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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检察机关制发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诉源治理(二)

榆林检察
2024-10-24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一份好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不仅能够增强监督刚性、提升办案质效,更能推动社会治理难题的协同共治。近年来,榆林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小问题、大治理”,主动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融入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谋划部署,以制发高质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佳县检察:

检察建议为野生动物撑起法律“保护伞”


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捕杀和倒卖“三有”保护动物野兔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刑事检察部门及时移送案件线索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双方密切协作配合,互通案件信息,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查阅案卷、实地调查掌握案件线索基本情况。
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完善相关保护机制,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存在的护林员日常管理漏洞及森林执法巡查不力等问题,向监管机关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提升辖区居民保护意识及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形成震慑效应,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县林业局积极履职,利用媒体,发放短信、宣传资料等方式有效提升群众保护意识。进行观测并不定期巡查,开展打击非法猎采野生动物专项治理,及时清除“夹、套、网、电、毒”等非法捕猎工具,并成立佳县乔兴庄野生动物收容救助站,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救助工具、药品等,共救助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4只、豹猫1只。
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大型宣传和集中整治使得检察建议整改落到实处,有效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促进县域治理规范化,提升县域生态安全。


清涧检察:

守住国有财产“钱袋子”

检察建议督促追缴500余万元


2023年4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依法对某单位违法占地修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清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单位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未能及时将罚款收缴国库,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对该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理清办案思路,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该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高杰村等五镇修建污水处理厂,非法占地10.89亩,占地类型:0103(草地)4.4亩、其他农用地5.9亩、未利用地0.59亩。
为推动长效治理,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清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该单位缴清罚金额500余万元。同时行政机关组织执法人员学习行政执法法规,确保行政执法规范,为辖区内同类案件的依法执行提供有力保障。


子洲检察:

检察建议助力水资源税有序征收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县域内多家公司存在无证取水、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水资源税等问题。立案后,通过多方调查核实了解情况,查明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致使水资源浪费、国家税费受损,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为推动长效治理,子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向县水利局和县税务局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水利局严格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为用水单位办理取水许可证,合法使用水资源;建议县税务局依法履行税务征收管理职责,确保水资源税应收尽收;建议双方加强对水资源税征收的协作配合,对监管漏洞深查常补,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健全完善线索移送机制。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工作,开展全县取用水专项整治工作,对无证取水企业补办取水许可证,对水资源税完成追缴,并研究制定《子洲县税费征收保障办法》。两部门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完善水资源税征收协作配合机制,堵塞税收征收管理漏洞。

来源: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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