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胜诉:对知识产权案“老赖”说不
▲ 《梅花烙》的作者琼瑶将《宫锁连城》的编剧于正等诉至法院,琼瑶胜诉。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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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琼瑶终于看到了于正公开道歉的希望,但即使于正道歉,这个道歉也迟到了近两年。事实上,像琼瑶这样遇上知识产权案件“老赖”的情况并非个例,知识产权领域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
本文首发于法治周末
一份强制执行公告,给曾经引发广泛关注的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抄袭案画上休止符。
因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剧本与小说《梅花烙》的独创安排高度相似,《梅花烙》的作者琼瑶将《宫锁连城》的编剧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诉至法院,2014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正等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琼瑶胜诉;随后,于正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不过,对于终审判决所确定的“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于正一直未主动履行,琼瑶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26日,在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北京三中院在《法制日报》刊登了该案的强制执行依据。
知产领域执行难在何处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琼瑶终于看到了于正公开道歉的希望,但即使于正道歉,这个道歉也迟到了近两年。
事实上,像琼瑶这样遇上知识产权案件“老赖”的情况并非个例,知识产权领域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专利法、著作权法的执法检查报告就指出,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有些即便法院判决,也未必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判决执行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为:第一,从执行标的来看,涉知识产权的执行案件往往需要同时执行‘财产’和‘行为’双重标的,即除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外,往往还包括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的执行,而被执行财产常常是无形财产,这比对有形财产的执行困难大很多。第二,从被执行人责任承担方式来看,知识产权案件大多涉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要求在报纸、网站或相关杂志上刊登声明等,法院在具体执行这些案件时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第三,从被执行人地域性来看,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涉外因素多,跨省、市案件多,权利人在诉讼管辖上往往会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诉讼,执行时需要赴多个被告所在地执行,如果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则可能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执行的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导致被执行人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怠于履行、规避履行。
法治周末记者在裁判文书网的执行案件中梳理发现,在知识产权类别的执行案件中,音像著作权侵权执行案件的数量有很多,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KTV。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17年以来,昆明中院执行局就先后受理了194件音像著作权侵权执行案件。
据昆明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翁阳介绍,大部分涉案KTV经法院多次催促,都以各种理由,不愿意来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使文书送达较为困难。部分KTV恶意变更法人信息,或在知道自己成为被执行人后,在银行申请的对公账户均没有存款,或持观望态度,不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造成执行难。
4月25日晚,昆明中院执行局对昆明欢乐无限KTV采取了强制执行。原来,欢乐无限KTV未经音集协允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真心英雄》《恋爱ING》《飞鸟与鱼》等40首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音乐电视作品,继而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欢乐无限KTV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欢乐无限KTV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领法律文书,采取‘躲、赖、横’的方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该公司涉案金额巨大,我们遂决定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介绍。
公开失信信息促知产“老赖”还钱
早在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对于那些侵犯了别人著作权而又不悔改的人,甚至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老赖,要让他们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前不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利用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方式执结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福瑞博德软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是一家IT咨询、解决方案和外包服务供应商。2014年3月24日,福瑞公司承接了上海某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公司”)一软件开发项目。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数码公司提供业务需求资料,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等,福瑞公司则根据数码公司需求进行设计等。项目设计完成后,双方共同进行验收,并由数码公司出具验收结论性报告。同时约定,90天内完成软件开发工作,投入试运行,项目开发费用为110万余元。2015年4月10日,上述项目通过验收,并于同年10月10日结束维护期。
然而,项目维护到期后,当福瑞公司要求数码公司付清50余万元未付款项时,数码公司却以“验收内容还在调整,待确定后再回复”“尽力安排资金,希望可以尽快支付”等各种理由推脱。
福瑞公司先后六次向数码公司发送催款函,数码公司却迟迟未付款。无奈之下,福瑞公司一纸诉状将数码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数码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52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等。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并通过验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开发费用及违约金等。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判决,判令数码公司支付福瑞公司开发费用52万余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等。
数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二审宣判后,数码公司依旧未履行所欠款项。
2017年8月14日,福瑞公司向上海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承办法官通过财产信息查询系统发现,数码公司名下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在案件即将成为“死案”之时,执行申请人提供了“数码公司准备要上市”的线索,法院遂将数码公司的失信信息在网上公开。
数码公司怕“影响上市的声誉”,在法院与其多次沟通的情况下,于今年年初一次性付清了欠款及违约金。
大数据共享助力破解执行难
据悉,该案系上海三中院执结的首例涉准上市公司执行案件。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上海三中院成立三年以来共执结案件639件(截至2017年11月30日),其中多数为涉知识产权执行(保全)案件。
“知识产权类案件多是涉及企业间的纠纷,其中许多是新兴的计算机软件企业、产品设计企业等。在执行这些企业的过程中,要兼顾申请人和被执行方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企业生存,避免企业死亡。”上海三中院执行局法官张德毅介绍说,“有些企业只是一时资金断裂或资金回转不及时而无法偿付,我们在执行过程中,让其正常经营度过难关,进而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创造双赢局面。”
业内人士指出,破解执行难,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建立大数据共享机制,打通最后一公里。
记者注意到,已有多地法院开展联合惩戒及集中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活动。例如,4月25日,河南省法院宣布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联合惩戒及集中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活动,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平台,公布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出入境、招投标、贷款等一系列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同时曝光一批失信“老赖”名单和典型案例。
此外,记者了解到,全国21家银行已在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其他地方金融机构也在4月30日前上线了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这意味着,执行法官坐在电脑前动动手指,就可以在网上冻结和扣划“老赖”存款,将极大提高执行效率。
作者/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编辑/代秀辉 王硕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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