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聚焦 | 北京出台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2016年12月31日,北京市科委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措施。《办法》共12章48条,明确了组织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项目和课题在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结题管理、经费管理等环节的主要流程。
下面,动源君就帮各位锐粉划划重点。
1
突出科技新服务
Step 1:市科委开展项目(课题)立项工作。
Step2:主持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科委审核。
Step3:市科委论证立项方案。
Step4:主持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课题实施方案》《招标课题任务说明》报市科委审核确认,等待《项目任务通知》。
Step5:主持单位组织承担单位编制《课题任务书》,项目(课题)参与主体共同签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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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重大事件怎么报告?
《办法》规定,项目(课题)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大事件”指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在项目(课题)的实施中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出现严重影响《项目任务通知》、《课题任务书》实施效果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项目(课题)发生重大进展,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报告,并作为信用评级提升的重要依据。项目(课题)发生重大问题,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市科委报告;确需对项目(课题)进行调整、终止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您看明白了吗?一句话,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大事咱要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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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啦,有关单位怎么忙?
《办法》明确规定,项目(课题)验收由市科委组织,一般包括验收准备、专家验收、验收确认三个环节。
Step1:验收准备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向市科委提交验收材料。
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开展调度,拟定验收计划。审核验收材料、考查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制定专家验收方案。
Step2:专家验收
市科委:组织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Step3:验收确认
验收评议完成后,专家建议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市科委进行验收确认,并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以下简称《完成确认书》)。验收确认未通过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可终止项目(课题)或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
4
经费管理谁把关?
《办法》规定,项目(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科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市科委、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共同遴选、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经费审计的工作机制,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结果的共享和应用。
下面,爱学习的小伙伴可以阅读以下《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原文,看看有没有帮到你: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课题)是指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现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北京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委支持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项目(课题)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市科委或接受市科委委托负责项目(课题)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项目(课题)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咨询专家。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总负责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是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委委托,对项目(课题)进行评审与论证的个人。
第七条 市科委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审议、确定立项项目(课题),组织立项方案论证,下达项目任务通知,签订课题任务书;
3.对执行中的项目(课题)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项目(课题)验收(结题);
5.开展项目(课题)科技报告工作管理;
6.开展项目(课题)档案工作管理;
7.开展项目(课题)信息公开工作管理;
8.开展项目的绩效考评管理;
9.开展项目(课题)参与主体的信用管理;
10.建立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课题)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验收(结题)、科技报告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主持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并落实课题任务,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立项方案论证、招标等工作,与承担单位一起同市科委签订《课题任务书》;
2.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监督承担单位落实课题实施的匹配经费、人员团队及其他配套条件;
3.督促课题实施,及时向市科委报告管理项目及下设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件,提出项目调整和终止结题申请,审核下设课题调整和终止结题申请,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及下设课题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完善科研管理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4.提交项目验收(结题)材料,审查下设课题验收(结题)材料,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的其他工作;
5.辅助承担单位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进行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完成项目绩效考评,开展项目及下设课题的档案归档工作;
6.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及技术保密工作;
7.开展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8.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
9.完成市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开展课题可行性研究,提出《课题实施方案》,配合市科委、主持单位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完成课题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论证,进行课题招标工作,与主持单位一起和市科委签订《课题任务书》;
2.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善科研管理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3.负责课题实施,及时向市科委和主持单位(如有)报告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件,提出课题调整和终止结题申请;
4.配合市科委完成课题验收(结题)、科技报告撰写和提交、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助主持单位完成项目绩效考评,负责课题的档案管理及技术保密工作;
5.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6.开展与课题相关的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
7.完成市科委及主持单位(如有)委托的与课题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受市科委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原则,参与项目(课题)的可行性评估、立项方案论证、验收(结题)评议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主持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单位应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持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符合市科委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3.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符合市科委对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担单位应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承担单位应具有课题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课题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符合市科委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课题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课题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符合市科委对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2.科技专家应从事与所咨询项目(课题)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有突出业绩,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财务专家应从事财务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4.符合市科委对专家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第三章 需求调研及重点任务分解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围绕北京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构建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加强科技创新合作,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开展需求调研。
第十五条 市科委根据需求调研情况,凝练服务国家创新战略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分解提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年度目标,形成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支持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项目(课题)。完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主持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年度重点任务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开展项目(课题)立项工作。项目(课题)的立项程序包括实施方案编制、立项方案论证、项目(课题)任务下达与《课题任务书》签订等。
第十七条 主持单位按照项目任务要求,对项目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进行专家咨询和评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承担单位编制下设课题的《课题实施方案》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课题任务说明》(以下简称《招标课题任务说明》),报市科委审核。
第十八条 市科委按工作程序审核通过后,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费合理性”等原则,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科技经费预算进行立项方案论证
第十九条 立项方案论证通过的项目,主持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课题实施方案》、《招标课题任务说明》一并报市科委审核确认。市科委确认并形成相应项目(课题)的论证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向主持单位下达《关于下达××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
第二十条 接到《项目任务通知》后,主持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组织承担单位编制《课题任务书》,由项目(课题)参与主体共同签订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专项下设的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市科委组织课题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论证。论证通过的课题,《课题实施方案》报市科委审核确认。承担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签订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主持单位协助进行招标。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实施管理采取日常沟通、指导评估、监督检查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大事件”指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在项目(课题)的实施中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出现严重影响《项目任务通知》、《课题任务书》实施效果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发生重大进展,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委报告,并作为信用评级提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发生重大问题,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市科委报告;确需对项目(课题)进行调整、终止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也可根据执行情况做出项目(课题)调整、终止结题决定。
第六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确实未能完成任务且短期内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进入结题程序。
第二十八条 课题应在任务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应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结题)工作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项目(课题)验收由市科委组织,一般包括验收准备、专家验收、验收确认三个环节。
第二十九条 在验收准备阶段,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开展调度,拟定验收计划。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准备,及时向市科委提交验收材料。市科委审核验收材料、考查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制定专家验收方案。
第三十条 在专家验收阶段,市科委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议,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验收评议完成后,专家建议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市科委进行验收确认,并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以下简称《完成确认书》)。验收确认未通过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可终止项目(课题)或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经专家认可科技人员已经尽职仍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考核指标的项目(课题),市科委确认结题,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确认书》(以下简称《结题确认书》)。相关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在三年内首次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但专家认为存在合理原因的项目(课题),结题结果不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记录。
第三十二条 终止的项目(课题)按结题处理。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由市科委审核后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确认书》。
第三十三条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对项目(课题)验收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市科委提出申诉。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课题)实施方案》中应包括项目(课题)经费预算。
第三十五条 市科委依据《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按科技经费拨款程序拨付科技经费。项目(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市科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市科委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侧重依据项目(课题)任务书考核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建立健全既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又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的项目(课题)绩效评价体系。市科委、市财政局建立健全共同遴选、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经费审计的工作机制,加强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结果的共享和应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经费结算与返还。1.对于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项目(课题)实施期结束后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课题)实施期结束后2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2.终止的项目(课题),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进行经费审计,按市科委的结题处理意见和审计结果返还相应经费。
第八章 科技报告与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课题)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项目(课题)验收材料的组成部分,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科技报告撰写质量和提交情况作为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之一,拖延提交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记为信用不良。
第三十九条 市科委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主持单位应对项目及下设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
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 信用管理
第四十条 市科委对项目(课题)参与主体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市科委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等项目(课题)实施的各环节,建立对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主体的信用记录,并根据记录进行信用评价,作为此后项目(课题)立项、科技经费安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依据,并与科技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挂钩。同时将科研信用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四十一条 市科委不定期组织开展对主持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科技经费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服务方式创新、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落实等,对督查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章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委按规定在市科委网站上公开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经费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单位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课题)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课题)档案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涉密项目(课题)的档案保密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的保密工作在《项目任务通知》或《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市科委从事项目(课题)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承担项目(课题)及其中的任务。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市科委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结题)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委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市科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委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北京市科技计划各相关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或重新修订。
来源:锐动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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