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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要目

青苗法鸣信息中心 青苗法鸣 202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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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程序优化


作 者:刘建新

摘 要 :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与匡正。在职能定位方面,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恪守“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定位,以督促行政执法、优先诉前保护为主;在明确“法律监督者”的定位之后,需要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进行适度的重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强化行政机关履职的行为标准审查,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合理设定履职期限、履职合格认定标准等。在诉讼程序完善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不应盲目类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强化《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积极建立损害赔偿金的配套制度;构建适合我国环境执法现状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加强和解协议履行的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实现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威性与代表性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程序优化



公害惩罚性赔偿及其请求权配置——兼论《民法典》第1232条的诉讼程序


作 者:苏伟康

摘 要 : 《民法典》第1232条将惩罚性赔偿引入了环境侵害领域。环境侵害的后果二元化产生了针对私益损害的传统惩罚性赔偿与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害惩罚性赔偿。公害惩罚性赔偿在制度内部缓解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固有张力,既是环境治理理念升级的应有之义,也是立法者的优先考量。基于环境权理论和现行规范,私益受害人和公益原告均有成为公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的可能。然而,私益受害者难以承担相应的证明负担,也不具有受领赔偿的法律地位。从诉讼目的、处分权限缩与职权主义倾向来看,向公益原告配置请求权实属正当。相较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赔偿权利人是更为适格的请求主体。

关键词:环境侵害;公害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信息编辑 ✎ 煜雅

本期编辑 ✎ 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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