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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两份《辩护词》与《公诉书》对比|第31期

曹伊洛 刑事法前沿推介+ 2021-09-16

按:张扣扣案2019年1月8日已经一审宣判死刑,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该案从去年案发开始就一直被贴上“为母复仇”标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此次判决之后,张扣扣辩护人邓学平律师率先公布了辩护词,引起广泛转发,堪称“爆款辩护词”。随后汉中市检察院公开了公诉意见书,直指张扣扣“为母复仇”只是幌子,以证论析。再后来,该案另一辩护人殷清利律师也更公开了辩护词摘录,与邓学平律师风格迥异。为此本号将两份辩护词及公诉意见书进行了对比整理,仅供参考。


张扣扣案公诉意见书与两份辩护词对比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018年2月15日,正值农历年三十,人们都处在欢度春节的喜庆、祥和气氛中。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因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引起了当地人民群众的惊愕恐慌,更是引发了全国人民的震惊和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随后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办案规定,遵守办案期限,以程序合法确保案件实体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们受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通过今天的当庭举证,我们已经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扣扣的犯罪事实。


1、现场二十余位群众目睹了被告人张扣扣行凶及毁坏财物的全过程。


案发时正值2018年大年三十的中午,三民村村民祭祖返回之际,被告人张扣扣头戴黑色长檐帽子、面戴深色口罩、脖缠粉色T恤,突然窜入人群,手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首先对毫无防备的王正军进行割喉、捅刺致其倒地;在众人惊慌逃散时追上王校军捅刺其胸部,并将其追至路边水沟中反复戳刺其要害部位,将其杀死后又迅速返回对王正军进行第二次捅刺;接着窜入王自新家院中,对王自新反复捅刺致其当场死亡。后返回自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及自制汽油燃烧瓶,到被害人王校军的小轿车停放处,对该车进行砍击、燃烧,并对前来阻止的村民持枪威胁。上述各细节过程均有多位证人予以证明。


2、收集在案的多组客观性证据可以锁定本案系被告人张扣扣所为。


在被告人张扣扣所穿衣物上分别鉴定出了三被害人的血迹,证明这些血迹是张扣扣在三处不同地点连续向三被害人行凶时喷溅所致。在张扣扣指认下打捞出的作案工具单刃刀上检出两人以上血迹,该隐蔽性证据证明其为张扣扣杀害三名被害人时所持凶器,并于案发后被其丢弃;在烧损车辆后座上提取的菜刀上检测出张扣扣的血迹,证明张扣扣是在连续用力向三名被害人捅刺时致自己手部受伤,后又手持该菜刀击打毁损被害人车辆的事实;以上物证分别经被告人、相关证人的辨认予以确认,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能够确认是被告人张扣扣实施了本案的犯罪行为。


上述证据结合现场勘查、尸检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张扣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1、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严重暴力犯罪。


被告人张扣扣作案前几日便通过其家中窗户。观察分析被害人一家的活动情况。在掌握了被害人一家的进出活动规律之后,伺机作案。先后在集镇上购买了单刃刀、玩具手枪。考虑到被害人可能驾车躲避,又借用他人摩托车,从中抽出汽油做了多个燃烧瓶。同时还准备了用来伪装自己的口罩、长檐帽等物品,精心地进行犯罪准备工作。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持单刃刀,直接对三名被害人致命部位进行反复捅刺。当王校军被刺倒后,又返回对已经倒在血泊中的王正军继续进行捅刺;在连续多刀捅刺年过七旬的王自新之后,怀疑其倒地装死,又扯开其衣领,在脖颈补刀。尸检表明,被害人王正军身中24刀,王校军身中9刀,王自新身中16刀;这49刀主要围绕被害人的胸、腹、颈部等要害部位,足见其杀人犯意之坚决,作案手段之凶残。


2、本案是一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恶性案件。


被告人张扣扣选择的作案时间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春节,在年终岁满的大年三十的正午;其选择的作案地点是在村委会旁、村民返乡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其选择的作案时机是在大多数村民阖家团圆、祭祖回乡之时;在光天化日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在老弱妇孺之前,刻意伪装、公然行凶连杀三人,其恐怖的行为造成周围群众惊愕、恐惧和逃散。又在纵火烧损汽车之后,掏枪威胁前来劝阻之人,并在作案后潜逃。其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也给人民群众心理蒙上了阴影,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三、被告人张扣扣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纵观全案,无论是犯罪前、犯罪中,还是犯罪后,其藐视法律实施暴力犯罪的故意坚决,甚至至今仍无任何悔罪表示,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


1、作案前,其选择的作案对象不仅仅是三名被害人。张扣扣曾多次供述“本来我想等老二回来一起动手报仇,但是老二一直没有回来,我等不及就动手了”;事实上,从其犯罪预备来看,其就是在等待被害人全家祭祖时,四名男性同时在场的杀人时机,其杀害对象还包括王家二子王富军,只是王富军因故一直未返回,张扣扣才未能得逞。


2、作案后,投案并非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投案后其供述“从我作案之后我一直都在逃跑,躲避你们民警对我的抓捕,我逃跑累得没办法了,身上又没有钱和吃的东西,以我的性格是不会束手就擒的,我选择投案主要是身上没有钱,如果有钱的话我肯定不会投案,我能跑多远就跑多远”,可见其投案只是出于走投无路,在本人没有钱财证件、没有可以信赖的亲朋、同时又受到公安机关布网抓捕的客观压力下,才做出的被迫之举。


3、到案后,故意误导侦查,浪费司法资源。张扣扣起初对于杀人凶器的去向故意作虚假供述,误导侦查人员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错误的地点进行打捞,其目的是“我随便说个地方让你们警察慢慢去捞,鹿头堰水域比较复杂,水面比较大,打捞比较困难,给你们警察增加工作难度,反正就是不想让你们捞到刀,好毁灭证据”,足见其对抗侦查,不愿悔罪,浪费司法资源的恶意。


4、时至今日,被告人仍无任何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扣扣当众行凶杀害被害人三人,应当认识到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家属的极度痛苦,应当认识到其行为造成了群众的恐慌不安,破坏了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应当认识到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对此,被告人张扣扣应当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忏悔,应当对父老乡亲表示忏悔。但是被告人张扣扣直到今日庭审,仍然坚持其所谓的“报仇有理”,认罪但不悔罪。


以上四点表明,被告人张扣扣虽当庭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但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又无悔罪表现,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四、被告人张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张扣扣称其杀人是“为母报仇”,其父张福如、其姐张丽波也向媒体宣称是由于96年其母被杀、判案不公引发本案,事实真相真是如此吗?


1、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了解被告人的工作生活经历。


被告人张扣扣初中毕业后即外出打工,期间曾因找工作被骗;03年服役两年后的张扣扣回乡,用曾经辛苦劳作积攒的钱款,两次帮助家里修建新房,但这与其想要有钱有车,能够自驾游的目标相去甚远;为赚取更多钱财,其选择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辗转于安徽、河南等地时,却又两次被传销所骗;后由于被告人自身文化程度不高、学习适应能力不强、也无一技之长,虽然在杭州等地打工,还是收入不高,不能满足其旅游爱好。后为能尽快挣大钱而远赴阿根廷、斐济,在远洋货轮上打工,但仅三个月就因工作环境艰苦、收入比预想要低,又与同事交恶等原因,于17年8月返乡;至案发前,其再未外出打工。在家期间,又因未成家、需要钱交电费、修房子等琐事与其父多次争吵。


纵观张扣扣工作生活经历,不难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出打工、经商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不断丰富自身知识储备、增强竞争意识、提高自身技能、增加社会经验来应对。但张扣扣对自身能力认识不清,遇到挫折后不从自身寻找原因,反省自身的短板和不足,没有通过改变和提高自我来适应当下的竞争环境,反而好高骛远,一蹶不振,正如其供述的“打工打工,两手空空,穷得只剩一条命了,对未来看不到希望,对人生也迷茫了”。


2、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探寻被告人的真实心理活动。


被告人张扣扣遇到挫折不能正确面对,他自己供述“我在外面打工好多次被骗,生活工作也不太顺利。这个社会没有人情味,人与人之间没有信任感。从我被骗以后,我不相信任何人,我只相信钱,因为钱是万能的,所以我就想办法挣钱,没有挣到钱,加上我多次外出旅游,相当花钱,手头上也没有多少存款,思想压力非常大,经常晚上睡不着觉”;这说明张扣扣已经因其工作生活的不如意,陷入了金钱至上的错误观念;后在其二次返乡之时,因为无法自我排解而将负面情绪完全归结于他人,陷入了更大的错误逻辑之中,他说“我是一个不甘平平凡凡过一辈子的人,如果平凡过一辈子还不如死了。那天我在我家窗口又看到王自新的三儿子王三娃,我当时就在想我妈22年前被他用棒打死,王三娃认为这个事情对他来说过去了,但是对我来说这事还没有结束。我认为报仇的机会来了,于是我就产生了把王三娃杀了的想法”;可见此时的张扣扣已经因为没有宣泄途径,而选择了被害人一家作为宣泄对象。他其实是打着“为母报仇”的旗号,掩盖其宣泄工作生活不如意之实;其杀人动机的产生并非是由96年案件引起,而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对生活现状不满,对未来失去信心,为宣泄其情绪所寻找的出口。所以其才供述“如果我生活过得好了,自己有钱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对此,其姐张丽波也证明“我弟弟张扣扣如果早点结婚成家了,就不会发生杀人的事情了,他自己有家庭了,心里头就有牵挂,做事情考虑的就多了”;所以说,96年案件只不过是张扣扣杀人的借口而已。


3、揭示本案的犯罪根源,需要明辨96年案件的事实真相。


96年案件在本案案发之后,经过张扣扣家人申诉和上诉,已经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查,认定96年案件判决依法有效,不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两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均对该案进行了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的复查,对包括媒体关注的如“张福如申诉原审判决内容是什么、案发时王正军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他人顶包的情形、对王正军为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是否存在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赔偿款是如何确定的、王正军为何被准予假释”,等问题均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刚才质证环节也已经详细出示。我院也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对96年案件进行了调卷审查,对其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服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均进行了核查,未发现任何不当之处,与两级法院对该案刑事部分的认定结论相一致。


96年案件系邻里之间的琐事引发,张扣扣母亲汪秀萍先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又先持扁铁打伤王正军头面部并致其流血,王正军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起木棒,向其头部击打一下,之后再无其他加害行为。这些事实都有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及其他数名目击证人证明,且张丽波证明王正军与她同岁当时未满18周岁;故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张扣扣之母王秀萍有过错无疑,认定伤害行为系王正军实施不存在顶包问题无疑,认定王正军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无疑,对其以故意伤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对其处以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适当。这说明无论是对现在还是对过去的案件审查,司法部门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证据来说话,而非任何个人的主观臆断。22年前对于96年案件,有6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都一致,其中包括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为何现在因为张福如、张丽波做出与当初证言完全相反的陈述,就引起了对96年案件的质疑?这些质疑很多都是对事实的误解。为何在22年前,张家任何人都未对案件的任何问题提出质疑?为何张扣扣之姐张丽波明知王正军当年不满十八岁,却在现在质疑其年龄?为何在本案案发后张丽波和张福如向媒体作出与之前完全相反的陈述?显然,在96年案件判决刑事部分处理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张扣扣家人提出的这些质疑理由,其根本目的不针是对原96年案件,而是为张扣扣杀人所寻找的借口。


所以,以上所揭示的张扣扣犯罪根源的三个方面,足以说明本案系多因一果。张扣扣将自己生活工作中的种种不如意完全归结为其母的死亡和王家人所为,在这种荒谬逻辑下,在这种严重扭曲的心理支配下,最终用这种违法天理、国法、人情的,极端残忍的方式,来发泄自己对生活的不满,来逃避现实中的困境,这才是张扣扣杀人的真实动机所在。


五、本案的警示教育。


本案之所以受到媒体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其焦点问题就在于本案和96年案件的关联性,“为母报仇”是否是其杀人动机?96年案件是否存在司法不公?这两个问题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而网络上的大多数讨论也是没有任何证据基础的,基于证据和事实的法律判断,才是现代文明社会对于任何不法行为应有的态度。围绕这两个问题,公诉人以本案的事实证据为基础,结合本案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1、极端自私的个人“恩仇”,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


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如果人人都把自己当做正义的使者滥用私刑,那么人人都可以枉顾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和谐如何实现?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必须坚决杜绝。如果给连杀三人的张扣扣贴上“为母报仇”的“英雄标签”,那就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念。


更何况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只是以“替母报仇”为借口,来肆意宣泄自己的压力和生活不如意的怨气。如果每个人在遇到挫折、困难、不快时,不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违背法律规定、打击报复他人或社会,那还有何安全感可言?在法治社会中,善良公允的行为准则从来都不是快意恩仇,不是个人好恶,而是体现群体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2、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推进国家法治进程,需要大众、媒体更加合法、理性,有效参与。


该案发生至今,大众通过网络参与度极高,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在不断提高。司法机关也将群众监督与舆论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速器”,因此,我们司法机关也要始终将事实和法律作为我们坚守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良好秩序的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也需要大众共同努力和维护,需要大家用理性平和的视角来观察,不要想当然地提出质疑。例如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在案发后,发表一些与96年案件真相不符的言论,引发了大家的各种质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今天,我们已经当庭揭示了本案的事实真相,当再次面对其他案件时,我们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在试图去了解、探寻真相的同时,除了好奇心、同情心,我们是否更需要平和的心态、理性的认识、严谨的思考和对未知的敬畏?面对那些我们没有亲身经历的司法案件,我们能否不再轻信那些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和推断,不再轻信谣言、传播谣言?我们能否擦亮双眼,对那些杜撰案情、利用我们朴素的正义感来恶意炒作的行为坚决地说不?尤其是对那些血腥暴力、恐怖惊悚、网络谣言、标题党、仇恨煽动等负面有害信息清晰辨别、坚决遏制。


我们相信,通过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工作者、各级司法机关、职能部门与舆论宣传媒体等的共同努力,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司法的公信力将会不断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辩护词A(邓学平律师)


汉中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的各位成员:


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今天迎来了正式开庭。在我开始阐述辩护观点之前,请先允许我对逝去的三条生命致以最诚挚的哀悼,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最深切的同情和慰问。今天我的辩护意见,不能在任何角度或任何意义上被解读为对逝者的不敬或挑衅,也不能在任何角度或者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暴力的推崇或讴歌。

 

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其中内容之一便是:任何人在遭受不利对待之前,都有权要求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才出庭坐在了辩护席上;也正是基于这一古老而朴素的正义理念,今天,我们大家才得以坐在这里。


我深信,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是什么人,都应当依法保障他本人以及他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利。这种保障,不仅仅是准许他说话,不应该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保障。这种保障,应该是一种实质上的保障,即:充分听取辩护意见,并认真采纳其中合理的部分。


法律是一整套国家装置。它不能只有形式逻辑的躯壳,它还需要填充更多的血肉和内涵。今天,我们不是为了拆散躯壳;今天,我们只是为了填补灵魂。我的辩护共分为五个部分:


01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奥地利)西格蒙德·弗洛伊德

 

时间必须回到1996年。这一年,张扣扣年仅13岁。汪秀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正军用木棒打死。母亲被打后,倒在了张扣扣的怀里。张扣扣眼睁睁的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这样惨绝人寰的血腥场面,对于一个年仅十三岁的儿童来说,简直是毁灭性的,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童年时期经受过这样巨大创伤的人,长大后是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健全的正常人的。


弗洛伊德说过:“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记忆侵扰”,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张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


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02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


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张扣扣

 

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激烈的侵犯会导致复仇的欲望,而复仇的欲望只有得到排解,才能放弃复仇的行动。国内学者黄永锋总结了排遣复仇欲望的可能途径,包括:(1)借助诉诸神秘力量的报应思想;(2)通过得到所在群体的支持;(3)诉诸暴力反击;(4)寻求公权力救济;(5)通过忏悔和宽恕;(6)容忍并由时间抚慰。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控制,国家应当尽可能地向行为人提供代价更小的仇恨排遣途径。


对于23年前的那场审判和判决,虽然陕西高院已经驳回了张扣扣父亲张福如的申诉,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张扣扣一家三口都认为这个判决太轻了。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正义有张普罗透斯的面孔,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美国伟大法学家罗尔斯终其一生研究正义问题,最后给出的答案竟然是正义离不开直觉。


23年前的那场审判,无法给予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张扣扣自己供述说:“王三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决了,但实际上是轻判了。”实际上,王正军虽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仅仅服刑四年就被释放。在此次事发前七八天,张扣扣还对他父亲说:“王自新家将我妈杀了,既没有偿命,又没有偿钱,我要收拾他们。”


王正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案结事未了,张扣扣的心灵创伤并没有被抚平,张扣扣的复仇欲望也没有被排遣。更重要的是,王家从未向张扣扣家道歉、认过错,寻求过谅解。


张扣扣在公安机关供述说:“在过去的22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终没有给我们家道歉沟通过,也没有经济赔偿,这22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来越严重,我就想把王自新他们一家人杀死给妈报仇,为了报仇我连媳妇和娃都没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为了报仇,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可以说,是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张扣扣自幼家境贫寒,初中毕业即踏入社会。学历不高,加上幼年遭此打击,后面的工作和生活并不如意。辗转广东和浙江,但从事的多是保安、车间工人等底层职业。工作辛苦但收入微薄,经济长期拮据,期间还多次被人骗入传销组织。可以说,张扣扣社会融入过程极其不顺利,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位,加剧了他内心的痛苦脆弱和孤立无援。


家庭也没有给予他足够的关爱。母亲离世,姐姐远嫁,张扣扣的大部分岁月都缺乏女性的关爱。父亲张福如小学文化,从小对张扣扣管教严格,只要是张扣扣跟别人发生冲突,不管谁对谁错,都要遭受父亲的责怪。父爱严苛有余,温情不足。以至于张扣扣的朋友曾秋英说他有很强的恋母情节。


在张扣扣诉诸暴力反击以前,我们的社会对其复仇欲望根本未予关注,更不用说帮其疏导。张扣扣在母亲死去的当天,曾经仰天长啸,发誓为母报仇,但这样的声音没有被人重视。有利于社会的仇恨排遣通道统统阻塞了,只留下了一条暴力反击的通道。


惨案发生后,我们去苛责张扣扣的残忍和暴力,却全然忘记了在之前整个社会对他的弃之不顾。没有心理疏导,没有帮扶关爱,任由一颗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鲁迅先生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张扣扣长大成人后,要么做一个畏畏缩缩、逆来顺受的木偶,要么就注定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03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


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清)沈之奇


古今中外,在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各个社会类型,复仇都是永恒的话题。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以复仇为题材的文学作品,至今仍是人类跨文化、跨地域的共同精神食粮。文学是人性和社会的反映,复仇在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会基础的最好证明。


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例大多给予了从轻发落。孔子有“以直报怨,以德报德”的著名论述,儒家经典《礼记·曲礼》甚至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的说法。宋朝是中国文化最鼎盛的时期之一,对复仇案件格外重视。《宋刑统》规定,地方官员遇到复仇案件,需要奏请皇帝敕裁,以期实现人伦天理和王朝法制在个案中的统一。


《明律》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明朝律法对复仇杀人较之普通杀人,明确给予了减轻处罚。清律继承了明律的相关规定。清朝律法学者沈之奇曾经对此有过生动的注释:“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若目击其亲被杀,痛忿激切,即时手刃其仇,情义之正也,何罪之有?” 


在中国漫长的法制历史中,有许多经典的复仇案例。《宋史》中记载过一则“甄婆儿复仇案”,与张扣扣案非常相似:


有京兆鄠县民甄婆儿,母刘与同里人董知政忿竞,知政击杀刘氏。婆儿始十岁,妹方襁褓,托邻人张氏乳养。婆儿避仇,徙居赦村,后数年稍长大,念母为知政所杀,又念其妹寄张氏,与兄课儿同诣张氏求见妹,张氏拒之,不得见。婆儿愤怒悲泣,谓兄曰:‘我母为人所杀,妹流寄他姓,大仇不报,何用生为!’时方寒食,具酒肴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


法史学者李德嘉认为,“太宗通过此案宽赦了甄婆儿,做到了情法两尽”。


时至现代,复仇已经被正式的国家法彻底否定。但对于复仇现象和复仇案件,著名法学家朱苏力认为,不能简单的以一句“依法治国”给打发了。朱苏力认为,报复性反应是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都将被自然界淘汰。畏惧他人报复会减少对他人的侵犯,报复本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博奕论意义上的合作互不侵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文明”。


而复仇本质上就是报复。报复是即时的复仇,复仇是迟滞的报复。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复仇之所以被现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可以寻求司法替代。国家垄断合法暴力,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强制转化为司法程序。


而复仇之所以具有迟滞性、后发性,往往是因为当时不具有即时报复的能力。年仅13岁的张扣扣当时也曾想上去“拼命”,但被父亲阻拦。据张扣扣姐姐陈述,母亲被打死后,张扣扣抱着母亲,一边流泪一边发誓:“我长大要为你报仇。”当时的力量对比悬殊,张扣扣经过理智权衡,选择在自己“长大”后再去报仇。


国内学者黄永锋曾经关注和研究过复仇心理学。根据他的理论,张扣扣的复仇心理过程可以概括如下:(1)王家对其母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2)眼睁睁看着母亲在自己的怀里断气、死去;(3)目睹母亲的尸体在马路边被公开解剖;(4)内心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羞辱;(5)内心的愤怒被激发,心理失衡,产生强烈的复仇欲望;(6)王正军被轻判,王家没有道歉和足额赔偿,复仇的欲望未能排遣;(7)社会融入不畅,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强化了复仇欲望;(8)暴力反击,复仇欲望发泄,心理恢复平衡。


现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复仇,是因为提供了司法这样的替代选择。然而公权力并非无边无际,他在伸张正义的时候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有其无法抵触和覆盖的边界。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


04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美)本杰明·N·卡多佐

 

根据现行刑法,张扣扣的确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我们没有异议。我们也认同,法律应当对张扣扣的行为给予制裁。我们今天的辩护主要围绕量刑展开。


无论是儒家经典的“荣复仇”,还是众多历史典籍和文学作品中的快意恩仇,复仇某种程度上就是民间版的自然法。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对复仇行为要么赦免其罪、要么从轻处罚、要么予以嘉勉,但从未进行从重处罚。而人伦天理和法制统一的矛盾冲突在王朝社会就已经存在,并非今天才有。


诚然,现代的社会基础已与古时不同,现代的法治理念已与之前迥异,但儒家经典和传统律法背后所反应的人性基础和善恶观念仍然延续至今,并未全然中断。今天的我们是由过去的他们所塑造,今天的司法又怎能轻易地与传承千年的历史一刀两断?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所说:“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审视和处理张扣扣案,历史的维度和民间法的维度不仅不是多余的,反而是必不可少的。


权力可以集中,但正义必然是个体化的、分散化的。司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如果完全摒弃民间的立场,完全忽略个体当事人的感受,有可能会导致正义的错位甚至正义的窒息。23年前的悲剧,某种程度上正是由这样的原因导致的。23年后,我们还要再一次重蹈这样的错误吗?


张扣扣的行凶对象有着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对于一般的民众并无人身危险性。在回答为何要向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行凶时,张扣扣解释道:“是老二先挑起来的,是老二先打我妈的,王三娃是用棒把我妈打死的主要凶手,王校军是王三娃打死人之后打通层层关系的幕后操作人,王自新就是煽风点火的人,没有王自新说的‘打,往死里打,打死了老子顶到’这句话我妈也不会死,所以我才要杀死王自新他们四个人。”至于当时同样在家的杨桂英,虽然是王正军的母亲,但因为与23年前的案件无关,张扣扣并未对她有任何伤害举动。


王家亲戚王汉儒在公安机关作证:“我当时劝张扣扣……张扣扣跟我和王利军说:‘与你们没有关系,你们不要参与’。烧完车后,我听张扣扣说:‘我等了22年,我妈的仇终于报了’, 并在村道上举起两只手边走边说:‘等了22年,终于给妈妈报仇了’……”张扣扣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足以说明张扣扣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人。他的复仇行为导致了三条生命逝去,但他也有节制的一面,他的行为不会外溢到伤害无辜的程度。


根据正式的国家法,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张扣扣有自首情节、家属有积极赔偿,但根据以往的判例,张扣扣的判决结果似乎不言而喻。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张扣扣这个案件有着极其的特殊性。这是一个典型的复仇案件,具备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因此,如果我们把正式的国家法作为一个整体框架,而不是作为一个完全封闭自足的系统;如果我们认为,正式的国家法仍然能够为民间法预留某些空间,或者仍然与民间法保留着某些对话、融合的可能通道,那么张扣扣应该能有生的希望。


05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黎巴嫩)纪·哈·纪伯伦


在我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曾经问我:“你觉得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不是跟你一开始想的不一样?”我笑笑回答:“你的确跟我想象的不一样,你没有我想象的那么凶残。但你跟我不是同一类人。”张扣扣说:“我其实很随和的,生活中很少跟别人发生摩擦或者矛盾。”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大奸大恶的人吗?显然不是。邻居兼同学张良刚评价张扣扣“不打牌不抽烟不喝酒,不惹事,也不乱花钱,自尊心很强,对人有礼貌,爱干净的很,家里收拾的利索,衣服都是自己洗”;王家亲戚王汉儒评价“平时不爱出门,喜欢呆在屋里,小伙子还比较有礼貌”;朋友曾秋英评价:“和工友们在一起相处的很好,平时有说有笑,和别人都没有矛盾,扣扣这个人生活很节俭,很少乱花钱,也不到外面乱跑和也不出去玩”;前同事梁江召评价:“他和同事相处都很好,平时和同事也没发生过矛盾,他这个人做事尽职尽责,我们在一起还互相请吃饭,他这个人还是比较大方的,别人请客吃饭,他也会请客……我和扣扣还是集团工作标兵”。可以说,张扣扣本质上并不是坏人。只是生活和命运让他有了不同于常人的选择。


张扣扣是个什么样的人呢?是那种手刃仇敌的大英雄吗?显然也不是。今天,我们并非是在广场上把张扣扣当作英雄进行簇拥和歌颂。相反,张扣扣今天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他的行为在整体上,是被法律予以明确否定的。作为法律人,在张扣扣的整体行为评价上,我并无异议。


简单的喊着正义或者邪恶的口号很容易,简单的说一句法律禁止私力复仇很容易。难的是,如何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细致去勘查和勾勒正义的边界,如何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发现并兼顾被忽略的民间法,如何用法律人的良知和怜悯去斟酌和界分刑罚的合适重量,如何让一份司法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威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


因此,今天我的辩护基调不是铿锵的,而是悲怆的。我要向法庭表达的不是强烈的要求,而是柔软的恳求。今天,我想用最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我期待法院能体谅人性的软弱,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针对此案做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


最后,我想引用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作结:


在你们身上多数是人性,还有许多非人性,是一个未成形的侏儒,在迷雾中梦游,找寻着自己的清醒。我现在想说说你们身上的人性,因为熟识罪与罚的只有它,不是你们的神性,也不是迷雾中的侏儒。


我常常听你们谈起犯了某个错误的人,好像他不是你们中的一员,而是一个闯入了你们世界的陌生人。然而我要说,即使是神圣正直之人,也不可能超越你们每个人心中的至善,同样,即使是邪恶软弱之人,也不可能低于你们心中的至恶。


宛如一片孤叶,未经大树的默许就不能枯黄,那犯罪之人,未经你们全体的暗许就不能为非作歹。你们就像一列向着人类“神性面”迈进的队伍,你们是坦途,也是路人。


若其中一人跌倒,他是为后面的人跌倒,让他们小心避开绊脚的石头。他也是为了前面的人跌倒,他们步伐虽然迅捷稳健,然而却没有移走绊脚石。


以上意见,恳请予以采纳。判决结果,全部交给法庭。谢谢。

 


辩护词B(殷清利律师)


(该部分为殷清利律师公布的辩护词摘录)


一、不适宜的审判管辖


核心提示: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6年旧案(被告人王正军故意伤害致汪秀萍死亡案)申诉、1996年旧案剥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权司法赔偿的处理上,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再行审理此案明显不适宜。


1、围绕1996年旧案申诉及国家赔偿,本律师已经完成的代理工作


殷清利律师2018年2月21日介入张扣扣案担任辩护人。由于侦查、审查起诉期限较长,在完成例行会见时,2月22日10时许殷清利律师向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郑法院)提交查阅1996年案卷正卷申请书,3月29日南郑法院才同意给予查阅(不允许复制)1996年旧案的诉讼正卷。3月30日殷清利律师代理张福如向南郑法院提交申诉状、司法赔偿(剥夺张福如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南郑法院均未在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三个月至六个月)、赔偿期限(两个月)内出具任何决定文书。6月13日张福如及殷清利律师就司法赔偿申请,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中中院)赔偿委员会提交司法赔偿申请书,赔偿办工作人员拒不接收国家赔偿申请材料,无奈留置提交。当日张福如及殷清利向汉中中院院长邮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邮寄单显示6月14日10时17分54秒单位收发章签收。


7月31日上午南郑法院立案庭向申诉人张福如明确口头告知不予立案审查,但没有具体说明相关理由,也不出书面的不予再审审查的决定,但负责协调申诉人前往中院进行申诉立案。当日下午张福如及代理律师将申诉状等材料交至汉中中院。


9月27日,张扣扣案由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汉中中院提起公诉。随后10月19日汉中中院针对1996年旧案申诉案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陕07刑申13号),10月19日汉中中院针对司法赔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2018】陕07委赔6号)。


张福如仍不服,11月15日就1996年旧案、司法赔偿分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提起申诉,11月27日陕西高院对国家赔偿申诉案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陕委赔监32号),11月29日陕西高院对申诉案件以(2018)陕刑申第94号向张福如送达《司法公开告知书》等司法文书。


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张福如申诉一案发布消息称“向张福如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对此张福如仍不服,在本案庭审前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提起申诉。


2、1996年旧案国家赔偿申诉案所发现的汉中中院不适宜管辖事宜


关于1996年旧案及国家赔偿申诉虽然在陕西高院正在审查过程中,具体申诉47条事由不再赘述,但通过殷清利律师等代理申诉工作,已经明确确定汉中中院有以下明显违法事宜:


(1)、关于国家赔偿申请,汉中中院从6月13日现场签收、6月14日邮寄签收,到10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2018】陕07委赔6号),历时四个月之久,明显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9条第3款“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规定。


(2)、 6月13日汉中中院赔偿办人员对于张福如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材料,拒不接收,也不出具收到材料凭证,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3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之规定。


(3)、7月31日张福如向汉中中院提交旧案申诉材料后,审监庭办案人员主动与律师沟通并允许律师全面复印卷宗,但待律师9月20日到达汉中中院后又不允许进行复印,此举剥夺了律师阅卷权利的正常行使。


(4)、经查阅1996年案件《宣判笔录》(1996年12月16日)载明“?张福如,你上诉否  张福如:我不服,要上诉哩!”对此张福如对1996年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已经明确表示不服且上诉的请求。南郑法院至今22年未启动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程序,严重剥夺张福如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状,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1979年版)第129条第1、2款“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之规定。对这一问题,汉中中院未正面进行审查。


(5)、被告人王正军对于持棒重击被害人头部,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被害人死亡,但也没有阻止、反对,更没有予以施救,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另外从使用木棒外在特征、致害被害人头部部位、尸检头部5条骨折线、被告人的情绪等方面综合分析,被告人王正军的行为已经明确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南郑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汉中中院明显未正确审查。


A:从王正军所使用的木棒外在特征上分析,《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显示此木棒2米长短,胳膊粗细。此等工具,不同于一般小棍,其杀伤性巨大、危害性极大。


B:从致害被害人头部部位分析,头部是人体中最为脆弱的部位之一,也是击打后死亡率最大的部位之一。被告人如持木棒直接正面殴打被害人头部,其致死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对此被告人作为已满16周岁的男子,应当懂得其中的致命性。


C:从尸检记录来看,被害人额部、右顶部有5条骨折线,长度从3.5至6.5CM等等。从该内容,可见被告人实施力度之大,力度及其形成的客观伤势,足可以得出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


《汪秀萍尸体检验记录》二、解剖检验载明:常规切开头皮见:头部、额部、顶部、左右颞部皮下、肌层广泛出血,冠状缝分离,额部有5条纵向线形骨折线,其中最长为6.5CM,最短3.5CM。开颅见:右颞顶部有一10X7X1.5CM硬膜外出血肿,脑组织之皮广泛瘀血水肿。


D:鉴于以上被害人所受伤势,再加上被告人王正军自己片面认为“被害人吐唾沫给二哥王富军”,又自认为“被害人持扁铁持伤自己两下,并被缝合四针”(案件中却没有任何关于王正军受伤的伤情鉴定、病例及照片等于证据附卷),可见此时被告人情绪是极为气愤到顶点。


(6)、证实汪秀萍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的关键证人李某萍等人,其《出庭通知书》是由王校军(时任乡镇干部)代收的,被告人王正军的家属与关键证人李某萍等人存在代收出庭通知书、共同到庭参加诉讼等利害关系,其出庭作证证言的可靠性、客观性明显应当排除。


通过李某萍出庭作证时其所述“我见到汪给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并称被告人王正军的父亲王自新是其三爸,王正军把其叫嫂子。李某萍与被告人王正军有极近的利害关系,其出庭作证的证言可靠性、客观性不够。正卷(一)第104页对证人郭自忠、李丽萍的《出庭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显示是王校军(代收),时间为1996年11月29日。王校军为被告人王正军大哥,其本身当时是某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其为证人代收出庭通知书,而证人最终按时出庭作证,这本身说明被告人王正军家属同证人沟通出庭、串通出证事宜是必然存在的,这样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其真实性、客观性皆不应认定。


3、辩护人为证实另外两案的程序经过及所体现的相关事由,提供13份证据进行充分证实,具体见质证意见。


4、被告人张扣扣及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有充分法律依据支持。


辩护人基于以上第二条7条原因及申诉47条理由,已经充分说明汉中中院在张扣扣案审理前对张福如启动的申诉、赔偿两案明显存在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情形,因此辩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请求汉中中院移送陕西高院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理由完全充分。


5、合议庭两次庭前会议未请示陕西高院即驳回管辖异议,不慎重且有难言之隐


两次庭前会议合议庭均以汉中为犯罪地为由享有管辖权,驳回被告人张扣扣及辩护人整体管辖异议申请,存在认知上的错误。辩护人不反对犯罪地管辖的一般原则性规定,但因为与本案有前的两案处理上存在程序违法事宜,才导致了不适宜管辖审判的情形及理由。合议庭未在报请陕西高院请示的情况下,自行决定驳回,很可能直接影响未来二审的程序适用。在这里不排除汉中中院存在程序违法,不愿也不想报请高院并说明自己可能程序违法的理由。

 

二、“异常”入所心电图


核心提示:收押健康检查记录、入所心电图均显示被告人心脏为异常,对此应当结合22年后复仇杀人,系一般正常人无法正常实施这一现象,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基本的要求即是对被告人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此种鉴定即不复杂,这是刑事案件最基本负责任的审判体现。


1、被告人张扣扣收押健康检查记录、入所心电图均显示为异常


《入所心电图》右上方载明“前间壁心外膜下心肌损伤的可能性(可能是急性心肌梗塞),异常心电图”。


《收押健康检查记录》中最下面一栏的备注中载明“张扣扣体检查:前间壁心外膜下心肌损伤的可能性(可能是急性心肌梗塞),汇报周所后周所指示先收押”。之后第69页的心电图中也载明如下内容,并且还显示“异常心电图”的字样。


二、对于证实被告人张扣扣精神状况,在本案中确少南郑看守所周所长的相关调查材料,相对于心电图、收押健康检查记录之客观证据而言,相应医生吉星的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


对这一问题,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张扣扣时,其确实有这方面的相关症状,有时感觉突然心跳加快、特别难受、头晕。


对此,医生吉某的询问笔录,其称张扣扣这张心电图上显示的V1/V2导联呈RSR(QR)右室传导延迟,这个是心电图仪器分析的结果,不准确,结论要以医生根据心电图图谱的走向分析签字确认为准,这张心电图图谱基本是正常的。


针对这一问题,心电图这一客观证据,与医生的询问笔录之主观证据,发生了较大的冲突。依据证据适用方面的原则,应当首先确认客观证据的效力,并怀疑主观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人为偏差。


三、客观证据显示被告人张扣扣心脏异常,辩护人在庭前会议时已经提出对被告人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并结合会见张扣扣得知,张扣扣从小较为内向,从来没有与别人打过架,更没有见过相应打架、伤害现场。


在其母亲1996年8月27日这一天,张扣扣亲眼目睹了母亲被人打死的一幕,并亲自抱着母亲在怀中死去。之后在其母亲被解剖时,公安人员在村内路上公开进行,未采取任何遮挡措施。张扣扣再一次心理上受到巨大打击,一是自己看到了解剖母亲头部的血腥场面,二是数百人围观解剖现场。


之后王正军故意伤害案件由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裁判,裁判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通知系由时任镇干部的王校军从法院法官处代领,而且张扣扣父亲张福如明确在庭审时表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但一审法院及汉中中院均未启动二审审判程序。


除以上因素之外,被害人一家在此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对张扣扣一家进行足额的补偿与真诚的歉意,另外加之张扣扣工作不顺、案发前未娶妻生子,情感面临真空。此时的张扣扣心理上已经达到崩溃的极点。所以案发前半月期限限内的被告人张扣扣应当是中度或重度的精神障碍,方才符合客观常识。


综上,被告人张扣扣存在何种程度的精神障碍,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对此辩护律师已向法院提出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相应鉴定意见。


4、本案已经所作的鉴定、检验文书12份,对被告人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不会拖延庭审时间。


辩护人经梳理案卷,鉴定文书就有如下:3份法医学尸体检检验鉴定书、1份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1份亲缘关系鉴定书、1份金属密封瓶汽油及汽油燃烧残留物成份鉴定意见书、1份现场提取血迹DNA鉴定书、1份张扣扣家本门背后啤酒瓶提取手印与张扣扣指纹比对统一认定鉴定、2份打捞刀具是否有人血成份鉴定书、1份死者衣服上血迹DNA鉴定书、1份死者胃内毒物检验报告。


5、庭前会议以被告人张扣扣家人无家族精神病史、工友等反映其没有精神病症状等为由予以驳回,不符合精神病发作的客观规律。


经查找资料,现阶段所知道的精神疾病的病因有三方面的因素,即除了生物学因素(遗传)之外,还有社会因素、心理因素。


(1)、生物学因素


现今对心理疾病最热门解释是生物学上的解释;一个有精神疾病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脑部结构或功能,或者是有不同的神经化学反应,不论是由基因或环境伤害(如胎儿酒精综合征)引起的。举例来说,许多被诊断有精神分裂症的病人被证实在大脑中有肿大的脑室和萎缩的灰质。另外,有些人认为神经传导物质不平衡也会导致精神疾病。许多的遗传和双胞胎研究都证实象躁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是会遗传的。


(2)、心理因素


心理学家认为矛盾、危机、紧张和创伤可能会导致精神疾病,特别是在一个容易受伤的人身上。例如,一个目睹父母亲杀人或被杀的小孩可能会发展出沮丧和紧张的情绪,甚至得到创伤后压力心理障碍症。


(3)、社会因素


社会学家认为重大事件和情境会导致精神疾病。例如,在社会运动、战争或遭受天然或人为的疾病时,该地区的人们有较高的机会得到精神疾病。贫穷、无常和缺乏资源和援助的地区也会比富裕和稳定的地区有较高机会得精神疾病。


三、定罪证据尚有不足


核心提示: 本案没有对工作部署所涉及的三件关键物证进行提取、备卷;报警四段录音未调取;12次提讯找不到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印证;对于作案工具单刃刀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皆是南郑公安局违法派出张扣扣同乡郭某以所谓“情感感化”方式诱导张扣扣交待抛刀位置并打捞的,此关于刀具的证据取得为非法,应当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办案工作部署中提到的三件关键物证,均没有依法提取、辨认、备案留存。


《2月16日工作部署情况》载明:“2月16日上午在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家坟地及其周边搜查发现:张扣扣母亲坟地有一个疑似张扣扣父亲张福儒(如)案发前背过的背篓,在距其东侧约500米一处废弃养猪场房屋内有疑似张扣扣所穿衣服一件、所持有的黑色塑料仿64式手枪一支。”


2、110案件信息表中所载明的四段报警录音,未进行调取。


《110案件信息》最下方的录音列表中,显示与本案有关的四段WAR格式的录音文件,最后一栏还显示下载内容。报案发现场很多人所述,在被告人张扣扣实施相关行为时,有人大喊“有精神病人杀人了!”为全面本案案件事实,该四段录音与本案关系重大,需要依法调取并还原案件当时的情况。


3、通过对比被告人的提讯提解证与讯问笔录,26次提讯提解中存在12次没有相应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相互印证,侦查机关仅出具情况说明,无法证实在本案中对被告人讯问的完整性,不排除非法讯问取证的嫌疑。


(1)、第一部分《提讯提解证》,经反复对比,共计22次提讯、提解。其中张扣扣第1次讯问笔录系在新集镇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进行的,没有该证范围内。另外对比辩认笔录的时间,此次发现以下9次提讯提解记录没有相应讯问笔录、辨认笔录支撑。


这九次分别时间段为:2018年2月20日13时20分至13时45分;2月23日16时27分至17时0分;2月24日15时05分至15时17分;3月3日17时28分至18时43分;3月4日10时30分至13时25分;3月23日14时20分至18时15分;4月24日14时47分至15时32分;4月27日15时10分至15时42分;5月23日14时21分至14时30分。


(2)、第二部分《提讯提解证》,其计4次提讯、提解。其中仅有一次包括第12次讯问笔录、5次辩认笔录。此次发现以下3次提讯提解记录没有相应讯问笔录、辨认笔录支撑。


这三次分别时间段为:2018年7月3日10时13分至10时55分,7月20日15时30分至16时55分;8月13日15时13分至30分。


(3)、侦查机关出具的提审张扣扣情况说明,仅是说明相关提讯提解的主要内容,但在无法提交相应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及辨认笔录的情况下,不能完全说明本案讯问、辨认的完整性、合法性。


(4)、本案讯问所存在的问题,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之规定。


(5)、鉴于本案案卷中提讯提解证与讯问笔录出现的重大误差,为准确确定对被告人提讯提解的次数及提讯内容,辩护人特申请法院向南郑区看守所调取提讯提解登记有关被告人张扣扣的提讯提解登记表信息,此登记表是比对本案提讯提解证、讯问笔录等是否完整的唯一标尺,合议庭应予支持。


4、对于作案工具单刃刀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应当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补充侦查之前,辩护人查阅案卷中发现不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特别是郭某作为被告人同乡以情感感化方式诱导被告人明确说出抛刀的位置。


2)、补充侦查卷宗中郭某询问笔录,才让辩护人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


郭某询问笔录载明:南郑公安局警察,与张扣扣是一个村的人,其家和张扣扣家是门对六,从小其就认识张扣扣。其参与张扣扣侦查破案工作,“因为我和张扣扣从小认识,又是邻居,领导安排我通过友情这种方式感化张扣扣,希望通过我给张扣扣做工作能够让张扣扣交代抛掷单刃刀的真实位置,2018年3月3日17时许,我和新集派出所副所长偶某斌、民警吴某提审了张扣扣,我给张扣扣做了会思想工作……最后张扣扣想了一会要求我单独留下……可以带去找刀……后我将提审情况汇报了领导,领导鉴于天晚,提示第二天一早带张扣扣辨认现场,我们问完情况没有记笔录就离开了看守所,3月4日早止在张扣扣指引下我们到高台镇高速引道附近的一个水塘张扣扣对抛掷刀具的现场进行了辨认。”


(3)、依据郭某询问笔录,3月3日下午对被告人的讯问、3月4日对刀具现场的辨认笔录,郭某均在现场,但未在提讯提解证、辨认笔录上签字,另外根本没有形成讯问笔录,更没有提交两次同步录音录像,这显然是有意隐瞒这一非法证据排除线索及非法取证方式。


相关提讯提解证,2018年3月3日17时28分至18时43分,提讯、提解人显示为但是如偶某斌、吴某,没有郭某的名字。


《2.15杀人案张扣扣现(场)辨认笔录》(2018年3月4日9时12分至10时30分),显示的侦查员为徐某国、吴某、王某,见证人为刘某志,不显示郭某的姓名。


(4)、鉴于该作案单刃刀系张扣扣作案前在商品中新近购买,而且商店经营者仍然正在销售该类刀具,所以该刀具不具备特殊之特征,以区别与其他刀具,加之该刀具的鉴定意见结果为未检出人血及基因型,所以不排除刀具被替换的嫌疑。


法医学理化检验鉴定书(2018年3月5日),检验意见为:嫌疑作案工具单刃刀未检出人血成份。


(5)、关于单刃刀的另一份鉴定文书居然显示嫌疑作案工具单刃刀检出两以上人血成份,与第一份鉴定书结果严重矛盾。


(6)、公诉机关认为第二份鉴定是对刀具拆解后提取了相应检材,但没有提取笔录等手续。


5、案发现场提取的18类痕迹、物证,其登记表见证人、办案单位、持有人、提取人未没有签字、盖章,无法证实该痕迹、物证提取程序的合法性,证据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18类中有血迹9处、菜刀1件、T恤1年、口罩1件、打火机1个、布条1条、葡萄酒瓶1个、空烟罐1个、啤酒瓶1组6个、墨镜1枚,其中在第9页的最下方,见证人王晓明、张虎成(打印体,没有签名),办案单位(没有名称,也没有盖章),持有人为空白,提取人王巍、陈厚非、李久林(打印体,没有签名)。

 

四、二十二年前的孽债


核心提示: 从22年被害人王正军殴打张扣扣母亲致死,到王自新作为监护人失职,再到一审审判时王校军代领关键证人出庭通知并指证张扣扣母亲过错在先,三被害人或多或少有其过错。 侦查人员公开解剖带给二次伤害;一审法院让王校军代领证人通知,更是置张扣扣母亲头部5条骨折线不顾轻判;乡村民事调解机制缺失,22年王家没有一句道歉。综合过错体系,贵院应当予以考量。


黑格尔曾说过:存在即有它的合理性,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万物皆有因果规律。

张扣扣为何在22年后走到了今天?张扣扣定会有他自己认为的原因。这原因也许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体系,也许还不足以构成,但全面分析、客观归纳得出张扣扣铤而走险的深层次原因,绝对是本案公正审判的一部分。


1、13周岁目睹母亲被棒击头部,母亲在其怀中喷血而亡(被害人王正军的过错)


时光拉回22年前,出生于1983年1月6日的张扣扣,已满13周岁,这个年龄是典型的未成年人,张扣扣原本马上要上初中了!悲剧却不期而遇。本案的起诉书用一句话简述了那天的情况“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被告人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王正军(男,时年17岁)伤害致死”。在这起母亲被打死的案件中,南郑法院认定了王正军的行为,王正军作为被害人,此方面的过错应当得到认定。


2、旧案显示王自新参与指挥,致死汪秀萍监护难辞其咎(被害人王自新的过错)


据旧案张福如、张丽波等一方多次强调,当时双方有言语冲突后,王自新大声喊道“给我打,出来我负责”。另外王自新既然也在案发现场,其作为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王正军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其明显有监护、管教的职责。发生如此严重打死人的行为,其责任难以推卸。此方面王自新的指挥或监管失职行为,可以作为被害人过错在张扣扣案件予以考虑。


3、侦查人员露天公开解剖,张扣扣遭受二次伤害(侦查办案人员解剖之过错)


张扣扣提到三个一辈子都不能忘记的瞬间。除了母亲被打、母亲在其怀中喷血死亡,还有就是侦查人员公开对母亲进行解剖尸体。特别是现场切开头部、打开头盖后缝合,母亲头部变形、无法识别。更令其不能接受的是,侦查人员未采取任何隔离、遮挡措施,上百人公开围观。侦查人员解剖之过错,本案在认定时绝不能忽视。


4、王校军参与旧案审理,代领关键证人出庭通知(被害人王校军的过错)


具体内容详见第一部分第二条第6点。王校军当时作为王正军的大哥,同时也是某乡镇干部,此时其违法代领了原本应当由关键证人领取的出庭通知书,对此在法院不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推定王校军实施与证人串通作证的违法过错。


五、剥夺张福如附带民事上诉权, 头部5条骨折线定不了故意杀人(南郑法院的违法裁判过错)


具体内容详见第一部分第二条第4、5条,南郑法院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口头可以上诉的情况下,以是否提交书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为标准,剥夺了张福如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权,这一剥夺就是22年,期间张扣扣认为司法不公,加重了对社会、对三被害人一家的仇恨,只能能法院的裁判归结于王校军的官方任职与活动。对此南郑法院的裁判违法行为之过错,亦应有所考虑。


6、王正军减刑两年出所,手续办理是否合法待查!(对被害人王正军减刑合法审查因素)


王正军1996年8月份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2月份南郑法院判决7年(至2003年8月28日),在西安少管所服刑,后减刑、假释,等于实际服刑4年左右。对此,贵院应当依法向西安市少管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王正军减刑的所有相关案卷材料,以查明此案判刑是否合法。


七、王家从未道歉只有回避,乡村民事调解不到位(基层民事调解因素)


被害人王自新及王正军、王校军在22年期间,从未就此问题向被告人一家进行道歉,反而采取的躲避、回避之态度,其一家人对此冷漠表现,系本案报仇的一定原因。加之乡村民事调解不到位,从未对两家进行过调查、了解。


五、投案自首回头路


核心提示:张扣扣虽然致三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但张扣扣同时有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初犯、被害人致其母亲死亡过错、双方典型民间矛盾纠纷、投案自首、1996年案件侦查人员公开现场解剖、1996年案件裁判确有不当等等。


1、退役军人出身,无任何犯罪前科


《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中明确标注张扣扣为初犯。另外张扣扣2001年12月1日批准入伍,成为武装警察部队的一名战士,士兵军事训练成绩为优秀,2002年12月起升任副班长,被评为团级优秀士兵。


2、被害人过错明显,母亲被殴致死


此项内容详见第四部分第一、二、四条的系统分析,不予赘述。


3、互为邻里有矛盾,民间纠纷是主因


本案的引发有着深层次的农村邻里背景,有它范围的特定性、社会影响的空间性。在这一点上,本案不同于那些悲观厌世报复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凶杀案。相相对比于本案,报复社会型凶杀案,其犯罪动机更为卑劣,杀人手段更加凶残,犯罪后果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巨大。


4、两天后主动归案,承认犯罪系自首


张扣扣作为退伍军人,一直保持着运动的习惯,也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本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后,办案机关决定全局民警立即取消休假、全力投入到该案的抓捕等工作中来。但两天来,据工作部署安排并没有多少进展。在当地特殊的山区地形条件下,张扣扣主动前往派出所归案,不仅代表其投案的态度,而且也节省了当地办案机构的人力、物力。


5、司法裁判确不当,22年上诉已成空


此项内容详见第四部分第三、五、六条的系统分析,不予赘述。


六、本案启示与警醒


核心提示:人人相处不可欺,基层治理不可失,公正司法不可迟,血亲复仇不可取!


从本案案发、辩护人介入,到本案开庭审理,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辩护人系统地代理了与本案的有关关联案件,也感受到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度。辩护人确实是感触万千,思绪良多。通过本案总结一下,几点启示与警醒,望给予在座的各位及广大社会民众一些启迪。


1、人人相处不可欺


人与人相处,要懂得相容。不要斤斤计较,能够以德报怨,宽容大度。人际交往中如果有了这些误解和矛盾,要谦让大度、克制忍让,不计较对方的态度、不计较对方的言辞,并勇于承担自己的行为责任,俗话所说"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就是这个道理。


人与人相处要遵循谦逊原则,做了对别人不对或侵害的事,要懂得第一时间表示歉意,有时别人争取的不一定是钱财,而是一种情感需求、一个面子!本案王张两家既是邻居,又曾经相好如初,但因为一些民间纠纷,大动干戈,张扣扣母亲被棒打致死,虽然走了法律程序,但从此两家形同陌路,22年里没有一句安慰,有的只是冰冷冷的躲避!


 2、基层治理不可失


人与人发生隔阂,家庭与家庭敌对,自力无法救济,要靠基层治理。198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委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并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可否认,张扣扣母亲被打死后村委会主持了丧葬,协调了一定事宜的解决。


但从一些村领导干部的采访来看,他们本身对张扣扣母亲有怨言,22年间两家处于隔阂对立状态,他们作为基层组织的领头人,都一点不知吗?主动沟通两家,让他们从敌对到融合,这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吗?基层治理如果到位,工作到家,张扣扣会至于22年后选择极端吗?


3、公正司法不可迟


英国法律谚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当前,我国也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针对1996年案件虽然还在陕西高院申诉中,但围绕1996年案件我们发出的47条事由,并没有得到相关法院给予充分的释解。对于1996年案件存在的问题,法院不应一味地回避,应直面应对,这是司法责任感最基本的体现。我们也相信针对1996年案件的申诉定会成功。


4、血亲复仇不可取


复仇是什么?是在原始的懵懂时代,人们根据自己内心的价值取向,对侵犯自己亲属的人而实施的反制行为。儒家经典《礼记·曲礼》有云:“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意思是对于杀父仇人,儿子们不能和仇人生活在同一蓝天下,无论仇人身处何处,儿子们非得找到并亲手杀死仇人;自己兄弟被人杀了,要时刻随身带着兵器,见了仇人就杀;自己的好朋友被人杀了,不能和仇人生活在一个国家里,要么杀死仇人,要么追杀使得仇人逃往国外。


现代法律,已经经过了数百年的发展,无论中外,都不主张以暴制暴、同态复仇,也不会再将结束人生命的权力交给受害者的家属。特别是,我们正处于一个新时代,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杀人都是不可取的,都是要予以否定的。如果因为在社会生活当中认为遭受了不公,或者认为裁判有错误,就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的话,冤冤相报何时了!那样,整个社会都会充斥着复仇,并且陷入无休止的暴戾之中。


(说明:张扣扣案辩护词分别来源于两位律师公众号,公诉意见书来源于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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