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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速记(十一)
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
1、概念: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认识)的范围包括:①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②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注意:违法性认识究竟是否属于故意的成立要素,在理论上有很大争议。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行为必然导致结果发生和行为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两种情形。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3、类型: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表现为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并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
①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②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③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相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由此说明和决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
2、不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假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还执意为之造成该结果,那么合理的认定是行为人对该结果持希望态度,具有直接故意。
(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硕硕说: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知识点可以说是刑法理论中的黄金考点,是每年必然考查的知识点,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均对此青睐有加,因此考生们没有理由不去掌握有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所有知识点,而且还包括犯罪主观方面中故意和过失的异同的知识点,在2014年非法学综合真题中就直接考查了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因此,对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甚至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知识点,考生们必须准确掌握每个概念的基础,即概念、特征及类型,考生必须做到对每一个部分熟记于心,并做到灵活运用,这样才能做到无论考试中怎样考查,考生都会游刃有余的应对。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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