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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解释到阐释转化的法思维塑造”主题征文

青苗法鸣信息中心 青苗法鸣 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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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解释到阐释转化的法思维塑造”主题征文

截稿时间:2021年10月31日

会议时间:2021年11月

会议地点:上海


“本土化与中国学术转型”征稿启事

征文主题:由解释向阐释转化的法思维塑造


哲学家洪汉鼎先生指出,阐释(Auslegung)是诠释学(Hermeneutik)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既是古代解经学和法学教义学的主要概念,又是当代哲学诠释学和法学解释学的核心概念。阐释不同于一般的解释(Interpretation)。一般的解释有两个不同的内涵,即,既有客观性的和描述性的说明(Erklärung)这一弱的意义,又有揭示性的和阐发性的阐释(Auslegung)这一强的意义。海德格尔对理解的生存论结构的分析对传统诠释学的批判,认为解释就是阐释(Auslegung)过程。阐释概念的启用是20世纪解释概念的革命。阐释概念在法学领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在法律文本的歧义和矛盾时,“法学权威解释”(interpretatio juris authentica)作为立法者的法学阐释与作为宣告的扩展的决疑论(kasuistische)的法学学理解释(interpretatio juris doctorinalis)相对立。阐释是有某种在先照耀着的观念指引的活动。


根据洪汉鼎先生的建议,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以法治话语研究为重点)、《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法律方法》编辑部等联合就“由解释到阐释转化的法思维塑造”为主题征文,试图解决文本和诠释的权威性:具体包括(1)抑制任意解释,强化阐释语用,塑造捍卫法治的阐释精神及思维方法。(2)解释有较多的创造性,而动辄立法的思想是缺乏阐释精神的表现。辩证思维是常见的解释方法,用于调解案件非常有效,但用于裁判则有太多不确定因素,阐释精神与方法的介入是否可以接近法治思维?(3)法治建设需要法治思维,而法治思维的塑造在何种意义上需要阐释精神和方法?(4)法治思维在中国法治实践中的确立与完善需要何种阐释立场和方法?


一、选题范围(题目可自拟)


  1. 法律解释、法律阐释、法律诠释、法律注释、法律释义等的语用差异分析。

  2. 中国古代律典注释方式及阐释思维传统。如《唐律疏议》的阐释方法、明律的注释方法、大清律例的阐释方法等。

  3. 法治反对解释新解。阐释精神与方法与法律自主性。法律教义学与法律阐释的关系探寻。

  4. 法律阐释与辩证法的关系。法律阐释的方法及功能。为什么是法律解释被张扬,而法律阐释被抑制?为什么法律阐释更接近法律思维?

  5. 法学思维与法律阐释的关系探究。为什么中国难以形成法律独断性阐释?法律阐释独断性的含义?独断性阐释何以可能?法律阐释的独断性的意义。

  6. 从阐释思维方式到法治思维的转化分析。在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法治思维的前提下,如何从哲学层面上的阐释思维,转化为具有一定现实功能的法治思维,甚至继续细化和具体化为法律思维?在具体法律思维以方法(尤其是解释方法)为表现形式运作过程中,哲学阐释学层面的探讨能够带来何种启发?


二、稿件要求


  1. 字数控制在1.2-1.5万。

  2. 注释方式参照《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法律方法》格式。

  3. 征文包括相关译文。


三、征稿处理


  • 2021年11月在上海召开第十二届全国法律修辞与法治话语理论研讨会专题讨论。评选出优秀论文10篇并颁奖。

  • 一等奖3篇,由《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2022年刊出)。

  • 其他获奖稿件发表在《法律方法》第37、38卷等。

  • 投稿邮箱:falvfangfa@163.com。

  • 投稿截止时间:2021年10月31日。


信息编辑 ✎ 煜雅

本期编辑 ✎ 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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