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什么是理想的法学教科书?(内含赠书福利)
作者简介:
李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曾任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院长助理。兼任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市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理事兼秘书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会理事、《北航法律评论》主编、《中德私法研究》和《法治研究》编委。本文是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外国法学精品译丛》所作的总序。
2009年上半年,我曾受《法治周末》之约,撰写过一篇小文《德国法学教科书漫谈》,择拾如下:
每一个初入德国法学之门者,必读之书定为德国教授所著教科书。笔者读硕士之时,梅迪库斯教授所著《德国民法总论》方由邵建东教授译成中文引入国内,一时洛阳纸贵。然当时习德文的法学者颇少,德文法学教科书更为罕见。及笔者2004年负笈德国,方得于慕尼黑大学图书馆大快朵颐,每日图书馆阅读疲倦之暇,便至图书馆楼下的小书店,翻阅新近出版的德国法学著作,耳濡目染,逐渐得窥德国法学教科书之堂奥。
德国的法学教科书通常可分为两类,即小型教科书(Kurzlehrbuch)与大型教科书(Großlehrbuch)。
Brox(布洛克斯)教授所著《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各论》,梅迪库斯教授所著《民法》《债法总论/各论》即属前者。该类教科书以篇幅简短扼要著称(当然,我们看到梅迪库斯教授所著的《债法总论/各论》译成中文时已成大部头著作),多集中于对德国民法基本概念和制度的介绍和阐述。小型教科书最大的优势就是时效强、更新快。由于近年来德国民法修订频繁,民法教科书往往未过一两年即出新版,以2002年德国债法以及损害赔偿法修订前后为甚。另外,小型教科书价格也非常便宜,新书多为20欧元左右(不要换算成人民币,否则仍显昂贵)。而且这些教科书多是一两年便修订一次,每年在图书馆淘汰旧书时购买,往往仅需0.5-1欧元,也让囊中羞涩的中国留学生得以保有一些原版的德文法学教科书。
Hans Brox《民法总论》&梅迪库斯《债法总论》
这两本均属于小型教科书
后者中经典的如德国贝克出版社所出的绿皮书系列,包括拉伦茨教授所著的《德国民法通论》、《债法总论/各论》,鲍尔/施蒂尔纳教授所著的《物权法》,以及德国Springer出版社出版的“法学与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属于法学部分的著作,如弗卢梅教授(已于2009年1月28日仙逝)所著的民法总论三部曲、拉伦茨教授所著的《法学方法论》等等。大型教科书则多奠基于作者自己的理论体系,借以对相关领域阐幽入微,因而部头也颇为庞大。以译成中文的鲍尔/施蒂尔纳教授所著的《物权法》为例,竟然煌煌两大巨册。这种以理论体系建构为特色的教科书不讲求时效性,也导致它的修订过程比较漫长。以拉伦茨教授的《债法总论》为例,至今使用的仍是1987年出版的第14版。
鲍尔与施蒂尔纳教授所著的《物权法》
中译本将其分为了上下两册
拉伦茨《德国民法总论》《法学方法论》
如果仔细翻阅德国法学教科书,无论是大型的,还是小型的,均具有如下特点:
1.由名家撰写
德国法学教科书多由各大学成名的法学教授撰写,偶尔可以见到由律师撰写的教科书。这与德国的法学教育体制有关,在各大学法学院,大课通常只能由教授讲授,因而,与之配套的教科书也多由教授基于其讲义撰写而成。而且德国大多数法学教科书都是教授独著而成,不像国内的教科书多采主编制。
如果我们在翻阅德国民法教科书后还会发现,德国教授撰写的民法教科书中以民法总论最为常见,似乎没有写过民法总论就不能称之为写过民法教科书,可见德国法学抽象思维已经深入到德国法学家的骨子里了。
2.通常附有缩略语表和参考文献
如果翻阅德国法学教科书会发现大多数教科书在目录后都会有一个缩略语表,各教科书所附缩略语表内容则略有不同,其中部分为各种法学期刊或者经典教科书的缩略语,如德国常见的法学杂志NJW、JuS、JZ等,部分为德国法学专有名词的缩略语,如无因管理即可略为GoA。这可谓德国法学教科书的一个特色。同时,多数教科书在每章或重要的节次前会提供一个主要参考文献的目录,这可以引导学生在从事研究时有针对性地去查找阅读资料。对于中国留学生而言,查找资料最方便的途径莫过于此。
3.多援引判例并常常通过小的案例来阐释具体的问题
德国法学教科书最大的特点就是与实务结合紧密。各种教科书中必然会援引重要的法院判例,并加以归类。而小型教科书在阐述具体问题时,也会结合判例设计小的案型帮助初学者来理解复杂的法律制度。这是由于德国法科学生最终的目标是通过国家考试,而国家考试的主要内容即是案例分析,在日常的教科书中结合判例,有助于学生掌握判例的基本观点,并加以运用。与此相配套,德国还出版有大量的案例练习书和判例汇编书,而评注书也多是对法院判例的分析整理,目标都在于帮助学生能够掌握案例分析的基本工具。
4.师承修订
德国的法学教科书虽然种类繁多,但生命力最长的是那些被奉为经典的教科书。在最初的作者去世后,这些经典教科书便多由其后人或学生修订。如Fritz Baur教授所著的《物权法》其后便由教授之子Jürgen Fritz和学生Rolf Stürner教授(弗里茨·鲍尔和罗尔夫·斯蒂尔纳教授)续订、Harry Westermann教授所著的《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物权法》也由其子Harm Peter Westermann教授续订。当然,也存在一些经典教科书并非是由原作者的后人或学生修订的情况,如拉伦茨教授的《德国民法通论》后来便由与其并无师承关系的Manfred Wolf教授(曼弗雷德·沃尔夫教授,其《物权法》已由吴越教授译成中文)续订。续订后,教科书的书名页便会写明本教科书由谁奠基,由谁修订,作者一栏也随着时间越变越长。
反观国内的法学教科书,是否也有很多可以向德国学习之处呢?
历时十年,该文反映的德国法学教科书的外在特征仍不过时,唯有的缺憾是,没有进一步揭示出德国法学教科书与其法教义学及法典化的关系。就民法而言,可以说,作为19世纪民法法典化典范的《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系即奠基于该世纪萨维尼、普赫塔和温德沙伊德等法学大家基于对古罗马《学说汇纂》进行研究而形成的潘德克顿教科书及由此演化出的近代民法的概念体系之上。法典化之后的法学教科书则要进一步关注法典的解释和适用,促进法教义学的形成和发展。在此,小型/基础教科书和大型教科书/体系书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德国小型/基础法学教科书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以通说为基础,借助最精炼准确的语言来表达最为复杂的概念,并借助案例的导入和判例的引入,让抽象概念具象化,奠定学生的基础法学知识体系。而大型教科书/体系书则是在小型/基础教科书的体系之上凝聚作者的学术睿见和思想体系,通过对关键问题的深入分析促进法教义学的发展,并得以开拓学生的思维和视野,形成更广博的知识结构。
早在2001年,谢老就在其讲座“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中提到了在专与博的基础上来学习民法(谢怀栻:《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1页)。2019年8月15日是谢怀栻先生诞辰100周年的纪念日,该讲座稿又以“谢怀栻先生谈民法的学习与研究”为题在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至今读来仍振聋发聩:
我看到有一些民法书,总觉得他们介绍民事权利,不是整体地从体系上介绍,而是零零碎的遇到一点介绍一点。我觉得这样不好。我认为学习民法要首先了解民法的全貌,然后对于民法的基础知识要有一个大概地认识:民法讲权利,什么是权利;民法讲义务,什么是义务;民法讲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当然这些东西你要彻底的搞清楚,不是一开始就行的。但是大体上是可以知道的。比如说我们民法学界直到最近还存在这种情况:讨论这样的问题,讨论民法讲的权利关系。特别是最近制定物权法,所以引起争论:物权法讲的是人与人的例子,还是人与物的关系?这样的问题在西方国家一百年以前就透透彻彻地解决了,现在我们中国还有人有提出来。现在还有很有名的法学家还提出这个问题:物权究竟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物的关系?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怎么会有人与物的关系呢?所以这就说明开始学民法就应该把基础概念给学生讲清楚。法律就是解决人的关系,哪里有解决人与物的关系的呢?至于说法律牵涉到物,这是必然的,它是涉及到物,但是它主要的目的不是解决人与物的关系。……所以我就觉得很奇怪的是,有人现在还提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这就是最初学民法时没有把民法学清楚。
那么最初应该怎么样弄清楚这些基本的知识呢?从学生学习方面来说,开始学的时候绝对不能把学习面搞得太广了,应该抓住一两本书认真得读(介绍书是导师的责任了)。先不要看外面有这么多民法书,本本都买来看,这样用不着。有的书里面甚至有错误的东西,你学了错误的东西将来就很麻烦了。开始抓住比较好的书,好好的研究透,脑子里有了民法的全貌、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然后再去看别的书都可以。
这是就说看书应该越多越好还是少而精好,学的范围应该多好还是少好?这就是一个博与专的关系,我们作学问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很赞成胡适讲的一句话:“为学要如金字塔。”作学问要像建金字塔一样,基础要广,而且要高。高和广是一对辩证关系,基础越广才能越高,基础小而要建一个高建筑那是不可能的。但是高与广又不是我们一下子就能决定的,我们为了广,什么书都拿来读,那也是不可能的。我一定要把所有的书都读完,再来建高,那也不可能。高与广是相互循环的,先高一下,就感觉我的基础不行了,就扩大基础,然后再高一下,如此循环。所以,读书不要一开始就把所有的书都拿来读,先还是少一点、精一点,等到基础需要的时候,再扩大一下基础。
从谢老的文字中也可以看出,一本经典的法学教科书对于法科学生的基础概念的养成具有多重要的地位,而且谢老提出的质疑也让人反思,作为法律继受国,法学教科书究竟应该怎么写?
德国作为近现代民法理论的滥觞国,其法教义学的理论架构已臻完善,理论和实践互动产生的通说已然形成,民法教科书的撰写和修订则可按部就班进行。而反观中国近现代,作为民法继受国,清末民律继受自日本,民国民法则主要继受自德国,并参酌有瑞士民法、日本民法、法国民法和苏联民法等,民法理论的继受则与民法典的继受相辅相成,教科书也有着内容和形式上的渐进转型过程,从早先的单纯照搬外国理论,进行简要的法条释义,到逐步有意识地由日入德,建构自己的体系。作为这一时期转型的代表性民法教科书可举例有三:一则为梅仲协先生之《民法要义》,作为概要性的民法教科书,梅先生有意识地追溯到民国民法的源头德瑞民法进行理论阐述,不局限于民国民法体例,而以体系性为标称,该书并借鉴德国法学教科书的体例,采用了段码体系并提供了法条索引。梅先生还借助执掌台大法律系之便严限学生修习德文,实现了民法理论的由日转德(参见谢怀栻先生为梅先生所著的《民法要义》所撰序言);二则为民国民法五立委之一的史尚宽先生所著之六卷本的民法全书,其特点为取材广泛,涉猎德日法英诸国法律,注重探本溯源,并结合参与立法之便,阐幽发微,该全书可谓有民法体系书之实;三则为王泽鉴先生所著之九册民法教科书,堪称华文世界民法教科书之典范。该系列教材奠基于先生一贯所倡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的互动研究以及比较民法的研究,教材内容以德国法为根基,并广泛征引日本法和英美法,同时注重示例的导入和判例的引入,致力于台湾地区民法通说的形成,颇具德国基础法学教科书之神,而又不像德国教科书那样局限于一国之囿。三位先生均具有留学欧陆背景,梅仲协先生留学法国,史尚宽先生遍历日德法,王泽鉴先生则留学德国,三者均精通德日英三国语言,其所撰教科书之厚重和旁征博引自有由来。
梅仲协先生《民法要义》
王泽鉴先生九册民法教科书
史尚宽先生所著之六卷本的民法全书其中的三本
中国大陆在解放后经历了数十年的法律空窗期,自1986年的《民法通则》以来,民商事法律体系重复生机,日趋完善,2020年民法典将正式登上舞台,而审判实践也日渐丰富,随着网络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并呈现出井喷的局势。虽然此间我们的民商法教科书在借鉴台湾、日本、德国甚或英美私法理论的基础上层出不穷,也不乏偶见的精品,但与德国、日本乃至我国台湾地区的民商法教科书相比,我们所缺乏的仍是能够为广大法科生奠定准确的概念体系,并与审判实践互动致力于形成通说的法学教科书。既有的民商法教科书或者仍局限于对法条的罗列和简要阐述,或者由于作者学术背景和留学经历的不同而成为作者阐发自己独特学术观点的舞台,而在基础概念的分析和外国法例的介绍上还存在诸多错讹,抑或人云亦云,对审判案例的关注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学生并不能有效地借助对教科书的阅读形成准确的概念体系,并将之加以妥当运用,这也直接造成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化。究其成因,除我国现行立法粗疏,缺乏体系考量,并且立法理由无法有效呈现外,现有民法理论和清末民国时期的民法传统出现割裂、学术界对国外尤其是继受母国的基础民法理论不够熟稔及与其现今民法学说发展无法有效接续也是一个重要成因,诸如法律行为的普适性和适法性之争、债与责任的关系之争以及物权行为与债权形式主义之争等等皆因此而来,而民法理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实践之间存在的疏离感及相互角力也造成了我国现有法学教科书无法有效承载法教义学形成的重任。
正是基于自己对德国和中国民法教科书阅读体验的触动,我希冀能够回到中国民法理论的滥觞源头去探寻其民法概念体系的原貌,梳其枝蔓,现其筋骨,促进中国民商法教科书的转型。2009年,甫入教职的我就在人大社启动了外国民商法教科书译丛的翻译计划,第一批曾设想择取德国、日本、法国和意大利诸国的经典民法教材,邀请国外留学的民法才俊译介引入。当时留学海外的民法人才尚不如今日之繁盛,最后仅推出德国民法教科书4本和日本民法教科书1本。自2012年始,陆续出版了布洛克斯和瓦尔克的《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韦斯特曼的《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增订版)、吉村良一的《日本侵权行为法》(第4版)、罗歇尔德斯的《德国债法总论》(第7版)以及多伊奇和阿伦斯的《德国侵权法》(第5版)。参与的译者中除2018年初不幸罹难的大军外,其他诸位今日已成为各自领域的翘楚。第一批中还有两本经典作品迟至今日尚未最终完稿(比得林斯基的《私法的体系和原则》以及《日本民法争点》)。
韦斯特曼父子《德国民法基本概念》及其中译本
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及其中译本
多伊奇、阿伦斯《德国侵权法》及其中译本
吉村良一的《日本侵权行为法》及其中译本
第一批译著的推出恰逢其时。鉴于德国债法在2002年进行了大幅修订,国内尚无最新的德国民法教科书译作跟进,本译丛中的多部译著受到了广泛欢迎,尤其是《德国民法总论》多次加印,部分译作甚至因为断货而在旧书市场上被炒作到数百元不等。译丛的装帧设计也从最初的大32开变为16开本。
市场对译丛的积极反响也催生了本译丛第二批书目的诞生。第二批遴选的书目中除第一批未及纳入的传统合同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教材外,侧重选择了国内尚不熟悉的德国商法教材。译丛的译者也更新为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甚至90年代出生的新一批中国留德法科生。该批译著最早问世的为2016年出版的慕斯拉克和豪的《德国民法概论》(第14版)。2019年又推出了莱特的《德国著作权法》。而第一批书目也将根据最新版次修订陆续推出,2019年即更新了布洛克斯和瓦尔克的《德国民法总论》(第41版)。借助2019年改版的东风,本译丛采用了更为精致的封面设计和更为精良的纸品。现负笈德国波恩大学的焕然君在新的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上对本译丛也进行了图文并茂的推送(即“杰然不瞳”于2017年5月30日发布的《德国民法教科书中译本:书目概览》),使其为更多的学子所熟知。
慕斯拉克和豪的《德国民法概论》(第14版)及其中译本
布洛克斯和瓦尔克的《德国民法总论》(第41版)及其中译本
莱特的《德国著作权法》及其中译本
由于本译丛所选书目以德国基础民商法教科书为主,读者阅读时自当手边备有《德国民法典》(北大社出版社的台译本采中德对照方式,有德语基础者可参照双语阅读)和《德国商法典》、德国公司法的条文参照阅读,对于中国法所无规定或不同规定,自当斟酌差异所在及其理由,对于相似规定,则可比较有无细微差异,甚或是否为形似而实不至,更重要的则是要体悟民商法的重要基础概念之内涵及其体系以及司法之运用,以便形成个人体悟之架构。而欲深入学习者,尚可借助译著所附之参考文献,按图索骥,进行深入的专题阅读。对德国民法脉络的掌握也有助于对其历史渊源罗马法的学习,并可以以其为参照促进对属于德国法系的奥地利、瑞士和希腊乃至受到德国民法或多或少影响的日本、韩国、意大利、法国和俄罗斯诸法域民法的理解。
这套译丛是我所主持的数部外国法译丛的头生子,虽然自策划起算来已逾十年,拖延久许,但作为我初入法学出版领域的敲门砖,有着别样的意义!译丛得以推出要真诚地感谢人大社法律分社的杜宇峰女士,无论是选题的报送还是版权的联系,她都不辞辛劳!感谢施洋等诸位编辑的辛勤耕作,为译丛的及时出版和质量完善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感谢诸位年轻译者一直以来的支持,能够忍受我时不时的催稿督促!
借助两批书目的译介,本译丛将基本完成德国民商法基础教科书的体系化引入(民商法领域的遗珠以及体系教科书、配套的法律学习方法用书和案例研习书将由北大社的“法律人进阶译丛”和法制社的“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加以补足)。我期待能够通过对国外尤其是德国和日本最新的经典基础民商法教科书的引介,回到我国民法体系的理论源头去探寻准确的民法概念体系,为学生学习民商法和学者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更为准确的参照系,同时为我们形成自己的民商法教科书体系迈出第一步。如有所成,当幸甚焉!
赠书福利
欢迎读者朋友就对本文的阅读体会在文末留言,截至2019年9月25日12:00,留言点赞前2位的读者,将各获赠汉斯.布洛克斯《德国民法总论》一本。此外,我们还会在其他留言中精选2位读者,各获赠图比亚斯·莱特《德国著作权法》一本。
同时,我们欢迎青苗学子就李昊老师主编的《外国法学精品译丛》和《法律人进阶译丛》相关书目撰写书评投稿,优秀书评将有机会获得赠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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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蒋浩天
本期编辑 ✎ B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