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特大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上百万,各种套路震惊警察
中新网眉山3月3日电 (刘刚 文国权)记者3日从四川眉山市警方证实,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近日成功破获一起涉案资金上百万元的特大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犯罪案件。
据警方透露,岷东新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侦查人员经过长达15个月的长线侦查,先后辗转四川成都、湖南洪江、广东东莞等地,行程上万公里,在广州东莞警方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抓获归案,并依法扣押居民身份证(假证)2张、涉案银行卡和理财账户19张(本)、POS刷卡机2台、手机3台、银行U盾及办卡资料若干。
据了解,2015年9月15日,眉山市农业银行东坡支行向眉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该行客户谢某某先后在农业银行东坡支行办理了两张金穗信用卡,现两张信用卡都已逾期,截止2015年9月15日两张卡共拖欠65140.71元人民币。逾期后,银行进行了10多次电话催收,并进行了两次信函催收,但谢某某仍然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和利息,银行随即报案。同月22日,眉山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管辖,岷东新区公安分局对此线索进行了立案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2009年—2014年期间在多家商业银行用自己与其妻杨某某的名义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并采用POS机刷卡套现,ATM机取现和商场刷卡购物等形式恶意透支消费。截止2015年9月,共拖欠眉山三家商业银行本金及其利息共计346811元人民币。
据办案民警程张浩介绍,经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通过注册公司和虚开收入证明等手段,不断提高其夫妻二人名下的多张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期间,谢某某先后在成都注册三家公司,其中注册的“超科奇投资公司”用于其炒外汇、贵金属,另外注册的两家“顺祥汽配”、“海富电器”实为空壳公司,通过这两家空壳公司开设账户申办了两台POS刷卡机用于信用卡套现。
办案民警母黎明告诉记者,在恶意透支信用卡初期,嫌疑人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勉强维持,直到后期透支金额像雪球样越滚越大,其自知无偿还能力、资不抵债,为了逃避银行催款和公安机关打击,夫妻二人便更换了联系方式,逃离了眉山。
2016年底,办案民警在工作中掌握到一个重要的情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夫妻二人为逃避银行债务和公安机关的打击,在东莞市石揭镇办理了两张假身份证,以此为掩护在东莞市“秘密”生活。随即,侦查员对各个层面的信息数据进行全天候、多层次比对碰撞,大体分析出其职业类型和活动规律。同年12月,岷东新区公安分局组织侦查员远赴广东布控收网,在东莞警方的大力支持下,于12月20日在南城区胜和广场A座2楼广东发展银行将正在办理业务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成功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已被批准逮捕,岷东新区公安分局正在对其通过注册公司、虚开收入证明等手段在成都、眉山多家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现金上百万元的情况作进一步调查。
司法鉴定: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
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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