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案说法 | 佳县检察:非法捕捞?鱼入你网,你入法网!

榆林检察
2024-10-28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张某某、乔某某三人在佳县秃尾河段某村附近,使用携带的橡皮艇、电瓶、逆变器、自制电鱼网兜、绝缘捕鱼裤等工具通过电鱼的方式非法捕鱼,共捕获两条黄河鲶鱼。后被附近村民发现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带回派出所调查。

案件办理

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刘某某等三人犯罪情节轻微,电鱼所得的两条黄河鲶鱼已经放生,且系初犯偶犯,并均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等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提醒

电鱼、毒鱼、炸鱼等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不但会导致非法捕捞的河段内的水生生物“绝户”,对河段内的生态平衡的破坏更是不可估量,而且电鱼等非法捕捞方式也会威胁非法捕捞者及附近居民的生命安全,一旦设备故障、装备破损或者有不知情者在非法捕捞时下水活动,会造成严重后果。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决抵制电鱼、炸鱼、毒鱼等严重破环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


来源:“佳县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往期精彩回顾

王旭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红色基因、理论内涵与实践探索
检察日报:擦亮“塞外明珠”——陕西榆林:聚力做好文物保护“大文章”

米脂检察:“检察蓝”守护“夕阳红”


微  博

今日头条

抖  音



扫码关注我们传递榆检好声音,凝聚法治正能量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榆林检察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