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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不赞同禁食狗肉:致农业部的一封信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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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农业部工作人员:


您好!本人已阅读贵部公布之《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及《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仅就个人立场提出如下意见:



本人不赞同在当前动物保护立法体系之下提出将狗特化为“伴侣动物”,并将其排除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中传统畜禽一类之外的做法。理由及相关建议如下:


一、《意见》违反了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精神,不利于规范狗肉食品产业的规范化管理,不利于家禽家畜业良性健康发展。


我发现在贵部官方网站登载的《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载明,《意见》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制定的。故,《意见》应当符合《决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精神。


1.《意见》不利于家禽家畜业良性健康发展,有违《决定》兼顾维护公共卫生与家畜家禽业规范健康发展的用意。


《决定》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背景下出台的,其目的是弥补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度漏洞,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为导向,取缔和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防止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决定的本意是通过推行野生动物全面禁食制度,提升公共卫生意识,从而促进公共卫生安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并强调,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由此可见,“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载的畜禽种类主要有两类,一是比较常见、主要用途为食用的禽畜;二是“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的动物。那么狗作为动物是否满足了如下标准呢?


本人认为是满足的。截至4月10日,本人在天眼查通过搜索关键词“狗肉”出现的企业有47955家,其中显示在业企业3544家,存续企业20596家。其中,标签为“畜牧业”的在业企业有27家,存续企业有184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成立了十年以上。足以证明我国是存在系统的肉狗养殖、屠宰、加工、食用的产业链条的。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疫法》规定,任何最终走上餐桌的动物食品,都应当实行可追溯管理,即“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只要在市场运作过程中运用好政策导向、商家准入、防疫监测、执法监管等手段,剔除市场竞争中的劣币,狗肉未尝不可以作为人民大众餐桌上的选择。诚然,当前中国狗肉市场偷盗宠物狗食用、违法违规检疫等乱象丛生,但本人认为此时政策应当以疏代堵,以《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为基本法律,完善下位法规,规范狗肉生产、加工、销售市场,形成完善的全程检疫体系,保障走上餐桌的每一口狗肉都是合格的。当前狗肉市场的乱象,是狗肉食品市场管理专门法规欠缺、管理疏漏、市场失序的共同结果,此时市场调整功能失灵,消费者的健康权受到威胁,正是需要公权力介入整顿市场秩序之时。而将狗排除出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将会极大地打击狗肉产业人士的生产积极性,更加不利于狗肉市场的秩序构建。试想,如果没有正规的狗肉养殖、屠宰厂家,市场供应的源头只能让位于黑市,届时大幅涨价、狗肉来源不明、毒狗肉等乱象将更加猖獗。“一刀切”的政策不仅不会使市场更加有序,且更有违《决定》在通过禁食野味维护公共卫生的同时兼顾家畜家禽业规范健康发展的用意。


2.《意见》对狗类动物的全新划分不利于现行立法体制下狗类动物的保护和利用。


我注意到贵部在《说明》中指出,狗不宜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而如果按照前述《决定》内容,将狗划入野生动物范围,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这样的划分不仅不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野生动物”的含义,反而会使狗类动物落入我国现行动物保护体系的空白,更不利于狗类动物的分类保护和利用。理由如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国际上野生动物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关于宠物狗的定义,国内观点可以参照常纪文教授的观点:“宠物动物也称伴侣动物,是指出于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在某类场所特别是家庭被人们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包括猫、犬、鸟、马、鹦鹉等。一旦某一不被法律所禁止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个体被作为宠物动物饲养时,该动物将终生被视为宠物动物。”可以明显看出,宠物狗在概念上完全不在国内法和国际惯例对于野生动物的定义的外延内,立法上不应当作为野生动物,而只能作为伴侣动物。除此之外,狗类还有执行特殊职能的导盲犬、缉毒犬等类别,也明显不能归入野生动物一类,而只能划分为其他一类。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中,《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是通过加强畜牧业、养殖业过程中对动物健康的保护促进畜牧业、养殖业发展,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着重于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狗类由于与人类关系密切,承担了多样的社会功能,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我国立法理应采用更加精细的立法予以应对,对狗类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在宠物保护法/伴侣动物保护法规出台,填补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空白之前,贸然将狗不分种类、功能就统统排除出畜禽类是不符合当前法律法规的,同时会使得承担不同社会职能的狗类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无所适从,为执法者增添了难度。


3.《意见》不当减损了我国公民的劳动权以及在市场中自由消费的权利。


我国《规章指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依法理“举重以明轻”,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当然更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看似仅仅重新调整了“畜禽动物”的分类,然而,这一做法实际上影响了狗肉养殖、屠宰、加工等整条产业链上的劳动者,同时在未经消费者许可的情况下从源头上切断了狗肉食品的供应。狗肉市场危害消费者卫生健康的问题,应当由食品安全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来解决,而不应当交给划分上游生产部门的一纸目录去解决。在保证市场准入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剩下的工作完全可以交给消费者完成——市场经济调整社会生产要素的作用不正应于此体现吗?如果任何一个市场出现不规范的现象,我们就要将其与消费者完全隔绝,而不去思考为何市场失灵,如何使市场重新恢复良性、健康发展,使消费者重新进入健康的市场环境,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越性又体现在哪里?


综上,我认为《意见》不当减损了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经济权利中劳动权和消费自由的权利,有违法律精神。


二、《意见》与中国朝鲜族民俗饮食习惯相抵触,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大政方针。


截至4月10日,我查阅到登载在中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登载的朝鲜族的风俗习惯,现节录如下:


“一般地说,朝鲜族喜欢吃狗肉。其中,狗肉汤很有特色。做汤时狗肉必须煮烂,吃时还要放点野香菜、辣椒油、花椒面、盐和酱油做的佐料等。盛夏喝一大碗狗肉汤,冒一身汗,就感觉全身舒服,精神爽快。狗肉汤滋补身体,驱热防暑,故有“三伏天喝狗肉汤,胜过人参鹿茸”之说,因而狗肉汤亦称“补身汤”。现在朝鲜族不分季节一年四季都吃狗肉汤,但吃狗肉有一禁忌,即逢年过节、操办婚丧事或搬家时不吃狗肉。”由此可见,狗肉是朝鲜族钟爱的传统美食。”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多元一体是中国特色民族理论的现实依据。不同民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精神文化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而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在分布上交错杂居、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我国在处理民族关系时,创造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一贯本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方针,这一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也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刑法》分则在第四章明文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已经表明我国杜绝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意见》将狗排除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外的做法过于机械,忽视了百万朝鲜族同胞的传统饮食习俗以及由此产生的刚性需求,这样的规范一旦落地,将深深伤害朝鲜族同胞的感情,割裂朝鲜族同胞的认同感,削弱朝鲜族同胞的政治参与感,不符合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


三、《意见》忽视了我国的狗肉食用传统,也没有可靠的科学论证。


食用狗肉,是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的饮食习惯。《礼记·王制》曰:“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孟子·梁惠王上》言:“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史记》卷九十五《樊哙列传》载,“舞阳侯樊哙者,沛人也,以屠狗为事。”市场上出现职业狗屠,足以说明当时的寻常百姓已经开始以狗肉为食。《淮南子》、《说文解字》当中都有关于狗肉烹食的记载。隋唐以后,狗肉难登大雅之堂,逐渐为上流社会所抛弃,但仍然是下层普通百姓的桌上餐。


在当代,除了朝鲜族同胞喜食狗肉,江苏沛县的狗肉也非常闻名。广州和广西钦州、玉林等地的人非常喜欢在夏至吃狗肉和荔枝,有道是“吃了夏至狗,西风绕道走”,意思是在夏至吃上狗肉,身体就不受西风的侵蚀,身体健康。


狗作为中国“六牲”之一,很早就为祖先驯化圈养,用作看家护院以及田猎之用。狗依靠灵敏的嗅觉和发达的听力在人类生活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与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建立了特殊的联系。然而,中国人较为大规模地将狗当作拟人化的宠物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而且,中国传统的宠物观念与当代宠物文化有重大区别:中国传统讲究“物尽其用”,对狗的态度与一般家畜无异;当代宠物文化深受西方宠物文化影响,宠物拥有了其他家畜不能比拟的地位和属性,在西方人看来,宠物应当像人一样享有应得的权利,社会有责任给予它们一定的福利待遇。《意见》中将狗列为“伴侣动物”也是对当代宠物狗特殊属性的肯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升的体现。


但是,在《意见》中,我看到贵部声称不宜将狗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理由只有“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以及“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两点。下面我就本人对这两点的质疑做简要说明。


就第一点,我认为贵部说明过于模糊且逻辑混乱。近年我国组织草拟《反虐待动物法》草案,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动物权益的保护非常关注,但在法律上动物仍然属于物。据本人了解,在农村狗仍然承担着最原始的看家护院的职能,即使在现代城市,也有缉毒犬、警犬执行着经由现代社会扩展出的社会职能。从这两种情况看来,仅以宠物狗的伴侣属性就统一声称狗在中国已经成为伴侣动物,恐怕是站不住脚的。而“人类对动物的保护和偏爱”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使得多少国家、地区的狗的性质发生这种“特化”,有待贵部公开调研数据一证。


就第二点,我认为“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的观点没有科学依据予以佐证。据我了解,在法国、瑞士、韩国等许多发达国家,并没有禁止食用狗肉的说法。虽然很多国家都禁止食用宠物猫狗,但并没有一刀切地完全禁止食狗。“普遍”二字的准确性同样有待贵部公开调查数据一证。


一旦将狗剔除出畜禽动物的范围,同时大批宠物狗又显然不满足野生动物的基本条件,强行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范围又太过勉强,执法端难免力有不逮,在伴侣动物保护法规缺位的情形下,将更加不利于包括宠物狗在内的各种狗类的福利保护。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是否有权做一件事情,依据的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除了法律,任何个人都无权限制他人正当行使权利。近些年舆论吵得沸沸扬扬的狗肉食用问题,归根到底是狗肉市场管理失序问题,是一个治理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问题。爱狗人士只有权利管住自己的口腹,而无权干涉其他人的饮食习惯。


四、对《意见》的修改建议

基于上述理由,谨向贵部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将狗分类出特定肉食狗种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并联合卫生部出台专门法规、规章规范狗肉养殖、屠宰、加工全生产链条。


此致

敬礼

杨昱恒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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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王佳伟

本期编辑 ✎田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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