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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视域下的《阿凡达:水之道》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3-09-28

编者按:

2021年,苗苗推送过《国际人道法视域下的〈阿凡达〉》一文,今天作者同样就《阿凡达:水之道》下的国际人道法进行了深入分析,涉及阿凡达部队、燃烧武器以及儿童雇佣兵的法理释义,逻辑清晰,表述规范,推荐阅读~


作者简介

蒋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0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引言


2022年12月26日,科幻电影《阿凡达:水之道》(以下简称《阿凡达2》)在中国各大院线上映。该片票房用时仅仅13天便突破10.3亿美元,成为2022年的全球票房第二,该片为后疫情时代持续低迷的内地票房打入了一针“强心剂”,成为一时的热点话题。笔者在中国知网(CNKI)以“阿凡达:水之道”或“阿凡达2”为关键词共检索到7篇相关论文。这些论文主要从电影科技或者电影文学的视角对影片进行解读。例如,有观点认为,《阿凡达2》主创团队借助“CGI技术、3D立体技术、运动捕捉技术、高动态范围成像技术、高帧率高分辨率影像技术”为观众呈现了一场视觉盛宴”;还有观点认为,随着 《阿凡达2》等大片的上映,电影行业将得到跨越式的提升,尤其在 3D 技术与高帧率技术方面,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阿凡达2》与《阿凡达》一样均未成为从法学视角分析的素材,让人颇感遗憾;同时,两部影片均涉及人类与潘多拉星球原住民之间的武装冲突。武装冲突为法律人从武装冲突法(law of armed conflicts)即国际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的视域对该片进行解读提供了绝佳的切入口。有鉴于此,本文将延续上一篇文章的做法,通过类比的方式,使用国际人道法的有关概念、原则和规则分析星际武装冲突的事实。本文共分为6个部分:一、引言;二、故事梗概;三、阿凡达部队的国际人道法分析;四、燃烧武器的国际人道法分析;五、儿童兵的国际人道法分析;六、结论。


二、《阿凡达:水之道》:重返潘多拉


《阿凡达2》作为《阿凡达》的续集,在很大程度上承接了第一部已有的设定剧情,仍然以潘多拉星球为叙事的主要场景。本片故事线设计在第一部的若干年后,人类杰克此时已经成为了纳威族的族长,并且和老族长的女儿育有儿女,共享天伦之乐。人类士兵在经历了第一部的惨败之后并不甘心,乘坐宇宙飞船卷土重来。只不过这一次他们不再以人类的躯体而是以阿凡达的强大躯体为载体。关于人类以阿凡达的强大躯体为载体参加武装冲突是否违反国际人道法将在后文详述。杰克察觉到了人类的复仇行动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的威胁,为求自保,举家从纳威族人世代居住的森林区迁徙到了梅特卡伊纳部落生活的海洋区。梅特卡伊纳人接纳了杰克及其家人,后者在海洋区重新学习有关海洋的一切,从学习潜水到学习与海洋生物和谐共处,逐渐成为了海洋区的一部分。可惜好景不长,人类最终发现了他们,并开启了人类与纳威族人和梅特卡伊纳之间的武装冲突。历尽艰险后,意料之中人类再一次失败,潘多拉星球的原住民再一次获得了胜利。有观点认为,卡梅隆粗暴地使用了“封装剧情”,将整部影片等幅切割为三幕,第一幕对应《阿凡达》的森林场景、第二幕对应海洋游戏场景、第三幕对应沉船场景使人重温了《泰坦尼克号》。虽然该片剧情单调,但不可否认它体现了好莱坞电影工业科技的一流水准,并且丝毫不影响笔者从国际人道法的视域分析其中武装冲突的事实。


三、关于阿凡达部队的国际人道法分析


(一)阿凡达部队与单个阿凡达法律地位区别

在影片《阿凡达》中,人类杰克操作单个阿凡达潜入纳威族内部获取情报,这一行为属于间谍行为,但是不受人类操作的单个阿凡达本身既不属于战斗员也不属于平民,此外,单个阿凡达除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外,享受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在影片《阿凡达2》中情况则有所不同,人类操纵着阿凡达部队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与纳威族发生武装冲突。正如前述,不受人类操作的单个阿凡达本身既不属于战斗员也不属于平民,但是在人类的操纵下,阿凡达可以瞬间转化为进攻性的武器。质言之,阿凡达属于武器,又考虑到它同时也是生命体,所以阿凡达是“生命化的武器”。将阿凡达与军用无人机相比较,可以发现二者很相似,最为本质的区别就在于阿凡达本身有生命,而军用无人机没有生命。无人机在现代战争中的大规模使用给国际人道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而比无人机更为高级且复杂的阿凡达部队势必会给国际人道法带来更多的麻烦。当阿凡达部队进入潘多拉星球时,就好比一群军用无人机进入了潘多拉星球。1868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的宣言》(以下简称《圣彼得堡宣言》)明文规定:在战争期间国家应致力于完成的唯一合法目标就是削弱敌军的军事力量。《圣彼得堡宣言》是国际社会共同意愿的结果。既然如此,作为人类军事力量组成部分的阿凡达部队当然可以被消灭,不论它们是否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综上,人类杰克操纵的单个阿凡达从头至尾并未与纳威族发生武装冲突,很难将其认定为军事目标,它仅仅是个具有生命的物体。在国际人道法中,除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外,享受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然而,阿凡达部队属于一群军事目标,不论是否直接参加敌对行动,都不享有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易言之,在《阿凡达2》中,不论阿凡达部队是正在战斗,还是仅仅在森林里散步,纳威族人都可以合法地攻击乃至于消灭他们。


(二)阿凡达部队不法性之国际法依据

人类使用阿凡达部队具有国际人道法上的不法性,下文主要从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一附加议定书》)加以分析。


1.对背信弃义行为的禁止(Prohibition of perfidy)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7条规定:禁止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死、伤害或者俘获敌人(It is prohibited to kill, injure or capture an adversary by resort to perfidy)。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该条包含两个构成要件即背信弃义的行为和对敌人造成死亡、伤害或者被俘获的结果。该条采取的是“行为+结果”的模式,也就是说单独的背信弃义行为并不被国际人道法禁止,结果是关键且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这一点至关重要。《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8条紧接着就规定:战争诈术(ruses of war)并不被禁止(Ruses of war are not prohibited)。在实践中,背信弃义的行为和战争诈术很难区分。例如,在a国士兵进攻时,b国士兵倒在地上装死从而避免了被a国士兵射杀,此时,很难说b国士兵的行为是背信弃义的行为还是战争诈术,所以结果这一构成要件就成为了区分二者的重要因素。如果b国士兵乘机反过来杀害a国士兵,那么该行为就是背信弃义的行为,被国际人道法所禁止,反之,就是战争诈术是合法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权威出版物《习惯国际人道法》写道,背信弃义行为的本质就是先获取再违背敌人的信任是对善意的践踏。该条是对1907年《海牙规则》(Hague Regulations of 1907)第23条即“禁止背信弃义地杀害或伤害敌对国家或军队的个人”(To kill or wound treacherously individuals belonging to the hostile nation or army)的完成吸收和进一步发展。1907年《海牙规则》第23条只包括杀死和伤害这两种行为,而《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7条除此之外还包括俘获这一行为。在《阿凡达2》中,阿凡达部队进入森林区俘获了纳威族人乘坐的飞行坐骑就在该条适用范围之内。纳威族人乘坐的飞行坐骑杀伤力强,能够对人类士兵造成较大伤害,可以被认为是广义上的敌人。人类士兵能够顺利地俘获它们正是借助阿凡达的外观,阿凡达的外观使得飞行坐骑误认为阿凡达部队是纳威族人,而阿凡达部队背叛了该信任,所以构成了对背信弃义行为的禁止。


2. 国籍标志(Emblems of nationality)

1907年《海牙规则》第23(f)条规定:禁止不当使用停战旗帜、国旗、敌人的军用徽章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的特殊标识(To make improper use of a flag of truce, of the national flag or of the military insignia and uniform of the enemy, as well as the distinctive badges of the Geneva Convention)。该条所确立的“不当使用”规则存在着十分广泛的国家实践。至于何为不当使用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对于不当使用的禁止并不是纯粹和简单的禁止,它仅仅是相对的禁止。《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9条规定:在从事进攻时,或为了掩护、便利、保护或阻碍军事行动,而使用敌方的旗帜或军用标志、徽章或制服,是禁止的(It is prohibited to make use of the flags or military emblems, insignia or uniforms of adverse Parties while engaging in attacks or in order to shield, favour, protect or impede military operation)。第39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晰了不当使用的外延,即进攻或者掩护、便利、保护或阻碍军事行动,除此之外,在其他情形下即便使用了敌方的旗帜或军用标志、徽章或制服也不被国际人道法禁止。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8(2)(b)(vii)规定:不当使用停战旗帜、国旗、敌人的军用徽章和敌人或者联合国的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的特殊标识,并且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Making improper use of a flag of truce, of the flag or of the military insignia and uniform of the enemy o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s well as of the distinctive emblems of the Geneva Conventions, resulting in death or serious personal injury)《罗马规约》比起《第一附加议定书》更进一步,增加了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这一结果要件。《第一附加议定书》作为国际人道法的支柱性文件规定何种行为是不法行为;而《罗马规约》作为国际刑法的基石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在《阿凡达2》中,阿凡达部队进入森林区俘获了纳威族人乘坐的飞行坐骑同样在该条适用范围之内。阿凡达部队为何想要俘获纳威族人乘坐的飞行坐骑?原因之一就在于想要获得更加便捷且便于战斗的“空中交通工具”从而获得空中优势(air superiority)。由于该行为便利(favour)了军事行动,符合了第一个构成要件。接下来就要分析人类使用阿凡达部队能否解释为使用敌方的制服了。何为制服?为何要穿戴制服?制服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贯彻落实国际人道法的重要原则——区分原则,区分战斗员和平民,区分我军和敌军。制服的重要职能就是区分。阿凡达为何能够混入纳威族?原因就在于阿凡达与纳威族人极其相似,都是“蓝皮肤”,换言之,可以认为纳威族人“穿着”蓝色的制服,而阿凡达也“穿着”蓝色的制服。不过就文义解释而言,皮肤已经超出了制服的文义的“射程”范围,不可能使用扩张解释了。目的性扩张“系将原未法律文义所涵盖的类型,摭其合乎规范意旨部分包括在内,使所包括之类型逾乎文义”。《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9条的规范旨趣端在于不让武装冲突之一方通过欺诈(deception)的方式从而获得军事上的优势,人类利用阿凡达与纳威族人同样的“蓝皮肤”同样是欺诈的方式,符合规范的旨趣。此外,《第一附加议定书》于1977年开始生效,而《阿凡达2》则设定在遥远的未来,《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制定者不可能考虑到阿凡达的存在,对于制定者而言,该情况属于漏洞。所以,可以使用目的性扩张这一漏洞填补的技术方式,将人类使用阿凡达部队的行为包括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9条的适用范围之内。


四、关于燃烧武器的国际人道法分析


如所周知,国际人道法主要由“日内瓦体系”和“海牙体系”组成。前者侧重于对伤病员、女儿童兵和平民的保护,而后者侧重于规制作战的武器和方式。关于燃烧武器问题,“日内瓦体系”并未有直接相关规定,即便是集“日内瓦体系”和“海牙体系”两大体系之大成的1977年两项《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也无相关规定。因此,只能求助于“海牙体系”。


(一)燃烧武器的合法性

在“海牙体系”的诸多文件之中,1980年《关于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三议定书》)是专门规制燃烧武器(incendiary weapons)的国际法律文件。《第三议定书》仅有两个条款,其中第2款用于保护民用目标和平民。其中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利用树林或者其他植被覆盖燃烧武器攻击的目标,除非此等自然植被被用于覆盖、掩盖或者伪装战斗员或者其他军事目标,或者此等自然植被自身就是军事目标(It is prohibited to make forests or other kinds of plant cover the object of attack by incendiary weapons except when such natural elements are used to cover, conceal or camouflage combatants or other military objectives, or are themselves military objectives)。该条款并未完全禁止燃烧武器的使用,而是例外地规定了可以使用燃烧武器攻击军事目标,究其实质,是区分原则和军事必要原则的折中体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权威出版物《习惯国际人道法》第84条规则也只是规定:使用燃烧武器时,必须尤其注意避免并在任何情况下最小化杀死、伤害平民和损伤民用物体引发的附带损失。该条也并未禁止使用燃烧武器,而只是要求要尽可能地保护平民和民用物体。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国际人道法并不禁止使用燃烧武器,燃烧武器具有合法性。


(二)使用燃烧武器攻击民用目标的不法性

《阿凡达2》中存在这样一幕,由人类控制的阿凡达部队将梅特卡伊纳部落的房屋付之一炬。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呢?首先,梅特卡伊纳部落的成员是否具有战斗员地位呢?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第13条适用于下列各类伤病者:(一)冲突之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六)未占领地之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但须彼等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根据同类解释,后者“民众抵抗”(Levée en masse)同样享有战斗员的法律地位。但是当阿凡达部队逼近海洋区时,梅特卡伊纳部落的成员并没有拿起武器抵抗也没有公开携带武器,所以梅特卡伊纳部落的成员并不享有战斗员地位,他们是平民,那么他们的房屋自然也就属于民用目标。即便认为梅特卡伊纳部落的成员均为潜在的战斗员,随时可以发起攻击,那么是否可以将其房屋认为是军事目标呢?《第三议定书》第1条对于军事目标的定义要求该物体对于军事行动有实质性的贡献(effective contribution)。显而易见,房屋对军事行动并无实质性的贡献,所以这些房屋并非是军事目标,只能是民用目标。《第三议定书》第1条第1款规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燃烧武器攻击平民和民用目标(It is prohibited in all circumstances to make the civilian population as such, individual civilians or civilian objects the object of attack by incendiary weapons)。因此,人类控制的阿凡达部队将梅特卡伊纳部落的房屋付之一炬具有国际人道法上的不法性。


五、关于儿童兵的国际人道法分析


儿童兵(Child Soldier)问题由来已久。以前很少发生,但现在经常可以见到儿童在全世界许多地方携带武器,而且不是作为最后的手段,而是前置手段。《阿凡达2》中也存在这一现象值得讨论。


(一)纳威族儿童与儿童兵

1997年的《开普敦原则》对儿童兵下了定义:任何低于18岁的且以任何职能成为常规或者非常规武装部队一部分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厨子信使和其他随军人员,但不包括纯粹的家庭成员。还包括以性为目的和为了强制结婚招募而来的女孩。因此,它并不仅仅指携带武器的儿童。该定义范围较广,但是最常见的儿童兵形态依旧是携带武器的儿童,包括两个构成要件:未成年人+战斗员。在《阿凡达2》中,纳威族的儿童携带武器被阿凡达部队包围,双方展开了对峙。首先,纳威族的儿童当然不属于纳威族的成年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不能够以是否满18岁为是否成年的标准,原因显而易见,纳威族人不是人类,双方寿命不同,成年的时间界限也不相同。其次,要考虑纳威族的儿童是否具有战斗员地位。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第13条第6款规定:未占领地之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但须彼等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影片中,纳威族儿童公开携带武器抵抗阿凡达部队,且并未被发现违反战争法规,所以享有战斗员地位,属于儿童兵。


2002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下简称2002《任择议定书》)第1条规定:各方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低于18岁的武装部队成员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all feasible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members of their armed forces who have not attained the age of 18 years do not take a direct part in hostilities);第2条规定:各方应确保未满18岁的人不被义务性地招募进武装部队(States Parties shall ensure that persons who have not attained the age of 18 years are not compulsorily recruited into their armed forces)。上述两条是施加给纳威族人的法律义务。此外,《罗马规约》第8(b)(xxvi)条将招募未满15岁的儿童进武装部队或者使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Conscripting or enlisting children under the age of fifteen years into the national armed forces or using them to participate actively in hostilities)列为战争罪。那么纳威族的族长杰克是否应当承担战争罪的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纳威族的儿童是以族人的身份与杰克一起生活,杰克并没有从其他地方将他们招募进来,并且也未使其积极参加敌对行动,当时杰克并不在场,所以杰克无需承担战争罪的刑事责任。


(二)针对儿童兵的强奸与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1996年联合国文件《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影响》写道,重新回归家庭对于被强奸和性侵的女儿童兵而言是尤为困难的,她们往往最终会成为卖淫的受害者。女儿童兵很有可能会被强奸或者遭受其他性暴力。虽然,在《阿凡达2》中并未出现强奸女儿童兵的情节,但是不妨碍理论上的探讨。


2009年国际红十字会出版的《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定义的解释性指南》(以下简称《解释性指南》)为国际人道法中的重要概念“直接参加敌对行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在武装冲突中,受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员(比如,监禁中的女儿童兵)如果参加直接敌对行动那么将失去国际人道法的保护,换言之,此时受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员可以被其他交战方的战斗员合法地消灭。一名军事指挥官强奸了在武装冲突中被监禁的人员,这种行为明显违反国际人道法,但如果该监禁中的女儿童兵参加直接敌对行动呢?这里存在一个实践中可能不会发生但是在理论上可能发生的问题值得探讨:阿凡达部队的成员能否不消灭,而是对参加直接敌对行动的女儿童兵实施强奸行为?


1969 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VCLT”)第 53 条最早引入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强行法在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最高位阶,除非是以后出现的强行法,其他的国际法规则不能推翻强行法。换言之,对于国际强行法的任何克减(derogation)都是不被允许的。有学者认为,不可否认的是国际人道法中禁止强奸的规则已经具有了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回到最开始的问题,处于监禁中的女儿童兵对阿凡达部队成员实施直接敌对行动,阿凡达部队成员可以合法的攻击和消灭该女儿童兵,该项规则可视为习惯国际法,但阿凡达部队成员能否对该女儿童兵实施强奸行为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国际人道法中禁止强奸属于国际强行法,那么在国际法的体系中该规则处于最高的位阶,而合法攻击正在实施直接敌对行动的女儿童兵的规则处于较低的位阶,也就是说,禁止强奸的“矛”可以击破合法攻击正在实施直接敌对行动的女儿童兵的“盾”。这一点与2012年国际法院的“德国诉意大利案”不同。在该案中,意大利的理由之一是德国军队的行为违反了国际强行法,而德国的理由是意大利国内法院无权以德国为被告,违反了国家的司法豁免的习惯国际法。国际法院支持德国的理由在于:国际强行法与国家的司法豁免的习惯国际法并无冲突,前者是实体性的规则,而后者是程序性的规则,承认德国享有司法豁免不代表德国军队在意大利的行径是合法的。而此处的两个规则都是实体性的规则,且存在冲突,所以可以相互比较。阿凡达部队成员可以合法地消灭该女儿童兵,但是不可以强奸该女儿童兵。这与“士可杀不可辱”有异曲同工之妙。


六、结论


1. 《阿凡达》中杰克操纵的单个阿凡达很难将其认定为军事目标,它仅仅是个具有生命的物体。在国际人道法中,除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外,享受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阿凡达2》中的阿凡达部队属于一群军事目标,不论是否直接参加敌对行动,都不享有免受直接攻击的保护。


2. 人类操纵阿凡达部队违反了《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7条的对背信弃义行为的禁止和《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9条的国际标志的规定,属于国际不法行为。


3. 国际人道法并不禁止使用燃烧武器,燃烧武器具有合法性;人类控制的阿凡达部队将梅特卡伊纳部落的房屋(民用目标)付之一炬具有国际人道法上的不法性。


4. 公开携带武器的纳威族儿童属于儿童兵;如果被俘的女儿童兵参加直接敌对行动,阿凡达部队成员可以杀死她但不能对其实施性暴力。


本文责编 ✎ 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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