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谈 | 专项资金支出和拨付,这些方法你掌握了吗?
专项资金能直接拨付给下属单位吗?专项资金支出能以分摊方式纳入直接费用吗?专项资金如何管理才能符合规定要求?不少单位在专项资金的操作中都会面临这样那样的困扰。
今天动源君就通过实际案例解读方式,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支出等相关问题。
Q1
专项资金能直接拨付给下属单位吗?
案例
某国有钢铁公司承担了一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2013年经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研究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对其进行中期检查时发现,课题执行过程中,该公司将其承担的子任务和子预算全部分解至其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仅负责课题管理和协调。截至检查基准日,该公司共向其下属子公司转拨专项经费670万元。该公司未就该预算外增加合作单位事项履行报批手续。
解析:
承担单位应按照“谁申报项目(课题)、谁承担研究任务、谁管理使用资金”的要求,若实际承担研究任务且管理使用资金的为下级法人单位,不应以上级单位的名义申报;若由上级单位申报且由其组织任务实施并管理使用资金,不得将资金转拨给其下级法人单位。
经验:
以上级单位或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科研项目,实际资金拨付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应按增加合作单位办理,并履行报批手续。
Q2
课题合作单位能任意调整吗?
案例
某国有石化公司承担的一个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课题执行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批复的任务书中课题合作单位专项经费预算为540.00万元,而实际签订的子任务合同书中专项经费总金额为497.00万元,较批复预算少43.00万元,课题负责人解释原因为:课题预算中原计划由合作单位执行测试工作,由于该公司不具备测试条件,改由另一家具备测试条件的公司执行,但未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解析:
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要求,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由于程序瑕疵,在财务验收时一般不被认可,专项经费有可能被收回。
Q2
专项资金支出能以分摊方式计入直接费用吗?
案例
某科研事业单位承担的一个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课题,课题执行周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课题经费总预算2.40亿元,其中专项经费1.50亿元。
审计人员取得课题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账,了解支出总体情况和各科目支出分布情况,并将课题支出情况与预算书、任务书等进行核对、分析,审计人员选择了部分大额支出列为重点抽查对象,经查看原始凭证,发现凭证后面仅有分摊结果,无发票及其他支撑资料。
审计人员就发现的问题询问了相关人员,了解到单位将在“科研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核算的办公用品、人员工资等日常发生的费用以研制费用的形式,按参与课题人数进行分摊,计入课题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目支出,其中计入本课题专项经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450万元。
解析:
支出以分摊的方式计入直接费用,不符合直接费用的内涵。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应采用直接计入或领用计入的方式(如材料领用),分摊计入的费用不完全不符合直接费用的概念,在审计或检查中一般不被认可。
经验:
“十一五”初期,科研项目资金中未设间接费用科目,类似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归集,2009年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设立了间接费用科目,之后的“十二五”期间批复立项的三大主体计划等科研专项相继设立间接费用,用以补偿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如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2016年底出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上述相关支出如与课题研究相关,则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内可以在间接费用列支,与课题研究不相关的支出不应在本课题专项经费中支出。经事务所检查人员讲解有关政策后,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进行了调账处理。
检校:李建荣
审核:韩士德
编辑:王静婷
美编:韩光睿
来源:锐动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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