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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增订版)
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增订版)
陈新宇 著
ISBN 978-7-100-17213-4
商务印书馆 2019年8月
作者简介:陈新宇,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近代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和比较法。曾任日本名城大学研究员,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著有《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帝制中国的法源与适用》、《中国近代法律史讲义》(合著)等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三项。
董康像
沈家本像
“对于失踪者而言,我们通过发掘前辈的法律故事,使近代法治的潜德幽光不至泯灭于历史长河,这是法史学人的职责本分。诚如初版序言所指出,‘今天对他们的研究,既是重建史实,还以历史公道,亦能从中窥得思想与学术的传承,领会文化与文明的碰撞,体察国家与社会的转型,感悟人生与人心的变迁’,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此乃应该去做也必须有人去做的事业。
“对于寻找者而言,在青灯黄卷下感通先贤的法治往事,在历史面前秉持谦逊之心。例如在沈家本的故事中,我发现在1911年资政院闭会时作为副总裁的他没有参加合影,原因是‘举足触地毯裂口,致倾跌伤鼻,血流甚多,未预摄影’,对照资政院的会议速记录,可以看到直至闭会的前一天,年过七旬的他仍在会场上坚持到晚上十点半,为新刑律的最终议决保驾护航,这次意外受伤很可能是积劳与压力所致,其后果则是‘自此多病’。沈氏在1913年便驾鹤西归,与此番事故不能不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这位近代法律改革‘现实的理想主义者’对于中国法治可谓鞠躬尽瘁矣。
“通过对多元资料的深度研读和均衡推理,探究历史真相,在此过程中培养学术自信。例如在阔普通武与康有为的故事中,我发现学界聚讼不已的戊戌变法重要奏折《变法自强宜仿泰西设议院折》著作权问题实际上与第三人梁启超有着密切的关系,该奏折是梁启超与康有为的作品,在戊戌时期以内阁学士阔普通武之名上奏。康有为在辛亥年间将该折窜改成《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但并非某些擅长考据的历史学家解读过度而认为其乃无中生有的 ‘作伪’。从方法论反思,‘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乎?”
文/孙家红
农历新年前,蒙陈新宇兄惠赠新出的论文集《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这是作者继2007年出版博士论文后的又一力作,颇能代表一名法史学者的独特情怀。在该书问世短短两三个月的时间里,便得到众多媒体推介,足以说明该书在传播方面已取得较大成功,可喜可贺!
早在2003年北京“非典”之后,笔者便在李贵连教授的指导下进行近代法律教育研究,并分担《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一书的撰写工作,对于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有相当了解。另在作者历时数年的写作过程中,本人更有幸成为这些文章的最早一批读者之一,对于本书内容有着较为长久的阅读体验。换句话说,对于本书作者和内容,笔者是较为熟悉的,算是一个“内幕知情人士”。虽然如此,在得到赠书后,还是逐篇捧读,加以重温。尤其在书名“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的启发下,心生几许感想。
首先,什么是“失踪者”?我们知道,在现行法律中有“宣告失踪”的规定,大意是指:经配偶、父母等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的人宣告为失踪,并由此带来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动。显然,本书虽然是法律史学作品,但这里的“失踪”并非法律专业术语,只是一般社会性的表达。阅读本书各篇,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作者在此使用“失踪”的提法,意在强调本书所揭示的这些法律人多半是被遗忘或者忽略了。因此,所谓“法律史上的失踪者”也就是指那些被遗忘或者忽略的法律人。在这样的概念转换下——不知作者是否同意,我们不得不说:本书所列举的10个人中,何炳棣是著名历史学家,并非法律学家,且其作品数十年间在国际学术界影响巨大,闻名宇内,而潘汉典先生仍然健在,并以著名法学家的身份仍活跃于当今法学界,似皆难用“失踪”或被人遗忘来形容。尽管如此,正如作者自序中言,希望“更多的学术同好加入到这一有意义的课题的研究中来”,其意在提示和提醒大家应该对这些学术前辈给予更多关注,笔者对此实“心有戚戚焉”。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人,从积极方面言,或可谓恒河沙数,灿若繁星;从消极方面言,则可谓鱼龙混杂,大浪淘沙。本书所涉及者,区区数人,虽多属“人杰”,究为“细壤”而已。近代以来“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实不在少数,或曰绝大部分法律人仍处于“失踪”或被人遗忘的状态。另据研究发现,近代以来,国人对于各类学科中具有突出贡献和精深造诣之专家学者,动辄喜欢以“大师”称之。且不论这种称谓是否名正言顺,我们今天所顶礼膜拜的一些“大师”往往出自中文、历史、哲学等人文学科领域,而在法律、经济、政治等社会科学领域,绝少有获此“殊荣”者。从这个意义上说,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科学领域人物的“失踪”或被遗忘,实为一种普遍现象。
进而,我们不妨追问: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律人为什么会“失踪”或被人遗忘呢?检视本书所涉人物的生平履历,略可发现一些端倪。
自政治一方面言,类如章宗祥、董康、汪荣宝皆为旧式官僚,甚至章、董二人还曾背负“汉奸”罪名,遭国人唾骂,在新中国成立后早被打入“另册”,对于该人行谊学术之研究自无必要,亦不太可能。燕树棠和邵循恪则属于旧法人员,在1949年后多次受到运动冲击,瞿同祖1965年自海外返国,旋即也被“冰封”起来,不仅自身学术研究无法开展,学术上更无法得到传承。再如法史学家徐道隣,先是选择去台,后又赴美任教,孤悬海外,虽在彼处获得较大声名,但对大陆学术之影响长期较弱。
徐道隣像
1947年,刑法学家蔡枢衡先生便曾著文批评当时中国法学的“质低量微”(《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河北省第一监狱出版)。三十多年后,经过“文革”,中国法学和法制建设重新起步,当时竟有不少法律学人已然不知“标的”为何物,“人治”和“法治”尚且需要经过大讨论方能抉择,足见当时中国的法学多么“幼稚”(时人之语),中国法律“学统”的断裂有多么严重!拭目今朝,有不少学者和媒体已经开始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和法制建设成就,并常常乐道于某些院校法律专业的“黄埔一期”“黄埔二期”。我们固然无法否认“文革”后这批法律人在当代中国的法学和法制建设中已然形成一股庞大势力,在当今政学两界占据显要位置,掌握各类资源,并且可以预计,其中不少人还将影响中国十数年或数十年。但一方面,若以传统中国立功、立言、立德“三不朽”的标准来衡量,欲言其中有人已经开宗立派、创立良好的法律“学统”,却为时尚早;另一方面,这批法律人与清末民国的法律人之间,几乎都没有直接师承关系,无法也无意赓续清末以来中国法律的学脉。因此,如果没有法史学者的研究发覆,以往这些“法律史上的失踪者”们势必要长期“被失踪”下去。
由此,进一步追问:我们今天寻找中国法律史上的失踪者,其意义何在?笔者非常同意作者在自序中所说:“今天对他们的研究,既是重建事实,还以历史公道,亦能从中窥得思想与学术的传承,领会文化与文明的碰撞,体察国家与社会的转型,感悟人生与人心的变迁。”发现和揭露真实的历史,回归历史的本来面目,并给以客观公正的评价,恐怕是我们今天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的基本目标。进而,研究者个人可能还会获得独特的心灵体验或感悟,也算是一种精神收获。但是,“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的意义似乎并不局限于此,也不应局限于此。何以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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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 ✎ 泽宇
排版编辑 ✎ 煜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