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阳渐垂,这个时代该给老人的尊重与温柔
作者简介:蒋章琳,中国政法大学2019级本科生,谦恭虚己,恳请赐教。
目 录
一、引言
二、 问题的意义
(一) 现实意义
(二) 理论意义
三、 被害性视角下的案件分析
(一) 案件综述
(二) 被害性浅析该类性犯罪
四、 多维度被害预防
(一) 社会层面的预防
(二) 群体层面的预防
(三) 老年人个人层面的预防
五、结语
摘要:虽然针对晚年妇女的性侵犯现象受到国内外部分学者的关注,但是无论国内外,相关研究都寥寥无几,与未成年人和年轻女性的性侵研究而言,这方面的关注和探索仍然仅是尺寸之地。性侵犯一直都被认为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归根而言是性的隐秘性所导致。对于晚年妇女的性侵案件在现实生活是存在的,新闻媒体的报道也让我们看到社会另一层面的艰苦,性侵犯不仅是对妇女性权利自愿的侵害,对于其的心理状况亦是一重打击。本文从被害预防视角入手,查找相关案例与数据,从中分析晚年妇女的被害性即为何被害,如何预防这两个问题。
关键词:老年女性;性侵害被害性;被害预防
一、引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我国老年人有16658万人,老龄化的问题日趋严重,2022 年左右,中国将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2050年老人人口将占比三分之一。变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忽略和遗忘。医学上按照生理学年龄和物理学年龄将老年划分为三个时期:40~60岁为初老期,60~80岁为老年期,80岁以上为高龄期,故本文以60岁以上的妇女遭受性侵害作为研究对象。
新闻近年报道“黑龙江72岁植物人老太被78岁老汉性侵”“广西田东覃某性侵七旬老人”等骇人听闻的案件,国外如美国“北卡莱罗纳州男护工性侵9位老人”以及韩国“忠南申某老奶奶(80岁) 被40多岁男性两次强暴的”,类似案件也进入我们的眼帘,根据韩国国家警察局调查,2009年,针对老年人(60岁以上)的性犯罪数量增加到244起,2013就已增加到370起。韩国京畿大学犯罪心理学系教授李秀贞(Lee Soojeong)分析说,随着调查部门将注意力集中在儿童和残疾人身上,老年人的性犯罪数量不断增加,一种“气球效应”出现了,无论国内外,晚年妇女都面临着遭遇性侵的危害,我们应当给予老人应有的尊重与温柔。[1]
性侵类案件已然近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晚年妇女,仍处于“盲区”,换言之,与年轻女性性侵犯的研究相比,对这一现象的认识仍然匮乏。性侵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其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性侵女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女性的性自主权,也是将女性作为性欲释放的工具,违背近代以来我们建立的“人是目的”这一社会基础。基于晚年妇女理念趋于保守以及自身力量薄弱,社会给予这类关注案件较少等原因,对于性侵晚年妇女案件的抵抗举步维艰。
犯罪人在犯罪前往往会基于自身理性权衡利弊,在犯罪的成本、风险以及收益面前进行权衡。深夜独自走在幽暗环境下的女性相对于白天走在监控密布的环境下的女性更易受害,犯罪人基于自身理性权衡挑选的被害人并非是毫无规律的,而是其更接近犯罪人选择作案时所考虑的条件。需要明确的是这并非鼓吹被害人有罪论从而为犯罪人减轻刑罚,被害因素也并非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根本原因。但是分析被害因素,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被害预防,降低被害可能性,从而阻止犯罪的产生。本文谨以被害因素分析为切入点展开来探析性侵老年类妇女犯罪,为该类性犯罪提供被害预防补充。
二、 问题的意义
(一) 现实意义
老年人被性侵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但是对于老年人的关注却始终不够。大众主观上认为老年女性是没有性的吸引力,似乎她们成为一个无性的第三类人存在。但是现实中,老年女性占据性侵案中相当一定比例,由于生理、心理的各方面原因(下文详细展开,此处不在赘述)晚年妇女更容易成为性侵加害人的选择目标。步入晚年是大多数人都要经历的事情,作为老年人,不仅自身需要克服变老带来的生理、心理不适感,社会对其的关注也日益减少,使其更为被边缘化。我国一直秉持尊老爱幼这一优良传统,对于老人,我们也投入不少的关注,我国逐年加大对老年的医疗卫生的投入,但不足的是社会缺乏对老年女性的特别关注。城市化迅速发展的今天,青年多进城务工,在我国农村存在大量的空巢老人。独居的晚年妇女在面对性侵,势单力薄,由于各种原因,她们举报、报案的比例相当小。这些隐晦的不为人知的罪恶,我们理应投入更多关注。
如何提高老人的幸福感,已然是许多国家的重大的议题,我国也号召“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性侵犯是针对妇女的最不人道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形式,对老年人的性侵的进一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理论意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和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奸罪[2]、强制猥亵、侮辱罪[3],强奸幼女是明显的加重情节,但是对于晚年妇女没有被明确规定。相对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4]有明确规定妇女是精神病患或者痴呆者直接按照强奸罪论处,此项规定是有进步的意义,但老年被性侵的问题,未被明确归入解释和法条之中,老年性侵害问题与幼女性侵害问题是同样重要的,该类被害人力量弱小,自我保护意识弱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对于过错自我归因,难以从外界需求帮助。对这类被害人的研究有利于填补老年性侵害类犯罪的研究空白,也有利于立法、司法方面完善老年保护体系。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 特殊群体的保护主要在未成年人、妇女、经济困难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犯罪被害人上, 但对于经济困难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年人及妇女被害人则并未予以“特殊”重视。基于老年人、性犯罪被害人具有鲜明的特殊性, 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可以有效地实现司法中的社会正义原则。[5]
三、 被害性视角下的案件分析
(一) 案件综述
以高尚民强奸案来看,根据被害人陈述,“2017年9月27日晚上10时50分许……听见有人敲堂屋门,以为是儿子来了,打开门后,有个人把我推到堂屋西间的床沿处,把我的裤子和内裤脱下来,强行和我发生了性行为……我害怕就从堂屋跑出去,跑到儿子家之后,将此事告诉了儿子,后我儿子就报警了。”
张莹强奸、强制猥亵、侮辱案中,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莹多次经过宜兴市万石镇后洪村新组6号何某家时,发现何某一人居住,且周围邻居较少。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莹见何某(女,1927年9月出生)家大门敞开便进入屋内,乘其不备,故意向何某显露自己的生殖器,后因何某喊叫,被告人张莹害怕被人发现而逃离。2018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莹至何某家中,因何某反抗、呼救,被告人张莹害怕被人发现而逃离。在反抗过程中,何某倒地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以上两个案件都表明了被害人是独自生活,犯罪人利用这类被害性进行了强奸猥亵的行为。
万仁堂、赵汝俭强奸案中,根据被告人万仁堂都供述,赵某某妻子有六十多岁,脑子有毛病,是个傻子就与赵某某妻子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给了她十元钱就可以了,和她发生大约七八次性关系之后被抓。
上诉三个案件并结合“张德华强奸案”“赵振强强奸案”“ 牛保成强奸”“ 朱某犯强奸罪”“吴成风强奸案”“王苏伯强奸案”“施伟行强奸案”“王明中强奸案”“曾振三故意伤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抢劫案”共十二个案例,笔者分析得出了被性侵老年被害人的特征:
● 被害人丧偶一个人居住,独自出行
● 部分为存在智力缺陷,精神发育迟滞患者
● 加害人与被害人生活在同一处(非婚姻关系,为借住、邻居等关系),与罪犯同居也是一个因素,犯罪者可能是正式照顾者和其他人。
● 没有强烈性求救的被害人反复被害
结合新闻媒体的报道以及国外案例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 被害时间:性犯罪注重寻求隐蔽的时空环境,被害时间多为夜晚
● 联系:加害人与被害人多为熟悉之人
● 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农村,养老院
● 被害手段:简单暴力、威胁、恐吓手段居多,也存在欺骗利诱
● 犯罪互动:被害人首次被害,不采取告诉家人报警等措施,加害人极易反复加害。
(二) 被害性浅析该类性犯罪
被害预防中的关键是被害性,即被害预防要围绕被害性来展开。[6]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的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7]被害性是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一个重要基础,被害人的被害性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犯罪心理学上的关联。[8]因此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是极其重要,笔者从主、客观两方面细化为心理、生理、社会三方面的因素。
1.生理因素
(1)年龄、生理疾病因素
本文研究被害人均为60岁以上的女性,年龄的增长也导致了她们身体机能逐步退化。
第一,身体机能的退化,加大疾病的发生,骨质疏松,骨质增生,痛风,腰背或关节疾病,她们行动迟缓,步履蹒跚,与男性加害人相比力量悬殊。
第二,对年龄歧视的社会解释认为,年龄的因素也导致了她们皮肤出现褶皱,乳房低垂扁平等外在因素,人们通常认为老年女性不再具有性魅力,老年人在性方面既没有吸引力,也不活跃,性关系只针对年轻人。因此,老年人通常被视为“无性行为”,从而对于老年女性性方面关注较少,男性加害人多利用此进行加害。
第三,由于生理上的变化,老年人退出工作岗位,赋闲在家,由于子女工作繁忙,无时间照顾晚年妇女加上时代变化,老年人的思想多固步自封与年轻人观念相悖,多以独居或者居住养老院内就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被害风险。据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年底,国内总人口数已达140 005万人,其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4000多万人。[9]年龄的增加也导致了部分老人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这部分失能老人中的女性更容易受到性侵犯,根本无抵抗能力,“ 83岁失能老人Sonja Fischer在养老院被强暴”[10]是发生在美国的一起强奸案,加害人就是该养老院的护工Kpingbah。年龄的增长,身体失能,犯罪人借此乘虚而入。
第四,听力障碍以及失语症和身体功能受损而无法说话,可能会阻碍晚年妇女报告性侵犯和寻求帮助。聋哑老人这类群体虽然可以自理生活,但是由于其生理缺陷被害性加大,无法与其他人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语言沟通受限,遇到危险也无法呼救也更容易成为加害人选择下手的原因。
第五,故意伤害产生的瘀伤和正常衰老的相似性,这可能会增加忽视老年人性侵犯体征的风险,同时将其归因于正常的老龄化过程,自主报案机率小的情况下,他人发现的可能性也降低。
(2)精神智力因素
精神或智力障碍患者因其精神活动和智力发育的异常,存在相应的社会适应功能损伤,所以女性精神或智力障碍患者自身认知和活动能力有限,很难掌握基础的性知识,极度缺乏性防卫意识,遇害后不知道反抗甚至会无意识迎合。[11]
就老年女性而言,由于身体器官功能的逐渐衰退,导致她们感觉和知觉能力逐渐衰退,记忆能力开始下降。由于接触客观事物的天地变小,有些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的变迁,思想显得保守,精神恍惚以及智力开始退化。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数据显示,当前我国为1000万阿兹海默症患者, 2017年全国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为5.56%。阿兹海默患者由于机能的下降,更容易成为被害人,其人数的庞大,值得我们引起注意。
美国明尼苏达州,28岁的认证护工Andrew Merzwski性侵了一位89岁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阿兹海默症患者神志不清,记忆混乱,很快忘掉刚刚发生的事情,所处的时间、地点判断混乱,即使受到性侵,也没有保留物证的意思,加上阿兹海默症患者说话、书写困难,作证很难被采信。
针对原本就是智力低下的女性,如上文提到的万仁堂、赵汝俭强奸案中,本身其对性侵行为的认知就不完全,加害人利用被害人智力发展不完全,采用欺骗、诱奸给对方10元-20元而进行强奸。
无论是在社区还是在长期护理中,受害者大多是女性、(例如,Burgess等人,2008年;Teaster&Roberto,2004年),认知障碍者、(如Baker等人,2009年;Burgess&Phillips,2006年),身体残疾者、(Bows,2017年;Scriver等人,2013年),仅能有限的自我照顾(Teaster&罗伯托,2004年)。Baker、Sugar和Eckert(2009年)的研究表明,家庭和机构环境下受害者之间的差异。根据这项研究,机构环境中的SA患者比家庭环境中的受害者更容易因痴呆症或急性精神病诊断而出现意识障碍(Baker等人,2009年)。[12]
她们在生理层面具有天然被害的特质,很容易被周边的不法分子所掌握。这类人群遭受性侵所呈现的被害特征为熟人作案率高、作案频次高、性侵周期长、取证较难等。[13]
2.社会因素
第一,正如引言所提到的,性侵类案件已然近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晚年妇女仍处于“盲区”。提到“性侵”这一概念大多数人的脑海里都认为是一位貌美的女子遭受性侵害,很难相信会有人对晚年妇女下手。加害人正是利用这点进行加害。即使提出也会因为社会的偏见,尤其社会大多数人认为是年轻男性性侵老年女性是无稽之谈,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明尼苏达州,28岁的认证护工Andrew Merzwski性侵了一位89岁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养老院的董事会都相信Merzwski说辞,认为老人是自愿的,Merzwski只是在和老人“调情”。
第二,对于60岁以上的人,出生在1960年之前的时代,教育的落后。受教育水平与性侵防御意识成正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女性的性安全意识就会越强,她就越不容易受到性侵伤害。而这些被害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是性教育保守落后的时代,对于性有天然的羞耻感,尤其对于晚年存在性行为认为是羞耻的。生活在农村(熟人社会)的妇女,认为选择隐瞒犯罪事实保存自己的晚节,是免受身边的人责骂的最佳方式,尤其害怕儿女获悉之后对自己的谩骂,丢儿女的脸面。儿女在外打工,老人更会选择“报喜不报忧”,生病时隐瞒自己的病情,对于性侵这方面的羞耻更不愿意与自己儿女坦白。
第三,维权的困难,当被侵害的老年人提出自己遭受性侵,她们可能因年龄和性别而遭受双重边缘化,护理机构为保护机构的声誉可能无视性侵犯的控诉。她们被性侵选择沉默是因为她们认为我们会认为她们没有说实话。他们认为我们会说他们是痴呆症患者,他们已经老了,是在幻想。人们只会产生惊讶和不信任。正是这种对于晚年妇女的污名化,认为晚年妇女不能成为性思想的对象,从而忽略了晚年女性正遭受的苦难。
总而言之,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是社会给予晚年妇女的两座大山,它们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年龄歧视是对老年人本身的歧视,对其重视度低,认为在性方面老年女性是不需受保护的,在性上是没有吸引力的,甚至对于晚年性行为存在污名化。性别歧视强调男人的优越性,老年女性作为女性的一员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在被性侵时会被社会归责为过错方。
3.心理因素
截取“‘Who Would Sexually Assault an 80-Year-Old Woman?’: Barriers to Exploring and Exposing Sexual Assault Against Women in Late Life”中的部分采访“‘女性认为她们可能做了一些(错误的)事情。把自己想象成一个有诱惑力的人或者一个没有划定界限的人’(采访11);‘她们会相信我吗,她们不会相信我吗?这对孩子们来说是多么的尴尬啊!’(采访1);‘这不是你说的事情,其他女人告诉我这很丢人’(采访6)。”[14]
晚年妇女由于时代长期的压制和教育观念的落后,本身也倾向于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从而促使她们产生消极的自尊,避免寻求帮助,那些经历过性侵犯的晚年妇女采用克制自己的痛苦(即使有勇气面对报道的女性通常都是蒙面流泪的形象),她们自身就经历了羞耻、内疚、尴尬、羞辱和恐惧等等,她们对于暴露这种困难的处境,需要打破自身的心理抵抗,需要用言语表达严酷的创伤经历,这对她们说是残忍的。受到性侵犯的晚年妇女会产生恐惧感,因为她们担心如果她们暴露了自己被性侵,她们可能被社会所唾弃,这些担心,加上其他消极的感觉,会导致一种脆弱感。选择沉默是她们认为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
社会对于性的隐秘性植入她们心理中,她们认为谈论性是不对的,并且对于描述性找不到相关的词汇,她们认为这是有障碍的无法描述的,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的。因为他们也常常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社会成见和偏见的影响。对于晚年妇女自身而言,社会结构塑造了她们无法改变自身处境的自我认知。与受虐的年轻女性一样,她们也会经历负罪感、羞耻感、羞辱和恐惧等负面情绪。
晚年妇女本身心理因素受到社会、文化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晚年女性自身倾向于将年龄歧视和性别歧视价值观相互融合,导致她们形成消极的自我形象,避免寻求帮助,将自己更加边缘化。相比于年轻女性,她们有着更多的难言之隐,不仅是对于自身的耻辱感还有害怕社会网络的谴责和疏离,对于家庭产生耻辱感。多次受到性侵害的晚年妇女更倾向于沉默,她们自我毁灭的倾向也更大。
加害人明确了解晚年妇女这些心理,他们选择晚年女性作为性侵对象,正由于被害人认为被性侵难以启齿,甚至是大多数晚年妇女都认为如此,加害人就不必惧怕被揭露的风险。
四、 多维度被害预防
“轻视被害人预防的可能性,特别是忽视他,这标志着同犯罪的斗争只做了一半的工作。”[15]仅仅分析被害人的被害性是不够的,仅仅在事后对犯罪人进行惩罚也是不够的,还需要从被害预防入手,被害预防是在消除被害人的被害诱因,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其遭受犯罪侵害。
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区别,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被害预防并不单是被害人自己所做的预防也应当结合社会(包括单位、学校)以及家庭进行预防。所以笔者在此根据被害预防的主体从宏观到微观划分为社会、群体、个人三方面,而个人又根据被害的阶段进一步细化,从而针对前文所论述的被害性,提出晚年妇女性侵被害预防的建议。
(一) 社会层面的预防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加大宣传,通过新闻媒介(利用短视频传播)信息传播快捷的优点,进行普法宣传。进行普法宣传对于犯罪预防和被害预防都具有重大意义,介绍这类犯罪发生的原因首先是消除被害人自身自我否定的耻辱感,被性侵并非是被害人的全然过错,而是加害人未尊重对方作为人所具有的人格尊严,晚年妇女被性侵后的身体不适一方面是犯罪后果,另一方面,她们心理的自我否定导致她们不愿意寻求外界帮助。
其次,需要说明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可能选择的时间、地点和可能采取的手段,讲清最容易参与到犯罪中去的犯罪人或被害人的典型类型以及人的哪些行为表现和个性品质最容易招致犯罪侵害。[16]宣传性侵犯罪中半推半就不确定的状态更容易导致性侵以及夜晚关好门窗以防犯罪人扒门、窗而入,夜晚独自一人尽量避免外出,与儿女亲戚好友多交流,避免自我情况长期不被人所知。
应健全社会服务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例如村干部对于空巢老人加大关心,将预防性侵的思想宣传到家家户户;社会、国家出资对于老年人进行定期心理咨询或免费给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从而密切关注其心理状况。
最后有望于法律对这部分犯罪加大严惩手段,积极开展性犯罪数据库的建立,对于老年服务场所(养老院等)应严禁性侵人员从事此类行业,加大对养老院从业人员的审查。
(二) 群体层面的预防
家庭应加强对老年人的安全监管,很多老年人尤其是精神存在缺陷的老年人最好不要将其单独一人留在家中,家庭与老年人应当定期进行联系,即使对于住进养老院也应定期去看望。尤其当老人鼓起勇气提出被侵犯时,家人应当督促村干部、养老院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失能、瘫痪老人更应多关怀,多关注其状况。
养老院发生性侵案件屡见不鲜,应加大对其工作人员的审核,通过在过道安装监控措等施防范性侵行为的发生。养老院不仅应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更应对其提供安全保护。当老年人提出自己被性侵犯时不应只听取年轻护工的辩解,应当充当中立第三人中,对于老人提出的诉求合理看待。有类似意见被提出时,应当严肃对待,避免出现反复被害。
同时,群体层面的预防并不仅限于家庭、养老院,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也应加大对这类犯罪的宣传。
(三) 老年人个人层面的预防
被害现象发生之前,防患于未然,避免被害的出现,是最为理想的。根据自身的弱点,进行补足,随着年龄增加身体机能的退化,自身对抗犯罪的能力弱时,可以通过外界的预防措施,安装门窗报警装置,防盗网。基于上述研究,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正确处理社会关系就极为重要,也尽量避免进入危险情景例如夜晚独自进入人员稀少,缺少监控防范措施的地方。
被害中最为重要的是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沉着。被害中良好的预防也可以起到中断犯罪行为,降低被害结果的效果。可以通过躲避、缔约等方式,例如与加害人周旋,假意配合,寻求时机逃离被害人的掌控。缔约的方式例如曾经出现有效的措施,称今日身体不舒服与加害人缔约明日再进行性行为,明日采取报警等措施将加害人绳之以法。这类措施都是有效的,可使被害人免受侵害。暴力的抗争等在一定情况下也是行之有效的,但需考虑被害人自身力量与加害人的力量之间的差距如何以及身边获救环境是否有利。但是犯罪中被害人的“配合”通常不会加重可预料的被害结果。
被害后预防再次被害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应当保存好证据,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配合。其次还需改进不当行为,并非是指由于被害人的行为而引起犯罪,而是指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让自己处于加害人预想的被害情景之下,导致自己反复被害。沉默导致反复被害的可能性是极高的,“柿子挑软的捏”正是认为被害人是软弱的,自己不会被惩罚的这种心理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反复被害。
五、 结语
对晚年女性被性侵的研究仍较为边缘化,这类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也并非万字可以一并概括的,本文对于晚年妇女被性侵犯的被害性研究也仅停留于对所举案例的分析,与被害者了解其真实想法显然更有利于研究的深度分析。晚年女性受到的年龄和性别双重歧视,她们的境遇举步维艰,我们不能对此充耳不闻,避而不见。社会、群体、个人并力而行才能正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1]资料来源:第一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裁判文书收集有关晚年妇女被性侵案件判决进行分析,案例共十二件。第二加害人及被害人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陈述,来源网络报道,为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采取视频提取,第三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美国联邦调查局官方网站,韩国国家警察局官方网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5]于鹏.:《浅议对特殊群体被害人的保护——以性犯罪被害人为主要切入点》,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版第4期。
[6]陈和华:《被害性与被害预防》,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2期。
[7]赵可,周纪兰:《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版,第146页。
[8]陈和华:《被害性与被害预防》,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2期。
[9]吴国荣,迟莲,周玉玲,金丽芬:《医养结合背景下失能老人生活质量研究现状》,载《中西医结合护理(中英文)》,2020年版第10期。
[10]参见Blake Ellis and Melanie Hicken,“SICK, DYING AND RAPED IN AMERICA'S NURSING HOMES”,CNN Investigations,Published on February22,2017 “https://edition.cnn.com/interactive/2017/02/health/nursing-home-sex-abuse-investigation/”
[11]龚傲霜,孙旭:《性侵犯罪受害女性的被害性及预防对策——以2019年130宗典型强奸案为样本》,载《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版第5期。
[12]Band-Winterstein Tova,Goldblatt Hadass,Lev Sagi:Breaking the Taboo,“ Sexual Assault in Late Life as a Multifaceted Phenomenon-Toward an Integrative Theoretical Framework”,Trauma, violence & abuse(2019)
[13]龚傲霜,孙旭:《性侵犯罪受害女性的被害性及预防对策——以2019年130宗典型强奸案为样本》,载《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版第5期。
[14] Goldblatt Hadass,Band-Winterstein Tova,Lev Sagit,Harel Dovrat,“‘Who Would Sexually Assault an 80-Year-Old Woman?’Barriers to Exploring and Exposing Sexual Assault Against Women in Late Life”,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2020)
[15]阿·伊·道尔戈娃:《犯罪学》,赵可译,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356页
[16]陈和华:《被害性与被害预防》,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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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B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