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学》2020年第10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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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期刊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
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发展及实现机制
刘志刚,万千慧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相互关联,具有历史正当性与时代优越性,反映了中国本土的价值趣味和价值理想。它对转型期中国面临的多元价值冲突具有应对优势,却面临认同困境,这是它同宪法融合发展的主要原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的融合遵循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的政治逻辑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理基础。其实现机制包含直接成为宪法的规范组成部分、以体系解释的思路实现宪法文本内涵变迁、作为政策性指导的依据三个框架部分,并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进行技术保障。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的实质融合,以及促使其进一步指导社会交往行动,重点领域基本法律对宪法相关规定的继承既要贯彻落实核心价值观,也要维持自身逻辑自洽、体系完整。为此,在未来的变迁中应当扩宽覆盖面,丰富价值倾向、立法宗旨、具体内容,促进法律规制模式的多元化发展与创新。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宪法;融合发展;实现机制;合宪性审查
《非洲大陆自贸区协定》的背景、挑战及意义
朱伟东
摘 要:追求一体化、实现非洲联合自强是非洲人民的梦想。《非洲大陆自贸区协定》的制定为创建非洲共同市场、设立非洲经济共同体奠定了坚实基础。《非洲大陆自贸区协定》的内容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竞争政策、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等领域。非洲大陆自贸区的成立有利于促进非洲地区间贸易、投资的增长,但它也面临一些挑战。非洲大陆自贸区的成立也为中非经贸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机遇。中国应抓住这一机遇,鼓励更多企业到非洲属地化经营,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与非洲大陆自贸区开展自贸协定谈判。
关键词:非洲大陆自贸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中非经贸
问题展开与路径阐释:依法监察理论与地方监察立法之证成
曾 哲,丁俊文
摘 要:基于“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治原则,检视省级监察机关发布非法律位阶的文件用于调整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监察实践,继而引发地方监察立法之正当性、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制度追问。在考察地方监察立法的若干疑问时,应以依法监察理论作为基本的解释前提,并从形式来源与实质内容两个层面予以择长借鉴。通过对地方监察立法的各类学理认知差异进行逐一辨析,进而确立地方监察立法折中说的基本立场。为同时贯彻宪制正当性及问题性思考,兼顾中央事权属性与地方监察机关适宜的自主性,应将地方监察立法权限定于执行性立法权与有限的创制性立法权,并从逻辑配置、规范依据、实践基础三个层次予以证成。
关键词:依法监察;地方监察立法;监察规章;立法配置;执行性立法
民法典视野下婚姻登记瑕疵的困境及其路径选择
冉克平,曾 佳
摘 要: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力图通过行政诉讼判定婚姻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登记瑕疵案件时一并解决婚姻效力、行政机关无辜成为婚姻登记瑕疵案件的“陪绑者”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混淆了没有婚姻和登记存在瑕疵的婚姻、婚姻登记效力和婚姻效力、瑕疵婚姻登记与瑕疵婚姻三组概念。婚姻登记瑕疵涉及两方面法律关系——婚姻民事法律关系与婚姻登记行政法律关系,厘清婚姻登记瑕疵应当回归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本源,明确各自职能分工和管辖领域。婚姻登记瑕疵可以参照不动产更正登记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是判决婚姻无效或者不成立等。
关键词:婚姻登记瑕疵;婚姻登记效力;婚姻效力;更正登记
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3条的解释论
唐 超
摘 要: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管理人与作业人为同一危险源的共同控制人,对危险实现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3条的“高度危险活动/物”与高度危险责任章的“高度危险(作业)”内涵及外延一致,故高速公路非属本条“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9号解释第9条第2款的思路应予修正。危险作业区域管理人的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但犯下额外过错的,不得援引受害人过错抗辩而减轻责任。本条并无特别书写必要,写为专条是中国侵权责任立法过度类型化弊病具体而微的表现。
关键词: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管理人;高速公路;额外过错;过度类型化
平台型企业的权力生成与规制选择研究
肖梦黎
摘 要:平台型企业出于资源竞争的需要进行自我规制,从而衍生出了新的权力。平台企业运用财产性处罚、关涉行为能力的处罚以及声誉性处罚等方式构建了权力框架;通过对数据访问的准入控制与信息封锁实现了隐微的“数据控制权”。由于互联网世界“去中心化”与“代码即法律”等特点,政府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存在立法滞后、执法尺度不适宜以及技术壁垒难以突破等问题。于是,平台权力与政府权力在边界模糊处彼此碰撞、试探、产生了诸如权力划界及规制责任分配等问题。政府介入平台监管时应秉承“元规制”的理念,在尊重平台自律的同时尝试塑造一种回应性的法。政府在对平台自律进行规制时可以有效匹配不同种类的规制工具,既要注意“规制总强度恒定”原则,又要综合考量产业创新发展与用户权益保护等因素。
关键词:平台企业;平台权力;自我规制;风险;数据控制
机关法人责任独立性:一个财政法的观测视角
张成松
摘 要:机关法人“为履行职能需要进行民事活动”而需承担民事责任,但从财政法的角度观测,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便是财政支出的过程。机关法人责任既是一种民事责任,同时也是一种财政责任,为民事责任和财政责任的统一体。而经深究,机关法人并非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责任独立性并不是机关法人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对于机关法人责任的具体问题,如地方政府破产,也受到预算法、财政法等公法的约束,难以独立承担私法责任。基于机关法人财产和责任非独立的现实,若发生重大民事交易活动,机关法人原则上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欲构造和提升机关法人的责任能力,需从责任形态、责任拓补、责任实现等方面予以再造,并形成以独立责任为主,辅之于补充责任的机关法人责任体系。
关键词:机关法人;责任独立性;地方政府破产;责任构造;财政法
“柔性”矫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溯源与实践路径
李岚林
摘 要:当前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越来越向非刑事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的方向发展,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保护的理念在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特殊保护理念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可以理解为与成年犯矫正有着本质区别的“柔性”矫正理念和措施的应用。“教育刑”“国家亲权”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理论可以合理的诠释“柔性”矫正的逻辑起点和理论依据。在我国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里,“柔性”矫正的相关原则亦有具体的立法体现。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当重视社会控制理论的应用,运用该理论“社会联系”中“依恋”“参与”“抱负”和“信念”四个要素,重新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分别从家庭治疗、社区融入、认知行为干预和重塑角色认同等方面矫正干预,充分发挥“柔性”矫正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效能。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殊保护;社区矫正;社会控制理论;“柔性”矫正
公医诊疗合作与我国复合转诊法制构建
——健康治理现代化的训诫
董文勇
摘 要:健康领域的现代化治理要求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然而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呈现各级各类健康服务机构自由混合竞争的格局,这对公医分类分级诊疗法治秩序构成全面挑战,并成为影响转诊制度构建的重要因素。我国转诊制度的建设应以维护诊疗合作的法律秩序为前提,并有必要将双向转诊制度升级打造为复合转诊制度。为此,需要系统完善复合转诊制度所必需的一系列相关制度,包括医疗机构治理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就诊权益保障制度等。
关键词:健康治理;医疗卫生;分级诊疗;转诊;法制
民族地区基层法治的蜕变与振兴
彭 振
摘 要:历史的经验表明,中国民族地区基层治理处于不断变化和探索的过程,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法治则是民族地区基层善治的必然选择。民族地区基层法治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并取得了巨大成就,逐渐实现了基层法治的蜕变与振兴。当前,民族地区基层法治体系基本形成,基层法治文化实现转型,“送法下乡”推进民族地区乡村司法完善,基层少数民族权益法治保障不断提升。进入新时代,要继续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依法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民族地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司法改革,实现民族地区基层法治的振兴,为乡村振兴提供保障,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民族地区;基层;法治;蜕变;乡村振兴
论比例原则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适用
黄洁琼
摘 要:比例原则作为公法领域的“皇冠原则”是对限制基本权利的国家权力的限制,它通过“手段”“目的”之间的合比例分析框架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确保权力行使的适度性,将它引入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之中具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重要意义。比例原则的适用具有广泛性,可适用于行政执法的各个领域。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是东道国行政机关为保护国家安全而在外资领域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该行为会对外资领域的自由、交易者的自由权利、投资者的财产权利造成限制,行政机关在审查中享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比例原则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具有可适用性。根据比例原则,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应当作为东道国外资领域的“最后手段”保护国家安全,审查的交易应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审查的范围不应泛化,应审慎地适用禁止性措施,缓解条款的适用严格以避免国家安全风险为焦点。
关键词:外资监管;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比例原则;国家安全;投资自由化
论我国律师调解的制度定位
纪 琼
摘 要:律师调解的制度化发展是近年来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受到了自上而下的积极推广。该制度事实上以社会公益性和司法辅助性为主进行整体构建和运作,并非官方所宣称的具备“兼顾公益性与市场化”的定位。而公益性的律师调解活动在实践活动中既缺乏来自律师的参与热情,又缺乏来自“客户”的认可,既无法脱离现有调解框架的约束形成独立的调解力量,又存在制度伦理性建构的缺陷。根据我国现有的调解格局运作状态、律师的职业属性以及制度设立的基本目的来看,以市场化进行定位的律师调解制度可能更具有实践意义。市场化律师调解活动能够充分激发律师的参与积极性、提高客户的认可程度以及弥补制度伦理性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它能够真正激发律师调解制度本身的价值,促进我国调解格局的良性变革。
关键词:律师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定位;公益性;市场化
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价值取向
费晓光,孔立韦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外热内冷”现象,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占我国知识产权资源保有量的比重极低。究其原因,政府与市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功能定位模糊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市场导向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制度,使美国成为当今世界知识产权融资市场最为活跃之地;政府主导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则助力日本实现了其知识产权强国抱负。两种模式的成功机理,对中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模式选择、制度完善与实践创新,不无启发。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市场导向;政府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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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編輯 ✎ 澤宇
排版編輯 ✎ 煜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