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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聚焦︱再下一城!北京28条摘掉科研人员收入“紧箍咒”

2016-09-06 锐动源


聚焦科研人员最关注、社会反响最热烈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今天,北京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全文附后),突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出了若干具有突破性的改革举措。
率先突破原有机制束缚,从尊重科研活动规律和体现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出发,北京市从改进管理方式的细节入手,推出“松绑+激励”的科技经费管理措施,有效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动源君梳理了最新出炉的北京28条新政发现,原先让科研人员备受束缚,影响科研人员收入提高的“紧箍咒”这次有可能被摘掉——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让人亮瞎眼的大礼包非常多,且听动源君一一道来。
亮点一  科研人员收入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在贯彻落实国发【2016】50号文的基础上,北京市此次改革突出强调了“三个下放”,即下放预算调剂权限,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限;“三个改进”,即改进科研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方式、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

动源君经过梳理发现,此次改革专家咨询费标准可自行制定了,而且有“三个不纳入”最为利好!


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亮点二 顶尖科学家可自定选题、自聘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选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和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
北京市财政按照不低于15%的幅度一次性增加科研定额经费规模,支持市属公益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加强科研教育、人才培养、基础研究能力提升、科研条件改善等,并赋予其更大的科研定额经费使用自主权,自定方向、自主选题。动源君发现,这一条创新了财政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切中了当前科研人员诟病较多的科研项目计划性过强,自主性差的问题,更符合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更加体现科研活动规律,同时对科研评价机制进行了规范,使规范管理和遵循规律两者不顾此失彼。
亮点三 职务收益不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动源君梳理后发现,此次改革拿掉了悬在高校头上的“钢刀”。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在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改革方面,动源君看到,又一个“不纳入”十分抢眼,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支出,一次性记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亮点四 要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给中小企业动源君梳理发现,此次改革通过预算编制还增加了对于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的导向作用,完善了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负有预算编制责任的部门,要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预算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总额的60%。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
亮点五 科研信用和科研经费挂购,科研失信将纳入全市社会信用“黑名单”为了让科研环境更干净、更阳光,在“放”的同时,新政在“服”和“管”上也有新举措。动源君认为,健全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将让科研腐败和科研失信无处遁形。
新政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在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建立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咨询专家等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及科研经费安排、专业服务机构和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依据,并与间接费用核定、科研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督查频次等挂钩;同时,将科研信用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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