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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建议机动车强制安装酒精检测装置

青苗法鸣信息中心 青苗法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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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实习生王佳欣 发自北京


“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酒驾车类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我国的酒驾、醉驾发生率仍居高不下。”为解决醉驾带来的诸多安全隐患,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拟提交《关于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以减少每年新增二十万“醉驾”罪犯的建议》,建议称,应研发并强制机动车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通过技术手段来预防危险驾驶犯罪。


危险驾驶罪已排全国法院审结刑案首位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这也意味着,“醉驾”这一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刑。

上述建议称,“醉驾入刑”虽有效遏制了醉驾类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我国的酒驾、醉驾发生率仍居高不下。全国每年共查处酒驾、醉驾近200万起,其中,检察院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危险驾驶案件20余万起,占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25%以上。近一两年来,危险驾驶罪已排在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首位。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受访者供图)


“对于行为人来说,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周光权称,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仅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要被吊销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包括:特定执业资格(律师、医师等)被吊销,个人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要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


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周光权认为,每年因醉驾等危险驾驶产生20多万罪犯,也并不是一件好事。他表示,一方面,因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多数被判处拘役实刑,在服刑过程中,罪犯交叉感染的概率很大,增加了再犯罪风险;另一方面,罪犯越多,社会治理难度越大,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越大。


“控制犯罪的手段不能全部寄托在刑法身上,不能过于依赖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周光权表示,从减少犯罪发生率,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角度看,一味对醉酒驾车进行事后查处、定罪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应当不断改进技术,使刑法成为控制“醉驾”犯罪的最后手段。


建议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


针对“醉驾”入刑并未解决的诸多社会现实问题,周光权提出“源头预防”的建议,即在机动车上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


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工信部、科技部、银保监会等部门研发车载酒精检测装置,该装置安装在汽车方向盘位置,在主驾驶座位上的驾驶员落座后启动车辆时,如果酒精含量达到一定程度,与酒精检测装置配套的车内报警器自动发出警告,车辆亦不能启动。

“因此,这种装置的功能是在驾驶员发动汽车之前,强制要求其接受酒精检测,唯有在检测通过之后才发动起来,通过技术手段来预防危险驾驶犯罪。”周光权称。


此外,周光权建议,在技术研发阶段,鼓励汽车生产商在产品中安装酒精检测装置;待时机成熟后,修改相关汽车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汽车强制安装该装置,并规定一定的过渡期;对于国外进口汽车,今后也需要遵守中国政府规定的汽车制造标准。


“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新车全部强制安装这种装置。”周光权认为,安装费用可由生产商、销售商、顾客分担,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费用,政府在技术运用初期可以给予对汽车制造商适当补贴。


如果对全部车辆强制安装酒精检测装置有困难,他建议,对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的人,其私家车必须强制安装酒精检测设备,以确保有酒后驾车经历的人在发动汽车之前必须先接受酒精检测,“通过技术手段预防其从违法人员转变为醉酒驾车的犯罪人”。


编辑:潘珊菊,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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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 ✎王佳伟

排版编辑 ✎小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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