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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变化对照表

锐动源 锐动源 2017-05-19


一、关于承担单位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仅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向进行了说明,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了承担单位为境内单位,见: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二、关于资金来源和支持方式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来源于中央财政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指出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资金的支持方式一般为前补助。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了重点专项项目的资金来源并增加了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

1、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2、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三、概算管理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概算和课题预算编报指南》:

国家科技计划按项目编制概算,在提出项目立项建议、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编制项目概算。项目概算的编报主体:项目承担(组织、主持、牵头)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概算申报书。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概算编报主体变化,并对重点专项概算编制、评估、调整等进行了规定:

1、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2、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3、明确了专项总概算和年度概算调整的审批程序。


四、预算管理


1 、预算管理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概算和课题预算编报指南》对项目预算编报原则、预算编报的总体要求进行了说明,提出项目承担(组织、主持、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共同编制课题预算申报书,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负责。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单独提及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专业机构为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调剂的管理部门,并对重点专项预算编制、评估、调剂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1、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2、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

3、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4、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2 、预算编制与申报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1、课题经费按开支范围划分为13个科目。

2、设备费:购置或试制的单台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需编制预算明细表。

3、材料费:总费用在5万元及上的大宗及贵重需填列预算明细表。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分三个科目编制,并在预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需填制每次交流活动预算明细表。







财教[2011]434号










1、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高间接成本的补偿水平,新设立绩效支出。

2、将“设备费”表格中需要单独列示的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的价值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3、取消“材料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两张明细表,其预算编制依据在预算说明中进行描述。

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科学编制。





国发[2014]11号




1、简化预算编制要求。

2、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外拨经费等重点说明。

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中办发2016[50]号




1、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

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该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重申了中办发2016[50]号文件改革措施,明确了两轮申报或一轮申报的预算申报方式:

1、明确指出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2、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其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3、重申国发[2014]11号提出的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4、实行两轮申报或一轮申报两种预算申报方式。重申了预算编制中不允许出现的情况:

1、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

2、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五、开支范围


1、 直接费用—设备费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概念未修改,原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新的资金管理办法未区分不同来源资金,统一要求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详见第第十八条(一)


2 、直接费用—材料费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未修订,详见第十八条(二)


3 、直接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未修订,详见第十八条(三)


4、 直接费用—燃料动力费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不再强调单独计量,而强调项目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等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详见第十八条(四)


5 、直接费用—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未修订,详见第十八条(五)


6 、直接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1、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财教[2011]434号

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执行。

国发[2014]11号


事业单位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执行。












中办发2016[50]号













1、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2、不再强调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执行。

1)差旅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

2)会议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1、将三个科目合并为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一个科目。

2、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3、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详见第十八条(六)


7 、直接费用—劳务费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财教[2011]434号


明确劳务费无比例限制,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科学编制预算。




国发[2014]11号




1、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2、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中办发2016[50]号








1、明确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列。

2、明确劳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所、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费。

3、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1、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并明确了劳务费开支标准,详见第十八条(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2、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3、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 、专家咨询费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等)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开支标准为: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开支范围无变化,增加强调了“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其他支出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概算和课题预算编报指南》说明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同时必须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与修改完善后的课题申请书中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并详细列示预算依据





财教[2011]434号




明确直接费用科目中包括其他支出科目,规定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说明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10 、间接费用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未提出间接费用概念,相关支出内容主要在管理费用科目安排。

1、管理费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2、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财教[2011]434号










1、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新设立绩效支出,并规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3、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国发[2014]11号




1、提出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中办发2016[50]号










1、统一了间接费用设立范围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

2、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3、统一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
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1、明确规定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2、核定比例与50号文规定一致。

3、明确间接费用管理要求,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六、预算评估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重大课题原则上采取预算评估的方式,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组织;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下的课题一般采取预算评审的方式,由承担科技计划过程管理工作的相关部属事业单位或科技部授权的其他单位组织。



财教[2011]434号



1、不得简单化地按比例核减课题直接费用预算。

2、建立健全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国发[2014]11号





1、健全预算评估的沟通反馈机制。

2、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3、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中办发2016[50]号




1、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

2、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由科技部变更为由专业机构负责组织预算评估工作,并明确了以下内容:

1、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

2、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

3、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


七、预算下达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组织实施部门(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八、核算要求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九、资金拨付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课题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再向合作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财教[2011]434号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财政部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从1月1日起按“二上”预算数的1/4支付资金。





国发[2014]11号





1、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

2、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3、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中办发2016[50]号


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改变了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并提出了资金拨付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2、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3、逐级转拨资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十、支出要求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1、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2、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1、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2、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中办发2016[50]号











1、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3、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十一、预算调整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1、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2、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财教[2011]434号






1、直接费用中材料、测试化验、燃动费、出版/文献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2、设备、差旅、会议、国际、劳务、专家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3、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国发[2014]11号



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中办发2016[50]号





1、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费、燃料费、出版费、其他费用支出预算调剂权完全下放给承担单位

2、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后支出预算由科研人员按规定统筹使用,但不得突破预算总额。

3、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1、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2、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3、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十二、仪器设备采购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财教[2011]434号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

国发[2014]11号

未单独提及。






中办发2016[50]号







1、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

2、财政部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3、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未单独提及


十三、资产管理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1、区分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不同管理方式,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对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按规定开放共享的规定不变。


十四、公务卡结算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未提及

财教[2011]434号

未提及






国发[2014]11号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十五、年度决算报告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财教[2011]434号

未修订

国发[2014]11号

未修订

中办发2016[50]号

未修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十六、结转和结余资金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1、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2、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教[2011]434号





1、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2、课题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由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发[2014]11号






1、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中办发2016[50]号





1、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1、结转资金: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结转资金:课题牵头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之日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十七、关于信息公开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仅对科技部信息公开提出要求: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财教[2011]434号








提出了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国发[2014]11号








提出了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非涉密课题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课题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课题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课题组人员构成、课题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




中办发2016[50]号





把信息公开制度作为落实法人责任的一项要求提出。

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了承担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十八、项目财务验收


1、财务验收的组织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由科技部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教[2011]434号

未单独提及








国发[2014]11号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中办发2016[50]号

未单独提及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由科技部组织验收变更为由专业机构组织验收,并提出了各项工作的时间要求:

1、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2、财务验收由专业机构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

时间要求:

3、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4、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5、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2、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形








原资金、项目等管理办法







提出了八条不准通过财务验收的情形: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财教[2011]434号

未单独提及







国发[2014]11号







提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时五不得行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中办发2016[50]号

未单独提及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1、将原“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三条中的专项资金修改为“重点研发资金”。

2、将原“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修改为“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3、增加“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不能通过验收条款。




来源:锐动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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