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5期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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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2022年8月(司法实务版)
目录
聚焦:深化制度落实 提升检察信访工作品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12309检察服务中心: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价值与实践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涉法涉诉重复信访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领导干部办理信访申诉案件新时代探索
李宝建: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基层检视与思考
检察长视界
王彦春: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实务贯彻路径
石 瑛: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路径
刑事检察
刘惠等:认罪认罚案件常见罪名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
楼丽 方悦:贪贿“自洗钱”犯罪司法困境及其破解
张宏波:袭警罪的理解与适用
史笑晓 陈诚:“套路贷”形成机理与办案应对
刘福谦 刘灿敏:监狱巡回检察开展方式实证分析
民事检察
陈乐等: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刑事笔录的证据效力
宋海 于丽红:民事检察听证程序实质化探究
行政检察
毛宽桥 郭孝玲:行政赔偿案件检察监督实务探究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应对
公益诉讼检察
郭小伟 高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课题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再审视
检察院建设
庞玮等:检察官绩效考核的基层实施与展望
李春 徐超:基层检察机关内勤队伍规范化建设探讨
聚焦:
深化制度落实 提升检察信访工作品质
编者按: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检察信访工作原则,立足新时代,坚持人民至上,提出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常态化治理重复信访、落实首办责任、院领导包案办理等系列新制度,进一步促进案结事了, 维护公平正义,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本期聚焦检察信访工作创新制度的深化实践,组织信访工作法治化发展与完善原创稿件,以飨读者朋友。
检察长视界
题目:少捕慎诉慎押检察实务贯彻路径
作者:王彦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摘 要:少捕慎诉慎押要求慎重逮捕、追诉和羁押,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及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的价值功能。针对当前检察实务中存在的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种种问题,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化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以及社会危险性的实质化审查等予以针对性解决,使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为实际指导办案的有效方法论,从而提升办案质效,强化诉源治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少捕慎诉慎押 认罪认罚实质化 涉案企业合规 社会危险性
刑事检察
题目:认罪认罚案件常见罪名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
作者:刘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
付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负责人
霍晨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但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却存在整体偏低且适用不均衡的问题。总结北京市检察实践经验,可发现认罪认罚案件中相对不起诉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统一的适用标准。鉴于认罪认罚案件集中在危险驾驶罪、诈骗罪等7种常见罪名,应逐类研究这7类案件的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充分考虑相对不起诉是否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改过自新,是否符 合公共利益基本要求。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相对不起诉 不起诉 危险驾驶罪
民事检察
题目: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刑事笔录的证据效力
作者:陈乐,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季发明,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赵曼玲,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摘 要:在刑民交叉且刑民同步查办的虚假诉讼案件中,由于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之间的差异,刑事笔录在民事虚假诉讼生效裁判检察监督中的证据效力问题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和争论。刑事追诉过程中产生的讯问、询问笔录在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中当然具有证据能力,且应属于言词证据。其中当事人的“自认”在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但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人证言,刑事笔录应成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重要证据材料用以启动再审程序,在此过程中并不需要证人到场接受法官的调查询问;除此之外,对刑事笔录仍应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并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可作为民事虚假诉讼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的证据使用。
关键词: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刑事笔录 证据效力
行政检察
题目:行政赔偿案件检察监督实务探究
作者:毛宽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
郭孝玲,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适格原被告、证据规则、裁判方式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这将对立案、裁判、执行等环节产生深远影响。通过分析原解释在对适格被告、赔偿范围、判决内容等问题上的疏漏,解读新解释的特色亮点,并建议检察机关应发挥“一手托两家”的优势,既要对生效裁判立案、审理和裁判等环节进行审查,也要关注生效赔偿裁判的执行情况,以能动检察参与诉源治理工作。
关键词:行政赔偿 司法解释 裁判标准 诉讼监督
信息编辑 ✎ 稻壳豚
技术编辑 ✎ 金钟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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