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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戾气

2016-12-14 徐梦堃 青苗法鸣



      法律人追求公平正义,因此法律人对权利、规则、逻辑看得非常之重,仿佛这是宣示法律独有的领域。这种特征见诸于与法律有关的方方面面,从法律学子的模拟法庭辩论赛到实务部门实习、从法学家们的论文到专著、从律师的庭上辩论到庭下维权,从法学教育者的课程设计到考核规则,无不彰显着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就应当有严密的逻辑思维、严谨的规则意识、权利至上的价值理念和公平正义的根本追求。因此在这种潜移默化的学习、思考和工作过程中,法律人确实逐渐形成了上述特征,但上述特征越明显,其身上的戾气就越沉重。

      当有人特别是典型法律人看到这里,必然会认为笔者是“一派胡言”,因为每一个学科都有其固定成熟的思维范式和逻辑体系,因此必然会给职业共同体内的人们烙上这些特征的印记,这属于学科特点不存在优劣之分,如果法律人不追求思维严谨难道要求艺术家这样吗?上述“批驳”我都同意,其实这种“批驳”本身就反映了法律人身上的戾气。因为体现法律人身上戾气的第一特征便是:争辩,另外诸如有权必维,有错必纠,有不平必鸣等特征都是以争辩的形式表现出来。反观历史,确有很多不合理的制度、不公平的规则、不真实的案件是在法律人长期的努力推动中得以解决、改善,为国家民众之福祉增进不少。本文所谈及法律人身上的戾气不代表对法律人的根本否定,因为笔者本身也是一个学法律之人,不过也许我是一个非典型的法律人吧。


法律人身上戾气的表现特征


戾气,在我看来有几个层次的意思,第一层次便是“嗔”,嗔是佛偈里的语词,说的是人容易生气,易于他人发生冲突矛盾,也就是脾气不好,性格不善;第二个层次便是“疫”,中医学里也谈戾气一词,类似于邪气,《诸病源候论》里谈到人之身体与戾气之间的关系:“人感怪戾之气而生病,则病气转相染易,乃至灭门。”这里的戾气有毒性、传染性的特征;第三层次便是“杀气”,指的是有戾气的人容易走极端,对不满意的事苛求严厉的惩罚,直至杀戮。这三个层次是逐级递进的,每个人都有第一层次的“嗔”,不同环境和人生境遇会使得这一层次的戾气被放大或缩小,被放大的戾气就开始影响其对待身边的人和事。本文所说的法律人的戾气主要指的是后两个层次,对于法律人身上戾气的表现特征我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点,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归纳,只不过相对典型而已。



    (一)争辩与话语权掌控

法律人最喜欢也是最擅长的工作便是争辩,这种争辩包含两种类型。其一是法律人之间的争论,就某些问题的不同看法而争辩。法学在中国目前属于显学,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就更容易引发争论,因为这种争论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是极为广泛和深远的,以前最容易产生争论的领域是经济学,而现在法学论辩大有超越之趋势。因此法学家们的文章最常见的一种体例便是与他人商榷,表面上是“商榷”,实际上是大肆批判,认为对方胡说八道,有人说这是文人相轻的表现,但不知为何这种表现在法学界就尤为强烈,所以法学界就有一些人所共知的“死对头”,凡A提出某观点,必然招致B之“商榷”,许多杂志期刊很喜欢这种文章,有时候甚至会开辟专栏,让某些名家大儒在这里连续互相“开炮”。无休止的争辩的结果就是师生反目、校友成仇、同事成敌,举几个典型的例子吧,2003年左右编纂民法典时,梁慧星与徐国栋这对师生之间就发生过激烈争辩;2015年时贺卫方和福建宁德市漳湾镇团委书记王银川这对西政校友在网上各拟一份公开信互相批驳;2008年开始持续半年多的贺卫方与陈忠林、高一飞等人就司法民主问题在《南方周末》上展开了一系列针锋相对的“较量”,再比如张明楷与周光权之间那更是“商榷”不断,此外北大法学院前任院长朱苏力之观点也是极易引发学界批判的对象,甚至在2015年罕见出现了教授骂法官事件,孟勤国得到了徐昕的支持,而迎来了法官群体的一致批判。

有人认为,俗语有云:话越说越清,理越辩越明。但试问法学界已经经历过的种种辩论已经明清了吗?恐怕没有吧,因为法律人的论辩永远没有办法说服对方,因此大家都想说服台下的“吃瓜群众”。支持者越多,那说明观点越有道理,在学术界的影响力就越大。另一个“辩护”理由是法律人追求民主、自由,因此不顾忌所谓的身份、职位,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地发问诘难。实际上当年文革之时也是本着这样一种理由让儿子批斗老子,细思极恐,难道文革遗风被法学界继承下来了吗?确实对于学术观点的争辩不分高低长幼,民间有句老话叫做“有理能打太公(曾祖父)”。但反观这些争辩,很多时候早已偏离了学术论争的轨道,进入了人身攻击、扣政治帽子的白热化阶段。其实中国的文化传统当中,最注重的就是纲常伦理之差序,人与人之间的地位不是平等的而应当是对等的,父母享有自然的权利批评甚至是打骂子女,但即使父母犯错,子女打骂父母似乎也是不合时宜的。因此即使是争辩也要以人伦为底线,一些“初生牛犊”的青年法律人为了攫取更多的“影响力因子”便选择了向学界前辈开炮,因此自己得以一炮而红,无论是正面还是负面,总归在这个网络时代成了网红,此后他的观点就能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再比如一些同为一个学校、学院的同事,也会互相争吵得不可开交,最终以不是你走就是我离而告终,其实仔细回想,同在一处共事乃是缘分,纵然有观点之分歧应当在理解包容之基础上进行探讨,而不应当在毫无征兆之下将诸多夹杂自身偏见的观点置于大众眼前。特别是法学院的普通学者与位居领导职位的学者之间,那更容易引发学术上的争议从而转向批判其领导无方、管理无能,北大法学院的朱苏力院长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俞江院长都曾被同事以公开信的方式在网上批驳地体无完肤。亦会有典型法律人读到此处会认为我这种想法不利于言论自由,禁锢思想,其实我想说的是对学术观点的商榷可以通过著书立说进行,对于组织人事的不满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这是法律规则。但此时一贯以规则意识很强著称的典型法律人完全将规则抛诸脑后直接上网来得更快更有效。我们法学界经常批判舆论绑架司法,然而我们现在的做法难道不是与批判的对象无异吗?

争论的结果就是从两个人的争辩转而变成两派人的争论,因为法律人对规则的遵从前提是自身处于规则的建构者地位,这反映在立法上极为明显,翻阅大多数法学学者的简历,必提及一点,其参与中国多少部法律的起草制定和修改,言下之意其为法制体系之完善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实际上在立法中的争论与日常学术观点的批判相比更为甚之,大家想遵从的规则都是自己制定的规则,所以才有了良法恶法一说,不同利益集团互相指责对方的立法是恶法。所以大家都想争夺话语权,话语权的取得意味着发言权的掌握,所以在争夺话语权的过程中慢慢形成了不同的队伍,几个学界权威之后总是站立着林林总总的“啦啦队”,为之摇旗呐喊,在互相诘难之时还不忘继续拉拢壮大自己的队伍,这是本着人多有理的逻辑。



   (二)派系划分

     承接上文,法律人争夺话语权的同时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队伍,形成不同的派系。在中国法学界广为流传的是这样一幅派系图谱,十大法学家流派。这是流传于网络上的一篇文章,写于20世纪末,我对此文的作者尚未考证清楚,虽然内容已有二十年之久,但仍有品读意义。以下内容引自该文章《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1.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2.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在他们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黄金般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主张。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学》杂志社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等。3.紫派。所谓紫派法学家,是指那些比红派法学家更多一层红色的法学家。紫派法学家的特点是,参与改革但不首倡改革,对已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理论常从较正统的角度进行解释、论证和宣传。在他们身上往往环绕着一层紫色光环。他们在政治上颇受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在学术上也很有地位,大多有博导、会长、理事长等等的学术职务,全国性的教材也常常由他们主持编写。4.灰派(经院派)。所谓灰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埋头于学术研究,不太关心现实生活,较少进行现实批判,不提具体改革建议的法学家。他们在法学界很出名,但在法学界之外的知名度明显不如黄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蓝派和绿派。灰派法学家学术功底深厚,著述甚丰。他们虽然回避现实政治问题,但他们的学术成果往往成为红派人物和黄派人物的学术依据。”因篇幅有限,该文还介绍了黑派、彩派、变色派和白派等六个派系,感兴趣的可以网络检索。

      其实这十大流派的形成主要还是作者客观归纳的结果,但现如今,法学界或法律界切实存在着主观建构的派系。这些派系错综复杂,难以按某一标准进行归纳,因不同的研究领域、地域位置、学会行业、兼职内容等因素形成不同的派系,而且同一个人往往有两个及以上的派系,这显然比金庸先生笔下的江湖还要复杂,因为那里的江湖人士毕竟在同一时间只有一个派系。派系在垄断话语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如果想要在相关领域发声必然要借助派系的平台从而获取相应的机会,所以这类似于滚雪球效应,有些派系会越来越大,形成一股可以左右立法、政策的形式上松散的团体性力量。撇开当年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现在更多的是以权威学者为引领的派系林立,在法律界还有所谓的技术派、学院派和死磕派的律师、法官。



(三)权利至上

法律人推崇“权利至上”,因为在典型法律人看来,中国语境下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自古以来的义务责任理念成为束缚中国现代社会民主机制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必然要培育人们的权利意识。培育的路径除了在学理上建构起以权利为中心的法学话语体系之外更重要的是由法律人“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地践行权利至上理念。因此一段时间以来,除了经济社会发展本身所带来的纠纷增长之外,权利滥用反映到司法实务中的滥诉问题就格外突出。一元钱官司到底有没有意义,笔者不想在此展开,但值得肯定的是,一元钱官司确实没有原告所主张的那么有意义。当一大批法律人“垂范”之后,整个社会民众对权利的认识产生了倾斜,因为在强调权利至上时省略了另一句:权利义务相对等。不知道这种省略是有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民众亦加入了法律人对权利“锱铢必较”的队伍当中,而这时候,职业法律人群体悄然谢幕,退到幕后专门为“维权”提供法律服务。且不说这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利弊影响比例是多大,关键是在职业法律人之外的普通民众在一时兴起的“权利至上”理念的怂恿下分毫必争地维权,但维权之后回归感性本色之后因过度维权带来的人际关系破裂问题似乎难以弥补。

有人曾告诉我,法律人对一分钱的权利的执着在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即一分钱也是钱。这句话一点也没错,但理性的基础是感性,人生来就是一个感性动物,在接受知识和社会的教育之后逐渐有一部分思维向理性方向发展,但这始终摆脱不了它的母体“感性思维”。所以过分维权并不是基于理性思维的产物,而是排除感性认知的“理性思考”所带来的负外部性——一种侵略性戾气的产生。


化解戾气的一剂良药:博广而宽心


     戾气并不是法律人所独有,但可能更加明显。法律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部门,而法律人往往能成长为国家、民族中最重要领域的决策者,正如我经常说的那句话:法律人不会制造原子弹,但能够指挥原子弹落向何处。戾气作为极致理性的产物更影响理性思维,戾气越重,杀气越重,一个掌握国家社会运转命门的人如果充满杀气,那么自然是非常危险的,甚至有可能将历史马车之方向带入人类历史上类似于两次世界大战的黑暗深渊。因此我们需要化解法律人身上的戾气,有病就得治!



(一)辨症——准确定位病灶

在金庸小说《笑傲江湖》当中写道,岳不群与左冷禅在嵩山封禅台比剑夺帅时,少林方丈在一边观其二人比武,方丈大师突然说道:他二人为何突然之间戾气大增?原来是左冷禅也修炼了辟邪剑谱,二人的基本招式相同,所以当相同的招式对决时,又因为互相抱有绝杀的信念,自然戾气大增,其实这告诉我们最简单的道理便是:同斥生戾,也就是说掌握相同相近话语体系的人之间容易产生戾气,所以法学界这么多年的种种争论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为何其他一些学科如历史、文艺等领域的同斥现象就没有这么严重呢?这个问题将留待后文解决。同样是金庸小说《天龙八部》, 隐藏在少林寺藏经阁的扫地老僧说道 “本派武功传自达摩老祖。佛门子弟学武,乃在强身健体,护法伏魔。修习任何武功之间,总是心存慈悲仁善之念,倘若不以佛学为基,则练武之时,必定伤及自身。功夫练得越深,自身受伤越重。如练的是本派上乘武功,如拈花指之类,每日不以慈悲佛法调和化解,则戾气深入脏腑,愈隐愈深,比之任何外毒都要厉害百倍。”其实这段话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对规则研究掌握地越深,理性思维越成熟,那么自然会产生无可避免的产生戾气,从而生成反理性的客观效果。金庸小说中还有一门厉害武功,那便是崆峒七伤拳,七伤拳谱总纲第一句便是:五行之术调阴阳,损肝伤肺摧心肠,脏离经失意恍惚,三焦齐逆魂飞扬。所以七伤拳看起来威力无穷,实则是先伤己后伤人,练功每深入一层,自己的内脏便会受损更严重。所以法律人身上的戾气越重,表面上看,其在维权、掌握话语权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实际上同样是先伤己后伤人。

    (二)开方——博采众学,化解戾气

正如扫地老僧所说:修炼高深武学是每个人的期望,就好像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名利双收一样。但是没有高深的佛法作为修炼的基础,强行练武轻则瘫痪,重则危及性命。因此对于法律的钻研,必须要建立在博采众学的基础上,如哲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化学、甚至是工学、理学和医学等,只有广泛地了解其他领域的知识,才不会致使自身一叶障目,夜郎自大。实际上真正的泰斗大儒除了术业专攻之外,在其他领域必有很多造诣,他的视线不会非常狭隘,修为不会具有严重的局限性。其他学科的规则、价值理念会充分解构法律自身所带来的弊病,化解法律人身上的戾气。笔者曾听过一个人类学者的讲座,完毕之后,法学学者就指正人类学者讲述内容中论点、论据的多处错误,要求人类学者予以回应。但人类学者坦然一笑说道:“那是你认为的不对,站在你的角度上怎么能看清我说的问题呢?我认为是这样只要能说服自己就行,为何非要你也这样认为呢?”从这几句简短的对话就可以发现不同领域的学者确实有不同的“性格”,法律人的戾气在人类学者面前暴露的一览无余。其实从文化符号角度来看亦是如此,职业法律人习惯于西装革履、严守时间、关注细节、语速较快、反应敏捷,而哲学、社会学、人类学领域的学人习惯从容简单、观察细微、随性自然、语速较慢,两个人站到一起,本身都不是属于一个节奏系列,因此需要融其他文化于法学学人文化之中,化解其戾气。说到这,肯定还是有典型的法律人反问,既然这属于“性格”不同,那为何要强求我们改变性格去追求他人的生活样态呢?实际上这一系列的反问仍然是戾气思维之体现,处处充满了硝烟的味道,因为表达中的任何一个逻辑漏洞都可以成为被追问的对象,而恰恰其他学科有这么不“严谨”,所以法律人甚至会觉得“曲高和寡”,和“那些人”不是一路的。



结语


     无论是学者还是学子,无论是实务专家还是职场菜鸟,都应当本着宽厚的胸襟去面对生活。当戾气逐步增加到去无休止与他人争辩时,戾气已经吞没了我们自身。就好比有毒气体要想侵犯屋外的人们时它必然先充盈室内,否则难以溢出。火苗要想烧毁其他建筑时必然先尽可能燃烧自己,以达到最大能量,所以消防判断着火点时最简单的方法便是看哪里烧的最严重,最严重的地方就是燃烧时间最长的地方,也就是着火点。作为一个非典型法律人身处典型法律人中间,观之甚多,思之不少,所以“毫无逻辑”地写了一点心语,希望不要引来典型法律人的口诛笔伐,如果是那样的话,那更能证明我的判断无疑是正确的。


作者简介:徐梦堃,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作为一名非典型法律人,除涉猎本专业之外,更多的兴趣在于法律之外的世界。


本期编辑:吴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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