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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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治观
作者: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以撰写内容为序):黄进、鲁洋、霍政欣、杜涛、肖永平、张辉、黄志雄、何志鹏、蔡从燕]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治观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论、现代国际法理论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其核心理念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包括国家主权观、国家安全观、国家利益观、国际体系观、国际和平观、国际合作观、全球治理观和全面发展观八个方面。在这一思想指引下,中国积极践行和维护国际法治,坚持多边主义,推动解决全球性挑战与国际性问题。这一思想不仅继承和发展了中国的国际法政策与实践,促使国际社会日益认识到中国是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可预期、可信赖的维护者、建设者与贡献者;而且提高了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让中国的主张和倡议受到了国际社会更为广泛的关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际法治观作为中国国际法治观念与思想的集大成者,不仅有利于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而且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不仅有助于推动国际合作与共赢的实现,而且有助于推进国际法的普遍性与包容性。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国际法治;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
2.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国际法治系列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
作者:黄惠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关于国际法治的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是胸怀“两个大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善用法治武器,坚定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奉行法治,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保驾护航;坚持公平正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坚持共商共建共享,推进国际法治合作。这六大核心要义分别代表了习近平关于国际法治的重要论述应运而生的时代逻辑、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及建设国际法治的总体目标、努力方向、基本原则和实现路径,对深入推进国际法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国际法治系列重要论述;人类命运共同体;公平正义
【专论】
3. ICCPR 框架下环境人权法理新发展
——基于波蒂略案来文意见的分析
作者:李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国际法层面环境人权的法理沿循“扩权型”“程序型”“创权型”三种路径演进。环境人权法理的不同演进路径之间有着紧密联系的规范基础。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框架下,环境人权主要表现为实体及程序人权在环境领域的扩展适用。在环境人权偏重“创权型”的发展过程中,ICCPR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这主要源于基本人权规范的时代局限及执行机构的保守性。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9年波蒂略案来文意见中一改以往对环境人权诉求的回避姿态,确认了环境保护与人权之间不可否认的规范联系,并第一次明确阐述了ICCPR框架下环境人权的法理。该案相对系统地揭示了环境保护与生命权、个人和家庭生活权之间的规范联系,这为ICCPR在环境人权法理演进过程中继续发挥作用奠定了初步基础。
关键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波蒂略案;环境人权;生命权 ;个人和家庭生活权
4. 匈牙利2017年国际私法介评及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袁发强、张柽柳 (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匈牙利2017年修订后的国际私法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该法案由法律适用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两部分组成,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构建起“法律适用、管辖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立法结构。此外,在冲突规范的立法技术与调整领域、识别、公共秩序、特征性履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管辖权、国家豁免、互惠原则等相关制度的设计上,该法案具有可取之处。我国可以借鉴匈牙利经验,在明确立法范围、优化体系结构,提高法律适用的开放性、合理性与明确性,扩大立法所涉领域以及重视国际管辖权的功能和作用等方面,对国际私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匈牙利国际私法;立法范围;立法结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
5. 我国民商事域外取证的司法实践: 现状、问题与对策
作者:刘桂强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对我国司法机关在2008—2018年协助外国调查取证的司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取证周期过长、取证成功率较低等。同时,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程序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也对我国域外取证司法合作带来新的挑战、提出新的要求。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海牙取证公约》以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作用;其次,我国将调查取证视为司法职权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取证合作的开展。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需要从规范和理念层面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起草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范本,规范和完善域外取证的框架和机制;另一方面在高效便捷原则的指引下简化我国域外取证的程序。与此同时,还需要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发挥阻断性立法的作用,妥善解决中美两国在域外取证领域的法律冲突。
关键词:域外取证;司法协助;审前证据开示;现代信息技术;阻断法
6. 欧盟投资法院裁决执行规定的合法性问题
作者:连俊雅(北京理工大学)
内容提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推动以国家为主导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其中,欧盟关于建立去仲裁化的多边常设投资法院机制的建议最为激进。投资法院裁决的执行是该机制有效运行的核心问题。就执行目的而言,投资法院裁决以仲裁裁决形式比以法院判决形式更易获得执行。为此,欧盟弱化投资法院的司法特征,并在多个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投资法院裁决属于《华盛顿公约》和《纽约公约》下的投资仲裁裁决。这些规定实质上构成对上述两个公约的修改,存在合法性问题,难以确保投资法院裁决在第三国的执行。建设专门的投资法院裁决执行机制将是欧盟的长远之计,也将推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的革新。我国应重视投资法院裁决的执行问题,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的改革并尽早形成中国方案。
关键词:投资法院;投资法院裁决执行机制;华盛顿公约;纽约公约;国际投资仲裁;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7. 《外商投资法》中“政策承诺”之辨析
作者:余海鸥(浙江万里学院)
内容提要:“政策承诺”是《外商投资法》创设的新法律术语,带来法律与政策关系的新变化,即将招商引资政策以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承诺”具体化、特定化,转化成法律义务,实现了政策与法律的微观互动。“政策承诺”成为法律术语,是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外资吸引力,保障中国政府管理外资“政策空间”的需要。《外商投资法》要求“政策承诺”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向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内容特定为支持政策、优惠待遇、便利条件等,且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单方承诺函、合同中的义务条款。借鉴公法与私法、行政行为与商业行为的划分标准,政策承诺属于公法承诺,是一种新型行政行为,构成行政允诺或行政奖励。《外商投资法》对外资政策承诺给予特别保护,强化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要求涉及政策承诺的规范性文件如减损外资利益,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外资政策承诺争议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
关键词:政策承诺;外商投资;行政允诺;行政奖励;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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