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争创】绥德检察: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斩断伸向孩子的魔爪
如果,你是医护人员,
在接诊时发现她的异样;
如果,你是人民教师,
在教学时感觉到他的变化;
如果,你是社区工作者,
在家访时看见她的无助……
请你,
多看几眼,
多问几句,
多做一点,
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带给她(他)正义的力量。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近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会同绥德县监察委员会、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团县委、县妇联八个单位共同会签了《绥德县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绥德县“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谁应当报告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基层卫生机构、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三、什么情况下应当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就应当报告。具体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使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形。
四、怎么报告
发现强制报告情形时应当立即通过110或其他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抄报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五、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追究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时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来源: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李毛毛
编辑:薛蓉蓉 校对:秦栓栓 黄彩霞 审核: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