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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来稿作者的13次对白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4-07-01

对于青年学人而言,无论是否有志于学术研究,写作总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众所周知,好文章是改出来的。文章写就之后,究竟在哪些方面值得进一步修改与润色,成为困扰青年学人的巨大难题,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大家冲刺更加优质的期刊和学术论坛、论文比赛。


六年多以来,“青苗法鸣”始终坚持“一切为了青年学人”。岁月变迁不易初心,如何助力青年学人成长,始终是我们最大的心愿。


无论来稿多集中,青苗法鸣内容部的每一位成员都始终如一:认真对待每一篇来稿,3天内回复审稿意见。时间虽短,但质量不减。我们非常重视审稿意见的质量,对于争议类稿件,会组织内容部乃至整个编辑部的讨论。即使只言片语,也不辜负作者信赖。


以下是我们选取的13篇审稿意见,分享给大家。


期待继续收到各类投稿,我们努力与各位作者“同题共答、同文共著”!


(文末有彩蛋哦)


1.针对《疫情期间医院不收治患者导致其伤亡的,该构成犯罪吗?》一文的审稿意见


(一)第一次修改

【核心意见:在大纲上应补充除犯罪论之外的刑罚论内容;在现有章节论述上应注意前后论证逻辑是否矛盾、语言是否通畅。】


尊敬的作者:

您好!您的来稿已审阅。我们认为,文章短小精悍,内容直指疫情防控下的医患纠纷,具有深刻意义。但是,文章仍存在一些值得修改的内容:其一,从宏观上看,除却考察不法与责任的犯罪成立条件之外,尚需进一步考虑罚谁、怎么罚的问题。毕竟该案涉及的是特殊的“单位杀人”,而处罚单位犯罪需有法律明文规定。即便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在未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越过单位处罚行为人,但仍值得进行补充说理;其二,就不法阶层第二点理由来看,医院是否有相关的处罚能力,不能仅从抽象层面上比较现有医疗水平,而应设身处地的考察当时的条件,将疫情防控有关现实情况考虑其中并作出具体判断(该问题在紧急避险、责任阻却事由当中亦有所体现,建议具化判断情状,并按照构成要件逐一分析或择重点分析);其三,就紧急避险相关论述来看,文章存在语句不通顺现象,如“但由于患者的生命……”,以及表达不恰当现象,如“可以冒着病毒有限传染的风险”(应属一种可能性)。该问题在下文中亦有体现,例如“但是,尽管地方部分领导教条僵化地落实中央防疫政策……”。因此,建议您通校全文,润色表达;其四,关于责任阶层等价性的相关论述,我们认为,其并非是一个单独考察的要件,经过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的涵摄之后,等价性属于当然可以获得的结论。此番见解在文章之中亦有所体现,您所提倡的主客观标准最终落脚点还是在诸构成要件之上。因此,建议您删除该部分论述;其五,为增加推送效果,联系到文章的类似时评性质,建议您可以增加相关配图。同时,为增强可读性,建议您可以适当分章分节。


综上,建议您参考如上意见修改文章,我们期待您的修改稿。


再次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的信任,期待您的下次来稿。


青苗法鸣编辑部


(二)第二次修改

【核心意见:在一稿完善章节布局的基础上,二稿应更加细致地修改部分论述,涉及论证的逻辑、充足性和概念的运用等。】


尊敬的作者:

您好!您的来稿已审阅。我们认为,文章相较于一稿有较大提高,但仍有部分细节之处值得进一步修改:其一,不法阶层中关于救治义务的第一段论述属于针对孕妇的特殊性规则,第二段论述属于针对此类案件的一般性规则。因此,第一段的内容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值得讨论,即既然有一般性规则,其理应能够适用于特殊的孕妇案件当中。更进一步讲,既然探讨了特殊的孕妇案件,其他案件是否存在值得探讨的特殊性存疑。其二,文章关于处置能力的论述值得修改,尤其是括号中提及“但大多在进行核酸检测或等待核酸结果”,那么,是不是还能够说“人员充足”存在疑问。到底什么样的情状才属于有处置能力,我们认为需要设定一些条件并进行具体涵摄。其三,文章关于紧急避险第二点的论述值得修改,即明显超过避险限度的条件和衡量因素需要明确。文章中将生命威胁与传播病毒的风险进行对比,略显简单。一来,这种风险的传播仅是一种可能性,且文章前面提及当时人员的保护措施很不错,这种可能性又随之降低(这是重要判断内容);二来,传播风险的结果可能是轻伤害并不当然成为衡量理由,大范围的若干轻伤害与死亡威胁无法当然得出结论。其四,文章倒数第二段的内容值得修改。文章中为了说明单位利益,引入了政治责任的概念,既不准确(同样有法律责任),亦未进行涵摄(未说明政治责任与单位利益的关系)。其五,文章有部分语句前后逻辑存在问题,例如“但这些处理仅局限于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层面,显然没有对拒诊行为起到遏制作用。其他院相继效仿,使更多病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秩序等法益面临严重威胁。”


综合来看,文章虽属热点,但深度值得继续加深,希望您参考意见认真修改,我们期待您的修改稿。


再次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的信任。


青苗法鸣编辑部


2.针对《文科无用论:其唯物主义根基及批判》一文的审稿意见


(一)第一次修改

【核心意见:调整标题表述,合理安排章节之间的关系,并以主题为限防止论述的过度展开。】


作者您好,您的文章已经拜读,我们认为,本文作为对韦伯经典著作的读后感,并非纯粹的复述与转译,而是通过网络争点作为引子,引出对韦伯思想的深层表达。全文表述规范,行文流畅,体现了青年学人的理性思考。但同时本文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进行退修处理,请您及时将修改稿发送至本邮箱。现就几个小问题与您交流:


一.文章题目为“文科无用论?——日常经验及其疆界”给读者的期待是作者将要对“文科无用论”进行论证或者批驳,纵观全文,作者实际上是用“文科无用”作为引子,引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读书笔记。关键的问题是文章题目是否足以涵盖对本文的介绍,读者的期待是否会落空?因此,建议对文章标题进行调整。


二、文章第二、三章分别就“资本主义缘何产生”这一问题进行了提问和解答,后面的第四、五、六、七章均以宗教试图回答“入世禁欲主义”如何转化以及“新教伦理是如何推动资本主义的实践”。也就是说后续部分似乎仍是对第三章的拓展,若果真如此,结构逻辑是否需要调整,使其更为紧密?若非如此,后续部分的作用为何?因此,可能需要作者捋清逻辑,调整文章结构内容。


三、纵观全文,尽管作者试图将论述集中在一点,但整篇文章内容仍稍显宽泛,建议继续缩小论述范围,加强紧密性(突出核心问题)。


恳请君卿闲暇之余,若偶有心得,草就成章,可继续不吝拨冗赐稿。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的支持!祝您学习生活顺利,工作商祺!


(二)第二次修改

【核心意见:在一稿调整大结构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章节之间的呼应关系,并适当调整“引子”和部分大标题,以聚焦论点。】


作者您好,非常感谢您及时、充分的回应,同时就返修意见进一步与您交流:


1.首先,关于引子是否保留问题。楔子的包裹功能是可行的,建议保留,文章本身较有深度,以“文科无用论”这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正义作为引子可以起到很好地铺垫作用,不至于枯燥。


2.其次,对于文章大标题。编辑的意见是能否让作者看到文章题目就知道文章在写什么,“文科无用论?——日常经验及其疆界”主标题是一个引子,能够吸引人眼球,完全可以。但副标题是否可以直接开门见山,对文章的核心内容进行表达?“日常经验及其疆界”与作者想要表达的“庸俗唯物论、资本主义制度规训、新教伦理等”之间隔了一层朦胧的“纱”,建议点破这层“纱”。因为“文科无用论”已经是委婉的表达,如果副标题不甚清晰,读者可能会有误解。


3.最后,关于文章结构问题。通过作者的解释,编辑对文章也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意作者回信中的修改想法中的一、二,即可以在第三部分前插入作者在本邮件中插入的对两条路径的解释;同时在文章尾部进行归纳总结,解释一下文科无用论的唯物质主义根基,及文章内容对该种特定观念产生过程的梳理与反驳,呼应一下文章的主题。


恳请君卿闲暇之余,若偶有心得,草就成章,可继续不吝拨冗赐稿。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的支持!祝您学习生活顺利,工作商祺!


3.针对《经济法视域下对老年消费者的特别保护》一文的审稿意见


(一)第一次审稿

【核心意见:文章主副标题与论述重点不一致,部分章节的论述过于宽泛。】


尊敬的作者:

您好!您的来稿已经收到。我们认为,您已经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但是之前所提及的问题依然存在。


1.您文章的主标题为“经济法视域下对老年消费者的特别保护”,但实际上有三分之二的篇幅在论述副标题的“群体细分”的内容。我们认为,“群体细分”应是为文章重点论述“对老年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提供论述支持,即“群体细分”是为了回应“为何要对老年消费者特别保护?”这一问题,因此不应当占据比后者更多的篇幅,似有本末倒置之嫌。并且,您的一级标题均以“群体细分”开头,使人难以明辨本文论述的重点究竟是“群体细分对消费者保护产生影响,应当对老年消费者区别对待”还是“如何对老年消费者进行更特别的法律保护”?


因此我们建议您再次修改文章内容,合理调整文章篇幅和论述重点,即明确本文是要论述“对老年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因”还是“对老年消费者特别保护的路径”?如果两个问题都想兼顾,目前的篇幅远远不足,一万五千字至两万字或许能够较为清晰地论述清楚。


2.在第三部分“群体细分的基本路径”(我们认为实际上应当是对老年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的基本路径)中,您的论述过于宽泛。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数目众多的消费者权利,我们认为您能够选择一至两项权利展开详细论述即已足够(至多两项),如老年消费者的知情权或后悔权或求偿权与一般消费者相比有何特殊之处,为何应将老年消费者作为特殊群体作出特别规制,如何解决老年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问题(并且我们不建议您全面覆盖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角度,建议您在立法、法律解释、法律实施等角度中择一入手)。如果您想以目前的框架全面地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角度对四至五项老年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路径进行论述,我们认为也许硕士论文的篇幅更加合适;在本科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过程中,选题切口不宜过于宽泛。


综上所述,我们决定对本文不予录用。如果您打算对本文进行大幅修改,我们也欢迎您再次来稿。再次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的支持!


青苗法鸣编辑部


(二)第二次审稿

【核心意见:文章虽有进步,但目前的框架适合写诸如毕设等大论文,且部分论述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


尊敬的作者:

您好!您的来稿已经收到。我们欣慰地看到您对来稿进行了相应地修改,但是,您的论述依然过于宽泛。如果您想以目前的框架全面地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角度对这三项老年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路径进行论述,我们认为也许硕士论文的篇幅更加合适。


例如:“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对经营者施加针对老年消费者的主动解释、说明等义务,在与老年消费者交易的过程中,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经营者,除应依老年消费者的询问对信息作出解释、说明外,对于影响老年消费者具体消费决策的重要信息,应主动向老年消费者进行解释、说明。设定经营者对老年消费者的主动解释、说明义务,有利于在老年消费者和经营者间搭建起有效的沟通对话机制,以使老年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以充分实现。”


哪些信息是“影响具体决策的重要信息”?如何确定这些信息,是否存在标准?以何种方式确立标准,法律、法规还是指南更为妥当?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合同编框架下是否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新增规定解决?与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则有何种关系?如何实现有效的监督机制?如果经营者未曾主动解释说明,老年消费者如何举证?


再如:“基于以上两点理由,赋予老年消费者在经营者采用减损其消费权利的特定销售模式下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经营者施以无条件返还商品的价款的义务,将有利于消解老年消费者在消费权利实现上的弱势,限缩不良经营者侵犯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空间,又不过分泛化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符合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初衷。”


在此之前老年消费者是否真的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此处赋予老年消费者的是实证法上从未规定过的新权利吗?老年消费者容易被煽惑、误导甚至欺骗,事实上所有消费者在面对自己并不熟悉的商品时都有这样的问题,以此作为对老年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理由并不充分。减损其消费权利的特定销售模式下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必须成为一种倡导立法者赋予的新权利,而无法在现有民法框架下解决?


在提出立法论建议前,我们建议您进行充分的论证,在现有立法框架确实存在较大漏洞、经法律解释也无法填补的情况下,再建议立法者新赋予法律主体相应权利义务,“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如果您坚持从立法论入手,我们建议您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制度构建,最好能援引比较法作为依据,或至少论述清楚如何与现有的实体法和诉讼制度相衔接。因此我们仍然无法录用您的稿件。


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的支持!祝您学习生活顺利!


青苗法鸣编辑部


4.针对《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认定》一文的审稿意见


【核心意见:章节与章节之间、段落与段落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加强,并且相关论证深度亟待补充。】


尊敬的作者:

您好!您的来稿已审阅。总体上看,文章选题具有一定的写作价值,但存在很大的修改空间。


其一,文章部分章节前后段落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待厘清。例如,文章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段末直接指出多种问题,下一段似乎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对应度和说服力均不足;又如,文章第一章第二节后两段似乎对规范性规定和事实性推定分别进行了阐述,但与二级标题的对应度不够,且段落之间的分层与衔接不足,容易给读者造成误解;再如,文章第一章第三节第二段称“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原则上不以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为前提”,但即便承认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学者仍赞同该结论,似乎称不上二级标题提到的矛盾关系,还需要进行深入分析。还如,文章第三章第一节“发现枪支的本质特征”中,“但是如果仅仅以杀伤力认定枪支,那么具有杀伤力的一切“暴力工具”,应当在社会予以全面禁止”的观点并不合理,因为前文分析的是枪支问题,此处分析的是合法持枪问题,二者并不一致。下一段落是否具有存在的意义,值得讨论。而且,文章所发现的枪支的本质特征,似乎称不上“发现”,也没有相应的分析。诸如此类,尚有很多。


其二,文章部分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待厘清。文章总体上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写作,但在提出问题环节分成了两章,在解决问题环节也分成了两章。但是,所谓的现有方案无非是上述矛盾的体现,完全可以将其融入到之前的章节当中去。唯一存在疑问的是第二章第三节,因为作者提出的所谓的“解决思路”仍然是实质解释的方法(无非是将其分解成不同的部分而已)。至于文章第四章,完全可以融入第三章当中,将其独立的必要性存疑。唯一存在疑问的是第四章第一节,建议将其作为结语中的未来展望。


其三,文章最大的问题是,论证深度不够,尤其是对实质解释的运用环节。作者虽然提出所谓的内外部视角的分析框架,但对于加深论证强度的效果十分有限。如何对实质解释进行有层级的具体化,并结合个案进行分析,是本文可能存在的贡献,希望予以重视。建议阅读相关文章补充论证深度。


综上,希望作者参考上述意见修改文章,如果大修之后达到标准,我们将考虑予以录用。


再次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的信任,期待您下次来稿。


5.针对《占有改定作为善意取得要件之论辩断正》一文的审稿意见


【核心意见:关键争议应进一步回应,各级标题、各个章节之间的关系应加强,部分表述和脚注应注意规范。】


作者您好,您的文章已经拜读,我们认为作者对替代交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同时试图重构交付理论,以实现占有改定可被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证成。本文能够及时回应学术重点、难点问题,逻辑通顺,表述流畅,体现了青年学人的理性思考。但同时本文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进行退修处理,请您及时将修改稿发送至本邮箱。现就几个小问题与您交流:


1.我国通说认为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因之一似乎在于占有改定作为一种观念交付形式究竟属不属于交付?这也是作者着重谈到的一点。作者认为包含占有改定的替代交付与交付属于平行概念,两者并未有交叉。此处较为疑惑的是我国的“观念交付(包含简易、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与德国法“替代交付”的关系为何?另外,善意取得的触发条件之一是当事人无处分权,而占有改定的出卖方似乎是有处分权的,这也是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另一个原因。如果作者试图通过重构交付理论,那处分权的矛盾问题如何解决?


2.部分表述有失严谨,诸如“交付理论的重构(重构一词代表推倒重来,绝对性较强,请谨慎使用)”“占有改定非交付论之提倡(提倡一词可以替换)”等


3.各级标题与标题下的内容紧密性较高,但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待厘清,比如文章题目为“占有改定作为善意取得要件之论辩断正”最终落脚点应当为占有改定如何成为善意取得的要件,之前的逻辑似乎应当是:善意取得与占有改定存在冲突,冲突的原因是什么,作者的措施是什么(对交付理论重塑),最终如何将占有改定纳入到善意取得制度中。


4.脚注格式不一,部分脚注缺乏出版社、日期、标点等关键信息,建议仔细对照并修改。


恳请君卿闲暇之余,若偶有心得,草就成章,可继续不吝拨冗赐稿。


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的支持!祝您学习生活顺利,工作商祺!


6.针对《不甘的性侵受害者:刑法鉴定式案例研习》一文的审稿意见


【核心意见:针对文章结构、内容的展开度、共犯分析方法和题目提出了修改方法。】


尊敬的作者:

您好!您的来稿已审阅。我们认为,通过文章可以显示出作者较扎实的刑法基础理论,对案例把握也比较透彻。但综合来看,文章仍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文章部分内容存在过度展开问题,且将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相混同,如第4页疑罪从无原则,第6页聚众淫乱罪的区分,第7页参与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等。我们认为,对于已经形成通说的问题,如果并非案件焦点,或提出新论证思路等,不需要予以过多描述,否则将使得文章篇幅冗长。


其二,文章部分内容存在结构问题,主要存在于四方面:首先,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指导作用,是涵摄构成要件的前提。文章第5页所称“客体”,是否意味着将其作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内容呢?如果是,则违背了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与鉴定式方法发生背离;其次,第11、15页的审查框架混乱,两次出现构成要件符合性,令人疑惑;再次,文章第15页在客观构成要件之下出现“(e)故意”一项,与整体审查框架不合;最后,如第6页关于“淫秽表演”、第7页关于“参与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的涵摄,其下经讨论后应有数个小标准,建议将其列出并分别涵摄,提升文章体系感、清晰度。


其三,文章较多内容涉及共犯问题,我们认为,您对共同犯罪理论的理解存在一定欠缺,建议阅读张明楷老师《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一文或国内权威教科书等,重新整理相应部分的文章结构。


其四,作者推荐的文章推送题目,其“失败”意指为何,也欢迎在修改稿正文之前进行导读/解释等。


再次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编辑部的信任,期待您的修改稿。


7.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股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制度建构》一文的审稿意见


【核心意见:重整论证逻辑和布局结构,补充实例,修改标点等细节问题。】


尊敬的作者:

您好!您的来稿已经收到。我们认为,您的来稿能够体现您对股东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思考,但是有以下问题需要您注意:


1.整篇文章对“必须建立起严格的关联交易履约保障机制,这种保障机制的核心是关联交易担保制度”铺垫不足,作者花了较多笔墨论述目前的非公允关联交易防范机制的困境,但其存在困境不足以成为建立关联交易担保制度本身的原因。即使作者试图论述建立后者的必要性,依然是从非公允关联交易制度的不足出发,因此文章论述不够圆融。或许文章应当先解决的是:股东以关联交易的方式实行“隧道挖掘”,这种问题是否是制度缺失导致的?是否能够通过制度构建解决这种问题?制度构建对于解决这种问题能够起到多大程度的作用?在经过充分论述后,得出相应结论才并不突兀。


2.文章未涉及实例,也几乎未涉及对具体条文的分析,因此文章的论述较为空洞,只限于对制度的理论性分析,难以使读者信服。


3.文题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股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制度建构”,但文章仅以四分之一的篇幅论证制度建构,文章重心失衡。


4.部分句子缺少标点符号。


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的支持!期待您的修改稿!


8.针对《如何理解<刑法>第330条(五)中的“预防、控制措施”》一文的审稿意见


【核心意见:针对多处细节论述提出了修改方法。】


尊敬的作者:

您好!您的来稿已审阅。我们认为,文章应社会热点而作,具有良好的人文关怀,值得鼓励。文章在部分内容上存在一些值得修改的小问题,供您参考:其一,文章第一页“笔者认为,此类主体具有适格性……”此段论述中,在承认某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或某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才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适格主体的基础上,认为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层层加码便不属于适格主体的观点值得商榷。这些主体因何获得了资格?为何层层加码这一行为上的程序性瑕疵会导致主体丧失?这些问题需要予以回应。其二,文章第三页“但笔者认为这样的风险很小”此段论述中,认为广义解释的支撑点在于风险不大(未赋权、内容重复),在说理上略显匮乏。应该讲,即便有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基于上位法优位原则、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等,也不会得出不当结论。当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如何(补充性?开拓性)?这些作用对于公民权利是否会有不利影响?或许需要进行类型化讨论。其三,文章第三页“《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并未提及未报备行为的处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是否有提及?提及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何?或许有待补充。同样的问题或许也会出现在文章第六页“封锁、管制交通道路”当中。


综上,希望您参考上述意见修改文章,我们期待您的修改稿。


再次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的信任。


9.针对《从引渡制度考察中国的国际法实践》一文的审稿意见


【核心意见:规范摘要、脚注、标题、标点、错字,并补充阅读推荐文献。】


尊敬的作者:

您好!来稿已拜读,我们认为您的稿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您的思考,但是仍有些许需要改进的地方:


1.您的摘要部分更类似于引言或前言,建议您总结全文的核心观点与全文架构进行修改(可以参考一些核心期刊中法学大家的文章中的摘要);


2.“根据我国现行《刑法》 关于刑事管辖权的描述和定义,可将上述三类可能涉及域外管辖的管辖权的适用情形归纳如下”这里建议并不需要把刑法作为脚注进行标注,直接放置在正文中即可(后文中类似的情况也请一并修缮);


3.“为何是“引渡””这个标题似乎并不能概括您文章第一部分的内容,建议更换;


4.关于死刑制度的改革问题,建议您阅读邱兴隆教授的刑罚理性系列书中的相关部分和陈兴良、周光权教授的《刑法学的现代展开》等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现有的论述太浅了;


5.请将所有的脚注改为[1][2][3]格式的尾注,以便后续排版等使用;


6.请将确定用于推送的作者简介置于大标题下;


7.目前的标题不够有吸引力,可以尝试进行更换;


8.请将您认为重要的语句加粗显示,以便读者阅读时更好把握您的核心观点;


9.请核对全文的错别字、错误标点等。


期待您的修改稿!


10.针对《敲诈勒索罪的限缩路径》一文的审稿意见


【核心意见:对文章多处结构提出了修改方法,对如何引介和批评观点进行了阐述。】


尊敬的作者:

您好!您的来稿已审阅。我们认为,文章选题有价值,但部分论证值得商榷。


首先,文章的观点引介环节不够充分。例如,“在该种观点之下,讨论的重点被置于权利内容的明确性上”,但上下文的衔接似乎容易令读者产生疑惑。这种现象还体现在第2页当中。


其次,正因为对观点引介缺乏条理,导致了文章的驳论环节略显单薄。例如,文章第2页“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忽视是无法避免的现状”,但“忽视”并非是不可适用该路径的理由;又如,“如果能够在构成要价阶层完成去罪的任务……并不是一种经济的选择”,但“不经济”并非是反驳力强的理由。再如,“对同一行为的评价不一真的会对法秩序的统一性产生颠覆性的破坏吗?恐怕答案是否定的”,但为何“否定”,文章并未进行论证;还如,“在未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在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存在的必要性基础时”,但为何不对其加以明确反而另寻他路,文章并未说明;等等。


最后,文章在结构上仍有问题。例如,最后的案例分析部分可以移动至上一部分,作为证成方法的检验;又如,文章第二章第一节仍然是对上一部分的反驳,可以将其移动至上一部分进行补充论证;还如,文章第二章第二节是全文的核心部分,其中陆续讨论了胁迫结果的必要性、保护法益、判断方法、疑难问题等,已然使得该部分不堪其重,且导致各环节的论证并不充分。建议分节、分条,从多角度展开充分地证成。至于是否应当讨论保护法益,以及是否具有讨论的价值等问题尚需思考。


综上,我们希望您参考上述修改意见修改文章,并期待您的修改稿。


再次感谢您对青苗法鸣的信任。


11.针对《新冠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扩张解释》一文的审稿意见


【核心意见:选题的切口、参考文献的选择、摘要的撰写等应注意规范。】


尊敬的作者:

您好!来稿已拜读。我们认为,您的来稿体现了您作为一名本科学子较为优秀的写作能力和阅读积淀,值得肯定!但是文章尚有一定的不足,现就几处较为明显的和您进行反馈:


1.从选题上来说,您选择了对新冠疫情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否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样一个角度不能说有错,但是在纵观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观点,这一问题是否还具有足够的争议性恐怕存疑,这会使得文章本身的价值打了折扣。此外,您完全可以从更细致的角度进行分析和写作,目前这样的选题过于抽象和宏观,对于本科生来说难以很好地把握,这从您文章大量的篇幅其实在介绍罪刑法定原则可以窥见一二。


2.关于参考文献的选择上,还是尽可能选择较为好的刊物进行阅读,类似于《法制博览》这样的刊物最好不要引用。


3.文章的摘要应当能体现全文的结构和核心观点,不要把摘要当做前言来写。


综上,很抱歉予以退稿。希望您能保持热爱阅读和写作的好习惯,未来惠赐佳作!


12.针对《法大学硕380+考研上岸经验:努力与方法同等重要》一文的审稿意见


【核心意见:文章布局、语句表达、错误率等应予以特别关注,部分结构仍值得调整。】


作者您好!感谢您对青苗法鸣平台的支持。来稿已拜读,我们认为,本文内容具有较大的创作意义,但尚有诸多需要修改完善之处:


第一,全文内容布局进行微调。在时间安排篇,仅涉及专业课复习的时间安排,缺少公共课,建议以图表化的形式,呈现各科目的时间安排,即便政治科目不在后文提及,此处也可讲述时间安排供读者参考,后文若不介绍政治复习经验,可在本部分一并提及。且本部分谈及了过多诸如分数线看法等择校攻略内容,如有必要,建议新建一部分专门讲述。


第二,增加作者简介,包括但不限于笔名/真实姓名、个人简单介绍、本科院校(具体至哪一地区985、211或者政法五院)、本科成绩排名、哪年考研、考研成绩(如不方便透露,可作模糊化处理,如总分400+、专业课120+等)。


第三,精修全文语言表达,修稿病句,增强书面化表达。例如,文章第一段“教材与资料的厚度是令人头痛的话题,法学综合与专业课二的记忆难度都难以轻易拿下...”可修改为“如何应对教材与资料的厚度是令人头痛的话题,法学综合与专业课二的记忆难度实在不小...”。


第四、部分经验讲述过于简单,需要再行具体。专业课复习部分,增加复习资料为何。专业课篇“专业课二”部分,对经济法的两点复习经验,参照法学综合部分举出例题并解答,避免经验论述过于空洞,读者难以吸收。


13.针对《<李阳光雕塑案>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一文的审稿意见


如果你恰好有某位编辑的微信,审稿意见还有可能是这样的:



本文责编 ✎ 稻壳豚



青苗法鸣文末征稿启事


“青苗法鸣”微信公众号聚焦社会热点讨论与法学学术交流,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好的分享-交流-争鸣平台,激励更多的青年学人思考和写作。诚请大家惠赐优稿!

一、长期征稿

稿酬等详情信息请见:2023,全年长期征稿启事!赐稿邮箱:qmfmbjb@163.com

二、建议选题如下:

1.法学院校、学科发展历史及未来

2.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提升

3.论文写作与案例分析方法

4.学术研究兴趣探索与养成

5.考博经验及读博感悟

6.地方社会治理实例与法治发展

7.民商法学(含婚姻家庭法)基础性问题与前沿热点研究

8.侵犯人身权利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的基础性问题及前沿热点研究

9.其他法律部门(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法典化研究

10.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治问题

11.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研究方法

12.企业合规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3.司法改革举措、成效的实证类研究

14.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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