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目录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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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科学》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
本期内容提要
01
中国央行数字货币:
系统架构、影响机制与治理路径
陈燕红(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于建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
李 真(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
内容提要:
我国央行数字货币(DC/EP)采用双层运营模式,基于D-RMB系统的架构主要包括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兑换、回笼、银行间结算等环节。我国发行央行数字货币有助于提升人民银行地位,增强货币政策有效性,提高宏观审慎管理能力,推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等。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和潜在挑战,主要包括系统安全风险、数字钱包被盗用、用户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及消费者使用习惯的培养问题等。建议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厘定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强化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网络技术建设,强化对账户持有人审查,优化反洗钱监管流程,以及加强跨境交易监管与协调机制建设等举措,探索出适合我国资源禀赋和监管需求的央行数字货币治理新路径。
02
中国收入机会不平等的趋势与成因:
1989-2015
蔡媛媛、费舒澜(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郭继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内容提要:
本文采用Roemer关于收入不平等来源的经典界定方法,利用CHNS1989-2015数据测算收入机会不平等的趋势,提供更加可靠的收入机会不平等估值区间,并进一步分解得到各类可观测环境因素对机会不平等的贡献。结果发现:收入机会不平等在1989-2004年间持续上升,2004-2015年间波动中趋于下降。收入机会不平等具有出生队列异质性,相较60后群体,70后和80后群体面临的机会空间有所收缩。收入机会不平等的结构性构成有所变化。自2004年以来,出生队列的贡献度始终保持相当规模,户籍的贡献度逐步降低,父代收入的贡献度趋于增强。本文将收入机会不平等的动态变化归因于经济体制变迁、享有权利变化以及家庭资源传递,并就促进收入分配领域的机会平等提出相关建议。
03
论“人国合一”是我国国家体制的根本特性及国家自信之源
胡承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内容提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体制的根本特性是“人国合一”。维护和支撑“人国合一”国家体制的因素主要有传承近三千多年的“大一统”文化心理认同(历史因素)、现实的社会化个人(现实的社会基础)和民主集中制的运行机制。“人国合一”国家体制具有巨大的优越性,是高阶文明形态的国家形式,是国家自信之源;同时也有它自身的限度和局限性。维护好“人国合一”国家体制是国家建设的最为根本和重要的任务。
“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理论研究
学术主持人:杨晓楠
04
香港基本法第22条的规范分析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
内容提要:
香港基本法是一部面向实践、充满智慧与开放的规范体系。基于“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基本法条文兼顾了不同法律文化传统,构建大陆法与普通法对话的平台,为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法律基础。随着社会变迁,基本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这是法律实施的正常现象,不宜夸大,更不能“政治化”。基本法第22条在实践中面临着同样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历史、规范与现实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准确把握其历史脉络与内涵,为规范的有效实施提供学理依据。
05
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
杨晓楠(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香港基本法规定了一种二元性解释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特区法院共享基本法解释权。从权力属性上看,基本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是无限制的、概况性的,而对特区法院的授权是有限的,服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从解释方法上看,特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逐渐发展出稳定完善的方法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地法律解释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解释方法论;从具体机制上看,香港基本法设计了一种特区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互动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实践中探索出多种主动解释机制。过去二十三年里,解释主体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在特别行政区对维护基本法的权威起到积极作用。
06
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中的权力分置原则
罗沛然、陈弘毅(香港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
香港在港英统治时期主要采用英国的普通法制度。1997年回归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授予高度自治权,并保留了原有的普通法制度。香港特区法院适用普通法,将“权力分置”原则视为香港基本法的一个特点与法治原则之一。香港法院运用权力分置原则描述和规范香港特区内部各管治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作为法院对于其他管治机构适用不干预原则或司法谦抑的调节器。正如关于香港特区政治体制性质的政治论述所指出,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司法话语中的“权力分置”原则与“三权分立”不同。
07
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法律界限
——政治制度的视角
叶海波(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
香港特区建立了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在这一体制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机关独立审判。权力分置和行政主导是确定香港立法会调查权法律界限的基本维度。香港立法会在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73条授予的职权时,可以启动调查程序,传召证人作证并提供证据,但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目的性原则和“合理需要”原则,并受到行政特权和司法特权的限制。另外,香港立法会若以监督香港政府为目的传召政府官员作证并提供证据,其调查事项应仅限于第64条列举的范围,且须通过“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标准的检验。这是香港行政主导制对立法会调查权的特别限制。
08
“中国奇迹”背后的中国社会
赖金良(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
思考“中国为什么能”的问题,探究“中国奇迹”背后的本体基础及蕴育之源,着眼于抽象精神或观念文化层面是远远不够的,更应该从中国社会本身去探讨和寻找答案;城乡基层社会之所以能在此次疫情防控中表现出巨大的张力和韧性,主要是因为其行动单位即家庭、村庄(行政村)或小区(社区)等都具有较强的共同体性质,个体之间社会团结的集体优势和自组织力量,为疫情防控取得决定性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历史上未曾经历过个人被原子化的过程,“社会”和“国家”从来不是去共同体化的,更不是彼此二元分立的,有着悠久历史的从“家”到“国”的共同体嵌套结构及其认同传递机制,迄今仍在有效维系并不断再生产着民众与国家之间双向的情感认同和责任担当,及至在突发性疫情灾难面前再次迸发出了巨大的实践能量;西方国家现代化历史留给后人的一个教训是,注重发展经济而忽视了“保卫社会”,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应注意保护社会不被撕裂或去共同体化,在维护宏观共同体嵌套结构的同时,加强作为微观基础的基层社会共同体建设。
09
企业社会责任、卫生服务与流动人口健康
——政府监管的调节作用
于海燕、俞林伟(温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
流动人口是落实健康中国战略亟需关注的重点人群,企业卫生服务供给是落实健康中国的“细胞”工程建设,在企业中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活动,既有利于预防其职业危害,又便于评估和改善其整体健康,本研究探析了企业社会责任对流动人口健康结果的影响,检验了企业卫生服务的中介作用与政府监管的调节作用。实证结果发现:(1)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程度越高,流动人口健康结果越好,表明企业社会责任是影响流动人口健康的关键因素;(2)企业卫生服务在企业社会责任对流动人口健康的影响中起部分中介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可通过企业卫生服务对流动人口健康产生正向影响;(3)政府监管对流动人口健康具有促进作用,政府监管对企业社会责任与流动人口健康的关系没有调节作用,但对企业卫生服务与流动人口健康的关系有负向调节作用。
10
论人的认知与意识
聂珍钊(浙江大学外语学院)
内容提要:
人的认知是一个从感知到思维再到文本的过程。感觉同知觉结合在一起构成感知,从而实现对外部和内部信息的觉察、感觉、提取、传送、认识、理解和表达。人的任何认知,都需要经过意识确认之后才存在。同计算机系统相比,意识就是认知过程中的显示终端。由于人的意识的存在,人才能完成从感觉到知觉再到思维的认知过程。在功能上,意识同人通过口头表达和文字书写表达自己的认知是类似的。人的自我意识可以在人的意识脑区转换成其它形式并显示出来,如转换成声音、符号、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等,从而让他者能够辨认和理解。实际上,这也是意识从客观显现再到抽象再到客观显现的认知过程。通过意识的觉察和显示,大脑中的思维才能继续,认知才能进入脑文本阶段。脑文不是认知的结束,而是认知进入新阶段的开始。
11
知识归赋的实用侵入:异议及其辩护
方环非、沈怡婷(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
本文试图为知识归赋中的实用侵入进行辩护。首先,按照对“侵入”界定标准的不同,可分为弱和强两个版本,它们各自受到来自理智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异议。对于前者,可以从确立论题合理性、证明论证形式成立两方面为其辩护;针对后者,基于直觉和知识模型建构,可诉诸思想案例和实验哲学。其次,本文主张从实用的、可错的、语境的角度来解决知识归赋问题,并以时间约束敏感性和认识的卓越为例,为进行知识分析提供了丰富的可支撑的证据。本文支持实用侵入而不认为它是对传统知识分析路径的背离。
12
命与知命:先秦儒家命论探析
乙小康(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内容提要:
殷周鼎革,促使人们对君权天授、不可更改的传统天命观念进行反思,“以德配位”成为统治阶级乃至整个社会所认同的天命观念。春秋之际,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正是在此基础上丰富了“命”的意涵,在“天命”落实到人“命”的过程中,用德性消解天的绝对意志所给予个体命运的限定性,从而彰显出人的道德行为的意义。而作为受命主体的个人,将“知命”建立在个体积极的道德实践中,在自我德行的完善里实现对“命”的把握,从而超越对现实的利益得失以及寿命祸夭的恐惧。此外,先秦儒家还将这种知命的道德实践过程与君子这一人格相结合,树立了儒家君子对待“天命”责任、个人“义命”的基本人生态度,丰富了君子的价值内涵。
浙学研究
13
理学工夫论视域中的“树”:以朱子和阳明为例
何善蒙、卢 涵(浙江大学哲学系)
内容提要: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从“树”这一中国哲学中的典型意象入手,梳理朱子和阳明对同一意象的不同利用方式,并通过两者对“树”结构和生长的不同解读来分析两者在思想上的差异。第一部分简单梳理了中国传统中对“树”这一意象的运用,引出朱子与阳明对“树”意象的使用,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朱子以“树”为“气”,以之为静观对象的思想,并由此反映出朱子在格物这一道德修养功夫上流露出的“有意识”“刻意”的倾向,第三部分是对阳明以“树”为喻,对“心即理”进行说明,并以“心”为根,以枝叶为“节目”,将功夫总结为培养本源,保持体用的整体性和上下的一贯性,第四部分根据阳明的“树”喻按条目分析了心学的功夫论,主要落实在内在的善念和身外位置的把握。最后一部分总结了树的意象与理学功夫论的分歧,可以用“种”和“格”区分心学和理学功夫论的差异,从功夫对象来说就是以“生”为主的根茎和以“成”为主的花实的区别,因而可由“树”喻见心学功夫达道的必然性。
14
《论衡·问孔》的误读及其意义
张 涅(浙江科技学院中文系)
内容提要:
王充在《论衡·问孔》篇中批评了孔子思想,指出《论语》有“不知难问”“意沉难见”“上下多相违”等问题。其实,这是不明《论语》原始语录体特征而造成的误读。在原始语录体中,语录意义是由句义加上具体语境和涉及的特定对象才形成的。其原本只对于话语涉及的对象有意义,而且为在场者所知,记述时自然可以作省略处理。所谓“难见”“相违”的问题,在进入语录产生的场景后并不存在。不过,这种误读中所呈现的逻辑性、系统性的思想方式意义巨大,对于大一统经学的批判精神也极为可赞。
15
论自然的形式审美
胡友峰(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
自然美学于20世纪60年代复兴之后,自然的形式审美开始成为学界反思自然审美传统和重建自然美学的起点。以贝尔为代表的极端形式主义忽视自然作为审美对象的本己特性,从而认为自然审美只基于(与艺术类比的)自然的形式层面。以卡尔松为代表的反形式主义者,认为自然不具有形式审美特征,或者认为自然形式审美非常困难而且不够重要。以赞格威尔、马修斯等为代表的温和形式主义者承认自然形式审美的可能性与重要性,但并不将其看作是自然唯一的审美方式。我们倡导一种更具包容性和拓展性的自然形式审美观。这种理论认为自然的“形式特征”要从“视觉的”扩展为“身体的”;自然的形式特征除了对称、和谐与均衡之外,还有不规则、无序或杂乱以及其所归属的生态系统的非平衡;自然形式审美要深入到自然的“生命”进程及其生死节律之中。
16
元代丝绸之路对民族融合的影响
修晓波(青岛大学历史学院)
内容提要:
丝绸之路是古代东西方交通贸易道路的代名词。元代有大量外域人群通过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进入中国,定居下来。由于民族及人数太多,元人开始用“色目人”概称来到中国的西北各族、西域乃至欧州等地各族人群。色目人的出现,客观上促进了我国民族的进一步融合。
17
人们不能从历史中学到教训吗?
卢敦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
黑格尔关于人们不能在历史中学到任何教训的格言在我国一直流行,在危机时刻出现更是频繁。其实,这个论断带有天然的缺陷:一个全称否定判断只要碰到一个真实存在的事例就全盘崩溃,“言有易,言无难”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事实证明,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群体,都能从历史中学习教训,不过有些学习带有明显的局限性,也得不到什么好的结果。从前喻社会和人的大脑自发式工作系统的角度看,黑格尔的这句格言有它深刻的合理性。不过,在目前这个创新型时代,来自经验主义的危险无疑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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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編輯 ✎ 澤宇
排版編輯 ✎ 煜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