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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发财之道?

青苗法鸣 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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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茂泉,山东大学法学院2020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成为当下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力量。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9759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的24.9%。高效便捷的网络媒介以及日臻完善的物流体系,推动了电商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电商平台成功地在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搭建起了交易互动的桥梁。


电商经济虽蓬勃发展,但线上交易毕竟不同于线下交易,总有部分中间参与者试图嗅探到线上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疏漏,试图利用一些失范的不当手段牟取某些蝇头小利。


近期有网友反映,他曾试图从两个不同的电商平台购买同种但定价有别的商品以牟取价差利益,比如该网友在甲平台购买高价的A商品,在乙平台购买低价的B商品,然后将低价的B冒充高价的A退回甲平台,从甲平台获得高额退款。


正是因为线上交易并不具备实体店交易线下选试、当场退换的优势,部分商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交易规则,给消费者预留了充足的时间与空间置换商品,为这种“以他店之物,冒充本店之物,牟取差额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外一点,当下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各类电商平台的兴起,平台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为消费者提供了可以“货比三家”的利好机会。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商品定价主要受市场引导,平台方仅作部分规范与管理工作。鉴于不同平台的管理方式或入驻方式具有区别,同种商品在不同平台,甚至在同一平台不同商家之间,商品定价都会有明显的差别。比如笔者随机就同一款式商品在不同电商平台上搜索,搜索出的商品定价差距十分明显,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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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三张图可以看出,同款类型的鞋子在不同平台或者网店中的价格差异明显,从较低定价的十几元到较高定价的三百多元。外表相同的鞋子,其制作工艺或者商品质量也可能有些许差异,这也就导致了定价上的绝对区别。当然,也可能存在商品完全相同但是其定价迥异的情况,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家个人意愿,而且也和原料成本之外的多个因素内容相关,与平台监管也有着较为密切关系。有关商品定价的问题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要点,不做赘述。


正是因为同种样式商品定价上的差异,才促使消费者产生以物置物,赚取价差利益的想法。接下来本文仅对消费者以物置物的行为进行分析,当谈及构成某一财产型犯罪时,假定数额均满足构罪标准。


消费者购买商品退回的行为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型,具体如下:


行为①甲平台的A商品为真货,所以定价高;乙平台的B商品为假货或高仿货,所以定价低。网友买假换真。


行为②:甲、乙两平台的商品质量完全一致,只是因平台不同所以定价有异。网友同种商品置换。


除了消费者,甲平台的商家(或厂家)同样也作为此次退换货的参与者,收到退货之后,商家也可能存在两种行为。


行为a:商家对商品进行严格审查,但是因为工作疏漏未察觉商品为B商品,完成退款。


行为b:商家收到商品后即完成退款,不需要对商品进行实质审核。


就以上消费者与商家的行为分别进行搭配,可以构建以下模型作进一步分析:


模型一:行为①+行为a

网友以假换真,并从甲平台获得退款,从而实现低价得真品的目的,却导致甲平台取到假货遭受损失。在模型一中,不考虑数额的情况下,网友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网友将假的商品退回到商家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商家虽然进行了审核,但是商品外表相同,不经过专业检测有些商品难以断定真假,基于对消费者的特殊信任,商家认定所收商品为真,陷入“误以为真”的陷阱之中,这一错误认识直接导致商家在系统上操作将货款退回。以假货置换真货,网友获得了这一利差好处,而商家显然遭受财物损失。


模型二:行为①+行为b

在实际获利与损失方面,本模型与模型一相同,区别在于商家在收到商品之后并没有对商品进行实质审核,换言之,商家并没有对收到的商品的真伪作出判断,也就不存在陷入认识错误之说,那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缺失,自然再次适用诈骗罪便不妥当。


鉴于A、B商品的个别性,发起退货申请后,网友有义务将A商品退回甲平台,待货款退回后,A商品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当变为甲平台的商家。即便商家未形成对A的直接占有,但自退款完成后,商家也已然形成对A的间接占有。该网友基于非法占有目的,拒绝退回A商品,应当归入侵占行为或盗窃行为的讨论范畴。


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模型应当归属于盗窃罪的范畴,这是有待商榷的。盗窃罪是处于非法占有目的,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实际占有而建立新的占有的行为。退款结束之后商家理应享有要求消费者返还商品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或者说即便商家没有取得A商品,但也应基于双方合意建立起了对A的间接占有。但刑法中对于占有状态的认定仅包含对物的实际占有,或言实际支配或控制才是刑法占有的核心要素。认为构成盗窃罪的前提是破坏商家对A的事实上的占有,但是本模型中显然并不具备这一前提条件,那么盗窃罪也就不成立了。


这区别于一般的“以假换真”构成盗窃罪的模型,比如张三趁李四出门,用假的钻石替换李四真的钻石,构成盗窃罪。这一种以假换真的盗窃行为区别于线上交易以假换真的模型,此模型中,李四临时外出,并没有丧失对真钻石的占有与支配地位,而且也并没有将真钻石交于张三保管的意思表示,张三基于事先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坏李四对真钻石的实际占有,而建立了自己新的占有,已然完成了盗窃行为。


本文认为,线上退货以假换真应当构成侵占罪。虽然退款之后,甲平台的商家是A的实际所有权人并且甲也具有占有A的意思表示,但是甲并未重新建立起对A的实际占有状态,所以并不存在网友破坏他人占有而建立自己占有的客观条件。发货之后,网友一直处于对A的实际占有状态,此后所有权转移并不影响客观上实际占有状态的改变。消费者将手中实际占有的商品据为己有,可认定是侵占罪中拒不返还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此时网友应当构成侵占罪。其实在模型一中也是可以进一步讨论侵占罪的适用可能,网友同样可能成立诈骗罪与侵占罪的竞合。


模型三:行为②+行为a

这一模型与前两个模型的主要区别在于甲平台并没有遭受任何的损失,A、B两商品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其种属性的特点确保甲平台整体性财产价值的完整。即便商家对商品进行了审核,也因没有发现假货而陷入错误认识,但是诈骗罪是一种整体性财产侵犯型的犯罪,A、B商品价值等量,商家并没有损失,仅仅是一种民事层面的欺诈行为,但不能上升至刑法层面的诈骗罪。


这一模型中行为的不法性与模型二中行为不法性的分析路径一致,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归属于侵占罪的范畴进行考量。


模型四:行为②+行为b

商家未遭受任何损失,同时也未陷入任何认识性错误,但是网友却将B商品置换成了A商品。模型四和模型三有相同之处,这两个模型中都排除了诈骗罪的适用空间,尤其是模型四还缺失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要件。模型四的分析路径与模型二基本一致,网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一种侵占行为。


综合以上四个模型,分析线上退货、以物置物行为的不法性需要考量两个核心要件:第一,商家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第二,消费者是否破坏了商家对商品的事实占有。


第一、二种模型是典型的以假换真赚取价差的行为,尤其是第一种最为常见。比如2014年某网友“利用某东自营特点,购买价值高达7000多元的CPU,再用100元的CPU换上盖子退回某东”来非法牟利的案件也曾引发网络一阵热议;同样2020年某案被告人从事“以贱换贵,自用或再出售”的行为获利4.5万,最后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以假换真给商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某些投机分子恶意买真换假,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理应适用法律予以规制。


在模型三、四中,因为商家没有遭受财产损失,所以不可草率适用诈骗罪,其实这一模型在实际生活中也属实罕见,除非是消费者错误地认为两款商品存在质量差异,才从事这一“费时费力”的不诚信行为。这种消费行为会对诚信交易秩序的构建产生不良影响,但同种商品置换并没有造成有形的实质法益侵害,侵占罪虽有适用的可能,但为避免过度的司法资源浪费并无必要出动刑法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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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4) 同性情侣同居期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

5) 中国共产党百年的法治建设史

6) 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法治发展

7) 以骑手为例的新型劳务(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8) 离婚冷静期适用的理论与实务分析


本文责编 ✎ Zorro

本期编辑 ✎ 张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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