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满月”|“甄嬛”优酷腾讯都曾“闹”到这里
从“甄嬛”诉网易,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诉咪咕视讯、咪咕文化,网易云、乐读诉酷我音乐,阿里巴巴诉七家网络服务网站及公司,优酷、腾讯、搜狐诉杭州硕文……成立一个多月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很热闹,互联网大咖云集,纷纷涉案,成为“座上客”,引得网民纷纷围观。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国内首家互联网专业法院,名字新,案件新,制度新,《法治周末》记者采访到的故事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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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都有哪些“座上客”
法治周末记者 王春
一个多月来,浙江省杭州市钱潮路22号,一座坐拥钱塘江的簇新大楼,俨然成为杭州的一个旅游新地标,吸引着四面八方的游客驻足探访。
在这里,诞生了一家刷新世界司法史的神奇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8月18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浙江省委书记车俊一起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成为社会瞩目焦点。
但从四面八方赶来的人们走进法院,大多竟不是为了诉讼,而是想看看这个可以在网上诉讼的法院究竟长什么样、这个涉网案件在网上究竟怎么审、都有哪些人到互联网法院诉讼?
9月18日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满月”日,美国学者科林·鲁尔一行慕名而来,参观了诉讼服务中心、互联网审判观摩厅,实地感受了现代科技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科林·鲁尔感叹道:中国网络法庭发展真惊人,杭州互联网法院是“Wonderful child”(妙不可言)!
互联网大咖涉案
从“甄嬛”诉网易,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诉咪咕视讯、咪咕文化,网易云、乐读诉酷我音乐,阿里巴巴诉七家网络服务网站及公司,优酷、腾讯、搜狐诉杭州硕文……一个多月来,杭州互联网法院很热闹,互联网大咖云集,纷纷涉案,成为“座上客”,引得网民纷纷围观。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完成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全流程在线化。
8月18日上午9时40分,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后第一案“甄嬛”诉网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开庭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王江桥担任主审法官。
原告吴雪岚,笔名流潋紫,现为中国作协会员,浙江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代表作品《后宫甄嬛传》。
被告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2017年3月,原告发现两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网易云阅读”上通过收费方式非法向公众提供原告作品《后宫甄嬛传》的在线阅读服务,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赔偿合理费用15万元。
庭审时,原被告均出现在视频画面中,整个庭审历时20分钟左右,他们最后同意调解。
杭州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沙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甄嬛”诉网易、移动等大型网站运营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系列案件中,共有二十多个案件,其中一半已经成功调解,涉及数额六十余万元。
沙丽介绍说,目前受理的涉网知识产权案件600多起,涉及知名互联网企业、大型平台服务运营商的案件,如腾讯、华数、百度、移动等大型服务平台提供商,包括《甄嬛传》《捉妖记》等知名文字、影视、美术、摄影等作品,还涉及商标等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
“我们在审理过程中更多主张原被告双方首选调解的方式,尽可能减少诉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沙丽表示。
大型真人秀节目《奔跑吧兄弟》已热播到第五季,“咪咕视频”因播放了第三季而惹来了官司,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起诉咪咕视讯、咪咕文化两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索赔500万元。
9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以合议庭形式在线审理该案,王江桥是主审法官,同时参与审理的还有沙丽与一名人民陪审员,他们和原被告共五人同时出现在大法庭的视频画面里,围绕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获得授权、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焦点展开对话,最终双方表示愿意择期在线调解。
“这是目前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标的额最大的一起。”王江桥透露,“随着互联网审理的技术积累和规则制度的不断探索,我们也开始尝试对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广的案件以合议庭方式在线审理。”
网购消费者维权
杭州的互联网经济活力四射,然而,相伴而生的电子商务纠纷也以几何级态势增长。2013年起诉到杭州法院的此类案件为600余件,仅时隔3年,2016年就激增至10000多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基础上设立,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五类涉网一审民事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章浩介绍说,从5月1日起截至挂牌“满月”已收案4160件,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以来也已收案过千件,其中,过半是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通过法院的标准化引导、专业化审理,低成本、高效率解决互联网新型纠纷。
9月18日下午,在3号法庭,法治周末记者观摩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的庭审,原告、被告、法官同时出现在电子屏幕中,二十多分钟后,庭审即结束。
原告樊某因网购化妆品发生过敏症状,遂将被告郑某及淘宝网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款1270元,并支付赔偿金12700元。
互联网审判团队负责人黄忻介绍说:“被告是台湾籍,如果按传统诉讼模式,光送达问题耗费的周期就很长,更不要说让被告到杭州来出庭应诉了,但如今,诉讼全流程在线化,原被告一次都不用跑,实现零差旅成本。”
“原告,请你方明确你的诉讼请求,退一赔三,3956元是如何计算的?”
“他已经把货款退给我了,赔偿款是货款的3倍,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这是一个月前,黄忻审理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一段与原告的“隔空”对话。
原告李女士,家在山东潍坊,因网购了一件羊绒衫,发现其并非商家宣传的“百分百羊绒”,而将被告北京一家时装公司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羊绒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以及退款赔偿等问题展开。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不敢、不能、不想售假的长效机制。
惩罚性赔偿获得支持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作为互联网审判的一块试验田,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收集、梳理,精选出了十则典型案例,提炼出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向社会公布,提供审判参考。
其中有一个案例是盛夏诉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确立了如何认定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标准。
不可否认的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让职业打假人找到了“新战场”。
湖州市德清县的“85后”小邱就是法院的常客。作为一名职业打假人,他最近刚与山东临沂一家罐头食品公司达成了和解,撤回了起诉,同时借助法院力量敦促企业将涉案货物交由工商部门销毁。
名誉权纠纷成批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原先的受案范围扩展至互联网人格权纠纷、域名纠纷以及行政纠纷。
近期,杭州互联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利用互联网侵害人格权纠纷案,包括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名誉权以及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等而引起的纠纷。
2017年5月9日,彭先生的母亲骑电动车行驶在杭州市学院路北路正德里街口时,与朱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由朱某负全责。
彭先生的母亲在车祸后直接被送往省立同德医院抢救,后医院抢求无效,于2017年5月16日离开人世。
在抢救过程中,杭州一家媒体在网络上发表了标题为“今早一骑电动车女子被工程车碾压身亡,清洁工现场直接呕吐!目击者:电动车疑似闯红灯,工程车开得很快!”的报道。
这样的报道让彭先生难以接受,他认为,该媒体未经核实真实情况报道其母亲“闯红灯”,让其在忍受自己的亲人尚在抢救中的痛苦时更加痛心,已严重侵害自己母亲的名誉权。
彭先生称他曾上门要求该媒体删除上述报道并赔礼道歉,但该媒体并未实际采取任何措施也未联系他。
彭先生还说,在该媒体报道出来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及其他媒体纷纷转载,标题与“车祸严重发生死亡相关”,腾讯公司未经核实上述信息进行网络传播。
原告彭先生将该媒体、腾讯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报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制止侵权费用共计52000元。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起涉互联网侵犯自然人名誉权纠纷案。
与此同时,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也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了七起案件。
阿里巴巴诉称,2012年7月开始,葛甲作为一名互联网分析师,分别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了题为《阿里进军手游:仪态优雅地自抽耳光》《阿里巴巴的文化只是遮羞布》《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等文章,这些文章被众多媒体转载。
阿里巴巴称,这些文章以大量捏造事实和使用侮辱性言辞的方式侵害其名誉,不仅使阿里巴巴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了巨大损失,也使公众对阿里巴巴的社会评价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些文章于2016年12月29日被滨江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侵害了阿里巴巴的名誉权。
据了解,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南方新闻网、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分别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与葛甲先前发布标题内容完全一致的文章,每起案件涉案一篇文章。
在上述侵权文章被生效文书判定侵权之后,阿里巴巴已委托律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这些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侵权文章链接、消除违法后果,但各被告均置之不理。
阿里巴巴认为,上述侵权文章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侵权,各被告在阿里巴巴发函要求的情况下仍未删除侵权文章链接消除影响,使其仍然在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传播,给阿里巴巴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理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阿里巴巴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0000元。
除上述案件外,杭州互联网法院还受理了杭州阿世隆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成、蔡某、贵州领睿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度贴巴散布虚假消息侵害其名誉案等涉互联网人格权纠纷案。
王江桥表示,“我们针对这批社会关注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将进行专门研判,组织专业审判团队进行网上审理”。
小额借贷案涌入
一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确立了一条有关诉讼前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效力的规则。
这条规则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继续适用该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将诉讼材料通过短信方式推送至当事人实名验证的手机应视为有效送达。
在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小贷公司)与被告黄泽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通过在线方式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将贷款发放至被告实名验证的支付宝账户。双方如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被告同意适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并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重庆小贷公司依约履行放款义务,但因黄泽升未按约还款将其诉至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均可以作为诉讼中的有效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双方当事人已在涉案借款合同中对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此通过短信方式将案件诉讼副本材料及开庭传票推送至被告实名验证的手机,属于有效送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情形,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送达难是传统诉讼中的老大难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确立的这条裁判规则,为诉讼前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具有法律效力,让小额贷款公司很振奋。
杭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张某兴奋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条规则真是我们这样公司的救星。小额网贷的贷款对象分布在全国各地,单笔贷款金额不高,过去收不回来也只能忍气吞声,但现在我们只要合同事先约定,就不怕他们赖账!”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还利用阿里旺旺探索送达新形式,因为淘宝卖家进行网络交易都要使用阿里旺旺,目前送达的上百个案件中,卖家从起先的置之不理到后来百分之八十以上会予以答复,用此倒逼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极大降低了诉讼成本。
编辑|姜冰 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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