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2018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
“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重点专项
2018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按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要求,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及地方,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典型脆弱生态恢复与保护研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本专项紧紧围绕“两屏三带”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科技需求,重点支持生态监测预警、荒漠化防治、水土流失治理、石漠化治理、退化草地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技术模式研发与典型示范,发展生态产业技术,形成典型退化生态区域生态治理、生态产业、生态富民相结合的系统性技术方案,在典型生态区开展规模化示范应用,实现生态、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
本专项要求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3年。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研究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本专项申报指南内容如下。
1. 东部城市化地区生态安全保障及海岸带生态修复技术
1.1 雄安新区生态基础设施及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技术
研究内容:评估雄安新区生态状况,研究新区发展与区域协调的关键生态风险和制约因素;研发城市湿地恢复与保护、绿地群落结构与绿带景观网络构建技术体系;研发城市绿地、湿地等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功能优化以及与城市发展的融合技术,并进行示范应用;结合雄安新区发展规划,提出生态安全保障方案与对策。
考核指标:建立雄安新区发展的生态影响与风险评估技术1~2项,研发城市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和保护技术3~4项、城市绿地群落和景观网络构建技术4~6项,并开展一定规模的示范,提出新区生态安全保障方案和生态风险防范策略。
拟支持项目数:1项。
有关说明:由河北省科技厅组织申报。
“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
重点专项2018年度定向
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6年11月30日前。
(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4. 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何霄嘉
“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
重点专项2018年度定向项目
指南编制专家组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职 称 |
1 | 傅伯杰 |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 研究员 |
2 | 舒俭民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3 | 孟 平 |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4 | 蒋忠诚 |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 研究员 |
5 | 王磐岩 |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 教授级高工 |
6 | 杨志峰 | 北京师范大学 | 教 授 |
7 | 沈渭寿 |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 研究员 |
8 | 宁堆虎 | 水利部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 | 教授级高工 |
9 | 卞正富 | 中国矿业大学 | 教 授 |
10 | 赵新全 |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所 | 研究员 |
11 | 于贵瑞 |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 研究员 |
12 | 牛健植 | 北京林业大学 | 教 授 |
13 | 毕宝贵 | 国家气象中心 | 高 工 |
14 | 蔡运龙 | 北京大学 | 教 授 |
15 | 赵景柱 | 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 | 研究员 |
16 | 李秀彬 |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 研究员 |
17 | 吴永贵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生态技术中心 | 研究员 |
“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
2018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部署,按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要求,科技部会同国家海洋局、交通运输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部门,共同编制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本专项紧紧围绕提升我国海洋环境安全保障能力的需求,(1)重点发展海洋监测高新技术装备并实现产业化,培育一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基地,仪器装备自给能力提升到50%以上;(2)重点发展全球10公里分辨率(海上丝绸之路海域4公里分辨率)海洋环境预报模式,提供多用户预报产品并实现业务化运行;(3)重点构建国家海洋环境安全平台技术体系,实现平台业务试运行,支撑风暴潮、浒苔、溢油等重大海洋灾害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本专项要求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3年。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研究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1. 海洋环境灾害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
1.1 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发展入海污染物通量监测与评估技术,建立涵盖陆源排污、大气污染物沉降、海上养殖和海上石油平台排污等多部门数据共享的渤海典型区域入海污染物准实时连续监测技术系统;研究入海污染物的物理、生物、化学过程,建立水质预报系统;研究渤海主要污染物海洋环境基准值,研发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目标、分配方案、减排幅度、成效评估及适应性管理技术;研发立体化的海洋生态环境实时巡查技术系统;建立渤海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集成系统,并在渤海典型区域开展应用示范。
考核指标: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评估不确定度≤25%;水质环境要素(叶绿素a、COD、营养盐及主要污染物)预报时效3天,主要污染物扩散范围预报准确率高于60%,水平分辨率优于200m;提出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及其污染控制目标;研究确定不少于5种渤海主要污染物的环境基准值;生态环境异常巡查检测准确率优于70%;研究确定示范海域污染物来源及贡献率,并制定可行的污染物管控措施;示范系统业务化运行时间不少于9个月,并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采纳使用,面向全国提供观测数据共享服务。
拟支持项目数:1项。
有关说明:由环渤海三省一市科技厅组织项目申报,示范所在地政府需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和经费配套措施,保障示范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
2018年度定向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6年11月30日前。
(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4. 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韩鹏
“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
2018年度定向项目指南编制专家组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职 称 |
1 | 张 杰 |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 研究员 |
2 | 张 偲 |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 研究员 |
3 | 程 晓 | 北京师范大学 | 教 授 |
4 | 关道明 |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 研究员 |
5 | 吴立新 | 中国海洋大学 | 教 授 |
6 | 罗续业 | 国家海洋技术中心 | 研究员 |
7 | 汪东平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七一〇研究所 | 研究员 |
8 | 马晓民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七一五研究所 | 研究员 |
9 | 乔 冰 |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10 | 范维澄 | 清华大学 | 教 授 |
11 | 仉天宇 |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 | 研究员 |
12 | 金显仕 |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 研究员 |
13 | 赵 越 |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 | 研究员 |
14 | 孙 波 | 中国极地研究中心 | 研究员 |
美编:冷媚
审核:李建荣
来源:锐动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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