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es, Ignorance & PrejudiceDoping control out ofcontrolQ2:中国法律安在?
《第1问:ISTI是否唯一标准?》已经明确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检测调查国际标准》(“ISTI”)并非通知程序合规与否的唯一标准。鉴于案发当晚的采样任务是在中国杭州进行的,由此引出《孙杨案36问》系列的次问:IDTM的通知程序是否遵守了中国法律?
这个问题分两步展开:首先,确认中国法律是否对采样公司(“IDTM”)的采样任务有管辖力;然后,确定IDTM的通知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WADA在中国境内的兴奋剂检查
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根据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机构的规则对主权国家没有管辖权,若前者的规则与后者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一般应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进行协调。《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A Code”)要求各国政府签署哥本哈根宣言,并批准、承认、通过或加入UNESCO公约,以作为接受WADA Code的证明;此外,WADA Code还鼓励各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和措施以遵守UNESCO公约”。[3]哥本哈根宣言和UNESCO公约要求各国政府支持WADA的兴奋剂检查工作,但均明确规定:WADA的兴奋剂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涉及国的相关规定。
法理上非常明确。WADA在中国境内对中国运动员的兴奋剂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IDTM在采样任务中的通知程序
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
IDTM的采样任务属于WADA在中国境内对中国运动员进行的兴奋剂检查工作,因此必须在执行ISTI标准的同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2004年公布且经多次修订的《反兴奋剂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属于不择不扣的中国法律。其中关于兴奋剂检查的规定包括:[4]解释一下:所谓“一次性授权书”,因使用之后即失去效力,指的是针对某项特定检查任务的专用授权书;不同于可以反复多次使用的通用授权书。接下来,对照一下IDTM的通知程序是否满足了《反兴奋剂条例》的要求。由此可见,IDTM采样任务的通知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中国的法律,导致整个兴奋剂检查因此无效。
平安夜心意难平。以案情而言,36问才发两章,孰是孰非已然分晓。奈何国人言必称规则,迷信洋大人;却不讲究规圆矩直。遵循规则,首先得知晓规则、领会贯通;囫囵吞枣、一知半解,谈何尊重,实为疏慢。仲裁庭的偏袒,昭然若揭。几位老法师,谙熟国际公约,怎会不知如何应对WADA规则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然而,翻遍CAS前后两份仲裁书,从未提及哥本哈根宣言和UNESCO条约,更无只言片语关于《反兴奋剂条例》。因为仲裁庭知道,掰扯中国法律,足以令本案以不利于WADA的方式盖棺定论;他们更知道(而且欺负大众不知道),即便仲裁庭存在法律适用或证据采信的错误,瑞士高院也无权过问。去年圣诞,上诉获胜,众人皆喜吾独忧;
弹指一岁,小人发难,天下唏嘘余高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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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wada-ama.org/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s/files/WADA_Copenhagen_Declaration_EN.pdf, retrieved as of 24 December 2021.
[2] https://www.wada-ama.org/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s/files/UNESCO_Convention.pdf, retrieved as of 24 December 2021.[3] WADA Code (2018), art. 22, Involvement of Governments, “Each government’s commitment to the Code will be evidenced by its signing the Copenhagen Declaration on Anti-Doping in Sport of 3 March 2003, and by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the UNESCO Convention.” See also, Id., art. 22.1, “Each government will take all actions and measure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the UNESCO Convention.”[5] 至于检查官证件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后续会详细讨论。[6] CAS Award II, 2019/A/6148, 22 June 2021, para. 28.[7] Id., para.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