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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综法理知识点背诵(三)

2017-10-21 硕硕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63天



法的本质的不同学说★★★


1.神意论——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为主要代表人物。

直接或者间接的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

2.理性论——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

葛学派的哲学家认为整个宇宙有理性组成,自认与理性是同等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

3.命令说——约翰·奥斯丁

法律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命令,每一个法律和规则都是命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和规则是命令的总和。

4.民族精神论——卡尔·冯·萨维尼

法就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精神的消亡而消亡。

5.社会控制论——罗斯科·庞德

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使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硕硕说:法的本质是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几乎历年真题的单选或者多选都会涉及,对此主要考察各个学说的主要观点和代表人物,考生需要做到准确记忆,一一对应。而主观题的可考性不大,但是因为是选择题的主角,因此也是必须背诵的内容。


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和一般规律★★


1、主要原因:

经济因素:法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经济因素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的。

政治因素:除法的产生是当时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及生产与交换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形成了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开始利用国家和法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文化的因素:任何国家法的起源,都不可能在刚形成时就具备完全成熟的形态或只有一种形态。法的形态总是先表现为不成文形式,即习惯和习惯法,然后才发展为成文(制定)形式,即成文法。在这一过程中,文化的因素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人文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

2、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由习惯发展为习价法再到制定法;

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

总之,法的起源是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的过程。


硕硕说:法的起源一般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察的次数并不是很多,大家简要熟知主要内容即可,不需要死记硬背。



后记

之前给大家分享了几期刑法知识点速记,为了换换脑,便于记忆,硕硕最近给大家分享几期民法知识点,有要看之前知识点的请输入关键词:刑法速记、民法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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