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强制”的疫苗接种,你“被自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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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两名热心时事的大一同学。
作者按:即使是基于疫情防控的公共目的,未接种新冠疫苗的限权措施也当受到一定限制。本文仅就时事做了粗浅分析,笔者才学疏浅,初次投稿,如有谬误,还烦请不吝赐教。
截至2021年7月14日最新数据显示,全国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已达14亿剂次。由于1个人要接种2-3剂疫苗,因此从数据来看目前国内疫苗接种率仍尚未达到50%,其中不少为身体状况不适宜接种的老人与儿童。
最近,江西崇仁、定南,浙江丽水、宁波等数十个地区相继发布通告,称未接种新冠疫苗将影响公民出行、就业、子女入学等诸多社会生活权利。这种无视国家卫健委在今年4月份强调的“自愿原则”,受政绩导向影响的 “软强制”措施在网络舆论引起了轩然大波。
其中叫好者有之,认为这一举措有利于构筑“免疫长城”,督促个人履行社会责任;忧虑者亦有之,认为在这一举措中嗅到了去年疫情肆虐时期防疫政策“层层加码”的“形式主义”气息。
那么这些《通告》究竟性质与效力如何,这类疫情防控中的“软强制”手段会造成什么样的问题,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法,才能让全国疫苗接种乃至疫情防控“后半程”更加顺利和谐,实现尊重人权与疫情防控之间的平衡呢?
一、 各地《通告》的性质与效力
《通告》发布的主体多为县级的新冠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属于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在设立依据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一般县市级的指挥部设立倘若无相关行政委托或授权,显然不具备成为独立行政主体的资格。另一方面,由于概括授权的存在,大多数指挥部的职权范围也极其模糊,这就为依法行政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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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大多数《通告》的内容都明确了通告的对象为区域内的不特定多数人(区域内公民、假期返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并指向了接种“义务”的设定,设置了影响公民权利的相应不利后果,甚至有的《通告》中还明确了颇为紧迫的(一般不足15天)生效日期,这就脱离了不带有强制性的指导行为的范畴,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各地通告的具体表述也可谓“五花八门”,综合来看,其中颇受关注的内容无非三方面:
根据我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1版)》,过敏者、癫痫与其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正在发热或患急性疾病者、妊娠期妇女等都属于接种禁忌与慎用人群,且与其他疫苗接种时也存在限制,即使这些医学上的障碍都不存在,但由于疫苗供给、个人时间安排与观念上的种种原因,部分民众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接种也是可以理解并应该在政策上予以考量的。而在《通告》中,“应接”人群的范围被无限制扩大,“年满18周岁(户籍不限)且无疫苗禁忌症”成为“基本要求”,无视其它任何可能的影响因素;另一方面,“应接尽接”讲求的是“应该接种的人群尽量接种”,而不是“应该接种的人群全部必须接种”,短期内强制追求100%的接种率无疑严重违背了疫苗接种的“自愿原则”。
《通告》中给出的“公共场所”的定义是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医疗机构、药店、银行、政务大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有可能人群聚集的地方”。这些地方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刀切”式的限制进入会直接对公民的生活、救治、就业劳动等核心权利造成不必要的减损。而且会出现一些荒谬的逻辑问题:若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接种疫苗,甚至在《通告》生效后再想接种,也无法进入如医院等“有可能人群聚集的地方”地方,进行疫苗接种——而促进疫苗接种是《通告》的本意,进而变成互为前提的悖论。
各地《通告》纷纷在公民社会生活的忍耐边缘“疯狂试探”,种种“软强制”手段既不妥当、也不必要、更不均衡:如农村集市摊主未接种疫苗不准出摊,超市员工未接种疫苗不能营业,入境人员居家健康观察和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共同生活居住人员均须接种疫苗,否则居家审核不予通过。原则上不允许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进入超市、医院、学校、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冠疫苗未接种者一律暂停外出疗休养活动,未接种人员工作上岗也会受到影响,乃至父母不打疫苗影响子女入学等等。
以上规定对财产权的剥夺、对人身自由的约束、对就业权与受教育权的限制、对隐私权的侵犯与对未接种人员的偏见,无疑都有损公民法律上的基本权利。
综上,该类《通告》主体合法性存在问题,行为也明显超越职权,有违常理,尽管为抽象行政行为,但显然具备违法性,有较大的行政责任风险,亟需上级或相关监督部门在其正式生效前进行监督与“叫停”。
二、利弊权衡:《通告》发布可能导致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疫情防控始终强调“人民至上”“不惜一切代价”,但“应接必接”却与以上基本精神不相符合。实施“软强制”能促使一部分原本不愿接种的个体接种,但总体而言对于疫情防控的边际效益十分有限,但带来的政策成本是巨大的。
例如针对不能接种群体,各《通告》提供的解决方案均为开具“禁忌接种证明”,但尚未进一步做明确说明如何开具,开具条件等。开具“禁忌接种证明”需要时间成本,若“禁忌接种证明”为纸质版,在易毁损的可能之外,随身携带纸质证明也将成为一种负担;若“禁忌接种证明”电子化,则会遇见与难以出示健康码的群体同样的困境。即便我们类推适用健康码处理方法:子女代持、他人代查、刷身份证、刷市民码以及离线码等,也不免会造成一笔难以计算的人物消耗。
不仅如此,在教育、就业方面的激进做法还会影响社会运转,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是“软强制”带来的有限边际效益难以覆盖的。
对于提高疫苗接种率,首先要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但根本措施在于提升疫苗接种便利程度。在倡导“应接尽接”的同时,疫苗资源分配作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部分应尽量做到地区均衡,不可忽视“排整天队接种”“一针难求”与“‘软强制’疫苗接种”并存的现象。
部分疫苗充裕地区打疫苗“出门左转”即可,而部分地区却面临着不少客观条件上的阻碍。譬如在一些相对偏僻的农村地区,打一次疫苗不仅需要“翻山越岭”,还经常面临排不上号的窘境,何谈“应接尽接”。同时,一些疫苗接种点开放的时间与一般工作时间冲突,也造成了诸多不便,差异化的个体需求难以得到有效的满足。
其次要加强对疫苗接种的有效宣传。宣传的力度也要加强,褒扬先进、树立模范、适当奖励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措施,对民众疑虑也要抱有“春风化雨”般的耐心,方能真正让群众在心里“接了种”。比如在深圳地区,一些街道办的鼓励活动就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最后,接种人利益的保护与救济也至关重要,不能有打完疫苗即“一了百了”的心态: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因而耽误工作的不在少数,而我国目前疫苗保险市场还比较小,覆盖率有限,全面保护各种不良反应的疫苗险价格也不是那么亲民(按保障期限以及产品责任等在10~80元不等)。接种与病历信息保管不善被泄露的现象也存在,疫情防控不能成为不法行为的温床。
三、殷鉴不远:不能将疫情防控当作限制权利的“尚方宝剑”
如今我们讨论“未打疫苗即限行”一举是否合理,与我们讨论在新冠疫情初期由极端“恐鄂情绪”产生的连锁反应,再到“曝光密接人员活动路线”结果当事人惨遭网暴事件的争论焦点具有相似性——尊重人权与疫情防控之间应如何平衡?
在新冠疫情初期,对病毒的恐惧俨然也变成对湖北人,特别是武汉人的群体性的攻击和排挤。从鼓励曝光湖北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对返乡而未登记的人员进行悬赏举报,再到挖断公路以封断入口等许多极端的做法,在很多村镇中屡见不鲜。基于强烈“反鄂情绪”,大部分宾馆、酒店、民宿拒绝湖北人入住以及取消订单,甚至有餐厅在门口张贴“湖北人不得入内”的告示。
这类行为不仅有违比例原则中手段的必要性和限制的妥当性外,还存在手段和公益之间的“不当联结”。而在当下由于未接种疫苗而限制进入公共场所的举措,或许在中高风险地区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低风险地区的合理性是存疑的。
疫情反复期间,成都女孩的路线图成为了网友集体道德谴责的对象。一晚上转场四个酒吧的轨迹图,轻而易举的给她贴上“荡妇”的标签,疑似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址等,赤裸裸地曝光于互联网下,个人信息权乃至人格尊严荡然无存。而在当下由于未接种疫苗信息要求上报登记,行动轨迹严格管控的以及一些社会权利上的歧视性措施无疑也为类似事件的再次爆发埋下了隐患。
来势汹汹的病毒使人恐慌,当这种极端情绪弥漫渗入到社会各个角落,就会使得非理性的恐惧成为强势群体指向弱势群体的利剑,也使得公权力机关在仓促下做出漠视和轻视人权尊严的举措。但法治的重要功能正体现在无序的情形中却始终为社会共同体提供相对有序的确定规则,为所有个体与集体提供同样的稳定框架。
在尊重法治的意义上说,所有为疫情防控施加的正向“压力”不应产出负向的“一刀切”政策,人权与法治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作为社会所坚守的底线。即使个人权利的限制在公共利益下是不可避免的,逾越界限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触犯权利内核的人性尊严也是不应被允许的。
尊重人权与疫情防控应合理结合,国家与政府应在推行相关措施时充分尽到平等保障义务,《通告》中的隐性歧视无疑是不可取的,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忽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同时,也是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希望发布相关《通告》的部门能再作思虑,也衷心祝愿全国疫苗接种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抗疫之战远未终结,相信众志成城终能建立免疫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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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流苏
本期编辑 ✎ 小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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