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科学吃瓜必备:吴亦凡案背后的那些法律知识

青苗法鸣 2022-07-25

原创文章,已得到独家授权,转载请添加公共微信“qmfmggwx2”进行接洽,取得许可后方可转载。对未经许可转载导致的侵权,本编辑部保留追究的权利。


作者简介

某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吃瓜群众,本文仅供参考,作者对文中分析不负责任,案件走向请以官方通报为准。


为了让吃瓜群众们以更饱满的热情迎接八月,北京朝阳警方在2021年七月的最后两小时,送上了一份“大礼”,摆明就是为了让大家通宵刷微博。



大碗宽面,真凉了。


本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态度,也为了让大家科学吃瓜、理性吃瓜、在吃瓜中学习法律知识,做新时代的八卦爱好者,笔者特结合吴亦凡事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撰写此篇小文,供大家参考。



一、“刑事拘留”严重吗?

先说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吴亦凡被刑事拘留,究竟意味着什么。


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案件普遍遵循的原则是“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未经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无论他的犯罪嫌疑有多大。


但是,未经审判不得定罪,不意味着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否则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判这段时间,犯罪嫌疑人既可能逃跑、自杀,也可能毁灭证据、串供,甚至继续实施犯罪。无论哪种情形,都给办案带来了难度,给社会造成了恐慌。


这样一来,就有了“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严厉程度从小到大,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其中,刑事拘留的规定于第82条,全文如下: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课代表划一下重点:


首先,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那些犯罪后被“抓个正着”的倒霉蛋,比如张三酒驾致人死亡后逃逸,3分钟后被抓获,此时张三就是现行犯。考虑到吴亦凡这些天不太可能去强奸,所以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具体而言,最可能涉及以下两种情况:首先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其次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其次,刑事拘留是一种过渡性的刑事强制措施,它的作用在于控制犯罪嫌疑人,方便侦查机关后续进行讯问。也正因如此,刑事拘留的时间往往较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拘留的期间最长为37天,之后必须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最常见的两种情况是,要么转为取保候审,要么转为逮捕。


也就是说,目前吴亦凡被刑事拘留,仅仅意味着其涉嫌犯罪,警方已对其立案侦查。后续是转为逮捕还是取保候审,要看检察机关介入后如何处理。


然而,考虑到吴亦凡的国籍、粉丝基础和公众影响力,不难预测,朝阳警方在办理这起案件时,一定是抱着远高于常规案件的仔细程度,不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绝不发公告,甚至检察机关此时也已经介入。这样一来,不久后我们应该就能看到吴亦凡被决定逮捕的新闻。


顺便一提,进入2010年以来,全国法院系统无罪判决率始终低于万分之十。



二、怎样才算强奸罪

据说,强奸罪是法学院里最受欢迎的知识点,当刑法老师讲到强奸罪时,不少平时懒散的学生,眼中会出现求知的光芒。


成立强奸罪,要求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对于是否发生性关系,可以通过阴道提取物、内裤遗留的精斑等方式证明,在技术上没有太多难度


与之相对,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证明的难度要更大。性生活属于男女间私密的行为,许多时候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本就有一定交往,如何区分“半推半就”和“违背意志”,往往就需要结合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从细节来进行比对和推断。这也是强奸案的卷宗往往在生动形象程度上要超过情色文学的原因,如果不写得详细一些,根本就无法展开判断。


但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在认定强奸的问题上,就会简单许多。


一是有充分的证据以印证。“孤证不能定案”是刑事诉讼中的铁则,如果被害人声称被张三强奸,张三否认,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张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就不能认定张三犯强奸罪。反之,如果有目击者看到张三强行把正在反抗的被害人拖入房间,或者房间里的摄像头录下了张三强奸被害人的全过程;再或者张三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了张三的犯罪过程,认定张三犯强奸罪就会简单许多。


二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让被害人陷入缺乏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强奸罪的典型方式是暴力、胁迫,但使用暴力、胁迫之外的手段,让被害人在不能、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最典型的情形是使用迷药(单纯灌醉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强奸)将被害人迷晕后,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能证明张三在与害人发生性关系前,使用了迷药将其迷晕,此时就可以直接认定张三构成强奸罪。


三是被害人属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将不满14周岁的幼女推定为不具有性同意能力,只要与之发生性行为,原则上即构成强奸罪。


回到本案,吴亦凡被刑事拘留,很可能因为警方掌握了被害人陈述之外的证据,而且在数量上应该不少,足以形成证据链。笔者不负责任地推测,它们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吴亦凡与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例如将不清醒、或者正在反抗的被害人强行带入房间发生性关系(床照只能证明发生性关系,不能证明违背被害人意志),或者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


2.吴亦凡住处发现的犯罪工具(迷药等)。


3.与强奸直接相关的多份聊天记录,且内容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4.选妃“产业链”相关人员的多份供述,且内容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当然,最终的案件事实如何,要看官方的通报。如今正是“瓜”满天飞的时刻,大家不妨多一些耐心,相信官方会把那些见不得光的事情查个水落石出,给公众一个圆满的交代。


三、吴亦凡的加拿大国籍有用吗

直接上结论:对于逃脱惩罚没啥用,反而更加繁琐。



我国刑法对于外国人犯罪,实行的是属地原则。也即,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犯罪,不管你是哪国人,一律适用中国刑法。


当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的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和本国人犯罪有一定区别,其中以下几点比较有趣:


第一,由于加拿大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如果本案是用中文审理,法院必须给吴亦凡配一个翻译,把中文翻译成英语或法语。但吴亦凡本来就能听懂中文,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此时他必须写一个书面声明要求不需要翻译,如果不这么做,他最终可能收到一份英文/法文判决书。


第二,吴亦凡的母亲如果想探视在看守所里的吴亦凡,得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普通诉讼程序下是找办案机关提出申请,改了国籍,探望起来反而更加繁琐。


第三,吴亦凡只能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然而,这里得为期待吴亦凡“现身公堂”,直播普法的小伙伴泼一盆冷水,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的几率并不大。这倒不是因为吴亦凡是外国人,而是因为本案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和个人隐私,依法不应公开审理。


四、吴亦凡可能“花钱消灾”吗

有的网友担心,吴亦凡作为流量明星,是否可能买通、威胁证人甚至被害人,试图“花钱消灾”。


笔者在这里可以明确地说:可能性几乎为零。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妨害司法的犯罪。如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窝藏、包庇罪等,如果吴亦凡方试图耍花招,则有一系列的处罚“大礼包”等着他们。


其次,刑事和解,只针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一旦吴亦凡涉嫌强奸未成年人,他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这就彻底堵死了“花钱消灾”的可能。


五、法律上场正当时

吴亦凡案很可能成为继2013年李天一强奸案后,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起涉嫌强奸案件。吴亦凡巨大的流量、女权主义的发展、以及更加发达的社交网络等,都给本案带来了更多法律之外的意义。


任何意义上的“未审先判”,都是不值得提倡的。能否在喊打喊杀声中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既考验辩护艺术,也彰显职业担当。实际上,越是热点案件,越是刑辩律师的绝佳舞台。上世纪90年代,美国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被控杀妻,辛普森最终斥巨资组建了刑辩“梦之队”,辛普森案也因他们的精彩发挥而成为刑辩史上的经典。本世纪初,我国知名演员刘晓庆涉嫌偷税漏税,也聘请了北京四名顶级刑辩律师联手辩护,这四名律师也因在刘晓庆案中的精彩表现,被誉为刑辩界“京城四少”。在证据裁判、无罪推定原则更加深化的今天,吴亦凡方将会组建怎样的辩护团队,他们又将从哪些角度展开辩护,无疑是令人期待的。


当然,再优秀的律师,也无法颠倒黑白,如果吴亦凡犯强奸罪证据确凿,等待他的很有可能是十年以上的铁窗生活。


不论如何,吴亦凡被刑事拘留,至少表明了一点:在我国,不论是外国人,是有资本加持,还是作出了种种贡献,只要他触犯了法律,就无法逃脱制裁。这是法治的胜利,也是正义的胜利。


当舆论走向发酵,争议走向失控,正是法律上场之时。鲜活的案例是最好的普法,让我们共同期待这场法治大戏!


*本文图片及封面均来自网络平台,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责编 ✎ 帝企鹅

本期编辑 ✎ 倩妹



推荐阅读

青苗法鸣平台宣传册与2021夏季招新公告发布

如果加籍华人在中国强奸未成年人,能判几年?

刑法各论读书笔记系列(三) 强奸罪

婚内强奸怎么判?看看法院和学者怎么说!

开除“强奸犯”的学籍,合法吗?

开除“强奸犯”的学籍,合乎法理吗?


联系我们

长期收稿邮箱:qmfmbjb@163.com


社群交流请添加公共微信:

公共微信1:qmfmggwx  

公共微信2:qmfmggwx2


付费咨询与讲座请添加小助手微信:qfxzsggwx


商务合作请添加微信:Fuermodia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