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不让法学教育落空?
作者简介:杜如益,汉堡大学博士候选人。本文转自公众号“中德法教义学苑”,转载已获授权。
原文标题:如何不让法学教育落空——对法学院期末考试优化方案及其他
法学是致用之学,换言之,法律人要能对生活中发生的新兴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而如何能让学生逐步养成法律的体系化思维,如何养成学生用已有的知识和技能去探求新领域、解决未知的问题,如何让法学不再流于“屠龙之术”,不变成那种一个学期的课业、最后全靠考前一周划重点就解决的专业?目前来看,似乎优化期末考试是比较容易实现的。
根据笔者的学习经历和观察,可以说,寒暑假是法律人的大敌。文科的典型特点是以记忆为基础,然而当下准备文科考试的技巧是:闪电记忆,考完试后闪电般清空内存,为下一门考试提供脑容量,然后再重复这一行为。换句话说,一门课一旦通过了,就像跟学生不再发生什么关系了。而到了大三准备司法考试时,有些较早学习的学科不免觉得有些生疏。这或许是所有文科考试的痼疾,然而,它对于法律人的损害尤其严重。因为许多现代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跨部门法的知识,即并非仅仅依靠一个或几个部门法就能解决。本科期间基础不牢,硕士期间又过早分科。法理的学生钟爱德沃金、哈贝马斯、哈特之类的大部头,部门法的同学,尤其是民商法的子部门,也往往喜欢“躲进小楼成一统”。
事实上,法律人尤其不应该画地为牢,而应该在“兼修”的基础上追求兴趣,并在未来的工作中逐步强化自己的专业性和从业经验。相比而言,英美的LLM和JD教育,以律师培养为其目标,都是不以法学本科教育为基础的,故硕士阶段的法学教育比较全面;所以在培养通才方面,有其特色。然而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无疑更贴近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是以培养优秀法官为主导的,更注重法学的本科教育。然而以笔者观之,与德国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对案例训练、自修时间、考试侧重、学期安排等方面,其实都有待改善。
一、法学生的寒暑假应当适度加长:日常作业与自修
德国的暑假和寒假都比较长,一般暑假是7月下旬结课,10月开课。寒假是1月底结课,4月开课。再加上圣诞、复活节等法定假期,算下来,一年有小半年在放假。那么德国法学院是不是太舒服了?非也,非也。在德国法学院体会比较深的是,除了学生在平时上学时,听完教授的讲演以后,往往会有一个为讲演量身定做的AG课,也就是案例分析课,在这种课堂上,小组可以分得很小,小到助教能记得几乎每个人,谁也不能开小差。
所以德国学生不像国内的法学生那么自由,今天想看看小说,明天可以看哈耶克,完全可以跟这学期修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无关。在汉堡大学这种较大的法学院,虽然总是有本科生比较慵懒,然而这些“日常作业”是懒人也躲不掉的。看AG课博士助教给的材料,思考案例,写Gutachten,被一个个疑难问题萦绕心头,这就是德国法学生的常态。似乎心里总有一个鞭子,催促你前进和思考。或许正是这种持续的压力,促成了法律思维和问题意识的养成。
我国因为缺乏与教授讲演紧密配套的案例授课,所以即使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的一些案例课有时也难免流于形式,往往缺乏对接和“案例为讲演服务”的效果,对课堂讲演的针对性不强,学生很难得到持续的案例思维训练。其实如果是根据教授课堂讲演量身定制的案例课,威力不可小觑:学生在听课后思考,思考后分析案例,案例分析后阅读。这是一个良性互动的机制。
笔者的个人学习经历,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王军老师的案例公司法教学是从多年案例整理中锻造出来的,可以说比较成功,目前已经成为一本公司法的经典教材;另外清华法学院程啸教授的侵权法案例课、崔建远教授的债法案例课也都很有特色。鉴于案例训练的重要性已经有多位学者探讨过,并且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中心的一批青年学者也在推进“德式”案例思维方法,成果斐然,故本文不做赘述。
二、回避考试周、考试月等“密集考试”
而更巧妙的是期末考试的时间设计。与国内的考试周、考试月不同。德国的考试往往是零散的,往往每一门考试都有授课结束后的很多时间去复习,甚至有些考试安排到下学期快开学。而通常允许学生带符合规范的法条参加考试,最后考的内容就更注重理解而非死记硬背。虽然复习还是必要的。在授课完成以后,学生有较多的时间对这个学期所学的知识进行查缺补漏,进行反思,进行自我测试,以期能在未来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从而得到参加国家考试的资格(大学里会有几个学年测验直接关系到国家大考资格)。所以就出现一个场景,明明课时没有那么多,可法学院每天开得最早,关得几乎是最晚,而且长时间都有很多人在学习和思考。
反观我国的法学教育,寒暑假虽然短,但是放假如同放羊。这种法律思维的间断性,往往导致了学生一定时期持续的辛苦努力,在过年、避暑旅游之类的活动中付之东流。需知,法律人与其他学科不同,它是以持续思考、体系思考、创造性思考而著称的职业性群体。所以,在案例化教学改革的大旗下,如果适当缩短授课时间,并辅以灵活的期末考试安排:不仅教育的目的达到了,老师们可以用缩减课堂教学的几周时间用于出高质量的题和判卷,而卷子也可以做成案例分析等需要更长阅卷时间的内容,考试的目的也易于实现。而学生也不至于在短期内集中大规模背诵而造成身体的伤害,一曝十寒,虽苦劳而无益。
另外,还可以开发口试这样一种针对本科教育的测试形式,它可以大大缩减教授的判卷压力;但是原则上应该有数位同一专业的老师共同评分,并解决其与笔试的对接机制,以期实现分数测评上的公平。内陆若有法学院做出上述的安排,相信会得到不错的效果。
一个疑虑可能是,目前本科教育的课程很紧凑,很多部门法都无法展开,如果缩短授课,如何能按期完成本科教育?这里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课堂教学并不能达到一切目标,大陆法系的法学本硕教育还是应该注重基础学科教育,至于特别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可以留给未来的法律实践,这也是德式法学教育的特色。
三、法学院应提倡法条开卷考试:避免大量机械和客观性试题
另一个想法就是,法条的开卷。记得当年考研时,有些同学以熟背和默写法条来体现自己的基础深厚,也能在考试中脱颖而出。其实如果是熟读而成诵,不仅无可厚非,还应该表扬。可是如果专门为了讨好判卷老师,而将法律人的思维功夫用在了钻营考试上,则并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倾向。法律人,尤其是普通法法系的学生,当以法条为基础,可是一字不落地默写法条不是最关键的。关键在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当下的对每一个法条的主导学说和主导判例是什么样的,以及活用法条与法条之间的关系。所以考试时携带一些基础性的法条,使得解题可以明确法条依据,言之有物,应该是法学生一项重要的权利。
而允许法条开卷以后,其实对于出题老师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再出很多记忆性的习题。比如简述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存在哪几种情形。而是要通过案例去激发学生分析和思考。比如有人用我国现行法分析过屠龙刀的归属问题,这一案例的背景知识,可以由老师在出题时做一介绍。而让学生分析每一个法律事件发生之后,对于屠龙刀归属的影响。北大考研数年前的民法学考题,就有很多是走这种大案例分析,依据每一步变化设问的,可以作为一些参照。另外,坊间盛传的一些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等名师的期末试卷,也有许多突出了法律思维重理解的特点。然而,对于其是否对法条开卷,笔者则未能一一确知。
笔者在中欧法学院读书学习欧盟法时,当时的法条是学院统一打印的英文版本,而考试也是可以携带的,至于对于重要法条,可以在上面用彩笔突出,甚至可以对一些语句进行波浪线,着重号。可是在考试时,法条上不可以有文字,更不可以在法条里夹带小抄之类。考试的题目,是由欧洲各大学的老师自己出的,当然也是以理解和运用为主,单纯靠背也是不行的。到了德国,发现汉堡法学院也是如此,询问了一些同学,欧洲的许多法学院也都有类似的法条携带许可。
其实以我国的财力,大型标准化考试,如司法考试,完全可以由国家统一在考场发放全新的法条,就像雅思考试统一发放橡皮和铅笔一样。而法学院的日常考试,只需要指定某一法条书为标准法条,在考试时由监考老师仔细检查,考试时发现不合格直接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这样每个人都能在善用划重点和作弊之间找到最好的均衡点。
四、法学院毕业实习不必流俗于形式
很多法学院都有毕业前去律所或法院实习的要求,然而很多实习生实际上是在做杂工。有些更是通过人情关系进行实习,最终的实习报告都是清一色的收获满满,表现突出之类。事实上,这样的硬性要求有些形式主义。眼下司法考试改成两次进行,如果能在司法考试和实习生用人单位增加一些强化实习生地位的硬性要求,让实习生不是律所和法院的廉价劳动力,而是真正的参与到实务中去,或许会实现法学理论与实务间,更为良性的互动,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优化。
虽然文章开篇所说的一些问题是国内当前文科教育的“通病”,但是法律人应该率先迈出关键的一步。传统的期末考试模式,虽然利于上下级的管理,有利于实现行政效率,然而,对于法学教育本身,则有着一定的伤害。当然,本文主要是笔者从多年做法学生的经历中得出的体会,而且仅仅是一些初步的观察和反思,而且欢迎广大同仁的商榷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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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B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