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访】民间借贷案件连打五年一波三折最终翻案是种什么体验?
2018年1月,江苏常辉律所金融团队承办案件被江苏省高院提审并改判,一场民间借贷案件时间跨度长达五年,从一审法院到江苏省高院,判决结果一共改变了四次。经此一役,钱江辉律师真正意义上体会到了——作为一名律师,保持健壮的体魄很重要。(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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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屡次难以决断的症结其实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那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又牵扯到“婚姻法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共债共签”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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