庭审纪律难以保证

远程庭审的案件中尤其是民事案件,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参与庭审,因环境与地点选择的开放性,当事人对于庭审的庄严肃穆无法把握,可能出现在庭审的过程中,因不满庭审中相关问题的认定或出现情绪的巨大波动而自行关闭远程系统,中断开庭,且当事人所处环境开放可能人员庞杂,影响庭审的正常开展。



二、追根溯源:当前实践下远程庭审

发展不成熟之原因检视


各地为响应建立“智慧法院”号召,纷纷开始探索在审判领域与互联网的结合,“互联网+审判”成为各地凸显本地特色的突破口,由此导致在全国范围内互联网法庭的实践呈现出相对混乱的现状,虽然功能相差无几,但就统计情况来看,名称五花八门。远程庭审技术确实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主观原因

1.理论层面的冲突,难以调和

理论层面的冲突主要表现在远程庭审对于直接言词原则以及辩论原则的突破。

首先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院审理、裁决民事案件,必须由受诉法院的法官审理、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词陈述及辩论,并采用言词方式审查证据及其他相关资料,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的原则。有学者认为,远程庭审操作是对直接言词原则最彻底的突破。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见图4)。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只有经过法官直接审核、采信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强调法官的亲历性和证据的原始性。直接审理原则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在场原则,第二,直接采证原则,第三,直接裁判原则;言词原则是指只有经过当事人口头辩论的内容才有可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远程庭审时,当事人远在千里之外,通过远程技术实现在线参与庭审,这与直接言词原则中的“在场原则”存在矛盾关系。笔者认为,直接言词原则强调的是法官的亲历性和证据的原始性,并经当事人口头辩论,而非“在场”。通过远程庭审,法官的亲历性与证据的原始性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当事人的口头辩论权也得以保障。

(图4)直接言词原则拆解图


其次辩论原则是指“诉争双方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纠纷的产生、经过、结果与正义的焦点,以及诉求,通过攻与守的方式,由一方提出主张,另一方进行认可或对抗,以此保障诉权和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辩论原则要求的是交流方式的同步性,“当事人以‘亲口说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法官以‘亲耳听到’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笔者认为远程庭审与辩论原则并不矛盾,所谓“亲口说出”与“亲耳听到”并不是辩论原则的核心原则,所有能够使当事人无障碍的表达诉请及意愿的行为都符合辩论的原则。

2.固化的思维模式,难以突破

传统的审判习惯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通过调研可以发现,虽然很多法院在审判方式上不断创新,尝试将互联网与审判相结合,但是,很多结合实际上并没有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互联网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互联网与审判的结合程度、证据的质证手段等。三大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类型基本属于涉互联网民商事案件及小部分与互联网相关的行政案件,只有极少数基层法院在实践中运用远程庭审方式审理其他非涉互联网案件。人们在庭审方式层面已经跨出了第一步,但固化的思维模式依旧束缚了审判实践发展的脚步,对当事人而言,未踏入法庭区域便不受约束,采用远程方式进行庭审并不能最佳表达自己的诉求,相对视频交流方式,人们还是更加倾向于选择“面对面”交流。要真正让远程庭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应当改变普通大众对于远程庭审的看法,接受此种庭审模式。

(二)客观原因

1.技术条件不成熟,力不从心

“远程诉讼的物质保障就在于网络技术和网络设备。”远程庭审的过程中出现网络卡顿、视屏画面模糊、网络迟延等问题都是现有技术条件有限的表现,导致远程庭审的体验并没有当初设想的顺利。且仅网络技术发达的地区的技术水平尚且能否维持远程庭审的正常进行,对于更多的发展地区,技术性人才的稀缺,更加不利于其远程法庭的建设。各地法院均在自身条件之下不断开发技术,用以完善互联网与审判结合的各项工作,但现有技术限制了互联网在庭审中的作用。

同时,为保证远程庭审全程的稳定,以及防止黑客攻击审判系统,避免出现审判数据、资料的泄露,对于利用外网进行远程庭审的探索还处于保守阶段,而内网系统又因其保守性,发展缓慢,技术发展跟不上现实中人们对于远程庭审的需求。因此现阶段远程庭审的发展囿于技术条件的发展。

2.硬件设施匮乏,各地资源不均

运用远程审判系统审理案件必须配备专业的远程庭审设备,其不仅对技术有特殊要求,同时也对网络稳定以及专业设备均有较高要求。全国范围内仅部分省市能够在辖区内的法院配备齐全的设施,方便进行远程庭审,而部分地区尤其是地广人稀的西北地区,要求每个法院配备这样专业的庭审设备较为困难。因此大部分地方法院因硬件设施缺乏,无法进行远程庭审,只能借助外部系统,例如微信小程序等,进行庭审等一系列工作。庭审的随意性导致庭审泄密风险加大,审判行为的威严难以维持,不利于树立法院庄严形象,更不利于最终的服判息诉。

3.系统“各自为政”,互不相通

现阶段,我国各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公安系统以及政府系统相互之间并没有专线连通,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构建远程庭审的沟通信息网,导致远程庭审在实践中也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发生纠纷需要开庭时,负责人往往无暇参与庭审,尤其在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制”要求下,该制度难以落实,若在行政机关设置与法院连接的专线,那么行政机关负责人则可以在办公室参与庭审,节省往返时间,同时也可以更好的解决与百姓之间的矛盾。

据了解,T法院在这一方面做出了较为突出的贡献。其在运用远程系统审理案件时,尤其是刑事案件,与各远郊看守所、检察院存在运程审理的必要,因此在三个系统之间设立了专门的、不同于外部网络和各系统内网的专线,专用于远程庭审的召开,首先这满足了各系统内部保密的需要,同时满足了远程庭审的需求,值得借鉴。



三、对策研究:

迈向统一规范常态化远程庭审的解局


通过对各地互联网法院及法庭的考察,以及S市T法院远程庭审深入剖析,找出了现阶段我国远程庭审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与局限,为化解上述困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逐渐使远程庭审走上统一规范常态化的道路。

(一)扩大远程庭审案件类型及主体范围

1.民事案件应扩大远程庭审适用案件类型

“‘互联网+审判’是法院变革的大势所趋,远程庭审覆盖全类别案件是今后法院发展的方向,我们必须要打破传统诉讼法的模式,打破固化的思维方式,只有观念革新才能带来制度的变迁。”确立互联网管辖范围时,主要考虑依托互联网发生纠纷的案件,证据的产生和存储也在互联网之中,因此在线审理存在天然的便利性。笔者认为,远程庭审的初衷之一在于便利当事人,节约当事人往返开庭浪费的时间和金钱,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相对距离也越来越远,在此背景之下,远程庭审技术运用的需求也越来越多。韩国在1995年就制定了《远程网络审判规则》,当时互联网的发展尚未达到现在的标准,其初衷在于对居住在交通不便地区的当事人试行远程审理。如果还将远程庭审的案件类型局限于涉互联网案件,将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也不符合设立初衷。

2.行政案件远程庭审主体扩大至诉讼参与人

实践中发现,当前行政案件中庭审采用远程庭审系统时,仅被告即行政机关可远程参与庭审,原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尚未尝试使用远程方式参与庭审,若涉及当事人处于关押状态时,采取法官上门开庭的方式审理,增加审判人员的难度,同时时间成本增加。行政案件中的原、被告虽处于不平等地位,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两者地位平等,法院居中裁判,与民事案件相比并无不同,因此,正如民事案件诉讼参与人均可采用远程庭审的模式,行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也应如此。

3.刑事案件远程审判地点选择应慎重

刑事案件的审判因涉及到对被告人身自由以及生命权的剥夺,在适用远程庭审案件时应充分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相较于传统的庭审模式,远程庭审案件缺乏线下当庭庭审的威严性,不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对被告人而言,陌生的庭审形式也不利于其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尤其处于羁押状态的当事人,不脱离羁押场所不利于其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利于查清相关事实,极有可能出现被告人出于害怕而认罪。这也给刑讯逼供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因此,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的地点选择也应慎重,尽量避免被告人在羁押场所参与庭审。对于公诉人的远程参审地点选择以在检察院为主,不得脱离工作场所。

(二)建立全国范围内法院协助配合机制

1.设立专门的远程庭审场所

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均,许多贫困地区硬件设备缺乏,尤其是偏远的山区小镇,发生纠纷案件时,若当事人至法院开庭,将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一场远程庭审对设备要求较高,给当事人带来压力。若在上述地区法院设立一定数量的内网法庭,并在开庭时派驻一名或两名法官助理、书记员或法警在现场维护庭审秩序,同时派驻一名信息化管理专业人员在场,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由此可以解决使用外网庭审可能出现的泄密风险,其次对保证庭审纪律也有一定作用,虽然不在现场参与庭审,但处于法庭之中,仍能感受法院的威严,另外也尽量减少了因路途遥远参与庭审而额外支出的费用。

2.尽快制定统一的远程庭审操作规程

远程庭审是远程审判的其中一部分,制定统一的远程审判操作规程,一是便利各地法院相互之间合作,另外,规范远程庭审的操作规范,也可保证庭审的有序进行。附录对远程庭审部分的框架进行了构想(详见附录)。总体来说,一份合格的远程庭审操作规程应主要包含六个方面(具体流程见图5),其中电子阅签在实践中已有法院在庭审结束之后由书记员将笔录展示给当事人,确认无误后,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签字确认。在设计电子阅签系统时可以借鉴现阶段实践中的做法。

3.设立全国法院远程庭审交流平台

因远程审判模式将全国各法院连成一张庭审网,任何一个法院都有可能与其他法院存在协助配合关系,为更加便利的完成远程庭审工作,建立全国法院远程庭审交流平台,将各个法院远程庭审场所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便于各法院在需要时查看并作出恰当安排,也便于各地法院交流使用远程庭审时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问题进行排除。

(三)建立全国范围内公法检系统

多媒体信息共享平台

1.法院与检察院、公安之间

T法院在此方面已走在前列,2018年6月已与上铁检察院建立多媒体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工作交流零距离。建立法院与检察院、公安之间的交流主要是便于刑事案件审理,包括庭审对接系统,两边无缝衔接,促进庭审顺利进行。在全国范围内,按辖区划分,法院与检察院、公安一一对应,相互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工作交流(见图6)。需要注意的是,多媒体信息共享平台交流范围应在限度之内,避免过于密切的交流影响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2.法院与法院之间

除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便利的信息共享平台,跨省市的法院之间并没有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随着远程审判系统的发展,各地法院之间不再是独立的个体,其与其他法院之间有了合作关系。除此之外,建立多媒体信息共享平台还可增加各法院之间的审判交流,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近日,长三角地区已建立长三角司法区块链,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为依托构建长三角司法区块链,建立司法级别信任机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国家级司法区块链,在全国范围内整合一个平台、统一一套标准,运用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诚信,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院多媒体信息共享平台。(见图7)

(四)创新电子化的举证、质证方式

一直以来,证据的举证质证都是远程审判的一大难题,包括三大互联网法院在内,对于电子数据证据以外的证据类型,其举证质证尚未有符合要求的标准做法。我们已处于信息化时代,任何实体物品都能转化为互联网上的一串代码,所有称之为证据的有形物体,都可以以视频、照片、甚至以一串数字的形态表现于电子之中,而这些也恰恰可以流通于网络,展现于任何地方的电子屏中,无异于面对面质证。此种方式称为证据的电子采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设立的涉台法庭,已采用集语音、数字、图像处理为一体,综合运用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的多媒体系统,有效实现了各类证据的可视化展示。

开庭前针对证据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询问,有对证据真实性存疑的,可以考虑启动异地电子取证程序(流程详见图8)。已有法院将证据提交给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由当地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拍摄和取证,记录相关信息,在开庭时,当庭进行展示,用以质证。


结语


在远程会议、视屏通话越来越普遍的今天,跨越时间和距离的通话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远程庭审也不过是司法领域的远距离对话,它的实质是对传统庭审方式形式上的突破。许多我们曾经以为不可能的事,在今天已经全部实现,所以,远程庭审模式今天遇到的问题,在科技发展的未来,思想进步的未来,也将不成为问题。也许文中许多设想在今天难以实现,但以期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丝方向。


责任编辑:李瑞霞  周圣

执行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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