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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问题解答(全本)

锐动源 锐动源 2017-05-19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共8章57条,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特点,从预算编制到执行、结题验收到监督检查,全过程、全方位地提出了资金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支持方向、管理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就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调剂、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和流程、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此前,动源君编辑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变化对照表》一文受到广大锐粉的关注,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前二天,起动源君将《办法》以问答的形式进行整理。依次为: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这些变化将影响科研人!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这些变化将影响科研人!(二)


21

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编制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明确指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其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实行两轮申报或一轮申报


不允许出现的情况:

(一)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二)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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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调剂应履行哪些审批程序?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牵头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牵头单位批准,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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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24

如何管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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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应如何办理后续工作?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牵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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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组织项目(课题)财务验收?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牵头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一)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三)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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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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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有何变化?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之日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29

对承担单位的违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编辑:王静婷

检校:李建荣

审核:韩士德

美编:韩光睿



来源:锐动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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