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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速记(十八)
犯罪未遂的概念★★★★★
1、概念: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2、特征: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自然力的阻碍等。
3、类型: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分为:
(1)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分为:
(1)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
(2)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可分为:①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人的。②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
1、概念: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也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在德日刑法中被称为“中止未遂”。
2、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如果行为人虽有意放弃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3、类型:
(1)预备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可细分为:①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③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硕硕说:本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考生考试复习的重中之重,其重要性和本章掌握建议已经在前面提过,在此不再赘述。对于本节的历年主观真题,在2012年法学综合真题卷中以简答题的方式考过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在2012年非法学综合真题卷中以简答题的方式考过犯罪中止的特征。因此,总结整章: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与类型是必须必须必须熟练记忆掌握的钻石级知识点。现在考生需要马上背诵和回忆相关知识点,不要偷懒呦。
后记
之前给大家分享了几期刑法知识点速记,为了换换脑,便于记忆,硕硕最近给大家分享几期民法知识点,有要看之前刑法知识点的请输入关键词:刑法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