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重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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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石冠彬,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zhuanti-aHR0cDovL3d3dy5jaGluYWNvdXJ0Lm9yZy9hcnRpY2xlL3N1YmplY3RkZXRhaWwvaWQvTXpBd05NZ3RNSUFCQUEuc2h0bWw.html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女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先生。首先有请贺荣常务副院长向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有请。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立法机关有力指导、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各级法院全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如期完成了各项重点任务,取得了重要工作成果: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国法院的全员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下面,我着重通报一下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和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制定情况。
第一个问题,对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整体情况。
经前期梳理统计,建国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第三种情况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后面两种修改制定和废止的情况,这次发布会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的形式统一发布,116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也同时公布。
我们还根据同样的清理原则,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
第二个问题,关于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个是直接废止。这类情况共89件。废止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或替代,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比如,1990年发布的《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解决。
还有一种废止情况是“废旧立新”。这类共计27件。其中,有24件在废止的同时,重新制定了相应司法解释,另有3件废止之后,我们将根据新的实践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第三个问题,关于修改的11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这种情况共分为5类:包括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以及执行类18件。
对这些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比如,在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修改中,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作为相应的侵权责任主体。再比如,贯彻绿色原则,对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时,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有权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增加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第四个问题,关于新制定的7件司法解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这次一并发布,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这7件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我们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按照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原则,在废止原有众多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新精神,新修改制定为5件相应司法解释。
——比如,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分别制定了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等2件司法解释。其中,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作了相应完善。
——再比如,为强化民生司法保障、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劳动争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2件司法解释。
——还比如,物权编司法解释,相应增加了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等新型用益物权。
除上述7件司法解释,我们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工作。
当然,这只是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实施的司法解释。我们将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原则,按照解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路,构建紧紧围绕民法典的分层次、多元化的民事司法解释框架体系。比如,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权利边界、行使方式、保护规则,完善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基础规范,为法官处理人格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依据,有利于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统一。作为重要的新增立法内容,下一步我们将对有关重点热点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下指导,加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据了解,这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了原有六个司法解释,条文数量最多。请问在修改制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过程中有哪些考虑?谢谢。
【贺小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正如你所说,的确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本次修改制定中,我们的主要考虑:
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等;
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担保制度是“获得信贷”指标的重要内容,请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重要规定?谢谢。
【刘贵祥】谢谢您的提问。担保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考虑到民法典对担保制度作出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以往与担保有关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新规定,制定了新的担保司法解释,共有71个条款,其中有10多条与营商环境有密切关系,特别是世行在获得信贷指标上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小微企业往往缺乏不动产,而都有一定的动产。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动产担保的安全性不可靠,银行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接受动产担保。民法典为动产统一登记留下制度空间,国务院依据民法典刚刚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担保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认定动产担保效力、权利顺位问题以及司法救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使动产担保与不动产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同样的功能和可靠性,解除债权人的后顾之忧,进而提高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为中小微企业以动产融资疏通道路,解决堵点难点,更好地将民法典的有关精神落到实处。
二是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新担保司法解释对这些非典型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明确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与民法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立法目的高度契合。比如,民法典第401条、428条对原物权法、担保法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司法解释依据这一修改,明确了以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再比如,依据民法典关于将有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明确了公路、桥梁、公园等收费权质押的物权效力及实现方式。
三是着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针对过去存在的过度保护债权人问题,隐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过度担保等问题,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致力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隐形担保、消除过度担保。比如,弱化未进行登记的动产抵押的物权效力,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权;比如,认可抵押预告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顺位上的优先性。又比如,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对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保障程序。等等。
我们注意到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中提到关于溯及适用的规定,能不能通俗解释一下溯及适用的规定,因为比较专业。另外想知道,当民法典实施以后,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是不是就一定不能再适用了?谢谢。
【杨万明】谢谢新华社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你的问题。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实施以后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其施行以前的法律事实一般没有溯及力。这次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我们一般把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民法典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规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溯及适用的。为此,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比如说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就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合同编通则关于债的种类的规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新增规定都能够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另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作了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关于你提到的民法典实施后,对于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是否不再适用的问题,应该这样理解:司法解释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自废止决定施行之日起,即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就不再适用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至于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如果符合我上面提到的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的应该除外。我就回答这些。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亮点和重点,请问在这一编的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中,有哪些特别之处?谢谢。
【贺小荣】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主要修改有:
一是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
二是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是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四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
五是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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