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研究》2021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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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学术、学科与市场:国际视野下中国犯罪学的发展进路
刘建宏(澳门大学)
内容摘要:中国犯罪学历经几十年的建设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但犯罪学也长期徘徊在学术链的中下游,未能获得学术界的高度认可,相关研究成果也没有在实践层面得到广泛应用,这实际上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是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犯罪学市场三个方面问题相互作用的结果。其症结在于:基于经验研究方法产出的高水平犯罪学研究成果的缺乏;犯罪学学科定位、内容设置、学术平台有待调整;缺乏犯罪学学术产品和人才产品的市场意识、市场建设。其改进路径在于:系统训练犯罪学研究者的学术能力;学科建设聚焦在犯罪控制、犯罪预防以及犯罪相关政策和项目评估等领域;建设犯罪学产品市场、提高学术产品和犯罪控制产品的质量,增进对国家犯罪治理的贡献和中国犯罪学的国际化程度。
理论研究
刑事法学经验研究中的若干问题——给法科学生的方法建议
赵 军(北京师范大学)
内容摘要:包括实证传统的定量研究与人文传统的质性研究的经验研究已为越来越多的法科学生所采用,但也存在较多问题。譬如,对经验方法缺乏体系性把握导致方法类型的误用;问卷设计、抽样方法、数据分析不当导致定量研究结果失真;将“举例说明”等写作或辩论技巧当作证明或证伪某种理论的经验方法;对“座谈会调研”的潜在风险缺乏反思与警惕;脱离研究对象生活世界的质性研究引发“视域错位”,如此等等。建议有志于经验研究的法科学生直接借助社会学、人类学、统计学专业的基础教材,对定量、质性方法进行系统学习,并在掌握相关知识后,将其积极运用于法学研究实践。即便专注于传统的法学研究,了解一些有关经验方法的基础知识,也有助于研究者辨别社会科学经验研究成果的质量。
当前全球犯罪治理新趋势研究——以第14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大会及其通过的《京都宣言》为视角
周 勇(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内容摘要:联合国预防犯罪大会是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世界性大会,对全球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具有风向标作用。根据第14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大会及其通过的《京都宣言》以及近年来国际社会预防犯罪实践的分析和梳理,当前全球犯罪治理呈现出十大新趋势:主张纳入更广泛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背景下谋划和推进,高度关切和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调循证预防犯罪,注重通过青少年赋能以预防犯罪,主张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系统主流,关心关怀儿童青少年,重视通过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以减少重新犯罪,倡导建设有效、负责、公正、包容的刑事司法机构,加强对新出现和不断演变的犯罪形式的应对,强化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等。
全球视野下刑事合规的犯罪学供给研究
赵 赤(常州大学)
内容摘要:从全球视野观察,刑事合规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1世纪之后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全球趋势。刑事合规作为一种预防导向鲜明且伴有刑事法律基础性和规模性调适的全新法律语言及法律规范体系,需要考察研究的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而且应当包括以犯罪学知识供给为中心的法治机制。刑事合规的核心特征是刑法规制的预防转型及其系统呈现,具体包括企业反腐政策的预防转型、涉企刑事立法的预防转型以及涉企刑事司法的预防转型三个层面。在国际社会刑事合规的孕育发展过程中,犯罪学研究奠定了企业反腐法治发展的理论基础,促成了对企业腐败危害性质的认识提升,催生了刑事合规法律制度的形成完善,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关键性作用。面对我国当前刑事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明显不足的关键问题,需要以系统性预防观念引领我国刑事合规的创新发展:一是在观念认知层面确立刑事合规中系统性预防的目标定位;二是在刑事法治层面聚焦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预防转型及其系统呈现,三是在法治机制层面充分发挥犯罪学知识在企业反腐发展中的突出作用。
实践探索
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司法困境与优化路径
冯骁聪(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内容摘要:包含酌定情节在内的量刑情节的充分提取和理性评价,是实现个案量刑公正的关键环节。从纳入“规范量刑改革”范围的443份裁判文书样本可见,《量刑指导意见》所明示的常见酌定情节均得到法官的识别和适用,其实际作用力并不必然弱于法定情节,被告人预防刑的裁量更依赖酌定情节。然而,未被《量刑指导意见》明示的酌定情节,法官在量刑中鲜有提取,致使部分案件量刑缺失完整的事实根据。此外,酌定情节的适用还存在识别失当、作用力失衡、发挥作用的环节错位等问题,并且部分案件缓刑适用缺乏酌定情节支撑,这些均成为制约量刑公正充分实现的瓶颈。优化酌定情节的规范适用,应当在妥当配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科学改良酌定情节适用的规范模式,合理设计量刑情节竞合的调节过程,清晰塑造缓刑适用的说理架构,从而实现案件量刑结果的适法与适当。
论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吴远麒(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刘 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内容摘要: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参与讯(询)问或审判的情形下,其相关权利由合适成年人代为行使,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诉讼程序有序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由于现行合适成年人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合适成年人诉讼地位不明确,配套制度缺乏,造成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未能充分实现其制度预设的目标。从实践运行来看,合适成年人制度存在权利义务保障措施不完善、选任标准不一、参与有限等问题,宜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合适成年人权责,加强合适成年人选任,强化先行通知,避免合适成年人缺位,以解决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在目前实践运作中的困境。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强制亲职教育制度的构建
黄瑛琦 张洪成(淮阴师范学院)
内容摘要:家庭不仅是涉罪未成年人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制约其改恶向善的重要因素,监护人的监管教育等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影响巨大,强制亲职教育则是改善家庭环境的重要路径。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构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根据与实践基础,在制度构建时应厘清检察机关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关系,并明确强制手段的法律保障。同时应当明确强制亲职教育的启动、实施与效果评估和处理等内容,通过提升监护人的监护职能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目的,推动少年司法的良性发展。
检察官论坛
污染环境罪中“公私财产损失”司法认定研究
毛颖洁 李怡文(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内容摘要:“公私财产损失”作为污染环境案件的入罪条款之一,其数额计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费用应计入其中争议较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范围,既要防止打击面过大,将污染修复费用等高额费用计算在内,也要防止不当缩小“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不当地排除应当计算在内的费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从计算主体、时间、依据和范围等方面对“公私财产损失”进行分析,应将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费用等排除在“公私财产损失”之外,同时明确“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的内涵。
追赃挽损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与途径:以上海地区检察工作实践为视角
周子简(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王 冠 蒋 洁 谭 骁 蒋 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摘要:追赃挽损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有必要将实体与程序深度融通,确保工作成效。在实体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集资类犯罪作出了多方面修订,在加大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力度的同时,将退赃退赔明确列为法定从宽情节。对不同行为主体,有必要区分为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提供帮助者、不作为犯罪处理者、逃废债者、前期获益的集资参与人等六种情形,细化各自追缴和退赔要求。检察机关应将追赃挽损工作覆盖刑事诉讼全程,在侦查、捕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环球视野
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研究
张 焰(美国萨姆休斯顿州立大学)
张乐宁(美国圣弗朗西斯大学)
弗朗西斯·本顿(美国德克萨斯州刑事司法局行政服务部门)著
朱若菡(华东政法大学)译
内容摘要:本研究以全美犯罪案件报告系统中1992年至2014年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对比针对非洲裔和拉美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的性质与特征,分析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的性质与特征。本研究以应用少数族裔同质性与少数族裔异质性两种研究模型开展分析。研究结果呈多样性。从受害者特征变量和绝大多数犯罪者特征变量来看,针对亚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与针对非洲裔及拉美裔美国人的仇恨犯罪存在相似之处。这一结果支持了少数族裔同质性模型。但是,从针对亚裔美国人仇恨犯罪中犯罪者的种族特征以及犯罪案件的情境特征来看,其均与针对非洲裔、拉美裔美国人仇恨犯罪中的同类变量存在显著差异。而这一结果则支持了少数族裔异质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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