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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奸杀无数幼女的变态保密藏尸地点,就是美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吗?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作者简介:

谢仁慈,女,残障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国雪城大学残障法硕士(全额奖学金)现就职于纽约律所。研究领域:残障法,信托法。曾获得贵州省残障人游泳锦标赛铜牌,出版书籍《我妈和她给我的四条命》,事迹被人民日报,新京报等广泛报道。



由于较为独立的联邦制度,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司法考试(Bar),必修科目也有所不同,但无论在哪个州想考Bar,都需要必修一门法律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PR)。在中国读法学院时并没有这门必修课,到美国后,我怀揣着对美国PR的强烈的好奇心和抱着要考纽约Bar的想法,就选了Greenberg教授的PR课程。Greenberg教授是非常棒的老师和民事律师,但他的课堂也非常严格:无论什么目的,不允许学生使用一切电子设备,除非是经过申请的无障碍设施。他上课的风格是典型苏格拉底式的:不断抛出基于课前阅读之上的一个又一个问题,让同学回答、讨论。我非常喜欢。

 

“如果,你的当事人向作为律师的你坦诚他杀了人,并告诉告知他藏尸的地点,而寻找被害者的父母苦苦哀求你告诉他们女儿的线索,你该怎么办?”

 

(罗伯特事件改编电影截图,他在实施犯罪)


教授提出这问题那天,我们要学习的是作为律师的保密义务(Confidentiality of Information),所基于的法条是《美国律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第1条第6款。每个州关于律师保密义务规定大同小异的,因为都是基于这一条款改的。

 

【Rule1.6 (粗糙翻译) :未经当事人的许可,律师不可披露任何与所代理案件有关的信息。在有以下例外情形,若律师相信、并且认为有必要,则可以(may)披露相关信息:为了避免死亡或者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为避免当事人进行犯罪;当事人利用律师的咨询而进行有害于他人财产的行为;…在本规范其他要求下的披露;等等。】


教授此问,基于20世纪70年代让全美震惊的埋尸案(Buried Bodies Case),是法律职业道德课上的必读,必问“试金石”案件。巧的是,该案发生在雪城(Syracuse),辩护律师也雪城执业,其中的一名受害者还是我的校友(Syracuse University)。

 

(真实的罗伯特照片)


1973年,阿玛尼被指派作为犯罪嫌疑人罗伯特的辩护律师,该犯罪嫌疑人被指控囚禁、强奸、谋杀十八岁的女大学生菲利普。

 

罗伯特此人劣迹斑斑,他青少年时期在农场工作时就开始强奸动物、对着牛奶机器自慰。罗伯特曾是一名美国空军成员,但由于偷窃上司的钱,在被判6月的徒刑后被军队解雇,这是他的第一次犯罪。之后,他于1957年回到纽约上州,虽然他结婚并有了一个儿子,但他还是经常与别人发生争执,并经常被辞退。1961年,罗伯特又因强奸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他不知悔改,又犯下一系列的强奸案件,其中很多受害者都是儿童。在被指控强奸两名青春期前的少女时,他逃跑了,成为警方通缉的重犯。

 

1973年,菲利普和其他三名朋友在纽约上州Adirondacks湖游玩时遭到罗伯特伏击,其他三名朋友在罗伯特对付菲利普时侥幸逃脱后报案。纽约州警察在11天严格搜寻后,终于抓到了在逃的罗伯特。当时,他正躲在离案发湖60英里的地方,为了逮捕他,两位警察向他开枪,他身受数枪,并在被捕后声称自己瘫痪了。罗伯特没钱自己请律师,所以法院就为他指派了律师阿玛尼。这是阿玛尼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出于保险起见,他叫上自己在刑事领域有丰富经验的朋友贝格律师帮忙。

 

律师阿玛尼真实照片)


在审判之前,罗伯特告诉阿玛尼律师,他曾经强将并杀害了两名目前是“失踪状态”的女子,苏珊和阿莉西亚,并在画了个示意图告诉阿玛尼他藏尸的位置。阿玛尼律师很怀疑这件事的真实性,就叫上他的朋友贝格律师一起按照示意图去寻找埋藏的尸体。结果,示意图是真的,律师们发现了两名被害者的尸体。他们给两具尸体拍了照,贝格律师为了让尸体能全部入镜,还摆弄了阿莉西亚的尸体。(阿莉西亚被藏尸的地方是我每天上学的必经之路!)很快出于保密的考虑,两名律师就销毁了这些有着受害者尸体的照片,并把和罗伯特的对话记录还有示意图也一起销毁了。他们没有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即使当时警察在寻找两名“失踪”的女孩,而他们的父母也苦苦哀求他们告知有关信息。其中,受害者阿莉西亚还和律师阿玛尼的女儿上过同一所学校。

 

(藏尸之处是笔者上学必经之路的一处墓地)


在罗伯特跟阿玛尼律师坦诚五个月后,警方偶然发现了这两具被掩埋的尸体。之后,在菲利普案的庭审中,在贝格律师的询问下,罗伯特承认他杀害了菲利普和其他四名受害者,包括苏珊和阿莉西亚。贝格律师问:“是我曾经找到的那具尸体吗?”罗伯特说:“是的。”第二天,阿玛尼律师跟贝格律师开新闻发布会说,他们早就知道了罗伯特谋杀两名受害此事和其藏尸位置。只是出于保密义务,他们没有公开,该消息引起了公众的愤怒和谩骂。两名律师被报纸媒体称为“杀人狂的共犯”,他们甚至还受到了死亡威胁。除了其他律师,没有人理解阿玛尼律师和贝格律师的“保密义务”,朋友们和他们不再往来,甚至是他们的妻子也没办法支持他。

 

很快,纽约州律师协会对于阿玛尼和贝格是否有不当行为进行审查。在1978年第479意见中,纽约律师协会说到,两名律师并没有不当行为,也没有违反《纽约律师职业道德条例》。相反,如果他们在罗伯特向法庭披露之前向公众曝光此信息,才是违反了纽约州律师职业道德义务第四条第1款(和Model rule 1.6差不多),并要因此受到处罚。此外,两人都交由大陪审团(Grand Jury)决定是否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因为《纽约州健康法》要求看到没有死亡证明的尸体需要向警方报告,并且对于尸体要体面的埋葬。最后只有贝格律师受到了检方的控告,因为他曾单独去看并摆弄了其中一具尸体。但一审法院驳回了检方的刑事起诉。以下是纽约律协和大陪审团做出对罗伯特杀人藏尸的两名辩护律师没有不当行为、驳回检方对贝格律师控告的原因。

 

 

首先,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是一项宪法权利,目标是在于让当事人在对话中能完全信任自己的律师,能毫无保留地披露和案件有关的信息。哪怕披露的信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手段、行为和曾经的犯罪记录,从而让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得以完全够保障,即使律师确保即使这样的保密义务的履行会对司法带来不便,会伤害公众的感情。如果,一旦认为律师基于其他法律,如纽约州健康法,有告诉控告检方或者警察的案件相关信息的义务,那么第五修正案的犯罪嫌疑人“禁止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就会被摧毁。那么,检方法院强迫律师披露的行为就是违反宪法的。贝格律师的宪法权利位阶高于纽约州健康法之上,故法院驳回检方的起诉。

 

诚然,凡原则必有例外,但对于律师当事人的保密特权来说,与之相关的例外是严格的。在纽约州,即使是在限制最小的预防新犯罪例外中,律师也要进行很多思考与斟酌。比如,才能比如是否有必要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到哪种程度?等等。律师阿玛尼和贝格,并不在这些例外的之内。并且,律师也只是可以(may)选择披露,而不是一定要披露该信息。如果律师由此不想再代理该案件,可以选择解除律师当事人关系。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律师保密义务还是当事人律师的保密特权,都只针对律师当事人交流时的保密信息而不是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将证据指示给律师并要求销毁或隐藏,则是属于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刑法的。在罗伯特案件中,法院认定罗伯特所画示意图不是证据,而是属于交流中的受保护的信息。

 

(罗伯特曾居住的监狱房间)


在菲利普案中,两名律师想以精神失常(insane)为理由减少惩罚,但被法院拒绝了。最后,由于瘫痪一直坐着轮椅参加庭审的罗伯特被判处二十五年重罪监禁。由于罗伯特的瘫痪和在重罪监狱里不断遭到死亡威胁,罗伯特被转移到轻罪的监狱。结果,在几次医疗诊断都是“瘫痪”的罗伯特,居然在1978年收到自己儿子隐藏在炸鸡里的一把手枪后,挖地洞越狱逃跑了!警方在监狱他的房间里找到了一张“要杀死的人”的纸质名单,排名第一的他曾经的律师阿玛尼和贝格。警察迅速联系两位律师,并向他们展示了这张名单。两位律师当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详详细细地披露了一些和罗伯特相关的信息,并推测他可能没逃远就躲藏在监狱附近。最后,按照两位律师的推测,警方果然在监狱附近发现了藏匿的罗伯特并击毙了他。

 

(图为真实的坐在轮椅上的罗伯特)

 

有趣的是,这一次律师的披露信息和推测没有违反他们的保密义务和侵犯罗伯特的第五宪法修正案权利了,因为那张killing list足以彰显罗伯特对两位律师的生命安全的威胁。

 

最后,贝格律师放弃了他的律师职业生涯,搬到弗洛里达州。而阿玛尼律师虽然在大陪审团结果出来时突心脏病送往医院急救,但之后还是继续在雪城执业。课堂上,我们还看了一部采访受害者家人、知名法律学者和阿玛尼律师的纪录片。最后,主持人问阿玛尼律师,如果重新选择,是否会还会不向公众披露罗伯特藏尸的信息吗?阿玛尼律师回答:“我不知道。”

 

最后的最后,因一向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的我这次沉默不言,教授便点名让我回答:“如果你是罗伯特的律师,会选择怎么做?”

 

“我会把这些信息当做罗伯特的疯话,绝不会去看是否有这两具尸体,也绝不会告诉任何人这件事。”

 

两个月后,期末考试成绩出来,我拿了95分。Greenberg教授特地写邮件告诉我,在所有LLM和JD同学一起匿名批改试卷情况下,这是他有史以来给过学生最高的分数,并跟我的指导教授说:“谢谢你把Mercy推荐来我的课堂,她是我教过最好的学生。”

 

(图为教授发来的邮件)


 

谨以此文,献给敬爱的Greenberg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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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帝企鹅

本期编辑 ✎ St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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