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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之治》第七讲 | 胡宏伟:中国社会保障治理改革

如何有效地将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开启“中国之治”新境界的钥匙。


◆ 如何认识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刚性、制度韧性与制度包容性的有机统一?

◆ 如何将党和政府组织及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有机地整合起来,形成一核多元、协商共治的治理格局?

◆ 如何将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的高效能?

◆ 如何在国家治理各领域和各层面的工作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中国之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五讲》

杨开峰 等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0年9月


围绕上述问题,我院15位学者在《中国之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五讲》一书中给出了他们的思考和回答。今日分享胡宏伟副教授所著第七讲:中国社会保障治理改革。


《中国之治》第七讲

中国社会保障治理改革


胡宏伟 |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本章目录


一、“应保尽保”原则的治理意涵解析

二、“应保尽保”治理目标的挑战分析

三、“应保尽保”与基本医保治理改革重点方向



精彩书摘


“应保尽保”原则的治理意涵解析


“应保尽保”原则,在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过程中具有基本性和初始性的指向意义。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初期,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人群范围较窄,为更快地促进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全民,在这一时期往往会提及“应保尽保”。这一时期的“应保尽保”,往往指的是覆盖范围和覆盖对象的尽量广泛,所以,在中国基本社会保险发展的初期,“应保尽保”原则也经常被提及,此时的“应保尽保”本质上更多指向参保人数和覆盖范围,也就是通常意义上讲的“社会保险应当覆盖全民或全民参保”。这一时期所强调的“应保尽保”,对于制度发展而言,更多意味着短期目标的含义,即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短期目标是所有国民都应当参加到社会保险中来,都应当得到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这一时期的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保尽保”原则强调的是制度发展的数量特质,而并非制度发展的质量特质。


但事实上,当社会保险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如果再去讨论“应保尽保”原则,其对应含义就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覆盖范围或者覆盖数量的问题,而是应该逐步回归文字本身的含义,即“应保尽保”本质上是一个融合数量和质量的综合概念,具体来说,这一时期的“应保尽保”原则包含数量效应、质量效应和整体效应的维度和观点。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根本目标,高质量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目标赋予社会保障“应保尽保”原则新的内涵,而且,这一原则中内嵌了人群维度、水平维度、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换句话说,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人群、水平、空间、时间四个维度上都具有充分性和丰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是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也是我们当前所追求的社会保障改革的重要发展目标。所以,“应保尽保”应当包括四个层面的含义,其中,人群维度指的是覆盖人群范围;水平维度指的是保障水平,包括保障内容和对应的待遇水平;空间维度侧重于制度跨地域转移接续、异地报销结算、城乡地域待遇差异等方面;时间维度主要体现为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强调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基金风险的有效管控。

未来一段时间,我院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中国之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五讲》的每一讲内容,敬请期待!同时欢迎读者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更多最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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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春昊、刘华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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