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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二清违法将入刑!全国一清机仅剩62家

2017-08-09 深爱你们的 POS圈支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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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圈支付网8月9日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内容,本次会议对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即“二清”进行了明确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显示,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将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为依据,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纪要》中提到,在具体办案时,要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业流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区分单用途预付卡与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充分考虑具体行为与“地下钱庄”等同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方面的相当性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纪要》中称,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纪要》明确,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情形分为两种: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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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支付清算方面内容:

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


18.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19.在具体办案时,要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业流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区分单用途预付卡与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充分考虑具体行为与“地下钱庄”等同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方面的相当性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目前全国一清机仅剩62家,全国一共有200多家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是,但是经过POS圈支付网最新整理的收单机构表显示,真正在许可证的业务范围里有银行卡收单权限的仅有62家。


62家持有银行卡收单牌照机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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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的二清模式:


一是大商户模式。大商户模式即以商贸中心、大型超市等类型的商户资料申请多台POS,多家POS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的情况。(线上电商平台同理)

 

二是租借支付渠道。“二清”机构将其服务器与支付机构的支付渠道接口直连,代理方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演变成一家“二清”机构可以与多家支付机构直连,甚至与下游“三清”、“四清”机构直连的网络形态,导致收单业务层层外包,代理方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随着银行卡市场的大发展,金融机构及其他收单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快速发展,随之出现了部分非核心业务由收单机构外包给专业服务机构的情况,外包业务主要包括发展商户、系统维护等。随着外包机构的发展壮大,一些外包服务商不满足于开发客户获得的利润,利用其人才和市场优势,与收单机构合作开展收单业务,通过租用或者购买收单机构或者银联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通道,以自己的名义和品牌发展POS机商户,开立支付结算账户,资金从通道方结算转向POS机商户进行第二次清算。

 

而在监管方面,人民银行仅对获取牌照的支付机构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综合性服务,涉及多种业务,分属于多个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后,监管部门之间职能逐步明确,但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可持续发力,仍需逐步适应。

 

所以很多“二清”机构违法成本小,现行法律对支付机构违规操作的惩罚力度不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对收单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一般(除构成犯罪以外)仅为1万至3万元,支付机构违规成本小,即使违规操作遭受惩罚后仍有利可图,但对从事“二清”的机构没有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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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户资金进行二次清算必须先有一清,也就是说二清公司的背后必须有一清机构的支持或默许。在两三年前,二清模式的确是部分私企公司钻收单机构的空子,但之后一直到现在,90%的二清,其使用的收单通道方都是心知肚明,甚至是默许鼓励的,否则96费改之前全国几千家二清从哪来的?大家喊打喊杀的二清其实是持牌收单机构也就是所谓的正规的一清公司养的“小三”。


很多二清机构出现无法到账、延迟到账甚至跑路等问题,一方面有技术专业性不够的原因,另一方面有通道层层转包导致业务对接差错的原因,但最多的原因其实是与一清公司利益分配不均,拒付盗刷风险、监管政策风险等双方责任承担不均,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合同条款的不对等性给这些二清公司造成了无法承担的损失而造成一倒一跑了之,更别提还有部分犯罪份子利用二清平台洗钱导致一清公司受到严重牵连受到损失的种种现象。

 

以前二清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尖浪口,人人喊打,在二清日趋落幕的时候,支付公司纷纷脱裤下海,尤其最近很多支付公司的所作所为实在令人瞠目结舌,违规手法日新月异,虽然监管方时不时出点政策敲打敲打,而我们从一开始的提心吊胆,到现在的泰然处之,似乎不违规的公司绝不是好公司,绝没有好政策,绝对赚不到钱,pos行业也越来越奇怪,外行人看不懂,似乎圈内人也看不明白了,一方面要有好产品,要有竞争优势,要有足够的暴利,就不得不违规,不得不套码,从跳优惠的遮遮掩掩到跳便民缴费更有甚者正大光明的跳学校、医院、公益,而另一方面一旦出现调单拒付盗刷等风险问题他们是绝对不愿意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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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支付行业的理性主义者最终发现规则在足够的利益下是可以被钻空利用而不被惩罚,曾经我们信以为真只要遵守规矩,却发现遵守规矩就意味着忍饥挨冻,而不讲规则逾越规矩则能让我们丰衣足食,这让我们感觉到疑惑,规则到底是个什么玩意,一会儿是一会儿又不是?也会让我们愤怒,既然没规矩干嘛以前让我们守规矩愚弄我们?同时让我们感到悲哀,说到底,还是身不由己,受制于人,于是总算想明白一件事,规则是当权者手里的皮鞭,开心了用皮鞭给你挠痒痒,不开心了皮鞭加身只好埋头缩身,呜呜几声扮可怜!

 

一方面游戏的制定者不停的强调着游戏规则,一方面看着利用违规而追逐到的利润给他们带来的红利而喜不自胜甚至连自己都忍不住脱裤子开干,还有什么规则重要的过一天几十个亿的交易量赚套利赚到他们不忍放弃的地步呢?

 

如今的收单市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价格体系,更令许多持卡人无法正常利用信用卡消费取得积分,甚至会被发卡行系统检测为异常交易,冻结交易或降低信用额度。因行业不同费率不同,很多收单机构为了这块巨大利益而套码,影响了整个行业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现实已经不是一句什么‘劣币驱逐良币’就可以总结的了。

 

但相信随着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监管工作的不断深入,这个行业必将会拨乱反正,正规化的收单市场才是可持续发展的长久之计,利润最终是靠服务而来,希望这次的整治能让市场回归到良性循环中!最后以一句话结束:所有你走过的捷径,最终都将绕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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