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 环资年度典型案例和环境司法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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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4日上午10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暨年度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及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党务廉政专员李明义共同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
5月26日-27日,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昆明成功召开,习近平主席向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习近平主席的贺信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巨大鼓舞,为我国环境司法指明了前进方向。
今天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正是自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第五次对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今天同时发布的还有《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两个报告的共同发布,体现了环境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2020年,全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公正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2020年,全国法院坚持生态环境的全方位司法保护,强化事前预防性司法和事后恢复性司法的应用,严格落实绿色原则,依法妥善审理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25.3万件。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8万件,同比上升2.9%;二是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6.2万件,同比下降14.1%;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功能,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审结一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5.3万件,同比上升26.2%;四是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3件,同比上升77.6%;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454件,同比上升82.3%,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62件,同比上升72.2%。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云南、江西、四川等地法院先后审结了绿孔雀案、三清山巨蟒峰案、五小叶槭案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标杆性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环境权益的坚定决心。
二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2020年,面对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交织的复杂局面,全国法院保持政治定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一盘棋”思想,切实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中心,扎实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助力疫情防控。坚决贯彻“一决定一法”,制定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审理疫情防控相关案件,推动疫情防控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妥善审理涉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特别是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大气污染案件,考虑其具有扩散性和修复困难等特点,坚持源头预防、系统保护,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区域系统性出发,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开展“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指导黄河流域9省区高院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持续深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京津冀、海南自贸区等重点流域区域司法协作和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关系,助推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和环保节能新兴产业建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打造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健全审判规则体系。配合民法典实施,修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环境资源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全年发布13个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性案例和70个典型案例,完善审判程序,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治权威。召开深入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座谈会,将“两山”理念真正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完善配套机制。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依托智能化建设和生态修复基地建设,开展多元化的生态修复;充分运用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丰富事实查明规则;鼓励各地探索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保障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安全。加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993个,包括环境资源审判庭617个,合议庭1167个,人民法庭、巡回法庭209个,基本形成专门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推进归口审理和集中管辖机制建设。共有22家高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实现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三合一”或“四合一”归口审理;积极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促进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同配合,携手保护。深化环境治理协调联动和多元共治。积极推进构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与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磋商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加强与司法确认的衔接配合,如重庆一中院邀请高校专家组建环境资源纠纷调解工作组,参与环境资源案件纠纷调处,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四 回应群众司法需求,全面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站位,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开展实践锻炼和专业培训,举办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邀请中外法官、专家授课,与生态环境部共同举办“全国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培训班”联合培训,提升司法审判能力,推进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深化理论研究。促进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相转化,主办贯彻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实践与理论研讨会和第四届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福建法院探索的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等3项改革举措入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面向全国复制推广;四川阿坝州中院创新“四圈四同”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完善便民措施,扩大公众参与。依托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智慧法院建设,畅通诉讼渠道;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在利民便民的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利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环境司法宣传活动,促进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全国法院第十三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聚焦的江苏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线审理的史某非法捕猎野生斑鸠一案中,40余家媒体平台参与直播,包括大中小学生、市场业主、公安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内的1500万人在线观看,实现司法审判与生态科普、法治教育的深度融合。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的沟通交流,通过主办国际研讨会、主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增进了解加深合作,与欧洲环保协会共同编辑出版《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环境案例》,宣传环境司法保护中国经验,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
下一步,全国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顺利进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年)》
今天在这里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2020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的主要内容。
总体来看,2020年,全国司法系统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紧紧围绕服务绿色发展战略,以打赢防污攻坚战、防疫攻坚战、脱贫攻坚战“三大战役”作为环境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绿色司法理念、绿色审判道路、绿色司法制度体系更加成熟定型。
一 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建设又有新亮点
按照中央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新要求,环境司法专门组织、环境司法机制、环境司法规则、环境司法队伍、环境司法理论研究等五大建设都有新发展,突出表现为三大亮点。
一是环境审判、公益诉讼检察组织体系已经成型。2020年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47.30%,形成“高级法院普遍设立、中基层法院按需设立”的格局,浙江省建成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江苏省建立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甘肃省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国已有27个省级检察院单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省级检察院单独或合并设立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市县两级检察院按需组建公益诉讼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的体系基本建成,重庆设立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主管长江干流和嘉陵江流域重庆境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二是环境司法机制呈现联动协作新趋势,司法实践经验更加丰富。各地方法院继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上海市、青海省建立省(市)域内案件集中管辖新模式,贵州、四川、云南建立联合司法机制推进流域案件集中管辖;辽宁、山东积极推进“三审合一”审判方式全省覆盖,深圳市成立全省首家“三审合一”专门法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与公益诉讼审判管辖相协调的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北京、深圳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跨区域管辖机制;京津冀三地探索建立跨省(市)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推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长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青海、四川、甘肃省及有关市(州)法院和检察院建立协作机制。安徽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环境公益保护协作机制。
三是环境资源司法规则供给更加密集,系统性更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批120个典型案例,聚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主题,服务国家战略,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首次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丰富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或共同发布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七件,统一长江和黄河流域的司法保护基本尺度,明确《民法典》绿色规范体系的适用规则,系统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民法典顺利实施提供良好基础。
二 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又有新提高
2020年,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在坚定推进专业化建设方面成效显著。与全国法院案件数量呈现下降拐点不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数量均有上升,其中,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刑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的一审收案量同比增长98.69%、6.88%、17.30%、68.05%、48.98%。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增幅明显,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绝对主力”,公益诉讼的中国特色十分鲜明。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以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为主但呈现多个排污行为、多种污染源、综合污染后果交织于一个案件之中的特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为的案件较多,主要发生在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行政执法领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上升为仅次于滥伐林木罪的第二高发案件,环境污染犯罪呈现东部地区基本稳定或下降但中部地区上升趋势。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以审判方式结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要通过诉前程序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结案率高达83%,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有效衔接的制度效能凸显。
我们特别关注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适用、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医疗废物处置纠纷等三类案件情况。“绿色原则”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价值宣示、补强说理和规范补充三大功能均有所体现,但迫切需要建立新的解释方法、明确民法与环境法相结合的解释路径。长江沿线法院和海事法院受理的流域性案件中,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两类案件数量最大,流域司法的整体性、协同性还需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类但总量不多,呈现明显的地域差异性,还需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需求,加大相关司法力度。
三 期待环境司法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再创新辉煌
2021年作为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我们建议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坚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立和优化布局,统一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健全“三审合一”“区域流域协作”等审理机制。健全检察公益诉讼机构体系,积极推进建立“多检合一”等新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二是持续提高生态环境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民法典绿色规范体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案件司法解释体系与裁判规则。构建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生态标准,明确司法审查的绿色导向。优化刑事司法规则,优化环境刑事案件罪名,明确环境刑事案件司法操作标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专门程序规则,缓解现行诉讼法适用困难。加快统一流域性案件、跨区域案件的受案标准、司法尺度,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我们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贡献更大力量!
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10个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点,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本次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因倾倒生活垃圾、废酸油渣等固体废物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审理在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洞庭湖非法采砂等行为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禁令实施,维护长江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依法审理盗掘黄河流域陶寺遗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对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切实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延续中华文明历史文脉,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实施和黄河文化公园建设。
二是贯彻严惩重处、注重修复的司法理念。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盗掘古墓葬等犯罪行为,依法处以实刑、慎用缓刑。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案件,尤其涉事人数众多的跨行政区划倾倒案件中,既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非法处置者等直接从事侵权行为者的侵权责任,也依法追究运输者、提供场所者的相应责任,既判令生产销售企业本身承担责任,也判令其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补充责任,对受损生态环境予以全方位保护。突出环境司法注重修复的理念。
在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依法判令由侵权人承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受损生态环境予以清理整治支出的相关费用,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立足环境要素修复需求和企业生产发展实际,探索适用由污染企业以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等方式折抵赔偿费用的裁判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升级改造,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
三是呈现要素多元、程序复合的案件特征。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
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范围、保护对象和诉讼过程也呈现出要素多元、类型多样、程序复合等特点。本次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保护对象包括大气、水、土壤、矿产、古墓葬群、名胜古迹等环境资源要素,诉讼类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传统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公益类诉讼,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在已有另案刑事生效裁判文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体现了多种诉讼类型之间的衔接协调,标志着环境司法的专业化、专门化和体系化发展正在逐渐走向规范、成熟。
下面,着重介绍其中的三个案例。
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是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判处实刑的涉气候变化应对类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表明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ODS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引导聚氨酯泡沫生产等相关行业转型升级,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在洞庭湖腹地非法采砂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判令当事人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确保长江母亲河一江碧水绵延后世、惠泽人民。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垃圾综合处理厂长年、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以及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造成租用农地严重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高达1.31亿余元。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垃圾综合处理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实际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并另案追究刑事责任,为解决“垃圾围城”,打造宜居美丽乡村提供了司法范例。
目录 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二、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
三、丰都县东洋国电站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
四、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安文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一 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张小建等11人形成盗掘古墓葬团伙,先后多次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北等地盗掘古墓葬十四座,所出土文物包括青铜鼎、青铜簋、青铜编钟、青铜鬲、青铜匜、青铜鱼片、青铜方盘等,上述文物倒卖后共获利834余万元。经鉴定,上述被盗墓葬系东周时期墓葬,均属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裁判结果】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中,被告人张小建在盗墓活动中,策划预谋、安排分工、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段虎杰、张利斌既组织预谋又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闫振峰、郭建强探墓、盗墓并监督“出货”,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张晓东等6人系从犯。一审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不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黄河流域陶寺遗址发生的盗掘古墓葬刑事案件。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陶寺遗址位于山西省襄汾县陶寺村南,是黄河中游地区以龙山文化陶寺类型为主的遗址,是华夏文明的源头之一。案涉襄汾县陶寺北古墓葬群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巨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人民法院结合案涉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严惩重处,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坚定决心,对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二 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明禾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8日,主要从事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以及聚氨酯保温材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塑料材料、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祁尔明。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祁尔明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买,并用于被告单位明禾公司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期间,被告单位明禾公司共计购买三氯一氟甲烷849.50吨。经核算,被告单位明禾公司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过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为3049.70千克。
【裁判结果】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明禾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用于生产保温材料并出售,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祁尔明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禁止用于生产,主动购入用于公司生产保温材料并销售,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亦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明禾公司罚金70万元,判处被告人祁尔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判处实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为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属于对大气污染的有害物质。我国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于2010年9月27日即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为第一类全氯氟烃,被全面禁止使用。本案的正确审理和判决,明确表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ODS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聚氨酯泡沫等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具有良好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定维护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三 丰都县东洋国电站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丰都县东洋国电站(以下简称东洋电站)的厂房建立在丰都县境内,主要向乌江支流的里头河流域取水,其取水口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龙射镇七跃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东洋电站自投产运营以来一直未取得取水许可证而擅自取水。彭水县水利局经立案调查、组织听证、通知其限期更换取水口等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彭水罚〔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洋电站作出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东洋电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彭水县水利局对东洋电站的取水行为具有管理职权,东洋电站未经批准长时间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取水,并在主管部门已责令其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及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设施后未予主动纠错,彭水县水利局据此对其处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驳回东洋电站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水电站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无证取水受到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自然保护区系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本案中,东洋电站将其取水口建立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且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取水发电,给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施以行政处罚,体现了对无证取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司法力度。
四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8月,夏顺安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沅江采1168号采砂船、江苏籍999号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规划采区非法采砂。夏顺安等15人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获利总额为2243.33万元。经鉴定:夏顺安等15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其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2.65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7.97万元和865.61万元,合计873.58万元。夏顺安等人非法采矿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夏顺安等15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夏顺安等15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砂,因此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予赔偿。一审判决夏顺安对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3.5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夏顺泉等14人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分别在824万元至3.80万元不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洞庭湖域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洞庭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的调蓄湖泊,具有丰富的水域岸线资源。本案所涉下塞湖,地处洞庭湖腹地,又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内矿产资源丰富。夏顺安等人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威胁洞庭湖河床的稳定性及防洪安全,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存环境和洞庭湖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功能,判令非法采砂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并赔礼道歉,体现了惩治和修复并重,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切实营造守护一江碧水的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五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开始,李永强担任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以下简称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2007年5月,李永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400 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永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7390.10立方米,质量为24.78万吨。经鉴定,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35万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工作小组对垃圾场进行前期整治,工程费用约348.60万元。在整治处理阶段,当地政府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中标企业联合体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主要工作,于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工程费用为10995.57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1344.19万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合计44.89万元。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卫洁垃圾厂赔偿上述费用,其实际投资人李永强在企业对上述费用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作为经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卫洁垃圾厂受利益驱使,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造成生态环境在近十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一审判决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永强对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生活垃圾作为固体废弃物由于可运输、可填埋,其污染行为更具隐蔽性,难以被发现查处。本案中,行为人向农村土地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时间长达十年,对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判令垃圾厂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还承担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其经营者亦要承担补充责任,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范例。本案的处理还极大震慑了向农村偷运、偷埋生活垃圾行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亦为解决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司法经验,也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意识,为解决“垃圾围城”之困发出了司法警示。
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泽田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田公司)于2016年4月成立,原法定代表人黄鸿昌。同年10月变更为黄应顺,2019年5月又变更为黄鸿昌。自2016年起,经刘士义主动联系,泽田公司等四家企业明知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分别将废酸油渣交由其处置。刘士义安排柯金水、韦苏文非法将危险废物运输至广西境内武宣县交由韦世榜非法贮存、处置。运输事宜系卓元祥等39名司机(所驾驶车辆分别挂靠在柳江县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18家运输公司、物流公司)自“货车帮”平台获悉。梁全邦、韦武模为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场地。上述人员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经鉴定,武宣县共有五个堆放点受到污染,废酸油渣重量5681.18吨,污染土壤重量917.68吨,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941.56万元、鉴定评估费252.1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泽田公司等72名被告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泽田公司等四家企业明知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废酸油渣交由刘士义等人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应承担侵权责任。卓元祥等39名司机及其挂靠的18家运输公司、物流公司对所运输物质不知情,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相关主体对武宣县五个堆放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明确了每一堆放点的具体数额。一审判决后,泽田公司、黄鸿昌、黄应顺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4家企业虽均有非法处置废酸油渣的行为,但相互之间并无共同意思联络,不能简单以共同侵权而全案适用连带责任。二审改判泽田公司等按照其侵权事实对各个堆放点的损失按份平担责任,刘士义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省区倾倒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所引发的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本案涉及72名被告,包括4家废酸油渣生产企业、5名企业投资管理人员,4名废酸油渣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者,2名提供场所便利者,39名运输司机及挂靠的18家运输公司、物流公司,具有污染事件参与者众多、污染地点分散、环境污染损失重大等显著特点。人民法院深入剖析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提供者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者以及堆放场地提供者的行为不同程度地交叉、结合,依法正确处理了数人环境侵权下的责任承担,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本案二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新闻媒体高度关注,本案的审理起到了很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七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左右,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2017年4月15日凌晨,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开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过程中由张永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毛伟明、张鹭则沿着张永明布好的岩钉和绳索攀爬,三人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永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事后,三清山管委会建设了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为此支付建设费用51.08万元。经专家评估,此次“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张永明、张鹭、毛伟明故意毁坏名胜古迹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文书认定。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依法连带赔偿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1190万元,连带支付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建设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的费用51.08万元、聘请专家所支出的评估费用15万元,并在全国性知名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永明、张鹭、毛伟明使用打岩钉的方式对巨蟒峰进行攀爬,该行为明显属于对环境资源的损害,上饶市检察院有权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审理中,上饶市检察院申请撤回要求张永明、张鹭、毛伟明连带支付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建设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的费用51.0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综合考虑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珍稀性,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社会影响的广泛性,同时在兼顾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具体问题的基础上,酌定张永明、张鹭、毛伟明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支付专家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故意损毁名胜古迹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并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名录。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其珍贵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既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本案当事人采用破坏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对其造成严重损毁。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其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警示世人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同时,提起本案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专家意见,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促进名胜古迹的保护和修复,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玉林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玉林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玉林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31万元以及事务性费用40万元,并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环境和生物之间、生物和生物之间协同共生,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动态的平衡。非法采矿对生态资源造成复合性危害,将直接导致开采区域的植被和土壤破坏,影响到林草蓄积、水土涵养,影响到鸟类和其他动物的栖息环境,造成生态系统的整体破坏及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最终影响到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优美生态环境的实现。王玉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当庭宣判,王玉林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中149.84万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39.47万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王玉林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采矿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案发地部分位于长江沿线10公里宕口整治范围内,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必然造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本案审理坚持系统思维,正确区分认定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要素损失,深化了对生态环境系统破坏的认识;聚焦受损生态环境的损失构成及修复问题,正确区分赔偿款项的性质,将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将属于改善受破坏的自然环境状况,恢复和维持生态环境要素正常生态功能发挥范畴的赔偿费用,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态修复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使用;属于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的损失,纳入生物多样性恢复考量范畴,用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使用,全面体现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保护和系统修复,为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样本。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善待生态环境具有宣教引导意义。
九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诉魏安文等3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5月,魏安文明知巢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事前通谋由邓立军、汪照云等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由魏安文收购、销售。后邓立军、汪照云等人采取“下地笼”、“刀鱼网”等非法方式,捕捞水产品7.50万余斤,非法获利45万余元,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魏安文等33人对其非法捕捞、收购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违反我国渔业法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多次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坦白等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至拘役两个月不等,追缴违法所得。魏安文等人非法收购、销售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其侵权行为事实,判令魏安文等33人对其非法捕捞、收购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并通过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巢湖是长江中下游五大淡水湖之一,是长江水域重要的生态屏障,水面资源丰富,渔业资源富饶。近年来,巢湖水生生物生存环境日趋恶劣,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本案中,魏安文等33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收购、销售白米虾、毛草鱼等水产品,直接导致巢湖水域水生物种数量减少,破坏巢湖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巢湖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本案发生在长江十年禁渔禁令发布之后,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处,筑牢长江生态安全边界,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维护巢湖及长江中下游流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十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是生产三氯乙酰氯的化工企业,副产酸为盐酸。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德丰公司采取补贴销售的手段将副产酸交给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徐章华、徐文超等人,再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吴茂勋、翟瑞花等人从德丰公司运输酸液共27车,每车装载约13吨,其中21车废酸液直接排放到濮阳县回木沟,致使回木沟及金堤河岳辛庄段严重污染。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应急处置,应急处置费用138.90万元。经评估,确定回木沟和金堤河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数额为404.74万元,评估费8万元。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召开会议,与德丰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提起诉讼,请求德丰公司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价值和评估费用共计551.64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德丰公司将副产酸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主体处置,造成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促进市场主体积极投身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酌定德丰公司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等事项的投入费用,可在本案环境损害赔偿费一定额度内按比例折抵。一审判决德丰公司赔偿濮阳市政府应急处置费138.90万元、评估费8万元、环境损害赔偿费404.74万元,其中环境损害赔偿费可由德丰公司以参与相关水域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支出的费用、技术改造、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予以抵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案中,德丰公司将其副产酸交由没有处置资质的主体非法处置,其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认定涉事企业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折抵赔偿费用的裁判方式,充分体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修复为主的审判理念,彰显人民法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积极作为。本案的审理对同类化工行业规范危险副产品无害化处置具有重要的教育示范意义,对潜在违法者具有重大的警示效果,能够引领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相关负责人就《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暨年度典型案例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答记者问。
问1:
我注意到,最高法院已经连续五年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五年来,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今年是落实“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将如何继续开展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中,肯定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的有益经验,为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共建人和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指明了方向。
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环境司法改革创新,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新跨越。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水、大气、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治理力度,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依法适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努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是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优先、预防为主,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灵活运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格局。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增强环境治理的整体性、协同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统筹推进一体化治理和保护。健全完善与检察、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环境治理联动机制,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四是坚持最严密法治,提升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成效。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运用环境保护禁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者承担更大更严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裁判监督、支持环境执法的规范高效开展,推进生态环境依法治理。
人民法院将紧扣“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聚焦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升司法保障能力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加强生态保护,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加大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巩固生态安全屏障。维护生物多样性,依法审理长江禁捕退捕案件,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促进长江生态恢复;严厉打击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栖息地生态系统保护;适时制定出台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司法助力生态平衡。
二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强化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加大对京津冀周边、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以及近岸海域水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农业面源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追责力度,促进受污染土壤及时有效修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黑土地等重要耕地保护。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解决“垃圾围村”、乡村黑臭水体等环境问题,服务美丽乡村建设。
三是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推动高污染、高耗能的重点行业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强化对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市场化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绿色金融、碳汇交易等新业态发展,及时出台相关司法政策,完善绿色发展的司法保障措施。
四是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环境法治影响力。强化区域协同治理,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执法机关协调联动,形成环境治理合力。倡导环境治理全民行动,通过司法裁判,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法治意识,引导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加强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贡献司法力量。
问2: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于今年3月份实施,请您谈谈如何发挥环境司法在长江流域治理中的作用?
答:按照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指导下,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能力和水平,流域的环境司法步履稳健,取得了不少成绩。概括起来,我觉得有三个特点:
首先,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行动早、反应快。最高人民法院较早地发布了《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6年)、《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2017年)、《关于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0年)。相应的,专门发布了5批次、每批10个的典型案例。今年的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从法律的正确适用、司法的服务保障等方面持续推动长江流域的绿色发展。
其次,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创新大、亮点多。一是跨区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增长迅速,组织体系持续优化。截至2020年6月,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人民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共计1203个,实现了对流域重点区域的全覆盖。江苏建立“9+1”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共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以落实集中管辖。二是环境司法机制不断创新,内外联动特征明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长江流域各地法院主动作为,加强了法院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间的司法协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长江上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机制。河南、湖北、陕西三省六个基层人民法院联手打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联动机制,确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目前,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司法协作基本实现了上中下游全覆盖,重点区域广泛落实。
最后,长江流域的环境司法步子稳、方向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完善环境司法规则,发挥了宏观的设计与引领功能,系统指导了长江流域各级法院的环境司法工作。具体来说,为了确保流域环境司法的步子迈稳、方向弄准,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多部司法文件和司法政策,统一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尺度;与此同时,积极运用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等多种方式,回应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国家战略,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20年发布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更是首次以专项白皮书的形式对流域环境司法的集中展现。
应该说,中国的环境司法在流域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充分扮演好了纠纷解决、政策形成和法治宣传等三大功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这些创新,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法治轨道中精准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关切和司法需求的系统性努力。未来,还要积极研究探索流域专门法院的设置,统一流域性和跨区域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的标准与尺度,推动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转化,继续为长江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问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国试行已有三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20年要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请问目前这项工作进展情况如何?中央改革方案规定的目标是否完成?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计划?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力争在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三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基本规范,在推动国家和地方立法、规范诉讼规则、完善技术和资金保障、开展案例实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制度建设成效显著。民法典设专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就生态环境损害提起索赔,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等规则,将改革成果纳入国家基本法律内容,从实体法角度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专项法律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了专门规定,包括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森林法等。部分地方立法也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目前已有19个省份出台了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的地方法规。
二是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地方普遍反映的案件线索筛查、赔偿磋商、司法确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最高法制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赔偿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监督规则。生态环境部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案、木里矿区生态破坏案等重大案件加强调研督导,从实践案例中评选优秀典型案例供各地借鉴,推动各地加快改革落地落实。
三是技术体系日趋规范。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总纲、损害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和沉积物、水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等6项技术规范,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基本覆盖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的主要技术环节和环境要素类型。生态环境部推荐了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机构,各省级司法厅局审核登记了200多家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现了各省(区、市)鉴定评估机构的全覆盖。
四是各地改革实践推进有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制定了省级实施方案,全国388个地级市(含直辖市区、县)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本行政区的改革目标、推进路径、职责分工。各地针对磋商、调查与鉴定评估、资金管理等具体问题制定了327份配套文件。各地各部门积极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办理赔偿案件43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78亿元。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积极联合最高法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重点开展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研究起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党内法规性文件,同时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将改革成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是召开视频会进一步推进改革,继续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件的督导,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各地改革实践的指导。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基础研究,健全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技术支撑力度。
四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落地、见实、见效。
问4:
在您刚才介绍的十个案例中,我们注意到有两个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请您介绍下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相关工作情况?
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5年制定实施以来经历过5次修改,特别是去年,进行了全面修订,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今年3月29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本次发布的年度典型案例中,十个案例中有两个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个是广东垃圾处理厂非法倾倒生活垃圾案,一个是广西跨省(自治区)非法转移废酸油渣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坚定决心。
固体废物具有量大面广、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和危害程度深等特点,是大气、水、土壤的重要污染来源。从司法实践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案件的审理要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注重跨行政区划司法协作。固体废物污染一般都涉及污染物的转移。或者是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由此产生“垃圾围城”,影响美丽乡村、宜居乡村建设的问题;或者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转移,出于逃避监管、降低成本等考虑,一些生产企业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固体废物交给不具有资质的人非法处置,多表现为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甚至还有“洋垃圾”的跨境转移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跨行政区划之间的司法协作,在信息共享、证据的采集和固定、案件的移送和执行上衔接协调,相互配合。
二是注重全链条打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案件涉事者众多,多人环境侵权的特点明显。在生产、销售、贮存、利用、处置、运输等环节均会发生污染行为,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具有意思联络,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责任方式如何承担、责任份额如何划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此外,同一污染行为在造成环境污染侵权的同时,往往也会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上,注重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三大传统诉讼以及环境公益类诉讼之间的衔接,对固体废物的生产者、销售者、非法处置者等相关主体严惩重处,实行全链条打击。
三是注重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村固体废物等,与每一个社会主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其自身具有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属性,一旦贮存、利用、处置不当,也是造成大气、水、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甚至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本次发布的两个案例中,广东垃圾处理厂非法倾倒生活垃圾案,即导致填埋场所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由此产生1.3亿多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广西跨省转移废酸油渣案,引发当地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应急响应。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落实预防原则,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要结合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治理机构清理整治、代履行等方式,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我们希望,通过本次典型案例发布,表明人民法院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决心和力度,助力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社会公众实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良好氛围。
信息编辑 ✎ 小涂
本期编辑 ✎ 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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