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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速记(十三)
意思表示的特征★★★
特征:(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
(3)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形式:(1)口头形式。指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包括面对面地交谈、电话交谈等。其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没有文字根据,一旦产生争议不易取得确实的证据。因此,口头形式一般只适用于价额不大或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即以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3)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的意思,而是根据其某种法律事实,按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按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意思表示的形式。默示的形式包括两种:第一,作为的默示。行为人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如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延长租期。第二,不作为的默示。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以推断其内在意思。例如,依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以默示形式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事先约定。
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意思表示根据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乙非对话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接收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硕硕说:本节是《民法总则》新增的知识点,故而其重要性将大大增加。出题形式涉及选择题和主观题,考试务必重视,并理清记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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