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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知网被引数top10(法理.民法.刑法)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对于高校来说,“高被引”是一个足以触动神经的关键词。衡量一所大学的综合科研实力,“高被引论文”“高被引学者”等都作为关键的指标被纳入统计。对于法学学者来说,“高被引”论文不仅彰显了个人的学术研究水平,对于法学研究也有着重要的价值。


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学术文献总库中的数据为蓝本,列举了民法刑法领域被引用最多的二十篇论文,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注】:“高被引”论文是指被引用频次相对较高,被引用周期相对较长的学术论文






一、 法理学领域被引用最多的十篇论文


1、  程序比较论

【作者】季卫东

【期刊】比较法研究(1993年01期)

【被引数】1657

在我国近三十年来的诉讼法学研究中,季卫东教授于1993年发表的《程序比较论》一文无疑具有历史意义。这篇文章率先提出程序存在的独立价值,更新了程序法和程序权利研究的理念,从而开启了从程序设计与反思的角度对中国法律现代化乃至社会变革进行反思的新路径。所以,虽然《程序比较论》并非一篇诉讼法学的论文,但却带动了我国当时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正处于制度建构之中的程序法研究,其情形与当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对法学研究的巨大冲击颇为相似。

2、  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作者】张维迎

【期刊】经济研究(2002年01期)

【被引数】1493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事实上 ,与法律相比 ,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特别是 ,在许多情况下 ,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只有信誉能起作用。进一步 ,法律的判决和执行依赖于当事人对信誉的重视程度。当人们没有积极性讲信誉的时候 ,法律就失去了信誉基础。在商业社会 ,企业是信誉的载体。中国企业不重视信誉的原因在于产权不明晰和政府对经济的任意干预。法律制度的运行也离不开执法者的信誉。为了使执法者重视自己的信誉 ,有必要在司法系统引入竞争机制。


3、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

【作者】陈瑞华

【期刊】法学研究(2000年05期)

【被引数】847

司法是与裁判有关的国家活动 ,司法权也就是裁判权 ;司法权存在的目的 ,一方面是给那些受到损害的个人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权威的救济 ,另一方面也对那些颇具侵犯性和扩张性的国家权力实施一种中立的审查和控制。相对于行政权而言 ,司法权在程序上具有其特性及独立性 ;在组织方面则体现为裁判者的职业化、社会公众的参与、合议制以及上下级司法机构的特殊关系等方面的特征。

4、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

【作者】刘作翔

【期刊】中国法学(2002年02期)

【被引数】810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法律现象并广泛地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存在于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本文作者通过对司法审判中和日常生活中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观察,提出了一些值得我们重视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权利冲突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权利冲突的功能等等。作者认为,要解决好权利冲突问题,有几个关键点应该强调:其一,是要确立一个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而这一看似已经解决了的简单的问题,其实还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其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法制机制的综合性的作用过程,而不只是靠一个单一的法制机制的解决手段;其三,在综合性的法制机制中,作者更加看重和强调立法对于解决权利冲突的作用和意义。

5、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者】张文显

【期刊】中国法学(2014年04期)

【被引数】785

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决定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本体上和路径上就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治理体系法制化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两个基本面向;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转型升级为法治强国以及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现代化之路的主要内容。

6、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

【作者】孙笑侠

【期刊】法学(1998年08期)

【被引数】698

离开行政权孤立地谈论司法权的特征问题是十分困难的。不对司法权与行政权作比较,就难以透彻地阐述司法权的本质和特征。尤其在中国现行司法行政化的体制下,更有必要将两种权力的本质加以区别、界定和阔清。

7、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者】习近平

【期刊】求是(2015年01期)

【被引数】640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

8、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作者】苏力

【期刊】中国法学(2010年01期)

【被引数】609

能动司法和大调解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现实的社会和政治意义。但由于社会的陌生化,非商事纠纷的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下降有必然性;应注意从边际成本收益的视角全面理解和把握审判和调解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层级法院的社会效用,充分发挥不同法官不同的判决或调解才能,重视判决相对于调解的制度收益,应避免意识形态化地强调判决或调解的优先性和单一评价标准。应采取多种措施改变相关行为人的激励,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但必须注意避免能动司法可能引发的不利司法实践和后果。

9、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

【作者】郭道晖

【期刊】法学研究(2001年01期)

【被引数】609

现代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局面已逐渐被打破 ,同时又出现了社会多元化与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 ,国家权力不再是统治社会的唯一权力了 ,人类社会出现了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的趋向。权力多元化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权力社会化则是权力人民性的进步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这要求人们不仅应具有权力的国家意识 ,还要有权力的社会意识和世界意识 ,人类要为建立实质的法治国家 ,促成民主的法治社会 ,最终实现“大同法治世界”而共同奋斗。

10、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

【作者】罗豪才; 宋功德

【期刊】中国法学(2006年02期)

【被引数】582

我国最近20多年的公域之治一直在实践着一种软硬兼施的混合法结构,这在相当程度上彰显出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本文认为,包含着大量本土性制度资源的“软法”,是一种法律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软法与硬法同为法律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它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体现法律的基本特征、实现法律的主要功能,并具有严格区别于硬法的个性特征与独特功能。软法与硬法大致具有法律逻辑上的错综复杂、法律功能上的优势互补、法律规范上的相互转化三种基本关系。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乃是我国解决公共问题的基本模式,这就要求我国公法学回应公域之治的现实需要,在对软法作用加以客观评析的基础上,研究探讨全面提升公域软法的理性品质,并按照宪政精神与法治原则的要求推动中国公法朝着软硬兼施的混合法结构方向发展,旨在全面实现公域之治与法治目标。


二、 民法领域被引用最多的十篇论文


1、  惩罚性赔偿研究

【作者】 王利明

【期刊】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04期)

【被引数】1744

本文讨论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中的一项新课题。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具有密切联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应使两者保持一种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制度 ,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它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 ,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责任领域 ,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规定的情况。

2、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作者】王利明

【期刊】比较法研究(2003年05期)

【被引数】1060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从而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否可以确立为一个制度的讨论。因为这种制度应否确立,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的传统目的,即救济补偿的取向是否要做修正。所以,这是一个涉及制度目的和价值取向的重要问题。王利明此文对这种美国固有的制度从历史生成、制度构造、特征意义及操作方法诸方面作了细致深入的探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该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启发意义。所述道理观点如何,足可见仁者智者之功。


3、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作者】王利明

【期刊】现代法学(2013年04期)

【被引数】1004

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正因为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所以,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即应以私权保护为中心,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4、  委托代理理论述评

【作者】刘有贵; 蒋年云

【期刊】学术界(2006年01期)

【被引数】1000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是解决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问题,即代理问题。经过30余年的发展,委托代理理论已由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发展出多代理人理论、共同代理理论和多任务代理理论。这些代理理论都遵循着同一的研究范式、假说前提和基本分析框架。

5、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

【作者】梁慧星

【期刊】中外法学(1997年02期)

【被引数】789

今天我们正处在世纪之交,20世纪已经接近尾声,一个新的世纪即将到来。当我们展望21世纪民法的时候,应当对20世纪民法作一个回顾。当我们回顾20世纪民法,就会发现在民法的各个重要领域,在学术界经常发出所谓“危机”、“死亡”的惊呼。使我们很自然地想到,20世纪民法出了什么问题?让我们看看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1970年4月美国著名教授格兰特·吉尔莫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作了一个讲演,题目叫做“契约的死亡”,然后将讲演稿整理出版,这就是使世界法学界震惊的《契约的死亡》一书。这本书的开头写道:“有人对我们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亡。的确如此,这绝无任何可以怀疑的。”

6、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作者】杨立新; 王中合

【期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06期)

【被引数】786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受物权法对它的规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分配上,亦应确定归属于特定的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这种财产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当在《物权法》中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具有物的属性,并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

7、  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

【作者】 张新宝

【期刊】中国法学(2015年03期)

【被引数】754

传统隐私权保护法主要考虑的是隐私权人与其他人(义务主体)在隐私保护与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实现等方面的利益衡量问题,尽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但国家尚未以利益主体的身份登场,立法政策倾向于对个人隐私提供"绝对"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中,尽管这组利益关系仍存在,但国家不再单纯以超然利益关系的治理者出现,它同时也是最大的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者。更重要的是,信息业者作为独立的主体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衡量更多的利益关系。在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一组相互关联的制度方案。

8、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

【作者】王利明

【期刊】法学家(2012年01期)

【被引数】750

隐私权在我国虽然已经得到广泛承认,但是关于其边界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需要继续研究。隐私权固然存在宪法上的基础,但是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它的具体属性应当是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而且应当在我国未来的《人格权法》中得到规定。隐私权主要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方面,未来隐私权的内容也应当以此为基础进行发展和扩张。个人信息资料权不宜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它是相对独立于隐私权的一种权利。

9、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

【作者】 孟勤国

【期刊】法学评论(2005年04期)

【被引数】727

农村宅基地不得交易是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是有效维系亿万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制度,物权法必须重申禁止农村宅基地交易的现行法律政策。开禁或变相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的主张不过是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具有正当性和公平性,物权法应当在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上作出应有的努力

10、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

【作者】王利明

【期刊】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06期)

【被引数】579

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


三、 刑法领域被引用最多的十篇论文


1、 论刑法的谦抑性

【作者】张明楷

【期刊】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04期)

【被引数】1215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其他法实施的“保障法”、“后盾法”,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罚是刑法适用的法律后果,其本质是给受刑人以痛苦。刑法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规范机能和社会机能,具体包括评价机能(裁判机能)、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在传统“重刑主义”社会里,刑罚的机能式扩张的,即为了维护国家和统治者的利益,刑法的适用范围越宽越好,刑罚对社会的威慑力越大越好,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刑法的恣意性以及刑罚的残酷性。在现代社会,随着立法文明的不断发展,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刑法谦抑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引发了学者们的积极探讨。

2、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作者】陈兴良

【期刊】法学杂志(2006年01期)

【被引数】788

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教授,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宽严相济政策:界定与阐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与实现。

3、 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

【作者】劳东燕

【期刊】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03期)

【被引数】681

风险社会中,刑法变成管理不安全性的风险控制工具,公共政策由此成为刑法体系构造的外在参数。凭借诸多制度技术,公共政策对刑法规范的塑造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刑法解释的重要工具,公共政策不仅促成目的论解释大行其道,还对构成要件解释具有指导作用。政策导向的刑法蕴含着摧毁自由的巨大危险。有必要借助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对风险刑法进行规范与制约,合理处理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4、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

【作者】张明楷

【期刊】中国法学(2010年04期)

【被引数】617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必须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使行为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做出扩大解释,以实现处罚的妥当性。在解释构成要件时,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在遇到法律疑问时,不能将有利于被告人作为解释原则。实质解释论同时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既有利于实现处罚范围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实现构成要件的机能。

5、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

【作者】陈兴良

【期刊】法学研究(2000年01期)

【被引数】613

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中的传统理论。本文基于刑事法治的理念 ,理性地审视社会危害性理论 ,认为在注释刑法学中应当坚守形式理性 ,否定社会危害性理论。只有这样才能使罪刑法定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6、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

【作者】陈兴良

【期刊】现代法学(1996年03期)

【被引数】544

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对刑法(这里主要是指刑罚)的迷信,是各种政治迷信中最根深蒂固之一种。如果说,在智识未开的古代社会,这种观念还有一定市场的话;在当今文明社会,刑法迷信应当在破除之列。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指出:“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基于这种对刑法功能二重性的科学认识,谦抑性就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7、论三角诈骗

【作者】张明楷

【期刊】法学研究(2004年02期)

【被引数】506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被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具有同一性,即属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既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是否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利用他人的债权凭证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当正确区分三角诈骗(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8、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

【作者】陈兴良

【期刊】中国法学(2010年04期)

【被引数】444

形式解释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所倡导的形式理性,通过形式要件,将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缺乏刑法规定的行为排斥在犯罪范围之外。本文从解释方法论、构成要件论以及刑法观的不同层次,对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争论进行了法理上的考察。本文作者认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理论之争,也是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争。作者在对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关系的理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形式解释论的理据作了宣示,对实质解释论的观点进行了批判。

9、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作者】于志刚

【期刊】政法论坛(2003年06期)

【被引数】434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在国内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界尚未引起关注 ,而实践中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发案率却直线上升。随着此类案件的现实危害性日益增大 ,以及域外涉及侵犯虚拟财产刑事判例的出现 ,在刑法理论上进行前瞻性的研究 ,显得日益迫切。

10、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作者】张明楷

【期刊】中国法学(2006年04期)

【被引数】427

我国今后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应是:(1)分散性:集中性、统一性的刑事立法模式并不现实,应当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轻犯罪法分别规定不同性质的犯罪。(2)有效性:刑事立法应当注重犯罪化的有效性,避免无效的犯罪化;合理利用刑罚减免制度,从各个环节上有效地预防和抑止犯罪;善于发挥轻刑的作用,避免无效的重刑化。(3)类型性:刑法分则性条文对各种犯罪应当作类型性的描述,同时注重传统犯罪的类型化;对构成要件的描述应采用例示法,并符合法条的目的。(4)国际性:应当将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及其精神转化为国内刑法的具体规定;采用国际社会通行的表述;借鉴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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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胖妞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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