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对中国影响极大的德国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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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德国作为一个法学相当发达的国家,其法学思想、法学理论对我国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有一批德国法学家在其中发挥了无比重要的作用。让我们跟随着本文作者进行一次回顾吧!
作者:梅时,某政法在读。
写在前面
通过对国外法学的学习,结合自身法治思想,中国法律不断地发展完善,法治事业不断进步。其中,德国法学对我国法学的影响不言而喻,其各种学说对我国法学界的影响也十分深远。
本文对德国法学家进行了不完全梳理,初略介绍了一些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德国法学家,有不同看法或者补充欢迎在评论区指出哦~
一、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年2月21日—1861年10月25日)
简介:
德国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立法部长,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生平:
1795:年仅16岁的萨维尼前往马尔堡大学法律系学习。
1796:萨维尼离开马尔堡大学,前往著名的哥廷根大学学习。在哥廷根学习了一个学期,萨维尼又回到马尔堡大学。
1800:萨维尼在马尔堡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学位论文为《论犯罪的竞合形式》。
1801: 萨维尼开始以编外讲师的身份讲授私法课。
1803:萨维尼出版了著作《论所有权》。3月13日,被任命副教授。
1808:萨维尼被任命为兰茨胡特大学的罗马法教授。
1811:被选为柏林弗里德里希·威廉大学学术委员会的首席学者,分管哲学,任职25年。
1812:费希特辞去校长职务,萨维尼继任。
1815:与埃希霍恩和格兴一起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
1815-1816:萨维尼出版了《中世纪罗马法史》前两卷,随后的几卷分别在1822—1831年间出版。
1861年10月25日:萨维尼在柏林去世。在萨维尼的葬礼上国王威廉一世致悼词,全部王子参加葬礼。
他的坟墓安放在柏林市中心Hedwigskirche教堂。
代表作:
《现代罗马法体系》 8卷
二、鲁道夫·冯·耶林
(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
简介:
著名德国法学家,教授。新功利主义(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
生平:
1836年:进入海德堡大学学习法律,随后又先后在柏林、哥廷根、慕尼黑等大学学习。
1840年:师从萨维尼的学生霍迈尔(Homeyer)攻读博士学位,两年后获得了柏林大学的博士学位。
1843年:在柏林大学通过论文审查获得教职,并于次年在该大学教授罗马法。
1845年:在巴塞尔成为法学教授。 随后便不断变换工作地点。
1846年:于罗斯托克任教。
1849年:于基尔任教。
1852年:于吉森(Giessen)任教。
1868年:于维也纳任教。
1871年:于新成立的斯特拉斯堡的德国大学。在那里停留了一年之后,他进入了哥廷根大学,在那里从事教学工作。
1892年9月17日:去世。
代表作:
《为权利而斗争》
三、卡尔·拉伦茨
( Karl Larenz 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
简介: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对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影响极为深远。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是他的得意门生之一。
生平:
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堡、慕尼黑及哥廷根。
1926年11月: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成为基尔学派的一员。卡尔·拉伦茨在纳粹德国时被封为“桂冠法学家”,并且是受官方肯定的“基尔学派”成员之一。
二战期间:被禁止教学活动。
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
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休。
1993年1月24日:于慕尼黑去世。
代表作:
①《法学方法论》,海德堡,1960(中译本有黄家镇翻译的《法学方法论》,商务出版社第六版)
②《德国民法总则教科书》,慕尼黑,1960(中译本有王晓晔等翻译的《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③《新法学总论》,1935
四、迪特尔·梅迪库斯
(Dieter Medicus 1929年5月9日-2015年6月6日)
简介:
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在德国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国几乎为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大学生必备的教材。
生平:
1956年:曾在符尔茨堡大学与明斯特大学学习法律,在明斯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1959年:在杜赛尔多夫通过第二次国家法学考试。先后任明斯特大学和汉堡大学助教。
1961年:在汉堡大学取得教授资格。
1962年:任基尔大学正教授。
1966年:任图宾根大学正教授。
1969年:任雷根斯堡大学正教授。
1978年:担任慕尼黑大学正教授。
1994年:退休。
1980年:起任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
2015年6月6日:去世。
代表作:
《民法》(1968年第1版,1996年第17版);
《债法总论》(1983年第1版,1995年第7版)
五、汉斯·布洛克斯
(Hans Brox,1920-2009)
简介:
著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教授。曾获德国联邦星级十字勋章。他所编写的法学教科书可谓是在德国再版次数最多的法学教材。
生平:
1945年:布洛克斯在波恩(Bonn)大学学习法律。六个学期之后,他以优异的成绩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而且他的试卷答题还被专门出版。
1948年至1950年:在哈姆高等法院(OLG Hamm)作为候补文官(Referendar)的同时,还在波恩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
1950年:再次以优秀成绩通过了第二次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1952年:正式成为多特蒙德地方法院的法官,且在五年后成为哈姆高等法院的法官。
1964年至1994年:一直作为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宪法法院法官。1967年:被提名为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判决委员会的法官。
1975年:他再次获得联邦宪法法院的推选,但他以全力投入学术研究为由,拒绝了这一职位。
1959年:接受好友哈里·维斯特曼的建议,暂时卸下法官职务,短短的六个月内(1959年)完成了一篇迄今仍受关注的教授资格论文《因错误而撤销的限制:一项关于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的研究》。
1962年:接受了明斯特大学教授职位的邀请。一直在明斯特工作到退休(1985年)。
实际上直至1997年他才停止授课。
2009年:去世。
代表作:
《德国民法总论》(用“经典”形容毫不为过,迄今已经再版四十余次。)
六、克劳斯·罗克辛
(Claus Roxin,1931年5月15日—)
简介:
作为刑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理论家之一,在德国国内及国际上享有极高的声誉。
世界已有14所大学向他颁发荣誉博士头衔。因为在电视节目《您将怎样判决?》里作客登场,罗克辛在七十年代获得了法学界以外的较大知名度。(出圈程度可参考罗翔老师)
生平:
1950年至1954年:就读于汉堡大学,毕业后为亨克尔教授作助教。
1957年:凭借《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义务之特征》论文获得博士头衔。
1962年:因为对《正犯与犯罪支配》的研究通过了大学授课资格考试。
1963年:年仅32岁的罗可辛成为哥廷根大学的法学教授。1966年:参加了《德国刑法典》总则部分所谓“选择性草案”的制定和提交工作。也参加了刑法典分则部分“选择性草案”的编写工作。
1973年:公布《监狱管理法》的“选择性草案”,引发了刑法学界的争鸣。
1980年:又公布了《刑事诉讼法》的“选择性草案”。
1971年:罗可辛的教学和研究地点从哥廷根转到了慕尼黑大学。作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和一般法原理的教授,他在慕尼黑共执教28年。
1971年至1999年:担任卡尔·麦研究会主席
1974年:担任了全体刑法学研究所学术所长。
1994年:成为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
1999年:退休。
2000年:获颁联邦十字勋章。
代表作:
《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第2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
《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德国最高法判例:刑法总论》何庆仁,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七、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
(Urs Kindhäuser 1949.5—)
简介:
波恩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
生平:
1982—1987年:分别出任联邦高等法院刑事审判庭大法官职务和联邦高等检察院独立检察官职务。
1987年:任弗莱堡大学法哲学研究所所长。
1992年:任罗斯托克法学院首席院长。
1995年:任波恩大学刑事法学研究所所长。
现为波恩大学法律—国家学学院的首席院长,兼任刑事诉讼法学所、法哲学所所长。
代表作:
《刑法总论教科书》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八、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
(Hans-HeinrichJescheck,1915年1月10日—2009年9月27日)
简介:
德国刑法学家,是一位在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及刑法规范学诸领域均有较大成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德国刑法学的代表人物,也是刑法学科研机构—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国际刑法研究所的奠基人、终生名誉所长及国际刑法协会(AIDP)的终生名誉主席。
陈兴良教授曾于《刑事法判解》发表文章,称耶赛克教授为可以盖棺论定的世界刑法大师,也对耶赛克教授与中国的联系进行了阐述,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看一看。
代表作:
《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九、奥托·迈耶
(Otto Mayer 1846-1924)
简介:
德国行政法学之父,人们经常将奥托·迈耶视为“现代德国行政法方法的真正创始人和经典作家”。
生平:
1846年:生于德国巴伐利亚的福尔特市。
1864年:先后在爱尔朗根(Erlangen)、海德堡和柏林学习法学。
1869年:获得罗马法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他前往阿尔萨斯的米尔豪森训练做律师实务。
1869-1880年:为迈耶的律师生涯,到1880年迈耶已经是收入颇丰的知名律师,但是他放弃了律师的工作,在取得大学授课资格后,在斯特拉斯堡获得私人讲师职位,又重新开始了法学研究,起先讲授国际私法和法国民法,后来又讲授行政法。
1887年:迈耶在斯特拉斯堡获得正式的教授职位。
1896年:当选为莱比锡的市议员。
1907到1912年:出版《德国行政法》
1924年8月8日:逝世。
代表作:
《德国行政法》
十、哈特穆特·毛雷尔
(Hartmut Maurer 1931年3月6日-)
简介:
德国当代著名公法学家。
生平:
毛雷尔于图宾根大学和哥廷根大学学习法律。
1954年和1959年:分别在图宾根和斯图加特通过国家考试。1957年:取得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指导教授为Werner Weber。后于图宾根在德国国家法大师Günter Dürig处进行学术研究。
1964年:通过教授资格论文。先后任教于萨尔布吕肯大学、柏林自由大学、瑞士洛桑大学,哥廷根大学和马堡大学。
1969年:成为马堡大学公法学正教授。
1978年:受聘于康斯坦茨大学任国家法、行政法及教会法教授。
1999年4月1日:退休。
代表作:
《行政法总论》, 2006年第16版
本文责编 ✎ Zorro
本期编辑 ✎ 小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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