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视角:“人类共同法”是否可能、可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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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法”是否可能、可欲?
“人类共同法”伴随着比较法学的产生一同提出,作为比较法学的终极目标提出,承载着比较法学者的“法律科学”梦。19世纪,科学取得了巨大成功,人们运用科学改造世界得心应手,似乎一切都将被科学掌控,世界的规律尽在掌握。麦克斯韦方程组给物理学以统一定律,人们在寻找世界规律的道路上一片光明,法学者又怎甘寂寞?
比较法正式在这样的背景中创立,是法学者对科学的仰慕。比较,不仅仅是比较,也不会仅仅两国法律的比较,是对各种法律体系的比较,目的就在于发现那蕴含于其中的人类共同法,人类共同法正是比较法学者对隐藏在各法律体系背后之统一规律的称呼。与其说其方法是比较,不如说是归纳,正是这种自然科学最为常用的方法,比较法学者试图在法学领域践行这样的方法。
一、共同法的历史回溯
“人类共同法”的说法并不陌生,斯多葛学派的“世界之法”千余年前就已提出,被认为是自然法思想的开端,只是,“人类共同法”具有科学时代特有的因素以及明显的法学特征,它不再是那个神秘的不为人知的法则,它被认为蕴含于各法律体系之中,是自在的,凭借人们的聪明才智终有一天能够发现。
辽阔而伟大的罗马帝国,秉承斯多葛学派的思想,罗马帝国的万民法甚至渐渐与“世界之法”相等同。中世纪的欧洲史又何尝不是罗马文化民族化的历史,罗马法与各民族的法律遭遇,部分民族先后形成了自己的“共同法”,曾经的共同法是作为“世界之法”的万民法,中世纪以后,各民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共同法,英格兰的共同法、法兰西的共同法。共同法是随着主权观念形成的,却也在国家主权观念中破碎。英格兰与法兰西逐渐成型的主权国家,使得民族国家内部有了统一的“共同法”,英格兰的普通法不就是英格兰的共同法。而世界大发现,空间革命的进行,民族国家的普遍建立,使得人们的视野一下子超出民族国家,遍及世界,由此世界的观念建立了,再反观在民族国家推动下形成的“共同法”已经完全不能被认为是共同法,主权作为最高权力,推行实证法,成为“人类共同法”的最大阻碍。
民族国家形成的时期,德意志民族却仍旧沉浸在罗马帝国的继承者的身份中,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没能朝着民族国家的方向前进,统一的国家无法建立,德意志民族的共同法也是看不到希望,萨维尼由此希望通过罗马法的复兴达成共同法的目标。即便德语的造词没有特别困难,萨维尼构建Rechtswissenschaft(法律科学)一词也表达了其科学追求。法学不是没有答案的学问,法律科学一词的构建意味着法学的目标就是探寻那永恒的规律,与比较法学何尝不是一致的追求,那就是“人类共同法”。
二、“人类共同法”必然可欲
“人类共同法”的可欲也必然可能。斯多葛学派虽然提出了“世界之法”,但是在他们眼中,人只不过是戏剧中的演员,无法决定自己的角色,只能决定自己表演的好坏。“世界之法”仅仅是可以欲求却不可能理解的存在。终极目标独立于人存在,被推向人的外部,似乎是西方文化的惯常做法,在宗教中也体现地淋漓尽致。
阿奎那主张人分享着神性,通过信仰与理性便能够与上帝沟通,可是终究,上帝是上帝,人是人,一道天堑摆在人与上帝之间,人通过信仰与理性同上帝遥相呼应,这是可欲的,人们欲求获得救赎,但作为人的宿命却又让升华的道路成为不可能,耶稣并不是人。而在中国文化中,向来是可欲可能同一,人与那终极目标之间绝无一道天堑隔断,天人合一。达致天道是中国仁人志士代代的追求,天道不是被推向外部而是收于内心,人可通晓天地而成圣成贤,孔子、孟子、阳明,皆是人间圣贤,代代追求,无限的可能性也世世开放着。
“人类共同法”的终极目标同样如此,向世人开放着,可欲亦是可能的。但可能并非意味强力的推动是有效的,并非意味某人或某一群体可以声称已经掌握了“人类共同法”。
三、现代科学背景下的
“人类共同法”
不同于十九世纪的近代科学,不同于比较法学产生时代的科学背景,现代科学的进步几乎打破了曾经科学的信仰。以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为代表的现代物理学刷新着人们对科学的认识,主客二元的结构在科学中也已经无法生存,拥有上帝视角的观察者似乎是不存在的,正如薛定谔的猫告诉我们,作为主体的人类,同样参与在“客观”活动之中,我们并非是超然独立的。比较法学企图通过比较去寻求一种外在的,客观的,正如以往所认识的规律般的“人类共同法”,似乎在现代科学的背景下已然破灭。
薛定谔的猫:在一个盒子里有一只猫,以及少量放射性物质。之后,有50%的概率放射性物质将会衰变并释放出毒气杀死这只猫,同时有50%的概率放射性物质不会衰变而猫将活下来。根据经典物理学,在盒子里必将发生这两个结果之一,而外部观测者只有打开盒子才能知道里面的结果 。在量子的世界里,当盒子处于关闭状态,整个系统则一直保持不确定性的波态,即猫生死叠加。猫到底是死是活必须在盒子打开后,外部观测者观测时,物质以粒子形式表现后才能确定。这项实验旨在论证量子力学对微观粒子世界超乎常理的认识和理解,可这使微观不确定原理变成了宏观不确定原理,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猫既活又死违背了逻辑思维。 ——编者注
“人类共同法”并非是一种独立于所有法律体系的高级实体抑或永恒法则,不是静止不变存在于那里等待着我们发现。每一民族的法律活动又何尝不是“世界之法”的活动,每一民族的法律活动都牵动着它,改变着它。我们不仅可以向外通过外国法的比较探寻“人类共同法”,同时也朝着本民族法探寻,格物与自省同时进行。因此,萨维尼的两大观点才得到统一,法律科学与民族法学的统一。法理学教科书中常常只说到萨维尼对民族精神的强调,却忽视了其真正的目标追求——法律科学,使法学成为真正的科学是其最终的目标。
欧盟的建立,让许多学者大呼共同法的目标已经看到曙光,欧盟内部的纷杂关系却让我们清醒认识到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一个实际的统一法律体不意味着“人类共同法”已然实现,强力推行的企图更加是不现实。
“人类共同法”作为比较法学的终极目标确立,一直是隐藏于现象背后,作为科学的终极追求始终不是随意的。难以预言与描绘相关的图景,或许所有的描绘也只是在平白限制那开放的可能性。可是,作为科学的追求不变,仍旧会有法学者追求让法学成为真正的科学,仍旧会有人去追寻“人类共同法”。
作者简介:匡本熙,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生。
本文标题源自于2017年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统考理论法学初试试题。全文基本沿袭考试时答题的思路,在近期加以深入思考而作,其意图不在阐明“人类共同法”之内容以及实现途径,只是简单阐释它的一些历史发展与现代变革,也试图倡导该目标的实现。恳请各位在下方留言处批评指正。
本期编辑:刘瑾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